认缴意向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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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意向书
本意向书为意向投资人表达投资于华房昌建共同成长基金-漯河时代广场股权基金(有限合伙)之认缴意向,旨在概述有限合伙协议中的意向性条款。
1.基金形式:
有限合伙制
2.基金规模:
人民币2.5亿元
3.基金管理人:
北京华房联合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类型:
契约型、封闭式股权投资基金
5.基金期限:
5年(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延长1次,期限为1年)
6.基金份额:
500万元人民币/份,按100万的整数倍递增
7.出资方式:
人民币现金出资,一次性缴清。
8.报告制度:
不定期通告+定期报表,简报等
9.管理费用:
基金总规模的2%(每年计提)
10.银行托管费:
不超过0.15%/年
11.设立费用:
1%(一次性支付基金总规模的1%作为设立费)
12.分配方式:
当按照年度折算的投资收益率小于20%时,所有收益
都归有限合伙人(lp)所有;当按照年度折算的投资
收益率大于等于20%时,对于超过20%部分,一般合
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按照2:
8的比例分
配收益。
认缴出资额:
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篇二:
投资意向书_参考版
关于对[***]的股权投资的
投资意向书
[***](“投资方”)与[***]先生(“创始人”)和[***]及其关联方(“公司”,与投资方合称“各方”),特此就投资方入股公司(“交易”)事宜签署本投资意向书(“本意向书”),各方同意如下:
1.在就估价及其他商业事项达成共同一致的前提下,投资方将直接或通过其在海外设立或控制的公司以增资的方式向公司投资[***]美元(“投资价款”)。
投资价款在交易完成时支付。
在投资价款完全支付的基础上(在员工期权发放之前),投资方占公司全部股权的[***]%(“本轮股权”)。
本轮投资完成后,公司所有股东就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均以本轮投资文件的最终规定为准,并取代之前的任何规定。
估值:
交易前的公司估值为人民币[***];本轮投资价款全部到位后(汇率按us$1=¥6.25计算),公司的估值将是[***]。
2.投资价款投资完成后,公司的董事会席位将为[]人,其中投资方在公司有一个董事席位,一个监事席位,并有权在公司董事会下属任何委员会中(包括但不限于薪酬委员会)委任一个席位;创始人将委任[]个董事席位。
3.投资架构
投资方通过其境外关联主体以增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公司,将公司改组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下称“合资公司”),日后合资公司可在合适的情况下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
各方在此并同意,在中国法律允许并获得公司董事会(若公司已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为股东大会)通过(根据情况包括投资方委派的董事或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也可进行重组为一间境外控股的公司在境外股票市场上市,且投资方根据本意向书享有的一切权利和特权在该等境外控股公司应继续享有。
4.保护性条款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投资方作为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优先购买权:
投资方对公司现有股东(本意向书项下的“现有股东”包括但不
限于创始人以外的公司任何其他现有股东或其关联方)拟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与其比例相同的部分的权利;若公司发行任何额外的股权、可转换或可交换为股权的任何债券,或者可获得任何该等股权或债券的任何购买权、权证或者
其他权利,投资方有权依照其持有股权同比例优先认购上述新发行股权、债券或者购买权权证等其他权利,以便保持其在公司中所持有股权比例在完全稀释后不发生变化。
2)清算优先权:
如果公司因为任何原因导致清算或者结束营业(“清算事
件”),公司的清算财产在按法律规定支付完法定的税费和债务后,按以下顺序分配:
-由投资方先行取得相当于其本轮投资价款1倍加上未分配的红利的金额;-剩余财产由包括投资方在内的各股东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视同优先清算权:
若发生公司被第三方全面收购(导致公司现有股东丧失控制权)、或者公司出售大部分或全部重要资产的情况下,视为清算发生,投资方应按上述清算优先权的约定优先获得偿付。
共同出售权:
如果任何现有股东在未来想直接或者间接转让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给第三方,投资方有权要求共同出售投资方当时拥有的相应比例的股权;如果投资方决定执行共同出售权,除非该第三方以不差于给现有股东的条件购买投资方拥有的股权,否则现有股东不能转让其持有的股权给该第三方。
反稀释权利:
合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若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的第三方股东认缴该新增注册资本时对合资公司的投资前估值低于投资方认购本轮股权对应的公司投资后估值,则投资方有权在合资公司新股东认缴新增注册资本前调整其在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以使投资方本轮股权比例达到以本轮投资价款按该次新增注册资本前对应的公司估值所可以认购的比例。
员工期权计划以及经投资方同意的其他方以股份认购新增注册资本(认购价格低于投资方本轮认购价格)的情况除外。
拖拽权:
在投资方作为合资公司股东期间,如果经投资方提出或批准,有第三方决定购买合资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股权或资产,现有股东应该出售和转让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现有股东并应促使届时公司其他全体股东同意出售和转让股权。
如果现有股东拒绝出售其所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或不同意公司出售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导致第三方的股权或资产购买无法进行,同时投资方决定出售自己的股权或支持公司出售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的,应投资方要求,现有股东必须以按以下公式计算的价格(“一致卖出约定价格”)购买投资方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
一致卖出约定价格=投资价款*((1+[]%)n)
n:
投资方在公司投资的年数
合格的上市:
合格的上市发行是指融资额至少[]元人民币(rmb[]),同时公司估值至少[]元人民币(rmb[]),并满足适用的证券法以及得到有关证券交易所的批准的公开股票发行。
3)4)5)6)7)
8)
获得信息权:
在投资方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公司需要向投资方提供:
a.在每一财务年度结束后的90天内提供审计后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
b.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天内提供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c.在每个月份结束后的15天内提供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d.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前的45天前提供年度合并预算。
e.投资方要求提供的其它任何财务信息。
所有的审计都要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若公司改组为海外结构的,投资方有权要求采用其他适用的会计准则),由一家“四大”会计事务所或由一家投资方同意的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9)检查权:
投资方有权检查公司基本资料,包括查看公司和其任何和全部分支机
构的财务帐簿和记录。
10)公司的现有股东不得向任何人转让或质押任何股权,如确须转让股权或质押股
权,须经投资方同意及其委派的董事表决同意。
11)投资方应该享有的其他惯例上的保护性权利,包括公司结构或公司业务发生重
大变化时投资方享有否决权等。
以上保护性条款在合格的上市完成时或投资方不再作为公司股东时,自动终止。
5.员工股权期权安排
公司应以中国法律允许的方式设立员工期权制度,由全体股东向公司的尚未持有股权的管理人员(“员工集合”)发行不超过公司基于本轮投资完成后全部稀释后股权的
[***]%的员工期权股权。
该等股权将根据管理层的推荐及董事会的批准不时地向员工集合发行。
6.公司或其任何分支或附属机构的以下交易或事项,未经投资方委派董事表决同意不得执行,包括(最终条款将约定于正式法律文件):
1)修改公司章程或者更改投资方所持有股权的任何权利或者优先权的行为;
2)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公司或其关联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4)终止公司和/或其或其关联方或分支机构的业务或改变其现有任何业务行为;
5)将公司和/或其分支机构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出售或抵押、质押;
6)向股东进行股息分配、利润分配;
7)公司因任何原因进行股权回购;
8)合资公司董事会人数变动;
9)指定或变更公司和/或其分支机构的审计师和法律顾问;
10)公司现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质押股权;
11)合资公司前三大股东变更;
12)对合资公司季度预算、年度预算、商业计划书的批准与修改,包括任何资本扩
充计划、运营预算和财务安排;(上述计划和预算的报批应在每季度开始前完成;)
13)经董事会批准的商业计划和预算外任何单独超过[]万元人民币或每季度累计超
过[]万元人民币的支出合同签署;
14)任何单独超过[]万元人民币或累计超过[]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投资,但经董事会
批准的商业计划和预算中已明确了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对象、投资方式、投资价格及条件的投资项目除外;
15)任何公司与股东、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
易;
16)任何预算外金额单独超过[]万元人民币或每年累计超过[]万元人民币的购买固
定或无形资产的交易;
17)任何单独超过[]万元人民币或当年合并超过[]万元人民币的借款的承担或产
生,以及任何对另一实体或人士的债务或其它责任作出的担保;
18)聘请年度报酬超过[]万元人民币的雇员;
19)任何招致或使合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承诺签署重要的合资(合作)协议、许可
协议,或独家市场推广协议的行动;
20)任免公司ceo、总裁、coo、cfo、cto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副总裁以
上级或同等级别),或决定其薪金报酬;
21)设定或修改任何员工激励股权安排、经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外员工或管理人员奖
金计划等;
22)除按照前述第12)、13)项已被董事会批准的业务合同支出以及第14)项所述经董
事会批准的商业计划和预算中已明确了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对象、投资方式、投资价格及条件的投资支出外,任何金额超过[]万元人民币的单笔开支;
23)授予或者发行任何权益证券;
24)在任何证券交易市场的上市;
25)发起、解决或者和解任何法律诉讼。
7.投资协议中投资者资金到位的交割条件包括不限于:
1)尽职调查已完成且投资方满意;
2)交易获得投资方投资委员会的批准;
3)各方就公司未来12个月业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达成共识;
4)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投资者的增资或其他形式投资获得中国政
府部门的批准;
5)投资方的境内外关联主体已与公司及其股东签订增资协议、章程等正式法律文
件,且法律文件签订后至支付投资款期间无重大不利于公司事件发生;
6)公司核心管理层及现有股东已与合资公司签订了正式的雇佣协议、保密协议和
竞业禁止协议;
7)公司同意投资价款进入公司设立的专门账户,并根据公司预算划拨运营资金;
8)公司已完成对财务经理的招聘,并令投资方满意;
9)公司之律师出具令投资方满意的法律意见书;
10)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以及其他需要对此次交易审批的公司相关方已经批准本次
交易;
8.公司现有股东将与投资者签订合资或合作协议,约定各自在合资公司中的权
利、义务,现有股东应在该等合资或合作协议中做出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1)同意投资方享有本意向书(包括但不限于第5条、第7条)赋予其的保护性权
利;
2)在公司上市或者投资方完全退出对公司投资前,未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创始人
不得转让或质押在公司持有的任何股权;
3)若公司未能在本次交易交割后的五年内(含5年)完成在境内a股市场或境外
市场上市,或现有股东严重违反其在正式法律文件中的陈述、保证或义务,导致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