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病历书写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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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病历书写规范
《福建省病历书写规范》
(2009年修订版)
福建省病案质控中心
2009年2月27日
以下加框或双划线的部分为各医院修改或增加的内容。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病历是对疾病发生、发展的客观、全面、系统的科学记载,是医务人员进行正确诊断、抉择治疗和护理的科学依据。
是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的医疗活动记录。
它体现着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水平和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为临床、教学、科研、预防及法律诉讼工作提供客观资料和重要依据。
因此,医务人员必须以认真严肃、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书写病历。
(增加: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标、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历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1、 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整份病历应尽量保持同一颜色,需复写、修
改的除外),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的圆珠笔。
增加:
“上级医生阅改和过敏药物提示需用红笔。
”
2、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部分可用外文缩写可见附录二)。
尚无正式译名的外文
可用外文原名。
药名使用中文书写,确无译名,方可使用拉丁文或英文书写。
简化字按1964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文化、教育部联合公布的“简化汉字总表”的规定书写,不得自行杜撰。
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意见:
书写中所用简化字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10日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3、 各项记录必须有完整日期,统一使用公历,按“年、月、日”顺序填写,如2002.8.18,必
要时注明时刻。
时刻的书写方式将可以“可以”改“应”采用24小时制式,如上午三时记为3:
00,下午三时记为15:
00。
4、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
顺,重点突出,术语确切,逻辑性强,标点正确。
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5、 病案首页和各种表格记录的栏目,必须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遗漏,无内容者划“/”。
每张记
录表格楣栏的病员姓名、住院号、科别、床号和用纸页数均需填写齐全。
6、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的医务人员签全名。
门(急)诊病历由接诊医师书写。
住院志由经治医师书写。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审
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7、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修改内容与签名须用红笔。
8、各种症状和体征要用医学术语记录。
对病员提及的既往疾病名称应加引号如“×××”。
疾
病诊断及手术名称、编码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书写,其未列出的我国地方病须使用通用的疾病名称,译名应以《英汉医学词汇》和全国高等医学院校统一教材的名称为准。
不得写化学分子式(如NaCl),不可写不恰当的简称,如支扩、高心等。
9、 计量单位:
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见附录三)。
10、诊断名称应确切,要符合疾病命名规定的标准。
疾病名称,要分清主次,按顺序排列,主
要疾病应列于最前,其他诊断列于主要疾病之后。
诊断应写疾病全称,应尽可能的包括病因、病理和病理生理的诊断。
诊断名称使用“初步诊断”、“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
住院医师书写入院记录时的诊断为“初步诊断”,主治医师首次查房所确定的诊断为“入院诊断”。
若初步诊断与入院诊断一致,主治医师应在初步诊断后签上姓名及日期;若不一致,主治医师应在初步诊断后写出入院诊断,并签上姓名与日期。
若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不符者,应有充分的依据,做出出院诊断,并写明年、月、日,所作诊断须经主治医师或正副主任医师确认,并签名。
11、凡药物过敏者,应在病历及首页药物过敏栏内用红笔注明过敏药物的名称。
无药物过敏者,应在栏内写“未发现”。
12、化验报告单应按报告日期顺序呈叠瓦状粘贴整齐,其它检查报告应分门别类另纸粘贴。
13、对于各科的多发病、常见病可使用专科专病表格式病历,但表格式病历的设计应报经省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以求统一。
表格式病历必须基本符合入院记录格式的内容和要求,并包括本专科专病的全部内容。
科研所需的入院记录不得列为住院病历。
14、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
记,并加以注明。
15、住院体检患者的记录,按入院记录的内容与要求书写。
16、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方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
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增加“或受委托人”)签署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署同意书。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增加“或受委托人”)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字。
17、进修医师、低年资住院医师、试用期医师(士)(即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轮转医师(士)(轮转每个专业应书写入院记录(既往史须系统回顾、体格检查须对各系统器官的阳性、阴性体征详细描述)不少于5份,上级医师在全面了解病情基础上进行审查、修改并签字、以示负责。
实习医务人员书写的日常病程记录带教医师应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修改并签字,以示负责。
意见:
删除“进修医师、低年资住院医师、试用期医师(士)(即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轮转医师
(士)(轮转每个专业应书写入院记录(既往史须系统回顾、体格检查须对各系统器官的阳性、
阴性体征详细描述)不少于5份,上级医师在全面了解病情基础上进行审查、修改并签字、
以示负责。
”的内容;
增加:
(1)住院志、首程记录必须由具有医师资格并注册的医务人员书写。
(2)计算机打印病历,应及时打印,形成纸质病历,并签名。
18、病历书写质量应列为各级医务人员的业务考核内容,并做为晋级考核的必备项目。
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一、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二、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三、门(急)诊病历记录分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四、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五、门(急)诊病历书写的内容
(一)初诊病历记录:
1、一般项目
应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
就诊科别、就诊时间(年、月、日)由接诊医师填写。
急诊病历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年、月、日、时、分)。
2、主诉
主要症状或发现的体征(包括部位)及持续时间。
意见:
改为“主要症状、体征、部位及持续时间。
”
3、病史
现病史要重点突出(包括本次患病的起病日期、主要症状、他院诊治情况及疗效),并简要叙述与本次疾病有关的既往史、个人史及家族史(不须列题、分段)。
4、体检
一般情况、阳性体征及有助于鉴别诊断的阴性体征。
其他视病情需要追加记述。
5、实验室检查、器械检查或会诊记录
6、初步诊断(写于右下角)
如暂不能明确诊断,则应有进一步检查措施或建议。
7、治疗处理意见(包括给病休假种类及时间)
8、法定传染病应注明疫情报告情况
9、医师签名(写于右下角)
注:
(1)一般项目由患者本人或接诊医师填写。
意见:
改为“一般项目由患方或医院指定的人员填写”。
(2)年龄应写明出生年月日或岁,儿童则应写明出生年月日,不得用“成年”、“儿”字样。
(3)精神病患者须写明陪伴者姓名及与病员的关系,不强调主诉。
(二)复诊病历记录:
复诊病历的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三)观察室病历:
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写观察期间的观察记录。
1、观察病历按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进行书写。
留观时间超过72小时(72小时改“48小时”),按收治入院处理,书写入院记录。
2、每日观察记录内容按病程记录要求,死亡病例应有死亡记录。
3、观察室患者住院或离院,应将观察病历附于门诊病历后。
住院志书写要求及内容
一、 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
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
住院志的书写形式分为:
(一) 入院记录:
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二)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
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三) 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四) 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二、 入院记录的书写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日期、记录日期,病史陈述者。
(二)主诉:
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1、 词句应简明扼要,能反映疾病所属的系统或部位的病变性质,与入院诊断相呼应。
2、 主诉不能忽略时间概念。
3、 不宜用诊断、检查及检查结果代替症状,尽量避免直接使用病名,若要写入病名须用引号。
4、 患者同时有几种不同性质的疾病时,主诉应按主次分别列出。
5、 字数一般不超过20字。
6、 对于单纯入院体检者和确无症状、体征接受某种单纯治疗的患者,可按照相关实际情况记
录主诉。
(三)现病史:
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
1、内容包括:
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诊疗经过及结果、一般情况的变化、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2、现病史时间与主诉时间应一致。
3、如旧病复发、再次住院,可将既往数次住院病史精练地摘录在本次住院病史中,主诉也应
简明提及。
4、 如与本次住院无关的既往住院史不必纳入本次住院的主诉及现病史中,应归入既往史中。
与本病(或本次住院)无关的其他疾病尚需治疗者,应在现病史扼要地叙述。
(建议删除?
以下意见待定)
意见1:
与本病(或本次住院)无关的其他疾病尚需治疗者,应在既往史或另起一段于现病史中描述,不宜插在现病史中叙述)
意见2:
建议将“应在现病史扼要地叙述”改为:
“若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另:
高龄患者,疾病很多,而且多需治疗,如果都写入“现病史”会使现病史很复杂,建议改为:
“应在既往史中详细描述“
5、描述症状应重点围绕主诉提出的症状或体征进行详细、系统记录。
6、患者有许多症候时,应按症候的主次及其出现前后顺序重点记录。
7、若为多年不愈之症,反复发作出现相同症候,都应记入现病史;发病前已痊愈,新近又出
现与前病相同症候,则前后两次出现症状应分别列入既往史和现病史中。
(建议删除?
待定)
8、患者有几种内在联系极密切疾病时,须将这几种疾病的临床现象按时间顺序综合记录,倘若这几种疾病之间没有明显关系时,则病史中应按主次分开。
9、疾病演变过程及就医经过,对病程短的急性病需逐日逐时进行调查记录,但应避免记流水
帐;对病程长的慢性病应详细描写发病时的病情,重点记述与前次发病不同之处,以免重复。
(四)既往史:
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
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
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药物过敏史等。
1、既往史中的系统回顾与现疾病有关的其他疾病需重点突出,详尽回顾,无关则可简略些。
2、系统回顾主要是各系统特有症状,如既往得过某种疾病,应扼要地记录这种疾病主要症状、
记叙所患疾病特征与诊断,用病名须加引号“”。
3、若既往健康,从未患病也对各系统之特有症状概括性地加以否定。
(五)个人史、婚育史、女性患者的月经史。
婴幼儿的出生史、(增加:
“母妊娠史“)、喂养史、预防接种史。
(六)家族史。
(七)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
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
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应突出阳性体征及对诊断和鉴别诊断有意义的阴性资料。
(八)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九)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
应当写明检查日期,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
(十)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做出的诊断。
诊断应尽可能包括病因、病理解剖、病理生理等方面的诊断。
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按以下顺序排列:
(1)主要疾病:
指影响患者生命及劳动力或造成患者痛苦而就医,是做为主要治疗对象的疾病。
(2)并发症:
包括与主要疾病性质不同,但在发病原理方面与主要疾病有密切关系的疾病。
(3)伴发症:
指与主要疾病同时存在,但又无明显关系的疾病。
初步诊断紧接写在右下角部位。
(十一)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三、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
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
书写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其特点有:
1、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2、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
现病史。
四、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内容包括: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
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五、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
内容包括: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
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
病程记录书写要求
病程记录是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
内容包括:
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会诊记录、麻醉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记录、手术护理记录应当另立专页书写。
一、首次病程记录
(一)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
(二)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注明书写日期和时刻。
具体内容另起一行书写。
(三)内容包括:
1、患者一般情况:
如姓名、性别、年龄等。
2、病例特点:
主要病史;阳性体征及重要阴性体征;与主要疾病有关的辅助检查结果。
3、增加:
“诊断、”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
4、诊疗计划。
5、急危重患者抢救,应详述抢救经过、措施、效果、上级医师诊疗意见以及向患者近亲属、单位
告知病情的记录。
二、日常病程记录的书写要求及内容
日常的病程记录是病人住院期间病情变化及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
(一)书写要求
1、由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
2、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日期,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
3、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4、病重患者,增加:
“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5、病情稳定的患者,增加:
“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6、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增加:
“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7、(增加“择期”)手术患者(增加“至少”)术前(增加:
“1天”)应有手术者及麻醉师查看患者的情况记录。
8、手术后患者应连续记录至少3天,以后视病情按上述要求记录。
9、书写病程记录时,下次记录应当紧接上次记录,不要跨格留行。
医师签名一般不要另起一行。
10、上级医师应在24小时内检查病程记录的正确性,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签名。
(二)日常病程记录书写内容
1、重要的症状、体征变化、并发症的发生等,生活及心理状态,并分析其原因。
2、对现病史或其他方面的资料进行补充。
3、辅助检查结果的临床意义。
各种器械检查(如X线、B超、CT、MR、病理等)应及时注明检查号码。
4、诊断的确定、修改或补充依据。
5、记录各种操作;重要的治疗用药,剂量和方法;疗效与反应。
6、会诊或有关领导及家属意见。
意见:
将该条改为“记录会诊理由及发生会诊的时间,简要记录会诊医师意见及会诊意见执行情况”
7、反映三级查房情况(实无三级职务安排应有二级查房);必须写出查房的上级医师全名,确切、详细记录病情分析意见,以明确责任。
8、 危重病人的抢救经过,与家属谈话要点,必要时请家属或单位签字。
9、 经抢救无效死亡者应由当班医师立即记录抢救经过、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和参加抢救人员等。
10、疑难病例的讨论意见。
11、病情复杂而住院时间较长者,每月应写阶段小结。
12、法定传染病的疫情报告。
病程中其他记录,如术前小结、术前讨论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手术同意书、术后记录、交接班记录、阶段小结、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的记录、转科记录、抢救记录、会诊记录、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内容详见有关项目。
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的记录。
1、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内容包括:
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
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确定。
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1、 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
内容包括查房医师
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2、 上级医师查房内容与频率(次数)按照卫生部《全国医院工作制度》的“查房制度”执行。
四、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进行讨论的记录。
病例讨论应尽早进行。
内容包括:
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
五、交(接)班记录
在患者的经治医师发生变更时,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
(一)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
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二)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入院日期、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意见:
与第三点对调)
(三)交班记录紧接病程记录书写,接班记录紧接交班记录书写,不另立专页,但需在横行适中位置标明“交班记录”或“接班记录”。
(四)交班记录应简明扼要地记述患者主要病情,诊治情况,手术方法和术中发现,计划进行而尚未能及时实施的诊疗操作、器械检查和手术,病人目前的病情和存在问题,今后诊疗意见、解决方法和其他注意事项。
(五)接班记录应在复习病历及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再次重点询问病史和体格检查,力求简明扼要,避免过多重复。
着重书写今后诊断、治疗的具体计划和注意事项。
六、转科记录
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
包括转出记录和转入记录。
(一)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并经主治医师审签。
(二)转出记录应由精练而全面的书写,尤其对于目前的病情治疗及注意事项,更应交待清楚无误,以免转科时造成病情延误或突变。
(三)转出记录紧接病程记录书写,不另立专页,但需在横行适中位置标明“转出记录”。
书写内容:
1、 一般项目:
入院日期、转出日期、姓名、性别、年龄。
2、主诉、入院情况与诊断、治疗经过、目前情况与诊断。
3、转科目的,会诊意见。
4、提请转入科室注意的事项。
5、医师签全名。
(四)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重点记录转入后的问诊、体检及诊疗计划。
转入记录紧接病程记录书写,在横行适中位置标明“转入记录”。
书写内容
1、一般项目:
入院日期、转入日期、姓名、性别、年龄。
2、转科前的病情,转入目的。
3、转入本科后问诊和体检结果。
重点写明转入本科诊治的疾病情况。
4、今后的诊疗计划。
七、阶段小结
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
内容包括:
入院日期、小结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八、抢救记录
在患者病情危重时,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
内容包括:
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等。
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九、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
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
(一)申请会诊记录
1、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简要病史、体征、有关实验室和器械检查资料、拟诊疾病)、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
科间会诊应简明扼要,院外会诊应详细书写。
2、紧急会诊应在申请会诊记录单左上角用红笔标明“急”字。
(删除“用红笔”)
3、申请会诊记录由住院医师负责填写,也可由实习医师填写,总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审签。
院
外会诊需经科主任审签。
(二)会诊意见记录:
1、由会诊医师负责书写。
集体会诊(增加“应由负责记录医师对会诊意见分别确切地进行记录,后由会诊医师审阅并签名。
”)由参加会诊医师分别书写会诊意见并签名(是否取消?
待定?
),经治医师负责汇总会诊意见,上级医师审签。
2、会诊意见记录应包含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
3、科间会诊一般要在48小时内完成;急诊会诊应当随请随到。
4、会诊医师不能决定的问题,应请示本科上级医师或带回科室讨论。
需转科或转院,应写明具体时间和联系人。
十、术前小结
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
内容包括:
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