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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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范本

亭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启动条件

2.1特别重大灾情(I级)

2.2重大灾情(Ⅱ级)

2.3较大灾情(Ⅲ级)

2.4一般灾情(Ⅳ级)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组织机构及职责

3.2组织体系结构及运作机制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4.2物资准备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4.4救灾装备准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6社会动员准备

4.7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4.8救灾技术准备

4.9宣传培训和演练

5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5.1灾害检测与报告

5.2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5.3灾情信息管理

6预警响应

6.1预警响应启动

6.2预警响应程序

6.3预警响应措施

7应急响应

7.1基本要求

7.2响应等级

7.3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7.4响应措施

8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灾后救助

8.2恢复重建

9附则

9.1奖惩和法律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制定与解释部门

9.4预案的实施或生效实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提高灾害救助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进行自然灾害救助的紧急行动方案。

凡在我区境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暴风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自然灾害的有效机制。

(2)统一领导。

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3)分级管理。

根据自然灾害的严重性、可控程度、所需运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及其指挥权限。

(4)民政主管。

民政部门是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分工负责。

针对预案中涉及的灾害预防、预警、响应、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等环节,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救灾各项工作,水利、农林、地震、国土资源等灾害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灾情,指导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2启动条件

按照一次性自然灾害影响地域范围、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程度,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灾情(I级)

在区级行政区域内,灾情判定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

农作物绝收面积1万公顷以上、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因灾死亡5人以上,6.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

2.2重大灾情(Ⅱ级)

在区级行政区域内,灾情判定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

农作物绝收面积0.5万公顷以上、1万公顷以下,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5级以上、6.5级以下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

2.3较大灾情(Ⅲ级)

在区级行政区域内,灾情判定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

农作物绝收面积0.3万公顷以上、0.5万公顷以下,倒塌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4级以上、5级以下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

2.4一般灾情(Ⅳ级)

在区级行政区域内,灾情判定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

农作物绝收面积0.2万公顷以上、0.3万公顷以下,倒塌房屋2020以上、300间以下,3级以上、4级以下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在亭湖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级别的自然灾害时,启动本预案。

对于条件落后、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组织机构及职责

区政府成立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国土分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林局、卫生局、司法局、广电局、粮食局、地震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气象局、物价局、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供销社,慈善会、红十字会、人武部等。

各镇(街道、开发区)成立相应的救灾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

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

负责执行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综合协调救灾工作,核查和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储备受灾群众生活必需的紧急救援物资,申请、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救灾款物。

在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及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

区民政局:

履行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相应职责。

区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组织救灾和捐赠工作的宣传报道。

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区经贸委:

负责工商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经营)和市场供应,协调铁路、通信、电力、商贸、物资、医药等部门开展抢险救灾。

区教育局:

组织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区科技局:

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技术研究工作。

区公安分局:

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区财政局:

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区国土分局:

负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局:

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工程设计和施工等指导、监督工作。

区交通局:

负责运送应急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组织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及时修复交通设施。

区水利局:

掌握、发布雨情、旱情、水情,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防汛抗旱、防风暴潮、抗洪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闸站等工程设施实施调度运用,编制防洪、抗旱预案,参与洪涝、干旱等灾情的收集、评估和上报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除险加固和修复工作。

区农林局:

负责组织受灾群众抗灾自救和灾后恢复、发展生产以及转移期间牲畜家禽的安置饲养和防疫等工作。

区卫生局:

组织紧急医疗救治队伍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疾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传播和蔓延;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

区司法局:

负责劳教所等特殊场所安全稳定,妥善转移和安置被监管人员,组织劳教所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灾后重建工作中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区广电局:

负责做好灾区广播、电视播出设施的恢复工作,组成采访小组及时采拍内部资料报送区委、区政府,并按照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的要求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区粮食局:

根据灾情形势启动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制度,为受灾群众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

区地震局:

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强余震监测和震情分析,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负责组织提供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并进行质量监督。

区气象局:

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收集和分析雨情、旱情等数据。

区物价局:

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监督管理,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区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

负责受灾群众外出务工、经商、发展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和灾后恢复重建的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区供销社:

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急需物品和救灾物资的组织、储备、供应工作。

区人武部:

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灾区恢复生产生活和开展灾后重建工作;应地方政府请求,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

区慈善会、区红十字会:

开展社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3.2组织体系结构及运作机制

发生Ⅳ级或Ⅳ级以上灾情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灾害救助工作。

现场指挥由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委派。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各小组组成如下:

(1)灾情收集评估组

组长单位:

区民政局

成员单位:

区农林局、水利局、国土分局、气象局、地震局

(2)抢险转移安置组

组长单位:

区民政局、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

区人武部、区司法局

(3)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

区民政局

成员单位:

区财政局、经贸委、交通局、物价局、粮食局、供销社

(4)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

区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

区人武部

(5)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

区卫生局

成员单位: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6)恢复重建组

组长单位:

区发展改革委

成员单位:

区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教育局、科技局、建设局、交通局、农林局、司法局、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

(7)救灾捐赠组

组长单位:

区民政局

成员单位:

区财政局、区慈善会、区红十字会

(8)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

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

区广电局、区民政局、负责处置灾害的主管部门

区救灾应急指挥体系框架图: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区、镇财政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因素、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逐步增加救灾资金预算。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可动用预备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救灾抢险等支出,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受灾地区的恢复生产。

4.2物资准备

完善区级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增强区级调控能力,建立区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储备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

建立健全区级肉、食糖、粮油等重要商品以及重要生产物资储备制度,确保灾区重要商品、物资的供应。

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可采取商品储备、生产储备与应急调运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灾后24小时内送到灾区。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与省、与县、与各部门之间的灾情信息共享。

4.4救灾装备准备

各地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计算机、通信设施、摄(录)像器材等装备,确保救灾工作需要。

4.5人力资源准备

建立民政、气象、水利、农林、地震、国土资源等方面的专家队伍,及时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工作。

交通、卫生、电力、通信、公安以及武警、驻军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不同类型的紧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平时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救助演练,灾害发生后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4.6社会动员准备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制度,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组织灾区群众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特别是灾后自救和互助工作。

4.7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各镇、街道辖区内所有学校、体育馆、影剧院、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均要纳入避难场所。

4.8救灾技术准备

各地应加快建设防灾减灾预警预报系统,完善各类数据库(包括易发生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和覆盖区、镇、村的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9宣传、培训和演习

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内容,公布各地自然灾害灾情值班电话;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形式,宣传、普及自然灾害应急办法以及抗灾救灾、现场救护的科学知识,增强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现场救护技能;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救助咨询工作;重视救灾业务学习和培训,适时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5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5.1灾害监测与报告

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负责灾害监测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程度,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5.2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对掌握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发生的自然灾害情况,相应信息监测与责任报告单位应立即通报当地民政部门,各地民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报告区政府。

5.3灾情信息管理

灾情报告的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后果、救灾工作和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情况以及灾区存在的困难等。

区委宣传部与区民政局、负责处置灾害的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新闻报道意见。

可由区民政局或负责处置灾害的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新闻稿,也可组织区广电局记者采写,经现场指挥部审定并报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核准后,及时向媒体及公众发布。

各新闻媒体应及时、准确刊播有关信息及灾害预警信息和灾害防御常识。

涉及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的灾害事件,可由区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和把握报道。

6预警响应

6.1预警响应启动

自然灾害的预警级别与分级标准相一致,分为特别重大级(I级)、重大级(Ⅱ级)、较大级(Ⅲ级)、一般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6.2预警响应程序

灾害预警由区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确定,报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发布。

6.3预警响应措施

区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农林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通报。

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情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乡镇(街道)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乡镇(街道)和人口作出灾情预警,并向区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通报。

预警响应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进行值班,并对救灾款物进行调拨准备,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值班电话为:

8817202088150702

7应急响应

7.1基本要求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自然灾害,由当地负责开展救助,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给予指导,灾害发生地政府必须及时向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启动相应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

7.2响应等级

盐城市亭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四个级别的划分,确定相应级别的救助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灾情救助应急响应(Ⅰ级)

  发生特别重大灾情时,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前期处置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及时派出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灾区,建立灾害救助前方指挥部,核实灾情,组织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根据灾区所需的救助物资,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紧急调集或征集物资、交通工具等;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妥善安置无家可归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相邻地县(市、区)的紧急救助、支援。

  重大灾情救助应急响应(Ⅱ级)

  发生重大灾情时,区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和救助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自然灾害应急与救助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

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实灾情;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灾情,制定灾害救助应急方案;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调集和征集灾害救助物资、交通工具等;组织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住所,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积极向上级申请并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较大灾情救助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较大灾情时,灾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灾害发生、发展情况。

区政府可根据灾区实际情况,组织调集灾害救助应急物资,为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的群众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工作。

  一般灾情救助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镇(街道)级相关应急预案和镇(街道)级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及时核实并上报灾情;根据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时下拨救灾资金,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

7.3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预测、预报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级自然灾害或重大、特别重大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立即召集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会商灾情,明确并宣布灾区相关区域进入灾害预防应急期或救灾应急期,部署灾害预防应急或救灾应急工作。

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后,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派出现场指挥部,在灾区应急指挥中心配合下,指挥各应急小组开展工作。

救灾应急资源不足时,由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依法从其他地区和单位调用。

自然灾害发生前为预防应急阶段,重点是居民疏散、设施加固、采取预防性措施等。

自然灾害发生后为救灾应急阶段,重点是受灾群众救助、伤员救治、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社会生活秩序等。

自然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报告,并经区政府批准,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7.4响应措施

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如下:

 

 

8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灾后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灾害发生地或全区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区慈善会和红十字会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开展援助,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司法部门负责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司法救济。

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参加保险的,保险机构组织在第一时间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安排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

8.2恢复重建

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灾情核查工作,重点核查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损坏、人员伤亡、农作物绝收等损失。

根据核实后的灾情,制定受灾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优惠政策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帮助灾区重建、修缮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为受灾群众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口粮和衣被,加强灾后疾病防治和疫情监测,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修复或重建学校校舍,开展恢复生产、抢种补种,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9附则

9.1奖惩和法律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9.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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