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杉达学院学生平安医疗补贴团体保险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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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杉达学院学生平安医疗补贴团体保险的说明

上海杉达学院学生“平安医疗补贴”团体保险的说明

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上海杉达学院为学生代办“平安医疗补贴”团体保险,该保险由学生自愿参加。

上海杉达学院学生“平安医疗补贴”团体保险简介一览表   

项目

主要责任

理赔所需的资料

学生团体

平安保险

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予以10000元的赔付;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残的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给与最高10000元的赔付

1、身份证复印件

2、提供相应的身故证明,伤残证明资料

重大疾病

保险

学生因在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后初次患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良性脑肿瘤、瘫痪等保险公司指定的二十五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予20000元的赔款

1、身份证复印件

2、病理诊断复印件

意外医疗

保险

学生因意外原因受到伤害而需看病治疗的,对所付的符合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药费保险公司将按总额的20%给付,累计1000元。

(2008学年新增)

1、身份证复印件

2、病历复印件

3、药费收据复印件

骨折津贴

保险

学生因意外而骨折的保险公司将根据骨折程度予以每天20元的津贴

1、身份证复印件

2、骨折诊断病理复印件

  学生住院

  医疗津贴险

学生因意外或在投保后30天因疾病而需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给予每天50元赔付,累计180天;如需要手术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根据手术部位予以最高为5000元的手术津贴;如是投保后90天因初患癌症而住院治疗的则再追加每天80元的住院津贴,累计180天。

1、身份证复印件

2、出院小结复印件

3、药费收据复印件

理赔说明:

1、本保险为学生医疗补充性质的保险,保费200元(50元/年×4年),需参保的学生请填好回执,在8月12日之前将回执寄给“上海杉达学院后勤保卫处”,地址:

金海路2727号,邮编:

201209。

报到日那天再到保险公司服务台办理信息核对和交款手续。

2、理赔时间:

保险人员上门服务日为每月10号(遇节假日顺延)。

需要申请理赔的学生,须带好有关理赔申请资料到学生财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点办理登记手续;保险公司将理赔付的钱款直接汇入学生指定的银行卡里。

3、注意事项:

(1)意外就诊的医院应是公立医院,住院应在区县级及以上医院,民营医院不能进行赔付。

(2)对于投保以前就已经患有的疾病及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

(3)对于首次申请因病住院医疗保险理赔的学生将有30天的住院等待期,即学生首次住院看病的日期应是在投保30天后发生的,(续保的则无此等待期),意外住院的也无此等待期。

(3)“意外”的定义是指由于外来的、直接的、非本意的原因造成对身体伤害才可以申请理赔;对食物中毒或因身体隐患突发的疾病则不属意外医疗理赔范围。

以上内容仅为保险内容的主要说明,具体执行以平安保险公司以下保险条款为准。

             

2008年7月16日

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书面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八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或变更身故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已领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三)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者,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  度

给付

比例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50%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20%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0元,最高为人民币50000元,费率为2‰。

 

平安重疾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

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本公司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隐瞒、欺诈行为;

(二)在投保前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单或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或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八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相应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退保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该被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次日零时起丧失。

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资格自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零时起丧失。

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少于八人,或低于投保人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十二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或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三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五条解除合同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未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八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

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投保人】指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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