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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法综合练习四

1.李某(女)与石某(男)是同村村民,1992年2月两人建立恋爱关系,第二年10月举行婚礼并宴请亲朋好友,但未履行结婚登记。

之后李某与石某便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村民们也公认他们是夫妻。

当时李某、石某均是24岁,李某于2001年9月生育一女孩。

同居期间,石某和李某盖了5间房子,并置备了手扶拖拉机一辆及一些家用电器。

石某和李某同居初期感情很好,石某靠跑运输赚到一些钱,家中生活条件比多数村民要好。

1999年,石某在县城找到一份运输货物的工作,经与李某商量同意,石某在城里租了一套房子准备长期干下去。

2002年,石某在城里认识了个体业主邵某,两人逐渐产生感情,自2002年底起,邵某以妻的身份与石某共同生活,对外交往,周围的人都以为他们是夫妻。

李某知道后非常气愤,遂于2003年8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石某与邵某的重婚罪并与石某离婚以及分割共同财产。

李某还表示女儿由自己抚养,石某应每月给付女儿200元抚育费。

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李某与石某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2.石某与邵某的关系是否构成重婚?

 3.对李某要求与石某离婚及分割财产、抚养女儿的要求如何处理?

对于第一问: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所以我认为李某和石某构成事实婚姻。

对于第二问:

根据上述规定,石某和邵某也构成事实婚姻,所以我个人认为石某构成重婚罪,而邵某,如果明知他有配偶才构成重婚,如果不明,则不构成。

对于第三问:

分割财产应当公共财产共同分割,5间房子,和拖拉机以及电器平均分割。

女儿抚养应该给女方,男方付抚养费。

1.李某与石某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所以我认为李某和石某构成事实婚姻。

2.石某与邵某的关系是否构成重婚?

应如何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石某和邵某也构成事实婚姻,所以我个人认为石某构成重婚罪,而邵某,如果明知他有配偶才构成重婚,如果不明,则不构成。

事实重婚:

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

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

《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着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指出: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3.对李某要求与石某离婚及分割财产、抚养女儿的要求如何处理?

分割财产应当公共财产共同分割,5间房子,和拖拉机以及电器平均分割。

女儿抚养应该女方给,男方付抚养费。

2.张侗与李莉于1996年元月结婚,2005年6月,张侗以双方长期分居,感情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李莉同意离婚,但二人在财产分割与债务清偿上发生争执,协议不成。

主要问题是:

(1)张侗有祖传房屋四间,二人婚后共同使用,分居期间各住两间,李莉要求分割产权。

张侗以全部房屋都是婚前个人所有为由坚决反对,并出示了所权证。

(2)李莉婚前购有进口彩电一台,婚后共同合用,分居期间置于张侗房间,因零件老化而报废,李莉要求用双方共同财产抵偿,张侗也予反对。

(3)在二人分居期间,张侗为给其弟筹集出国留学经费向人借款10000元;为给在农村去世的姑妈办理丧事向人借款2000元,要求由共同财产偿还,李莉表示自己不负偿还义务。

(4)张侗的一部著作已交付出版社但尚未出版,李莉要求将预计稿酬列入共同财产,张侗认为尚未取得经济利益,不属分割范围。

对以上四个争执点,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如何判决?

(1)房屋属于张侗个人所有。

因为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2)彩电不予抵偿。

因为法律规定:

在共同生活期间自然消耗、毁损的财产不予补偿。

(3)张侗的借款由其个人偿还。

因为不属于抚养其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

(4)预计稿酬应列入共同财产。

因为司法解释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共同财产中的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本案中属于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3.刘某(男,28岁)与肖某(女,27岁)原是同一企业职工。

双方于1998年自由恋爱,2000年5月登记结婚。

婚后感情较好。

2002年1月,刘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在刘服刑期间,肖曾去看过他,并写信鼓励他好好改造。

刘某也听取妻子的意见,表现良好,并减刑半年。

2002年3月,肖的父母亲看望肖,劝说肖与刘离婚,并给肖介绍男朋友。

恰在此时,肖发现自己已怀上刘的孩子,便去医院做了人工流产。

刘得知此事后责怪肖未与自己商量,为此两人发生争吵。

肖思前想后,认为还是应听从父母的劝告,与刘离婚。

2003年1月,肖以婚后经常吵架,刘犯罪被判刑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

刘坚决不同意离婚。

问:

对肖的离婚请求应如何处理?

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述理由。

人民法院可以说服原告撤诉或判决不准离婚。

1.判决离婚。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原则。

只要当事人愿意,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结婚;而对于夫妻离婚,法律设定的限制则更加少,只要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可以判决离婚。

实际上,法律并没有对与犯人离婚做任何限制。

因为,如果仅仅因为对方是犯人,就限制另一方与犯人离婚,这将严重损害犯人的配偶的婚姻自由权。

因此,可以与服刑人员离婚。

4.李刚(男)与刘云(女)曾经有过较长时间的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

刘云在二人同居时已怀孕,在与李刚分手后生下一女孩取名刘晓。

后来李刚与汪清结婚,婚后较长时间二人无子女,便以为汪清不能生育,遂收养了李华为养女。

一年后汪清意外怀孕,生下一男孩儿取名李征。

问:

(1)从本案来看,若李刚去世,则案例中哪些人可以作为其合法遗产继承人?

为什么?

  

(2)若李华成年后欲解除与李刚和汪清的养父母关系,但其原送养人坚决不同意,则他们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1)继承人包括刘晓、汪清、李华和李征。

因为继承法规定: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等。

本案中,汪清是其配偶。

李征为婚生子女,刘晓为非婚生子女,李华为养子女。

(2)可以。

因为被收养人成年后,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协商达成的,协商不成的,也由被收养人向法院其起诉,送养人的意见没有法律效力。

5.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

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

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

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

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

2001年王林在外结识了李云,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于2002年正式登记结婚。

问:

(1)王林与高华的关系应如何定性?

为什么?

 

(2)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例中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为什么?

哪些属于二人的个人财产?

为什么?

(1)二人为事实婚姻;以1994年为界。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2)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

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

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

这些都是同居期间购买的物件和为了同居生活而做生意赚的。

故应为双方共同财产。

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归王所有,这是因为他们二人于1993年开始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房子是以前的。

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归高所有,这是个人赠与。

6.王君于1955年与李梅结婚,婚后一直未能生育。

1960年,夫妻俩收养一名8岁男孩,取名王庆。

王庆长大后成家立业,并生有一子王强,一家人其乐融融。

1995年,李梅因病去世。

1998年,王君结识了丧偶的退休女工刘莹,双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

刘莹的独生女赵艳时年23岁,刚从大学毕业参加工作。

2003年,王君突发脑溢血,虽经及时抢救捡回一条命,却落下半身不遂,且花掉了一辈子的积蓄数万元。

出院后,由于增加了医药费等费用,王、刘二人本来仅够维持生活的退休金入不敷出。

王君忍不住向晚辈提出给付赡养费一事。

此时晚辈的家庭状况是:

王庆已因车祸死亡,其子王强大学毕业进了企业工作,尚未结婚,月收入4000元;赵艳未婚,月收入3000元。

王强认为自己的父亲是王君的养子,且已经去世,自己与王君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不愿承担赡养义务。

赵艳未明确表态。

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赵艳是否有赡养王君的义务?

(2)王强是否有赡养王君的义务?

(1)没有赡养义务。

因为他们二者没有构成扶养关系。

王君没有抚养过赵艳。

(2)有赡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据此,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

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7.甲在1990年9月20岁时参军,1998年与原籍姑娘乙结婚,2001年8月复员回原籍。

甲、乙婚前恋爱时间不长,结婚草率,加之乙所在的企业又告破产,心情不好,双方经常争吵。

甲于2004年5月提出与乙离婚,乙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以下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1)乙于2002年企业破产时得到破产安置补偿费50000元,乙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

(2)甲于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甲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乙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累购买的,产权证登记在乙名下,乙认为这是她的个人财产,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4)1998年甲、乙登记结婚后,乙曾向朋友老刘借款15000元用于装修婚后住房,乙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而甲则认为这是乙的个人债务,应由乙个人负责偿还。

问:

针对上述各点争议,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请分别提出意见并简述理由。

1)乙于2002年企业破产时得到破产安置补偿费50000元,由于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以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甲于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复员费中有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维持了6年,复员费一共20万,年平均值是4000元,所以其中的2.4万是夫妻共有财产,余下的为甲的个人财产。

(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累购买的,产权证登记在乙名下,婚姻法 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房屋属于乙所有,

(4)1998年甲、乙登记结婚后,乙曾向朋友老刘借款15000元用于装修婚后住房,司法解释

(二)第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所以属于共同债务。

 

8.丁晓的父母于1989年离婚,6岁的丁晓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每月给付抚育费50元。

1993年,父亲再婚,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孩子。

自1994年起父亲以经济困难为由不再给付抚育费。

丁晓靠着母亲少量的工资支持读完了中学。

这期间母亲曾多次向丁晓的父亲索要抚育费,丁父只是在过春节时象征性地给了100元。

2002年,丁晓考上了一所大学,父母再次为他的学杂费产生分歧,最终还是母亲将她的养老金存折抵押后借钱勉强给丁晓交齐了几千元的学杂费。

为了节省开支,丁晓没有住学校的宿舍,母亲的住房又离学校太远,所以只能住在父亲1997年以来承租的单位的一间公房里(此房离学校很近,父亲一家则住在自购的商品房里),然而父亲竟将房间防盗门的锁换掉,不让儿子进门。

从此丁晓居无定所。

父亲认为,丁晓已满18周岁,不仅拒绝支付他的抚育费,还将他扫地出门。

对于父亲的无情做法,丁晓万般无奈之下将其告上法庭。

丁晓提出以下几项请求:

(1)父亲应给付其自1994年以来拖欠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2)父亲应给付其上大学期间所需费用的1/2;(3)允许其居住父亲承租的单位的公房。

问:

法院对丁晓提出的三项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

答:

(1)第一项请求是合理的。

因为婚姻法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应给予一定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丁晓的生父有条件拒不支付,所以应给付拖欠的费用。

(2)不予支持。

因为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指的是“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即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丁晓不属于这种情况。

(3)应予支持。

9.王易君(男)是外企职员;李媛(女)是大学讲师;双方于1992年结婚。

婚后租房居住,全部家具和家用电器由王易君在筹办婚事时购买。

王易君和李媛的事业发展顺利,李媛为了及早晋升副教授,拼命工作,不愿意生孩子,而王易君认为李媛过于要强,缺乏母性,双方常为生不生孩子的问题闹矛盾,渐渐地王易君对李媛失去了耐心。

2000年1月,王易君向李媛提出离婚请求,遭到李媛拒绝。

自此以后双方分居,王易君借住在朋友家里。

这期间王易君有了女朋友并与女朋友同居。

2001年5月,王易君以自己和女朋友的名义共同购置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屋。

2002年6月王易君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媛离婚。

经法院调解,李媛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与王易君有下列争议:

王易君认为家具和家用电器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应归他本人所有;李媛认为家具和家用电器婚后双方共同使用已超过4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易君认为上述三居室房屋是在与李媛分居后由自己和女朋友购买的,与李媛无关;李媛认为这套三居室房屋的价款的2/3,是王易君以夫妻的共同存款给付的,该房产的2/3应属于王、李的共同财产。

并举证证明王易君出资占房屋价款的2/3,其同居女友出资仅占1/3。

王易君还提出,李媛有一项科研成果专利正在办理转让,估计可得转让费20万元,自己有权分得一部分。

李媛还提出,由于王易君与女朋友同居才导致离婚,王易君对离婚有过错,自己并无过错,故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家具和家用电器是不是王易君的个人财产?

(2)案内房屋的2/3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3)对王易君提出的分割专利转让费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4)对李媛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1)家具和家用电器不是王易君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为婚后共同生活而购置的家用电器,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2)2/3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在王某与其女友同居,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在王某没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期间所作出的行为。

那么,王某的工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那么,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置的房产自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并且李某可以举出有力的证据证明2/3进行了出资。

那分割财产时,是可以进行分割的。

(3)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的专利权收益属于知识产权收益中的一种,是应该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的。

(4)一般情况下是不予以支持给予损害赔偿的。

因为倒致王某与李某离婚的主要原因不是王某与其女友同居,并且在其同居之前,王某与李某也曾有过闹离婚的现象。

10.刘某,男,23岁,身体健康;张某,女,21岁,身体健康。

刘某的父亲和张某的母亲是堂兄妹关系,刘、张同在同一公司上班,经交往后产生感情,到2004年2月两人准备结婚。

双方父母认为两人属相不合,均反对两人婚事。

刘、张迫于无奈,准备偷偷结婚,两人听说结婚需要单位的介绍信,便找本单位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准备瞒着父母结婚。

但单位领导认为他们不够单位的晚婚年龄,不能结婚,所以不给开证明。

两人再次碰壁后,找到懂些法律的好友小A,想办法。

可是小A说,你们是亲戚,属于近亲结婚,法律不允许,应该趁早了结这段恋情。

问:

(1)小A的话有无道理?

为什么?

(2)单位的做法对不对?

(3)两人结婚需不需要单位的介绍信?

为什么?

(4)刘某、张某能否结婚,为什么?

(4)刘某、张某能够结婚。

因为他们不属于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而是三代以外的旁系亲属,不是近亲结婚。

11.1996年9月李某和刘某结婚。

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共同抚养刘某与前妻所生的男孩刘甲(现年8岁)。

1998年二人又生了男孩刘乙(现年不到2周岁)。

后来双方感情恶化,已经分居3年。

2002年双方离婚,法院判决刘乙归李某抚养,刘某每月负担100元生活费;刘甲由刘某抚养。

判决后刘某不服,认为李某已经与刘甲形成了事实的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离婚后李某应当继续负担刘甲的抚养费,要求双方各抚养一个小孩,互不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为此刘某上诉。

问:

刘某的主张有无道理?

12.张女士婚后主要操持家务,丈夫与另外5人共同投资创办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12月张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除了房产、现金等,还分得公司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10%,在与其他四位股东协商时,他们都认为张女士又不懂经营管理,参加公司有弊无利,不同意张女士加入。

问:

本案的纠纷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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