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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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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章会计核算原则

第四章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五章发票和收据的使用管理

第六章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管理

第七章存货管理

第八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九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章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管理

第十一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十二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十三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四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十五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六章附则

杭州探达科技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章程》,为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合理、有效的财务运行机制,充分体现公司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特点,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部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正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股东会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六)决定财产抵押和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条董事会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职权

(一)审议批准公司的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基本财务管理制度;

(六)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决定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五条董事长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职权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签署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以及投资协议;

(二)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签署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的有关法律文件;

(三)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签署公司的对外担保、贷款、财产抵押和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四)根据董事会的决议,签署公司的基本财务规章制度;

(五)签署公司债券的发行;

(六)审批公司投资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资金调度;

(七)审批大额财务收支和费用报销;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和其他财务职权。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组织好公司生产经营;

(二)拟订财务预算方案、筹资决策、投资决策以及公司重大的财务事项;

(三)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组织拟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审批各项日常财务收支和费用报销;

第七条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职权

(一)拟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二)组织制定财务预算,负责财务决算,进行财务分析;

(三)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核;

(四)定期检查公司内部各部门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五)主管审核公司日常财务收支和费用报销事项、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公司资金管理、融资方案的制定及实施;

(六)协调各职能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七)负责向公司领导和董事会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八)审查对外提供的财务资料;

(九)对财务机构的设置、财务人员的配备和聘用提出方案,组织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的职责

(一)负责具体财务预算编制、检查、分析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认真办理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计算、反映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三)根据国家的财经、会计法规、制度规定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四)对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五)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报表;

(六)按规定妥善保管好公司的会计资料及有关账册凭证;未经批准的可拒绝他人查阅本公司的财务资料。

第九条公司各股东、董事、正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职权,按公司法、公司章程、会计准则及制度和公司各项制度等行使。

第十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密切配合财务部门,落实财务预算方案所确定的目标,检查分析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如实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及时传递原始凭证,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三)各部门及时报送财务部门要求的财务资料;

(四)总经办按劳动人事主管部门要求搞好劳动工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工作;

(五)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配合总经办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的管理工作;

(六)投资部门负责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公司的投资计划,列明投资金额、投资时间;

(七)各部门在年终前制定出下一年度的采购预算表、费用预算表、销售预算表、资金需求计划表等,报公司汇总。

(八)每月,相关部门编制采购销售计划、资金使用计划、费用预算表,并配合财务部门及时结算货款。

第三章 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一条企业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

(六)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五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六条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二)以企业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

(三)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经集团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四)会计指标口径必须一致,相互可比;

(五)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实际成本为计价原则;

(六)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必须相互配比;

(七)各项财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量;

(八)采用谨慎性原则,按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七条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使用会计科目、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并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详见《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有相应的原始记录。

各有关部门应正确登记原始记录资料,及时传递原始凭证,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和及时。

第十九条健全财产物资的管理和清查盘点制度

(一)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必须有相应的验收和领用手续。

固定资产由总经办指定专人负责验收,设置固定资产台账,搞好实物管理;低值易耗品由总经办验收,建立低值易耗品登记卡,负责低值易耗品领发和实物管理。

(二)应当定期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一次。

如发现有财产物资的盘盈或盘亏,应查明原因,填写盘盈、盘亏表,并写出书面报告,待批准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工作

(一)财务预算由财务部负责编制,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共同参与。

编制的财务预算方案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核报董事会同意后,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实施。

(二)年度财务预算应在上年年底或每预算年度初完成。

(三)财务预算应根据预算年度公司的经营目标,在分析上年度财务预算实际执行情况的基础上,预测预算年度可能发生的各种变化因素后编制。

(四)在预算方案的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重大的偏差,应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在不影响公司总体经营目标的前提下及时调整预算方案。

第二十一条建立财务分析制度

(一)财务分析半年进行一次,年末做出全面分析报告。

必要时可针对企业经营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做出专题分析。

(二)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有:

1、主要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收入、利润、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公司债权债务状况、以及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指标;

2、分析影响各指标变动的因素及其原因;

3、总结经验,揭示问题,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措施。

(三)财务分析报告的形式可以是文字式报告,也可以是图表式报告,或图表式与文字式相结合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搞好内部稽核工作

(一)现金与银行收付款原始凭证由出纳人员审核;记账凭证由出纳以外的人员复核,但记账与复核人员应分开;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由财务主管复核。

(二)内部稽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核各项财务收支,复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

稽核人员要对稽核的凭证、账簿和报表署名,并对其负责。

(三)内部稽核的方法,对原始凭证,要复核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正确;对于记账凭证,还要复核其记账分录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对账簿记录,要检查其账户设置和核算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会计报表,要复核各种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的编报要求。

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和差错,应通知并督促有关人员更正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财会人员任免、调动规定。

(一)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二)被撤消、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三)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四)移交交接必须监交。

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公司领导会同财务部经理进行;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交接,由总经理监交。

第五章发票和收据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发票。

公司发票和收据不得转借、转让,不得代其他单位开发票。

第二十五条发票及收据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发票及收据,并在误填的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

开具的收据必须在备注栏内注明“收到发票后此收据自动失效”。

公司对发票、金税卡实行专人管理,做到票卡分离保管,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被盗。

如因保管不善,遗失发票及收据,造成后果由发票保管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发票丢失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和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并登报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企业不得填开大头小尾的发票,不得代开发票。

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其购货单位名称必须与付款单位一致。

第二十八条企业必须凭合法的发票入账,凡与企业成本、费用、资产有关的付出,均应索取合法发票。

第二十九条发票及收据由财务部指定人员负责购买、建档、保管及缴销。

第六章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条库存现金的管理

(一)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

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财务部领导及有关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账实相符。

(二)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大额现金,必须同时有两个人前往办理。

(三)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四)现金的支出必须由授权领导审批后方可付款。

(五)现金支付范围:

发给职工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支付劳务报酬;出差人员差旅费;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等。

(六)借款,由借款人填写申请单,按借款审批程序审批,并由借款人负责此款的归还。

(七)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证。

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账套现。

(八)现金收付应力求准确,不出差错。

一旦盘点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找原因,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及时处理。

如果是由于单据丢失或记账产生差错,则应补办手续入账或更正错误;

如果是工作失职造成的,则应根据公司的处理决定,追究过失人的经济责任;如果是属于主观故意造成的差错(如挪用现金),则加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银行账户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二)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三)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2章分管并用制;即:

财务章由会计保管,另外1枚由出纳保管,不准1人统一保管使用。

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四)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1、业务人员到财务部门领用银行支票,必须凭付款审批单,经主管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写明用途、金额、日期;

2、出纳见到手续完备的审批单才能签发银行支票,同时要求业务人员在银行支票使用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

3、签发银行支票必须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及背面盖上不得转让章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

如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写上“¥”。

4、业务人员收到支票后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手续,一般应先确认收到款项后,才发货或提供劳务。

5、财务人员在收到支票后应立即填上收款单位并在背面盖上不得转让章,经确认后及时入账。

6、借出支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报销清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账的,应到财务部说明原因,限定报账时间,否则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7、支票报销必须附发票、入库单,对于分期付货款的,原则上按货款总额开具发票方可报销。

8.支付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填写被背书人全称,如确因有多种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必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不填写被背书人全称。

(五)公司的银行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具体可采用以下几种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和国际信用证。

(六)财务人员办理电汇、票汇、转账、网上银行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

付款审批单由业务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

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

同一业务(含同一贸易)应按合同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七)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不得改变收款单位;

(八)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具体审批手续见《资金管理及审批办法》。

财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九)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如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

批件须附有关发票、合同、协议等于单据后面入账备查;

(十)银行存款对账制度:

按银行名称和账号分别开设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登记银行存款的收付,逐日结出余额,逐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按职务分离原则,财务部门另设岗位将银行存款日记账逐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出现差异,应逐笔核对,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后应达到账单相符。

第三十二条应收款的管理

(一)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的日常管理

1、由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共同进行,开展客户、供应商的信用调查和评估,实施信用分级管理。

2、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明细账必须根据经核对的工程合同和购销合同(附出库单)及汇款凭证(付款凭证)为依据予以记账,应按照不同的客户或供应商名称设置明细。

3、预付货款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必须依合同付款,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清算完毕。

4、业务员要及时做好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

可采用上门、电话、书信、传真等手段进行催讨,并妥善保管来往书面资料。

5、建立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的定期核对制度。

由财务部负责日常货款往来账的核对工作,并建立对账记录制度,对形成的差异落实业务人员协同核对。

6、建立应收账款内部管理报告制度。

财务部月末编制往来单位应收账款余额分析表,及时反馈资金回笼的数据信息,并作为考核的依据,同时报送经理、销售部门,严格按照公司销售经济责任制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考核。

(二)建立坏账核销制度。

1、公司实行坏账准备计提制度。

坏帐的提取比例: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结合公司以往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为10—30%。

2、坏账确认标准:

对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以及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的;下列四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3、坏账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根据公司的管理权限,由财务部门提出坏账处理意见,并由销售部门提交损失报告,详细说明坏账形成的原因、过程,以便相关责任的认定;若已提起诉讼的,应附送有关法院的调解书、裁决书等,经公司董事会研究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并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4、对核销的坏账,如属账销案存的,财务部应建备查簿详细登记,业务部门仍应按规定催讨。

第七章存货的管理与库存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存货的管理范围包括:

产成品、库存商品、在途商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开发产品、开发成本、委托加工产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第三十四条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三十五条发出存货的成本:

采用先进先出法。

第三十六条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在领用时一次性摊销。

第三十七条存货盘点:

应定期、不定期进行盘点,每季至少盘存实物一次,年度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点。

盘盈、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应分清情况按规定权限及时处理。

需经税务部门批准的,由财务部门及时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存货基础管理:

应进行定额管理,做好计量工作,完善并健全存货流转的凭证与手续制度。

第三十九条存货非常管理:

(一)做好存货的市场行情预测工作,以便确定存货的购销计划;

(二)超过半年储存期的存货,应行报告,并做好压库清仓工作;

(三)贬值的存货应及时清理并恰当处理;

第四十条存货赊销管理:

(一)赊销对象应进行信用分级管理;

(二)赊销方必须提交经工商局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表、近期财务报表备案后方可办理授信手续;

(三)赊销前应按授信制度订立合同;

(四)赊销合同应约定有效及可靠的担保物,担保物应依担保法进行担保登记;

(五)赊销应及时清算结账,原则上前欠未清,不再赊欠;

(六)合同约定到期的赊销,经三次书面催收不能回收的,应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清欠,减少损失;

(七)赊销事项,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其直接责任人各负其责。

第四十一条低值易耗品管理

(一)低值易耗品购置本着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的原则,每月末由办公室根据经各部门经理核准后提出的低值易耗品需求单汇总,按审批程序审批后,由总经办负责统一购置;

(二)低值易耗品购入后由总经办管理员负责验收、保管、领用工作。

领用时,由使用人部门负责人核准,并在管理员签发的台账上签字后方可使用。

管理员按月汇总上报财务部,财务部据以办理转账手续;

(三)总经办建立低值易耗品登记簿,详细记载购入、领用、报废等有关事项。

每年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与实物核对,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四)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意见,经总经办检查确认不能使用的,填制“低值易耗品核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章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对外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其他投资。

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有较大的影响,是对外投资管理的重点。

第四十三条对外投资评价应注意的原则:

(一)投资增值程度:

实现最大限度的投资增值是分析投资方案最重要的尺度;

(二)投资保本能力:

必须遵循投资后原有价值不下跌的原则;

(三)投资风险性:

投资有风险,应事先考虑政治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投资决策风险等;

(四)纳税优惠方针,在投资时应充分考虑到尽量享受纳税的优惠条件;

(五)全面、科学、准确预算投资的预期成本,充分考虑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能力;

(六)正确估计企业的筹资能力;

(七)投资是否符合企业的发展方向及经营策略;

(八)管理和控制能力:

对投资项目管得住,控制有力。

第四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由投资部提出方案,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对可行性报告、立项、审批、注资额、注资方式都要慎重研究,并注意上述原则,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公司可以用专有技术、商誉、实物等对外投资,其计价必须经公司财务部核定。

(经专业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绝对控股的单位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对相对控股单位和不占控股地位的单位按成本法核算。

第四十七条公司参与组建的联营企业必须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报告,每季度终了20天内,汇缴应缴的税后利润,年终清算。

第四十八条控(参)股企业汇缴的利润(或亏损)在公司有关部门绩效考核时一并考虑。

第四十九条控(参)股企业连续三年亏损或亏损严重,没有发展前途的,集团公司应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五十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必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立项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九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固定资产核算

(一)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机器、设备、车辆、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均属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建筑物;

2、机械设备;

3、电子设备(如电脑、复印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它设备。

(三)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年折旧率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年折旧率2.71%;

2、机械设备10年,年折旧率9.5%;

3、电子设备5年,年折旧率19%;

4、运输工具10年,年折旧率9.5%;

5、其它设备5年,年折旧率19%。

固定资产以计留5%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还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提足折旧。

第五十二条固定资产管理

(一)财务部按固定资产的类型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按使用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财务部固定资产明细账、物资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台账与固定资产卡片应相符。

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等费用计价,国外购入的还包括关税;自建(制)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净支出计价;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自建(制)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三)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入营业外收入;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

3、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清理后的净收益入营业外收入,净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四)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经本级主管领导核实后,对造成报废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责任,对由于使用不当造成报废的,应由责任人按该固定资产损失额的20%-100%承担赔付责任;

(五)固定资产修理分日常修理和大修理,大修理应按规定间隔期进行,对于金额较大的实行预提大修理费用办法;

(六)闲置固定资产应定期向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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