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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劳动条件标准

第一节工资

工一、工资概述

资是我国劳动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我国劳动者和家属成员生活的主要来源。

我国经济结构的复杂性决定我国工资问题的相对复杂性和工资形式的多样性。

工资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另外,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是社会对劳动者劳动的承认和评价。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机制在工资分配中起决定作用,但由于我国以及市场的特殊性,决定我国政府对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工资总量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

(一)工资的概念

广义工资,即职工劳动报酬,是指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履行劳动给付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方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

狭义工资,仅指职工劳动报酬中的基本工资。

(二)工资的特征

工资同劳动者的其他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一样,都是国民收入中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给劳动者个人的消费品。

较其他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如农民劳动报酬、个体劳动收入、劳务报酬等)相比工资具有下述特征:

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工

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的劳动给付义务的物质补偿;

工资量的确定,必须以劳动法规、劳动政策、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为依据,即必须符合法定和约定的工资标准;

工资必须以法定方式支付,即一般只能用法定货币支付,并且是持续的、定期的支付。

(三)工资的基本职能

分配职能、保障职能、激励职能、杠杆职能

(四)工资的法律原则

《劳动法》第46条规定: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1、按劳分配原则

2、同工同酬原则

同工同酬是指在同一分配单位中,从事同种类工作、同样熟练程度的劳动者,不分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只要付出了同等劳动,就应领取同等报酬。

比如,男女同工同酬(玻璃顶现象),农民工问题。

案例1:

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

张爱民在呼和浩特一家热电厂输煤一线已工作10多年,身份始终是临时工。

虽然做一样的工作,但作为临时工的他,月工资只有889元,正式工的月工资却是3200多元。

前不久,他和7名同事以此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此前曾就“同工同酬”调研了43家大型国有企业,发现所有企业都或多或少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其中国企改革进展较慢的地区如西部地区更为普遍。

山西一家国有企业,从事相同工作的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实际收入差距甚至高达10倍。

  用工双轨制,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身份分配

3、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4、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原则

我国市场发育还不健全,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缺乏工人的标准等,这就要求国家对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工资总量实行必要的宏观控制。

但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才幅度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防止有些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过度提高工资待遇而脱离企业经济发展)。

国家通过工资立法,制定工资增长计划、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方式,使企业工资增长幅度保持在适度范围内,使其与经济增长和劳动生产率增长相适应。

(五)工资的构成形式

分为基本工资形式和辅助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即实际工资=工资标准×工作时数),是最基本的工资形式。

包括小时工资、日工资、月工资等。

特点:

简单易行,适用广泛,但不能将工资报酬与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挂钩

2、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按照劳动者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工资标准来计算的工资。

包括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额计件等工资制度。

实际工资=∑(Wi×Pi)(W为完成的任务数,P为I任务数量档次的单价)。

3、奖金

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是对劳动者作出优异成绩的一种奖赏,是基本工资的辅助形式,用于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包括:

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等

4、津贴和补贴

是为了补偿劳动者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

比如:

夜班津贴、特殊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津贴(高山、井下、有毒等)、物价补贴、技术性津贴(特级教师、工人教师等)。

津贴和补贴不交个人所得税

5、加班加点工资

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150%、200%、300%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指依法或按协议在非正常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1)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等),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2)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工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3)停工期间,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如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

(4)企业依法破产,在破产清偿中,应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案例2:

某IT企业,由于生产调整将小李所在的部门撤销,员工被分配到其他部门从事新工作。

因小李不愿到其他部门工作,企业无奈只好以小李所在部门被撤销,导致劳动合同中与其约定的工作内容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就变更工作内容达成一致为由,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3项的规定,解除了小李的劳动合同。

“解除合同可以,但要按国家规定给我经济补偿金。

”小李办完离职手续,就到财务部门领取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此时他发现企业支付给他的这笔钱,比他自己事先预计的要少很多。

企业认为,“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中所说的“工资”,是指按月发给职工的固定工资。

小李则认为,企业这种理解对自己是不利的。

他觉得,这里的“工资”不只包括固定工资,还应当包括职工领取的奖金以及加班费等。

试分析:

小李和企业的观点哪个正确?

二、工资制度

(一)工资制度中三方的权利(权力)

1、劳动者的工资权:

工资权的概念及组成

工资权是与劳动者的劳动给付义务相对应的一项权利,正因为劳动者有工资权,劳动才得以成为劳动者的谋生手段。

工资权的完整内容包括四个组成部分:

工资取得权、工资支配权、工资保障权、工资分配参与权。

2、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权

这里的“自主”是法定范围内的自主,凡是以强行性法律规范规定的工资分配规则,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凡是法律和政策所界定的工资分配权限,用人单位不得超越。

这里的“自主”并不是指完全由单位行政单方决定工资分配,用人单位工资分配的制度和方案,应当由职代会审议通过,或者经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方能生效。

案例:

3、国家的工资管理权

(1)对全社会工资的一般管理。

主要是制定工资政策和法规、控制工资总量、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管理工资基金、协调城乡居民收入比例关系和不同地区、行业、职业之间工资比例关系。

(2)对企业工资的间接管理。

主要是对企业工资总额进行动态的和适度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选择和完善工资制度、确定工资标准指导线、监督企业在工资分配过程中遵守工资政策法规。

(3)对国家机关(包括部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资的直接管理。

主要是确定国家机关工资分配的制度和方案、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并参照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和调整国家机关工资水平。

(二)基本工资制度

1、含义

基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它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

基本工资制度,是关于如何确定基本工资的制度,亦即确定基本工资的规则的总和。

其内容,主要是对基本工资的构成、等级和标准以及劳动者应得基本工资等级的确定和升级所作的具体规定。

基本工资制度的确立方式,有法定方式和非法定方式之区分。

2、特征

1,多样性。

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别实行不同的基本工资制度。

其中,企业可自主选择基本工资制度,国家规定的示范性企业基本工资制度是岗位技能工资制;国家机关必须对职员、工人分别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或岗位工资制;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必须实行等级工资加津贴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企业基本工资制度。

2,结构性。

岗位技能工资制、职务级别工资制等基本工资制度,都属于结构工资制,只不过各自结构不尽相同而已。

3,等级性。

在各基本工资制度的结构中,都包含具有等级特点的组成部分,如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职务工资等都有相应的等级。

(三)我国现阶段企业执行的基本工资制度主要有等级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结构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等。

三、最低工资制度

(一)概念和组成

1、定义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组成部分: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劳动得到的实际劳动报酬。

包括:

工资、奖金等。

2、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

(1)加班加点工资。

(属于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提供超额劳动的报酬);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这部分费用,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的劳动消耗给予的补偿和鼓励);

(3)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企业对职工的培训费,因国家规定而发放的防护用品,特别困难补贴,住房补贴等);

(4)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包括在最大工资标准内。

3、不适用与不执行最低标准工资

(1)劳动者因本人原因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法定工作时间或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也就是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履行正常的劳动义务,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2)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身体残疾的人等

学徒因在学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对社会价值也有限;勤工俭学学生还不属于真正意义的劳动者,也不需要赡养其他人;身体残疾者职能提供少量的简单劳动。

但试用期,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企业下岗待业人员(按政府规定支付的生活费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思考一个问题:

制定最低工资对经济发展到底利大还是弊大?

是否会抑止劳动就业?

(二)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化

能够为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劳动报酬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也为制度某些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必要的参照数。

最低工资的调整将会使企业的工资水平发生变化,有利于企业工资走上法制化轨道。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

《劳动法》第48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四、工资支付制度

工资支付保障,是对劳动者获得的全部应得工资及其所得工资支配权的保障。

(支付规则)注意:

工资的基本形式(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工资的辅助形式(奖金、津贴)

(一)工资支付一般规则——工资支付的办法

(一)必须为法定货币,不得以实务及有价证券替代;

(二)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特殊情况下可由亲属或委托人代领,也可委托银行发工资。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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