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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机租赁及服务合同

附件8:

合同编号: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塔机租赁及服务合同

 

甲方: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塔机租赁及服务合同

甲方(需方):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供方):

因甲方工程的实际需要,甲方向乙方租用塔机用于该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磋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第二条、设备要求

2.1租赁塔机数量:

暂定台。

2.2生产厂家、品牌、型号:

2.3额定载重量:

臂前端吊重量为吨,臂根部吊重量为

吨。

2.4所需高度:

,以满足该项目工程实际需要为准。

2.5设备年限:

年内设备,乙方提供的塔机在进场安装前应全面维修保养并重新油漆,经自检合格。

2.6其他:

以上设备租赁数量、要求,以甲方书面传真为准,甲方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增减和改变,由此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相关费用随之增减。

第三条、租期

3.1按实际月计算,不足月的,按当月实际租用天数计算(日租金=月租金/30天)。

3.2租期起算日期从塔机进场到安装完毕,自检合格后及甲方验收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租金,至甲方工程完工通知乙方拆除塔机之日止。

第四条、租赁费用的计算

4.1合同额暂定为元。

4.2租赁费用由四部分构成,分别是:

基础预埋件费用包干、租金包干、进出场费用,具体如下(塔吊的型号按甲方实际发生计取):

机械名称

数量

规格/型号

生产厂商

安装高度(米)

租赁期限/

起止时间

租金标准

(元/月/台)

进出场装、拆费(元/台)

基础预埋件(元/套)

塔机

4.3基础预埋件费用包干:

包括基础预埋件的购置费、运输费以及预埋施工所发生的吨以内(含吨)汽车吊的租赁费用,基础预埋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一次性使用,塔机拆除后由甲方自行割除。

4.4租金包干,包括以下内容:

a塔机使用费;

b加高所需标准节及附着框等的使用成本摊销;

c附着拉杆的加工制作及使用成本摊销(含材料及人工);

d附着预埋件的加工制作及埋设(含材料及人工);

e新购塔机的砼配重制作(含材料及人工);

f压重制作(含材料及人工);

g塔机保养、维护、维修费(含材料及人工,包括差旅费及各种保险费);

h塔机保险费;

i塔机折旧费;

j塔机停滞费;

k管理费;

l税费、利润;

m其他:

4.5进出场费用包干:

包括以下内容:

a塔机及所有部件(比如:

含基础预埋件,如:

地脚螺栓、固定支腿、加高所需标准节及附着框、附着拉杆及预埋件)的进出场运输及装卸费(含机械及人工);

b附着装置穿墙螺栓的打孔、附着撑杆与附着预埋件之间的焊接(含机械及人工,包括差旅费及各种保险费);

c塔机及所有部件(比如:

加高所需标准节及附着框、附着拉杆及预埋件)的安装及拆卸费(含机械及人工,包括差旅费及各种保险费);

d塔机调试、报检(首次检测、中间检测、半年度\年度检测以及地方政府要求的相关检测)、取证费;

e附着顶升人工费(包括差旅费及各种保险费);

f方案评审费;

g管理费;

h税费、利润。

4.6其他:

以上费用包含本次塔机租赁发生的所有费用,在使用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甲方追加相关费用。

第五条、租赁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5.1租金的支付:

每月月底结算,每季度支付一次,次季度首月月底前支付上季度结算款的%,设备拆除出场后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额的%,余款设备出场后个月付清。

每次办理结算请款时,乙方需出示经甲方项目部确认的塔机有效运行记录。

5.2首季度结算款自动转为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用于约束乙方按时安拆设备、按时附着加节以及合同约束的维护保养、维修等其他事项,履约保证金将于设备出场后按上述支付方式同条件支付。

5.3进出场费的支付:

在塔机进场安装能正常使用并提供相关准用证明文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进出场费的%,剩余的%进场场费在塔机拆卸离场后个月内支付余下的出场费。

5.4乙方在本项目所产生的租赁费,甲方以银行转账(或商业承兑)的形式进行支付(由此发生的资金利息由乙方承担)。

此条款乙方已知晓并同意接受。

5.5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或商业承兑)支付。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租赁费均通过乙方指定账户支付。

每次支付租费同时,乙方必须提供机械租赁%税率的税务专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有关信息详见签字盖章页;如乙方需变更收款账户,应提前十五天以上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造成资金流失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6其他: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结算并开具%税率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抬头为: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否则,甲方可视为乙方自愿放弃结算,并不再另作结算。

第六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6.1甲方权利义务:

6.1.1甲方须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塔机基础图的技术要求制作基础(乙方提供相应的技术配合),并将28天强度报告和基础隐蔽资料交乙方报检备案。

乙方或其委托单位在安装塔机之前必须对基础进行验收确认,乙方的验收确认可免除甲方施工的相关责任。

6.1.2甲方提供乙方安装时使用的施工电源及场地,塔机专用电箱至塔机基础位置。

6.1.3甲方负责指导和监督乙方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学习及进场三级安全教育。

6.1.4甲方负责工地的场地平整和道路通畅以及工地有关现场配合工作。

6.1.5负责协助乙方办理乙方工作人员、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的手续,积极配合提供安装报检所需的甲方资料。

6.1.6甲方负责为乙方免费提供操作人员的住宿,并提供食堂就餐(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6.1.7如果甲方不能提供场地安装,造成二次转运,则场内二次转运费用由甲方负责。

6.1.8甲方委派为现场代表,负责对乙方施工进度过程中进行质量、安全等监控和把关,并协助乙方解决施工现场的各种问题。

6.2乙方权利义务:

6.2.1乙方提供的塔机必须经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等国家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应在塔机进场前10天向甲方出具建筑起重塔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该塔机的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备案证明、产权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并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资格证(必须与乙方及其委托方的进场人员一致)。

同时,乙方还应随出租的设备提供定期检查报告、定期安全和设备状况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以及历次安装验收资料,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上述资料,需承担元/天/台的处罚并承担造成甲方的相关损失。

乙方塔机的产权备案手续必须完备(新购设备必须在进场后的30天内完成产权备案手续)。

如果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备案,需承担元/天/台的处罚,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将塔机拆除出场,乙方应在10天内拆机退场,否则,甲方有权另请其他单位拆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因场地限制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同时,乙方还需承担造成甲方的相关损失。

6.2.2乙方自行进行塔式起重机安装的,乙方应当是具有相应装拆资质的专业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本单位的相应装拆资质证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乙方无安装资质的,严禁乙方自行安装塔式起重机,乙方另行委托有相应装拆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塔式起重机的安装的,应当出具双方就塔式起重机安装签订的塔机委托安装协议和安全协议,第三方所有发生的安全问题和由此引发的任何费用(包括甲方与乙方委托安装方签订的安装、维修、保养合同和安全协议内所有条款)全部由乙方负责。

乙方同时向甲方提供该第三方的相应装拆资质、营业执照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乙方或第三方拆除塔式起重机时,必须报方案予甲方审批后,方可拆除。

6.2.3若安拆使用的吊车超过50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概不予认可,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及责任。

6.2.4乙方或其委托的有相应安装拆卸资质的单位在安装拆卸前,应向甲方提供完整、合理、科学的安装拆卸方案,经甲方批准后实施,并确保在甲方通知进场后30日内完成安装、调试、报检、取证,否则,应承当

元/天/台的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原因引起无法报检除外)。

6.2.5乙方必须确保塔机每日运作时间能够满足甲方现场施工(包括赶工)需要,否则,每停机1小时即扣减停机时间相应租金(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24小时的,除扣减停机时间相应租金外,乙方还应按

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如停机属于6.2.6条所列情形,则按6.2.6条执行。

6.2.6乙方负责对塔机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供甲方检查。

如塔机出现紧急故障,一般故障乙方应在限定4小时内维修完毕,大故障(主要部件或电机损坏)应在24小时内维修完毕,如果规定时限内不能修好,未超过4小时的,扣减半天租赁费;每超过4小时扣减一天租赁费(超过4小时但不足4小时整倍数的,按4小时计算)。

乙方塔机每台每月故障维修时间总计不能超过48小时且累计故障次数不能超过3次,否则,除扣减停机时间相应租金外,每天还应承担元的罚款。

6.2.7乙方安排专职维修管理人员随时来工地现场,负责现场塔机的维修保养以及塔机司机的日常管理工作。

6.2.8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停机的,超过7天未恢复正常运作的,乙方必须更换一台塔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退场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同时,按照7.2.5条及7.2.6条执行。

6.2.9非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的,若暂停施工超过7日,则自停工之日起租金和操作人员费用按照50%计取。

6.2.10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放假(春节)放假期间15天不计租金。

春节放假的具体时间按照甲方项目的安排执行,若甲方需提前或延后使用机械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否则甲方有权按照相关条款对乙方进行处罚。

6.2.11乙方负责承担合同期间所发生的辅助费、维修费、保养费及配件费、各种保险费及当地安监局验收费、年检费、准用证等。

6.2.12乙方接到甲方机械设备进场通知后,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安排机械设备进场,如果乙方机械设备逾期进场,甲方有权给予乙方

元/天/台的罚款。

甲方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机械设备进场。

6.2.13乙方进场的塔机及标节、附着等一切设备材料,均由乙方自行保管,如有遗失等概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2.14乙方提供的附着装置的构件和预埋件必须由原制造厂或由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且应油漆(符合建工要求),当附着水平距离、附着间距等不满足产品说明书要求时,应进行设计计算、绘制制作图和编写相关说明,并经原生产厂家确认,增加附墙拉杆长度的材料费和制作费由乙方负责。

6.2.15乙方负责塔机的附着、加节升高。

甲方需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甲方附着、加节通知后,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安排附墙进场并进行附着、加节作业,若进场的附墙装置不符合要求或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附着、加节作业,甲方有权对乙方予以元/次的罚款,如未验收合格,乙方必须重新安装。

加节施工由甲方安排合理时间。

6.2.16甲方应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出场,乙方收到甲方出场通知后5天内将设备全部拆除并运出甲方施工现场,否则,甲方有权另请其他单位拆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需承担由此引发工程延期的相关费用(因场地限制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6.2.17乙方应当保证塔机的安装和运行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若过程中出现相关部门检查或验收不合格而停用,乙方应赔偿停用期间甲方的损失。

6.2.18乙方必须为安装的塔机敷设接地并保证接地电阻达到规范要求,未达到接地电阻的由乙方自行增加人工接地极,否则甲方按元/台进行处罚。

6.2.19乙方必须为塔机安装航空障碍信号灯及风速仪并为司机操作室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否则甲方按元/台进行处罚。

6.2.20乙方必须为每台塔机安装空调,否则甲方按元/台进行处罚。

6.2.21乙方提供的塔机每节标准节内必须配置护圈,否则甲方按

元/节进行处罚。

6.2.22乙方必须为提供给甲方的塔机购买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以及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险,否则塔机在安拆、附墙、顶升加节以及使用过程中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2.23乙方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如未按甲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里办理备案,则租赁费按60%支付。

6.2.24乙方委派为现场代表,代表乙方进行现场管理。

6.2.25其他:

第七条、安全责任

7.1甲方安全责任

7.1.1审核乙方提供的建筑起重塔机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等文件。

7.1.2审核乙方或其委托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塔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装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1.3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塔机安装、拆卸、使用情况,参加安装后的自检和外部检验。

7.1.4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交底,签字确认;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7.1.5将乙方制定的建筑起重塔机安装、附着、加节、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及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7.1.6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施工塔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7.1.7制定使用单位的建筑起重塔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1.8在建筑起重塔机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7.1.9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7.1.10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7.1.11建筑起重塔机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2乙方(及其委托安装单位)安全责任

7.2.1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塔机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塔机安装、附着、顶升、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7.2.2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塔机。

7.2.3应组织安装、拆卸的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7.2.4应当制定建筑起重塔机安装、附着、加节、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2.5按照建筑起重塔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7.2.6乙方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安装、附着、顶升及拆卸现场进行现场监督,现场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乙方现场负责人每周不少于两天对其施工塔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及与甲方联系。

7.2.7建筑起重塔机安装完毕后,乙方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塔机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进行安全使用说明交底。

7.2.8乙方应当建立并向甲方提供建筑起重塔机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塔机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a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协议书;

b安全协议书;

c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d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e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f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2.9乙方安拆操作人员、吊车操作人员、电工等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7.2.10乙方在安装、拆除、加附着、顶升等期间,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第三者责任事故),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否则应向甲方偿付本合同暂定总租金额的15%的违约金。

8.2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租赁费,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赁费,将按已结算租赁费未付总额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3如果乙方机械逾期进场且超过双方约定进场时间3天以上,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与乙方合作,若甲方因此遭受损失,则乙方须负责赔偿。

第九条、环保要求

乙方所送物资必须符合国家环保相关标准,否则,将在验收时全部予以退回。

第十条、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和保密

10.1除了乙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甲方为上述内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

乙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须的范围内。

10.2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第10.1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除合同本身以外,第10.1款列明的所有资料始终为甲方的财产,若甲方要求,乙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甲方。

第十一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

向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在地南昌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货款两清后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补充条款

 

【本页无正文,为《塔机租赁及服务合同》签署页】

甲方名称(盖章):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南昌市青云谱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913600006937085883

乙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附表1:

租赁机械明细表

序号

机械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发动机号

单位

数量

出租单位

备注

 

附表2:

 机械租赁费一览表

序号

工作项目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进出场费(元)

合计(元)

 

附表3:

乙方机械操作人员情况一览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是否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

工种

操作证号码及有效期

发证机构

备注

 

附件一:

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因甲方工程的实际需要,甲方向乙方租用塔机用于该工程,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

项目。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

塔式起重机的租赁及服务

二、工程项目期限:

详见合同条款。

三、甲乙双方责任

甲方委托对本合同的内容负责全面实施监督,对乙方履行该合同的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支持、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和控制;乙方委托同志全面负责本合同的实施,应按该工程的规模和甲方要求组建强有力的项目管理班子;

四、协议内容:

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乙方应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乙方应根据甲方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4、乙方按甲方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5、乙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组织对本项目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6、施工前,乙方应对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7、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乙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乙方和操作班组双方各执一份。

8、施工期间,乙方必须专人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检查督促施工过程中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预防事故发生。

9、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制度,接受甲方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应把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单报甲方。

对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甲方有权对项目部及个人给予奖励和处罚。

10、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乙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11、乙方人员对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乙方有关部门完成落实整改并由乙方有关部门完成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

乙方使用的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应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

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应按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12、乙方使用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应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应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3、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14、乙方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

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15、特种作业必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

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6、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

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7、乙方使用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乙方应及时积极维修,维修合格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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