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医院眼科治疗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药物临床试验方案设计SOP.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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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医院眼科治疗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药物临床试验方案设计SOP

市中心医院

眼科治疗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药物临床试验方案设计SOP

SOP编号:

页数:

8

制定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签名、日期)(签名、日期)(签名、日期)

生效日期:

颁发日期:

审查修订登记:

审查修订人

签名、日期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修订SOP编号的原则。

根据新版制定的SOP的SOP。

批准日期到生效日期中间有三个月的过渡期。

根据新版制定的SOP的SOP。

修订了SOP书写格式。

根据新版制定的SOP的SOP。

Ⅰ目的:

切实组织好用于治疗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的新药的临床试验,使其符合国际规范,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Ⅱ范围:

适用于治疗糖尿病病性视网膜病变得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

Ⅲ规程:

1申办者确定试验题目和试验目的,并提供相关临床前资料,如临床前研究中有临床意义的发现和与该试验有关的临床试验结果、已知对人体的可能危险与受益,及试验药物存在人种差异的可能。

2临床试验单位:

应选属国家药物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国家药物临床研究机构(含所属专业)。

3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接到申办者提供的上述资料后,通过审核后,由具体的试验负责人确定研究小组成员,如研究者和统计分析人员等。

4临床试验负责人员:

应具备副主任医师(包括相当职称)以上职称,并对新药研究和某病诊治有一定造诣,经过GCP培训和熟悉GCP内容者;一般参与试验研究者:

应为主治医师或具有2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的住院医师。

参加本试验的临床试验负责人均为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

5统计分析人员:

应具有统计资格证,熟悉医药与生物统计学,能操作电脑者。

6监查员:

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有3~5年临床医药学实践经验,经过GCP培训且有一定公关能力者。

7申办者与临床试验负责单位的试验负责人及生物医学统计学者,共同制定或修改原已申报的临床试验方案,并经临床试验多中心协作会讨论、修改后确定,再送临床试验负责单位伦理委员会审批。

8临床试验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8.1试验项目概述:

包括项目名称、题目和立题理由,试验目的和目标。

8.2申办者的名称和地址,进行试验的场所,研究者的姓名、资格和地址。

8.3试验用药物的剂型、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方法、给药次数、疗程和有关合并用药的规定,以及对包装和标签的说明。

8.4临床试验预期的进度和完成日期。

8.5各方承担的职责和论文发表等规定。

8.6试验例数:

病例数安排应符合统计学要求,根据《新药审批方法》中有关规定:

Ⅰ期临床试验:

试验例数为30例。

Ⅱ期临床试验:

病例数≥200例,其中试验药组>100例,对照药组>100例。

Ⅲ期临床试验:

试验例数≥400例,其中试验药组>300例,对照药组>100例。

为了防止脱落病例,入选的病例人数要比预计例数增加10%。

8.7Ⅰ期临床试验受试者的入选标准:

根据具体的药物临床试验要求而定,一般选择健康志愿受试者,年龄18~50岁,男女均可。

8.8Ⅰ期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排除标准:

根据具体的药物临床试验要求而定,一般下列的几点可列为排除标准:

①患有其他疾病目前正在进行治疗。

②妊娠、哺乳期妇女。

③对微生态制剂过敏或近期用过或正在使用抗生素药物。

④嗜酒和吸烟者。

8.9Ⅱ、Ⅲ期临床试验受试者的入选标准:

①按1985年全国眼底病协作组制定的DR诊断标准,根据直接眼底镜和(或)荧光眼底血管造影结果诊断为DR的糖尿病患者。

②糖尿病的诊断均符合1999年WHO与ADA认可的新的糖尿病诊断和分型标准③血糖控制情况根据具体的药物临床试验目的而定。

④其他要求根据具体的药物临床试验目的而定。

8.10Ⅱ、Ⅲ期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排除标准:

根据具体的药物临床试验目的而定。

一般下列的几点可列为排除标准:

①晚期肿瘤。

②患有其他疾病,正在药物治疗,且有可能影响试验药物观察者。

③严重的心、肝、肾功能不全者。

④妊娠、哺乳期妇女。

⑤对该研究药物制剂成分有过敏史、无能力表达主诉者,如精神病患者等。

⑥体温超过39℃或有中毒症状者。

⑦血糖控制情况差或波动过大。

8.11Ⅱ、Ⅲ期临床试验受试者的剔除标准:

入选后发现不符合入选标准的病例、误诊病例、未用药即终止的受试者和无任何评价资料者,需予剔除。

8.12Ⅱ、Ⅲ期临床试验的中止标准:

①服药后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应中止试验,但应纳入不良事件评价。

②服药过程中因出现其他疾病影响药效观察,应中止试验,记入无效病例。

③患者出于其自身利益考虑而决定退出试验。

例如:

因无疗效要求停药或换药的病例,亦应中止试验,并按无效病例计。

④患者严重偏离试验方案(患者不能按照试验方案用药)。

⑤出现排除标准中的伴随疾病。

⑥需使用试验禁用的药物。

对因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终止临床试验的病例,经随访最后判定与试验药物(破盲病例)有关者必须通知申办者。

8.13Ⅱ,Ⅲ期临床试验中的病例脱落:

填写了知情同意书并经筛选合格进入试验的患者,凡未能完成临床试验方案所规范的治疗、观察,中途退出/失访,且疗效不明,均视为脱落病例。

对脱落病例,研究者必须在CRF中填写脱落原因,并在总结中加以说明。

脱落病例,应控制在10%以内。

8.14Ⅰ期临床试验的方法:

根据具体的研究药物由研究者和申办者共同确定。

8.15Ⅱ期临床试验的方法:

现在一般采用多中心随机双盲双模拟平行对照试验。

对于具体的试验,由统计学者确定具体的分组和设盲的方法。

要做到受试者所用药物的外观、用量、用法完全一致,使研究者与受试者都不知道具体患者的组别。

盲底装入信封,封口处盖章,封皮写明“设盲编码和临床试验应急信件”,由药物临床研究基地专人保存。

如遇紧急事件必需破盲时,由试验负责人指定专人拆封,破盲时需要有见证人在场,在病例报告表上阐明理由并签名。

事后要通知申办者。

若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按GCP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申办单位报告。

同时,研究者必须填写严重不良事件表,记录严重不良事件的发生时间、严重程度、持续时间、采取的措施和转归。

8.16Ⅲ期临床试验的方法:

采用多中心开放随机对照试验,随机分组方法和药物编码方法与Ⅱ期临床试验类似。

8.17试验中药物分发保管:

应有专人负责,建立领用手续。

治疗中只能使用试验药和对照药。

若为安慰剂(模拟药)应符合伦理道德要求,治疗中如果有辅助用药或合并治疗,必须事先规定和注明。

8.18疗效评价指标:

应采用现行公认标准,主要有症状、体征和实验室检查项目应定量化或半定量化;本品疗效判定标准分痊愈、显效、进步、无效4级(具体分级略),痊愈加显效合计为有效,据此计算有效率。

8.19不良事件的定义内容。

8.20临床不良事件的观察与评估:

通过患者自发报告或医师直接观察的不良事件评价临床安全性。

另外,在每次随诊时,将通过非诱导的方式询问患者有关不良事件情况,或进行检验时发现。

8.21实验室安全性评估:

用下列实验室指标进行评估:

①血常规(红血胞计数、血红蛋白、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

②尿常规检查。

③肝、肾功能(ALT、AST、总胆红素和尿素)。

④实验室检查将在各研究医院进行,任何超过正常值范围的数值都将提请研究医生注意是否有临床意义。

如果在用药后发生异常,请在不良事件表中记录,并判断与本试验药物的关系。

8.22不良事件记录:

试验期间应如实填写不良事件记录表。

记录不良事件的发生时间、严重程度、持续时间、采取的措施和转归。

不良事件应记录在指定的病例报告表(CRF)的不良事件表中。

8.23不良事件严重程度判定标准:

在填写CRF的不良事件表时,研究者将使用轻度、中度、重度来描述不良事件的强度。

为统一标准,不良事件强度的分级如下:

①轻度:

不影响受试者的正常功能。

②中度:

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受试者的正常功能。

③重度:

明显影响受试者的正常功能。

注意区别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强度。

重度用来描述强度,不一定是严重不良事件(SAE)。

例如头痛可能在强度上表现为重度,但不能列入SAE,除非它符合上述SAE标准。

8.24不良事件与试验药物关系的判断标准:

研究者应对不良事件和研究药物以及合并药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作出评估,参照以下5级分类标准评定:

①肯定有关:

反应出现符合用药后合理的时间顺序,反应符合所疑药物已知的反应类型;停药后改善,重复给药再出现该反应。

②可能有关:

反应出现符合用药后合理的时间顺序,反应符合所疑药物已知的反应类型;患者的临床状态或其他治疗方式也有可能产生该反应。

③可能无关;反应出现不太符合用药后合理的时间顺序,反应不太符合所疑药物已知的反应类型;患者的临床状态或其他的治疗方式有可能产生该反应。

④无关;反应出现不符合用药后合理的时间顺序,反应有符合非试验药物已知的反应类型;患者的临床状态或其他的治疗方式可能产生该反应,疾病状态改善或停止其他治疗方式反应消除,重复使用其他治疗方法反应出现。

⑤无法评定:

反应出现与用药后的时间顺序无明确关系,与该药物已知的反应类型相似,同时使用的其他药物也可能引起相同的反应。

将肯定有关、可能有关和无法评定合并计算不良反应发生率。

⑥待评价,需要补充材料才能评价。

8.25严重不良事件定义。

8.26严重不良事件的记录与报告 临床试验过程中的任何严重不良事件,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和主要研究单位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其应在24小时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申办单位报告。

同时,研究者必须填写严重不良事件表,记录严重不良事件的发生时间、严重程度、持续时间、采取的措施和转归。

8.27试验用药物编码的建立和保存,揭盲方法和紧急情况下破盲的规定。

8.28病例报告表(CRF)、临床试验合同书和受试者知情同意书的拟定:

按GCP要求备好临床试验方案和CRF(无碳复写纸,一式3份)。

CRF主要内容有试验药物名称、临床研究单位名称、研究者姓名、患者姓名缩写、性别,CRF填写方法,知情同意书,病例选择,人口学资料,病史、体检、实验室检查,用药与观察、疗效评定、不良事件评估等。

记录格式要规范,指标采用统一的量化方法,并用统一单位和有效位数。

临床试验合同书是申办者与研究者协作的合同书,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双方职责、承担病例数、完成时间、经费等。

受试者知情同意书内含研究者告知受试者临床研究的性质、目的及过程,药物的疗效及安全性,受试者所承担的风险,受试者的权益保障,受试者的申明和签字,受试者的姓名、地点、联系电话、医院名称、医生签字等。

8.29其他规定:

对数据管理、统计方法与资料保管等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8.30参考文献。

9试验负责人将审核的试验方案上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

10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主任的决定,组织专家人员和申办者参加试验方案的讨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做好签到记录、会议记录并做好会议纪要。

各方在试验方案讨论意见表上签字。

11根据讨论意见,研究小组对试验方案作必要的修改。

12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将签字后的试验方案上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Ⅳ参考文献

1《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于2003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规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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