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留置权的性质合同的订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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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留置权的性质合同的订立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留置权的性质、合同的订立

【知识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人谈不上留置权。

  

(2)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如果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的,不能产生留置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者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知识点】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例题·单选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是()。

  A.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

  B.甲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

  C.甲为丁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丁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

于是,甲谎称丁取走的保管物有误,要求丁送回调换。

待丁送回该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费

  D.甲为了确保对戊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扣留戊交其保管的某物不还

  【答案】A

【解析】

(1)选项BC:

不属于“合法占有”的动产;

(2)选项D:

债权未到期。

【知识点】留置权的性质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解释】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和行纪合同。

3.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知识点】合同的订立

  1.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知识点】要约和要约邀请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

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

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B

【解析】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本题中,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合同成立。

甲公司无法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知识点】要约的生效

  【例题·单选题】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

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A.2007年4月30日

  B.2007年5月3日

  C.2007年5月8日

  D.2007年5月9日

  【答案】B

【解析】

(1)承诺于5月3日到达对方时生效;

(2)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2)要约的撤回

  ①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②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知识点】要约的撤销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下列理由中,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证据有()。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答案】ACD

【解析】选项B:

缺少“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的前提条件。

(4)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知识点】要约的失效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

4月2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

4月3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4月4日到达乙公司。

4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公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要约失效的时间是()。

  A.4月3日

  B.4月4日

  C.4月5日

  D.4月8日

  【答案】C

【解析】

(1)甲公司在要约中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确定了承诺期限),该要约不可撤销,因此4月4日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时,不产生撤销要约的效力;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将实木沙发变更为布艺沙发),原要约失效。

3.承诺期限

  

(1)承诺期限的起算

  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①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②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知识点】承诺期限

  【例题·单选题】2011年4月24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

“本人欲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螺纹钢100吨。

如欲购买,请于5月10日前让本人知悉。

”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

但由于投递错误,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达甲处。

因已超过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售与他人。

乙要求甲履行钢材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

  B.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C.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权以承诺迟到为由撤销要约

  D.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

  【答案】D

【解析】由于甲未及时通知乙承诺已经迟到且不接受,因此,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

 4.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知识点】承诺内容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有效承诺的是(  )。

  A.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函后,随即又发出一份函件表示收回承诺,两封函件同时到达要约人

  B.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出承诺,正常情形下可如期到达要约人,但因连日暴雨致道路冲毁,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已超过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后未作任何表示

  C.受要约人发出表示承诺的函件时已超过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后未作任何表示

  D.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回函表示:

“若价格下调5%,我司即与贵司订立合同”

  【答案】B

【解析】

(1)选项A:

受要约人依法撤回了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该承诺并未生效;

(2)选项B: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3)选项C: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4)选项D: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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