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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管技管人员三个管理办法精品

附件1

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黄沙坪矿业分公司

湖南黄沙坪铅锌矿主任助理以上中层管理人员

和技术主管以上技术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黄沙坪矿业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湖南黄沙坪铅锌矿(以下简称矿)主任助理以上中层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中管人员)和技术主管以上技术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技管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中层管理和技术管理队伍,为做强做大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省国资委、省有色控股集团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任助理以上中层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矿)党委、行政或子公司董事会聘用、管理的基层单位、部门、子公司(以下统称单位)的党政正职(以下简称主任级)、党政副职和基层工会主席(以下简称副主任级)和主任助理(以下简称主任助理级)。

本办法所称技术主管以上技术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矿)党委、行政或子公司董事会聘用、管理的技术专家、高级技术主管、技术主管。

第三条中管(技管)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的原则;

(二)行政、技术两条线分类设置、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职级、职数

第四条 中管职务设为三级:

主任(总经理助理)级、副主任级、主任助理级。

主任级适用于管理部门、直属单位、子公司的党政正职。

副主任级适用于管理部门、直属单位、子公司的党政副职、工会主席。

主任助理级适用于各单位。

第五条技管职务设为三级:

技术专家、高级技术主管、技术主管。

技术专家为公司(矿)主要专业技术的技术带头人,负责统领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指导、技术课题、科研攻关等业务。

高级技术主管为公司(矿)在本专业中的主要技术骨干,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指导、日常技术管理、技术革新、技术开发等业务。

技术主管为公司(矿)在本专业中的技术骨干,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指导、日常技术管理,承担或协助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革新,技术开发或科研课题等业务。

技管职务的设置范围暂定采矿、地质、测量、选矿、机械、电气、化验、计算机、土建、财务十大专业,以后逐步扩展到其它专业。

其它专业中目前急需设置的,经党政联席会确定,可以设置技管职务。

技管职务适用于各单位。

第六条技管人员主要从事技术管理工作,服从本单位党政领导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第七条专业技术管理部门的主任级领导可以兼任技术专家职务,其他中管人员和技管人员原则上不相互兼职。

第八条职数设置原则:

(一)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单位领导班子职数根据职能多少和管理范围设1正1副(或主任助理,下同)或1正2副,少数职能较多、管理幅度大的单位根据情况可适当增加职数。

(二)主要生产单位、重要子公司和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其他单位,党(总)支部书记原则上分设,其他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下的单位,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行政领导兼任。

专职党(总)支部书记可以兼任行政副职。

(三)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单位设专职工会主席,其他单位工会主席由书记兼任,未设专职书记的由行政副职兼任。

(四)技术管理职位根据公司(矿)的生产、开发、工程项目等任务需要,由党委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交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确定。

第三章选拔 任用

第九条中管(技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能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艰苦奋斗、开拓创新的精神,并在企业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实绩。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健康状况。

  (四)能密切联系群众,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不滥用职权和谋取私利。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强。

(六)提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要求。

  第十条聘任中管(技管)职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拔主任助理级职务的,应当在相关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拔副主任级和主任级职务的,应当在低一级岗位工作二年以上。

属于竞聘上岗的,其任职年限可相应放宽一年。

(二)提拔主任助理(技术主管)以上职务的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技术专家必须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10年,获二项以上公司(矿)级一等奖科技或管理成果,在地市级刊物上发表二篇以上论文。

高级技术主管必须具备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7年,获一项以上公司(矿)级一等奖科技或管理成果,在地市级刊物上发表一篇以上论文;技术主管必须具备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7年,获一项以上公司(矿)级二等奖科技或管理成果。

(四)提拔副主任级以上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提拔部长助理级职务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提拔技术专家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在53周岁以下,提拔高级技术主管的年龄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提拔技术主管的年龄一般应在48周岁以下。

(五)提拔副主任级和高级技术主管以上职务的,民主评议中胜任以上得票率不低于80%;本年度累计平均绩效考核分数排名在前80%以内。

第十一条所有中管(技管)人员均实行聘任制。

提拔适合竞争上岗的中管职务,原则上应通过竞争上岗。

提拔技管职务,除首次聘任外,都要通过竞争上岗。

关键管理岗位矿内无合适人选时,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的组织工作由党委工作部负责,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考察酝酿

第十三条提拔中管(技管)职务,必须按组织程序进行考察。

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时,根据任职条件和职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工作业绩。

第十四条考察中管(技管)人员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二)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考察、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三)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向党委、行政提出聘用建议。

第十五条考察中管人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公司(矿)分管领导、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部分职工代表和考察对象原工作单位的主要领导。

  第十六条考察形成的书面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四)聘用建议。

  第十七条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领导和考察对象本人反馈。

  第十九条中管(技管)人员拟任人选,在考察前或者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酝酿应当根据中管(技管)岗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有关成员中进行,并征求公司(矿)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意见。

第五章 决定任职

  第二十条任用中管(技管)人员,应当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作出任、聘、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到子公司任职的中管(技管)人员,可由子公司董事会提名,党委工作部考察,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并提出推荐意见,由子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决定依法聘任。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中管(技管)人员任、聘、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人员对任、聘、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任、聘、免。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二条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有关中管(技管)人员任、聘、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中管(技管)人员任、聘、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党委工作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竞聘、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采取表态、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提拔技管人员,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四条实行中管(技管)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

公示的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实行中管(技管)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聘任;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岗位或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决定任、聘、免的中管(技管)人员,由党委或党委工作部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七条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作出中管(技管)人员任、聘、免决定后,属行政管理系列的,由公司(矿)行政行文,属党群系列的,由(公司)矿党委行文,属董事会决定的,由董事会行文。

第二十八条中管(技管)人员的任、聘、免职时间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决定任、聘、免职的,自下文之日起计算。

  

(二)由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三)由董事会聘任的,自董事会决定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薪酬、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中管(技管)人员的年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奖两部分组成,主任级的年薪酬按公司(矿)职工人平年收入的2-3倍确定。

具体按照《中管(技管)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技管人员比照中管人员享受工资待遇。

岗位工资和月度综合奖,技术专家与主任级相同,高级技术主管与副主任级相同,技术主管与主任助理级相同。

技管人员的年度绩效奖按上述对应职务、低于中管人员绩效奖的20%。

技管人员可以享受技术津贴和特殊技术岗位津贴。

第三十条考核评价中管(技管)人员,坚持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工作业绩为核心,采取民主评议和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民主评议和绩效考核分别由公司(矿)工会和企划部负责。

民主评议和绩效考核结果折算成百分制分数(各占50分)排名,作为末位淘汰的依据。

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奖挂钩。

第三十一条建立中管(技管)人员奖励制度。

奖励中管(技管)人员,一般采用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办法,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中管(技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奖励:

(一)超额完成任期或年度目标任务,绩效特别突出的;

(二)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在企业党建、政工和企业文化建设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

(四)取得重大科技或管理成果的;

(五)被评为优秀领导班子和优秀领导干部的;

(六)公司(矿)党委、行政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中管(技管)人员监督机制。

坚持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

坚持职工代表民主评议中管(技管)人员制度,加强职工民主监督。

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其他中共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建立副主任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副主任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在事后1个星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矿)党委或纪委。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在离任或者任期届满时,按照公司(矿)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五条坚持中管(技管)人员回复谈话及诫勉谈话制度。

具体办法仍执行坪党[1997]07号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建立中管(技管)人员末位淘汰制度。

除民主评议中胜任以上得标率低于60%的无条件淘汰外,按民主评议和绩效考核分数排名,排在最后一名的中管(技管)人员无条件淘汰,中管人员同时按主任级、副主任级、主任助理级三个层次排名,每个层次最后一名作降职处理。

第三十七条中管(技管)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企业规章制度,按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培训、交流、回避

第三十八条培训中管(技管)人员,采取脱产培训与在职培训、短期培训与长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培训内容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三十九条实行中管(技管)人员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在人、财、物部门中层管理岗位上工作满五年的,应当交流。

  (三)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满五年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交流或岗位轮换。

  (四)年龄在50周岁以下,没有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任职经历的中管人员,应在同级职位间进行交流。

(五)中管(技管)人员可在对应职级进行交流。

从技管岗位交流到中管岗位的,必须经过企业管理知识考试并达到成绩要求,从中管岗位交流到技管岗位的,必须经过专业知识考试并达到成绩要求。

(六)因涉嫌违纪违法或有其他重大问题正在接受组织审查或等候处理的,或因伤因病长期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原则上不进行岗位交流。

受专业限制,没有合适岗位交流的,可不进行交流,但可以在本单位党政职务之间轮换。

  第四十条 坚持中管(技管)人员任职回避制度。

中管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单位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实行中管(技管)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及党委工作部讨论中管(技管)人员任、聘、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中管(技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凡涉及与本人及亲属有利害或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章免职、辞职、退休

第四十二条 中管(技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因工作需要调出企业的;

(二)因健康原因连续6个月不能正常工作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被批准的;

(四)民主评议胜任以上得票率低于60%的;

(五)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技管人员三年内无相应等级科技或管理成果的;

(七)擅自离岗一周以上的;

(八)聘用合同或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免职条件成立的;

(九)违反党纪、政纪、法律,不适合继续担任中管(技管)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实行中管(技管)人员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中管(技管)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有关章程的规定,向党委、行政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中管(技管)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职。

引咎辞职,是指中管(技管)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

责令辞职,是指公司(矿)党委、行政根据中管(技管)人员任职期间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四条 自愿辞职,必须向党委工作部写出书面申请,经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审批。

党委工作部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书之日起一周内向公司(矿)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答复建议,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应在一个月内讨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答复。

自愿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免去现职。

  第四十五条 中管(技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涉及企业技术机密的职位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承担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六条由于个人原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因工作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连续两年完不成任期目标的人员,应引咎辞职。

第四十七条 实行中管(技管)人员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技管人员两年内无相应等级科技或管理成果的,应当降职使用;属末位淘汰的人员,如政治思想素质较好,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可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中管(技管)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中管(技管)人员,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用,其任职资格可适当放宽。

第四十九条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管人员退二线制度,实行中管人员退出中层管理岗位制度,具体办法按《中管人员退出中层管理岗位暂行办法》执行。

中管(技管)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按规定办理退休。

第九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条选聘任用中管(技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管(技管)人员,或违反规定提高中管(技管)人员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任何其它形式代替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中管(技管)人员的聘免;

  (三)不准未经党委工作部考察而临时动议决定中管(技管)人员的任免;

  (四)不准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中管(技管)人员任免或改变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作出的聘免决定;

  (五)不准泄露酝酿、讨论中管(技管)人员聘免的情况;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单位、部门领导班子调整时突击提拔调整中管(技管)人员;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中管(技管)人员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十)不准在中管(技管)人员选聘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一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按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二条党委及党委工作部在中管(技管)人员选聘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中管(技管)人员选聘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党员、职工群众对选聘任用中管(技管)人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纪委、监察部、党委工作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原有关中管人员管理的文件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2

中管(技管)人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中管(技管)人员选用渠道,形成中管(技管)人员竞争上岗机制,调动管理人员积极性,根据《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黄沙坪矿业分公司、湖南黄沙坪铅锌矿主任助理以上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主管以上技术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上岗是指在本公司(矿)范围内公开职位和任职条件,用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选任中管(技管)人员。

第三条竞争上岗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的原则;

(二)行政、技术两条线分别竞聘、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六)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竞争上岗在公司(矿)党委领导下,由党委工作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竞争上岗适用于公司(矿)各部门、单位、子公司的中管岗位和技管岗位。

法律、法规及《党章》规定不宜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竞争上岗的职位必须在规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实行竞争上岗:

(一)提拔主任助理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适合竞争上岗的中层管理职务;

(二)提拔技术主管以上技术管理人员;

(三)需要精简职数;

(四)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第三章基本程序

第七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和民主测评;

(四)面试和答辩;

(五)组织考察,提出任用建议;

(六)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审定(或向子公司董事会推荐);

(七)任前公示;

(八)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聘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第九条 成立竞争上岗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

工作小组负责竞争上岗的各项具体工作,成员由党委工作部、纪委办、工会办、人力资源部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监督小组由纪委办为主组建,负责竞争上岗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成员从人力资源部、工会办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各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第十条 竞聘主任助理和技术主管的,笔试、民主测评、面试成绩均以百分制计分,分别占总分的40%、30%、30%。

竞聘副主任和高级技术主管以上职务的,当年绩效考评累计平均分数折算成百分制,占总分的25%,笔试、民主测评、面试成绩分别占总分的25%。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笔试、民主测评(竞聘助理级职务的为笔试、民主测评)成绩的前5名进入面试,不足5名时全部进入面试。

面试前三名列入考察对象,由党委工作部进行考察。

考察、决定任用和任前公示的程序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决定任用名单时,党委工作部只汇报考察对象的考察情况,不汇报考察对象的成绩和排名。

  第十三条竞争上岗任职的人员,首次聘任的,实行一年的任职试用期。

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的,正式聘任;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解除聘任职务,依照试用前的职级或岗位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列入考察对象但未聘任的人员,在以后两年内需要招聘同类或相近岗位中管(技管)人员时,可不再进行竞聘,符合基本条件且经组织考察合格的,可直接聘任。

第四章报名

第十五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应当填写竞争职位登记表。

报名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历要求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在报名过程中,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每个人最多允许填报两个职位。

党委工作部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审查结果。

第十六条报名人数在两人以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但工作急需的职位,不进行竞争上岗,改为按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党委会或党政联系会讨论决定的程序直接提拔。

 

第四章笔 试

第十七条 笔试主要是测试竞争者是否具备该职位需要的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八条 中管人员笔试内容为公共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技管人员笔试内容为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各占50分。

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题型分为选择题和判断题。

笔试结束后应将成绩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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