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记外商代表处机构.docx
《注册登记外商代表处机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注册登记外商代表处机构.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注册登记外商代表处机构.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2-11/25/947f518b-e00f-4030-a0af-a86e0cd4bb0c/947f518b-e00f-4030-a0af-a86e0cd4bb0c1.gif)
注册登记外商代表处机构
注册登记外商代表处机构
(一)申请书(此书由代理机构根据代表机构所提供材料容代写,并由该董事或总经理签名)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容如下:
1.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2.首席代表机构人员
3.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业务围
4.办公地址
5.驻在期限
〔二〕任命书(此书由代理机构根据代表机构所提供材料容代写,并由该董事或执行董事签名)
任命书容如下: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与身份
证件〔复印件〕如董事长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权书必须由该企业董事会两名以上董事签署,不设董事会
的企业由执行董事签署有关文件
〔三〕首席代表履历
〔四〕首席代表护照或复印件
〔五〕由该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注明有效期
〔六〕由同该企业有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书〔正本〕注明信用评价与有效期
〔七〕涉外办公楼驻在证明
〔八〕首席代表和代表各需22寸标准彩色照片
代表处经营围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
代表处的经营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 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
外国 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围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展外国企业的业务围 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 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
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代表处设立程序
根据《关于局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 企业外,外国企业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
全套设立程序如下:
办理事项和主管部门 工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局
刻制公章:
公安局
企业代码登记: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外汇许可证:
外汇管理局
税务登记:
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海关备案登记:
海关
安康证明:
卫生检疫站
外籍代表就业证: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单独委托代理〕
外籍代表居留证和工作签证:
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单独委托代理〕
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注册代表处所需文件
1.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原件)
该申请信应该简要介绍该外企的情况与其在中国境的经营活动。
同时申请信还应当列明所提交的文件清单;如果外国企业认为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任何其它数据,应在其申请信中说明。
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以下主要数据:
(1)该外国公司的情况与其在中国境的经营活动
(2)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3)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
(4)从事的业务围
(5)首席代表的
(6)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7)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该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公司的开户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
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以下数据:
(1)该外国企业的名称与账号
(2)该外国企业通常的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
(3)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开出资信证明的银行应当是与该外企有业务往来的银行。
资信证明应当印在银行的抬头纸上,并由授权人
员签字。
3.首席代表的任命书(原件)
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一般应当印在申请企业的信纸上,并由该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其它负责人签字。
4.首席代表和其它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 简历使用公司正式信笺,包括、出生日期、国籍、婚姻等。
简历应从高中学历开场至所在的公司止,时 间应具有连贯性。
5.租用办公室的租约 外国公司设立办事处,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一份已经签订的办公室租约,有关租赁办公室的意向书或
者购置房产的证明。
这主要是为了证明将设立的办事处有办公场所。
应当注意,在中国并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可以出租给外国企业作为其办事处的办公场所。
只有是经过公安局确认的涉外办公楼才可租用作为代表处的办公场所。
6.外国办事处设立登记表该表一般由登记机关印制,外国企业或承办单位可以从登记机关直接领取。
申报表的主要容是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和即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根本情况。
7.公司成立证书或证明 该等文件应为公司成立证书或相应文件,其格式和容因该外国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国家和地区不同而不同。
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如不能提供原件,应当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或律师出企业提交合法开业证明和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可以提供原件;也可以提交由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经中国法律效劳〔〕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的证明文件。
8.外国企业情况介绍 提供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围、员工人数、营业额、海外分支机构、董事长与总经理等。
9.考前须知 1〕上述文件必须用中文编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审批机关均要求附有中文译文
2〕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3〕按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特殊行业审批事项 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 还应提交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1.交通部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与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 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国交通部批准。
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
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5.中国保险监视委员会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视委员会批准。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视委员会。
6.中华人民国旅游局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7.财政部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
关于设立外国企业驻沪代表处
ecnu参加时间:
2004-10-2523:
08:
47点击数:
3267
一、代表处经营围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
代表处的经营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
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围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展外国企业的业务围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那么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
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二、代表处设立程序
根据《关于局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
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
全套设立程序如下:
办理事项
主管部门
收费标准
1
工商登记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RMB880.00元
2
刻制公章
市公安局
RMB350.00元
3
企业代码登记
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RMB148.00元
4
统计登记
市统计局
RMB50.00元
5
外汇许可证
外汇管理局分局
RMB300.00元
6
税务登记
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RMB100.00元
7
海关备案登记
海关
RMB340.00元
8
外籍代表就业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RMB210.00元
9
外籍代表居留证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RMB100.00元
10
外籍代表工作签证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按国别对等收费标准
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三、注册代表处所需文件
1.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原件)
该申请信应该简要介绍该外企的情况与其在中国境的经营活动。
同时申请信还应当列明所提交的文件清单。
如果外国企业认为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任何其它数据,应在其申请信中说明。
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以下主要数据:
(1)该外国公司的情况与其在中国境的经营活动;
(2)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3)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
(4)从事的业务围;
(5)首席代表的;
(6)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7)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该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公司的开户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
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以下数据:
(1)该外国企业的名称与账号;
(2)该外国企业通常的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
(3)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开出资信证明的银行应当是与该外企有业务往来的银行。
资信证明应当印在银行的抬头纸上,并由授权人员签字。
3.首席代表的任命书(原件)
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一般应当印在申请企业的信纸上,并由该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其它负责人签字。
4.首席代表和其它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
简历使用公司正式信笺,包括、出生日期、国籍、婚姻等。
简历应从高中学历开场至所在的公司止,时间应具有连贯性。
5.租用办公室的租约
外国公司在设立办事处,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一份已经签订的办公室租约,有关租赁办公室的意向书或者购置房产的证明。
这主要是为了证明将设立的办事处有办公场所。
应当注意,在中国并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可以出租给外国企业作为其办事处的办公场所。
只有是经过公安局确认的涉外办公楼才可租用作为代表处的办公场所。
6.外国办事处设立登记表
该表一般由登记机关印制,外国企业或承办单位可以从登记机关直接领取。
申报表的主要容是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和即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根本情况。
7.公司成立证书或证明
该等文件应为公司成立证书或相应文件,其格式和容因该外国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国家和地区不同而不同。
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如不能提供原件,应当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或律师出企业提交合法开业证明和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可以提供原件;也可以提交由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经中国法律效劳〔〕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的证明文件。
8.外国企业情况介绍
提供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围、员工人数、营业额、海外分支机构、董事长与总经理等。
9.考前须知
• 上述文件必须用中文编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审批机关均要求附有中文译文。
• 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 按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特殊行业审批事项
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1.交通部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与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国交通部批准。
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5.中国保险监视委员会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视委员会批准。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视委员会。
6.中华人民国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7.财政部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
驻沪代表机构设立效劳收费价目表
收费项目
标准
备注
承办费用〔咨询、申请手续费〕
RMB5000.00元
政府部门收费:
凭收据,代收带付
翻译费用
RMB75.00元/页
按语言收费:
英文RMB75.00元/页,日文RMB85.00元/页,其他语言RMB105.00元/页
后续手续效劳收费
RMB4000.00元
全过程二个月完成
代表处设立程序
根据《关于局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
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
全套设立程序如下:
办理事项
主管部门
1
工商登记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
刻制公章
市公安局
3
企业代码登记
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4
统计登记
市统计局
5
外汇许可证
外汇管理局分局
6
税务登记
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7
海关备案登记
海关
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代表处经营围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
代表处的经营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
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围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展外国企业的业务围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那么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
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代表处设立程序
根据《关于局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
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
全套设立程序如下:
办理事项和主管部门
工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局
刻制公章:
公安局
企业代码登记: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统计登记:
统计局
外汇许可证:
外汇管理局
税务登记:
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海关备案登记:
海关
安康证明:
卫生检疫站
外籍代表就业证: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外籍代表居留证和工作签证:
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外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可有三类方案:
1、外国企业代表处
2、外商独资企业
3、中外合资企业
一)外国企业代表处
1、简介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是一个代表母公司在国的业务联络机构。
所以外商代表机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外商代表机构不能进展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
2、优点与缺点
(1)优点
a、较低之投入资金要求。
根本上,代表处不会有最低资本要求;
b、能为海外母公司处理市场调查,采购,项目咨询等工作。
真正销售或贸易方面
的工作,必须由母公司负责;
c、可聘用地人工作。
(2)缺点
a、在商业活动上受到限制,不能直接贸易、开发票等;
b、必须经由政府认可之中介公司招聘本地人,本钱较高;
c、虽然没有直接贸易与销售收入,但仍要负担税项。
3、成立要点
a、申请时间约一个月;(不同省份、地区有不同的要求)
b、必须委任一位首席代表;
c、申请代表处的公司(母公司)须起码有一年历史;
d、母公司必须准备银行证明,持有最少十万港元存款;
e、申请时,母公司必须在国持有最少一年有效之涉外办公室租约(或拥有权证明)。
f、中国不同城市与地区均有不同之代表处要求。
4、所需文件与资料
a、母公司开业证书;
b、母公司的银行资金存款证明,必须在6个月由银行发出之文件,正本包含中英文对照资料,与列明不低于注册资本的银行余额;
c、所有法人代表的护照、公民、入境通行证复印件;以与首席代表的8照片;
d、外商代表机构在国之办公室租用协议以与所有权证书;
e、公司的周年申报表;
f、母公司与董事长的履历与董事会成员的任命书与简历。
5、税务责任
虽然代表处并不进展直接的贸易或销售等有收入的活动,但仍须就以下负上税务责任。
a、首席代表与本地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b、基于代表处每月支出的营业税;
c、基于代表处每年总支出的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随个人收入多少而变化,营业税与所得税约为每年总支出的10%。
6、成立后每年必须缴交或支付之费用
a、续领牌照
代表处可依办公室租约期申请续领牌照,续领期最长为3年。
b、会计和税务与审计
会计与税务分别以每月,每季与每年方式整理和递交,而且代表处亦须要为支出费用和外币户口进展审计。
会计与税务之月费由约为人民币1,000 元-2,500元起,审计年费那么由人民币5,000元起,视乎代表处工作人员与运作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