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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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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简称“五项原则”,是中国和印度,中国和缅甸在20世纪50年代首先共同提倡的适用于其双边关系中的原则,包括: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及和平共处;现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接受,成为处理国与国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

2 国家债务:

又称“公共债务”,指一个国家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个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分为两类:

一类是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称国债;另一类是地方化的国家债务,即以国家名义承担,而实际上只用于地方的债务。

3 无害通过:

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通过是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驶入内水的航行,除例外情况,通过必须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此外,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必须在水面上航行并要展示其国旗。

一般只适合商船。

(无害通过权是沿海国对领海主权的行使,受习惯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即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

4 空中劫持:

指1963年根据《东京条约》等规定的在航空器在飞行中,任何人用武力劫持机组人员或机上其他乘客,或以武力威胁,活动恐吓等其他方式,企图非法劫持或控制该飞机,或要求机组操纵飞机改变或偏离预订的飞机航线及所到目的地的非法行为。

5 领事馆及大使馆:

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

领事馆是一国政府派驻对方国家某个城市并在一定区域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机关。

两个国家断交,一定会撤销大使馆,但不一定撤销领事馆。

6 特别提款权:

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69年9月建立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帐单位,作为补充会员国原有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

它可以同黄金、美元一样作为会员国的国际储备,用于政府间的结算,或向其他成员国换取外汇等。

故又称为“纸黄金”。

7 集体安全保障:

简称“集体安全”,是国际社会成员以相互约定,对国家使用武力实施法律管制,并采取有限集体办法,共同防止侵略,维持普遍和平与安全的国际制度。

 

二、简答题

1 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固有、当然享有的权利(如生存权、自保权、独立权、平等权、属地最高权、拥有和取得领土权等)。

主要包括:

1、独立权A.是指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B.具体体现:

a政治独立,b经济独立。

2、平等权A.是指国家以平等的资格和身份参与国际关系,平等地享受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权利。

B具体体现:

a代表权和投票权、b缔约权、c国家之间没有管辖权、d平等的尊荣权、e平等的位次权(签约时的轮署制)。

3、自保权A.是指国家采取防御及自卫措施保卫其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B具体表现:

a防御权:

是国家为防备可能来自外部的侵犯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国家有权决定本国的兵役制度和国防政策;除非受本国承担的条约义务的限制,国家有权建设和拥有保卫国家所必要的武器装备,参加区域性集体安全组织或缔结共同防御协定;b自卫权:

国家在遭到外来侵犯时,单独或者与其他国家共同抵抗侵略的权利。

4、管辖权A是指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B种类:

a属地管辖权;b属人管辖权;c保护性管辖权;d普遍性管辖权。

C当各种管辖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原则:

a通常属地管辖权优先;b属地管辖权优先原则并非绝对;c协商解决。

2 公海自由(相关内容):

公海自由是工人的国际法原则,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其含义是: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无论是沿海国或是内陆国,都有在公海上从事国际法所不禁止的活动的自由。

包括以下方面:

a.航行自由

b.飞越自由

c.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d.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e.捕鱼自由

f.科学研究的自由

3 国际法原则宣言:

《国际法原则宣言》是指联合国大会在1970年全体一致通过的《关于各国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共七项原则,其内容如下: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国家义务原则。

4 国际争端解决的方法:

方法:

可分为两类:

(1)一类是争端当事国面对面地讨论和商定对争端的解决,无须他国出面。

例如谈判或者协商;

(2)另一类是经争端当事国的同意,由非争端当事国的第三方协助、参与或主持争端的解决,例如调查、斡旋、调停、和解等。

另外还有:

(3)国际仲裁:

①是指争端当事国根据他们的协议,将争端交给他们自行选定的仲裁员处理,由他们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法律方法。

这种程序通常用来解决有条约的解释和适用而引起的争端,例如领土主权问题,边界问题、为本国国民提出的求偿问题等等。

②特点:

A是以争端当事国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基础的。

B国际仲裁法庭是为特定的争端而临时设立的,C国际仲裁的依据是当事国之间的协议。

D国际仲裁适用的法律和程序规则可以由当事国共同拟定,法庭依照当事国规定的程序规则做出裁决。

在当事国对此没有协议时,法庭才得以确定程序规则。

如阿拉巴马号适用中立法、特雷尔冶炼厂案适用国内法E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拘束力,且为终审裁决。

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裁决的履行是基于当事国事先的承诺,将争端交付仲裁本身,就意味着当事国承担了遵守裁决的义务。

(4)国际司法解释概念:

司法解决是指争端当事国把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由一个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做出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国际司法解决与仲裁的区别:

a、是事先组成和固定的,不是临时设立;b、法官是根据规约选举产生的,不是由当事国指派的;c、适用国际法,而非当事国指定;d、有的法院判决有执行程序.(5)联合国和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解决争端。

5 “合法自卫”的条件及范围:

a.自卫必须是而且只能是对已经实际发生的武力攻击进行反击;

b.自卫权只有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才得行使;

c.当事国所采取的的自卫措施或办法必须立即向安理会报告;

d.自卫权的行使还必须遵守“相称性原则”,即武力反击的规模及强度应适应;

e.自卫权不包括武力报复权。

6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协议:

1.多边货物贸易协议

2.服务贸易总协定

主要内容:

a.最惠国待遇

b.透明度

c.相互承认服务提供者及有关商业惯例

d.管理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及有关商业惯例

e.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

f.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4.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5.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协议

6.诸边协议:

a.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b.政府采购协议

c.国际奶制品协议

7 各种河流的法律地位:

(1)国内河完全处于沿河国主权之下,沿河国对其管理和使用享有完全的排他权利;

(2)国界河流中的界限一般是河流主航道的中间线或河床中间线,界限两侧属于水域分别属于沿岸国所有,各自在一侧水域行使主权。

(3)多国河流流经个沿岸国各段分别属于各沿岸国所有,个沿岸国对属于自己那一段河流行使主权,但不得滥用。

(4)国际河流与多国河流一样流经个沿岸国各段分别属于各沿岸国所有,但他的地位却由国际条约规定,国际河流通常由各沿岸国组成的委员会来统一管理。

三、选择题

1 国籍的判断

中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1)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混合原则;

(2)一人一籍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3)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状态原则;(4)平等原则——第2条及其他关于国籍的取得、丧失、恢复、审批条件,妇女国籍独立、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地位同等;(5)反对强迫入籍原则。

2 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1)是指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条约、互惠原则并应拥有管辖权国家之请求,将处在本国境内而被该请求国指控犯罪或已判刑的人送交该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2)引渡的主体:

国家。

①罪犯国籍所属国;②罪行发生地国;③受害国。

④在几个国家同时要求引渡的情况下,罪犯通常是引渡给罪行发生地国。

如果这个人犯有几项罪行而被要求引渡时,则按被请求国法律,罪行最重的犯罪地国有优先权;如果各罪行被请求国认为同样严重时,优先权依请求先后而定。

(3)对象(客体):

指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

①追诉对象(包括既遂或未遂、主犯和从犯以及在逃犯)既包括犯罪后正在被追诉的人,也包括定罪判刑后逃跑的人;②它可以是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也可以是被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还可以是第三国国民。

但是根据许多条约的规定,本国国民一般不引渡(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4)目的:

为了避免逃亡国外的罪犯逃避应有的惩罚;原因:

刑法地域性特点和各国刑事管辖原则之间存在差异,易形成法律漏洞。

(5)法律依据:

a根据被请求国国内立法(引渡法)请求引渡(通常适用于相互间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

b依据国内法(引渡法)和互惠保证进行引渡。

c根据双边条约或者国际公约而要求引渡。

(6)引渡的法律规则:

双重审查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

或称相同原则,即构成引渡的理由,必须是依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罪名特定或同一原则:

指请求国在将被引渡人引渡回国后,只能依请求引渡时所持的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不得以不同于引渡罪名的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

即申请引渡的罪名就是引渡后审判定罪的根据,不可就另外罪名来判处被引渡的罪犯。

政治犯不引渡。

其他原则:

死刑犯不引渡,本国人不引渡。

军事犯不引渡,人道理由不引渡等,司法不公正拒绝引渡。

(二)庇护:

(1)是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他国追诉(包括可能追诉)或处罚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交还或引渡的一项国际法制度。

(2)性质:

是国家权力。

(3)一般原则:

①庇护的对象只能是政治犯;②公认的普通刑事罪犯以及犯有国际罪行的罪犯不得庇护;③庇护权行使的空间范围:

国家领土内;④被庇护人享有普通外国人待遇。

(4)域外庇护:

包括外交庇护,是指一国在其驻外国的外交使馆、领事馆等内或在停降于外国领域内的本国舰船和飞机上庇护外国人。

3 界碑移动的后果

“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设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轻微的,处十日拘留;情节一般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五日拘留。

4 领海基线的划分

基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一)正常基线法

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二)直线基线法

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

(三)混合基线法

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

(四)意义

基线不仅对沿海国的领海主张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其他的海洋区域,即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也至关重要。

所以,确定沿海国基线的位置是确定不同海洋管辖区域的必要前提,而且对测量不同区域的具体宽度也非常关键。

同样重要的是,它还表示国家陆地领土边界的外限,或基线向陆一侧的内水的边界。

5 外交人员的特权、权利义务

外交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人员人身不受侵犯;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受侵犯;管辖豁免;免纳捐税、关税;免除接受国的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免除军事义务。

领事特权与豁免之领事官员部分:

人身一定程度不受侵犯;管辖豁免;作证义务免除;免税免验。

6 条约的继承

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

一般地,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但这并不排除有关国家达成协议或根据《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来决定或解决条约的继承问题。

不同的领土变更情况,条约继承的情况也不尽相同:

(1)国家合并时,对于任一被合并国有效的条约,对于继承国继续有效,但原则上只适用于继承发生时其有效的那部分领土范围。

(2)分离或分立的情况下,不论被继承国是否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对于所有继承国继续有效;原来对于被继承国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仍只对与该部分领土有关的继承国的相应部分有效。

(3)对于领土部分转移的情况,出让国的条约对该部分领土失效而受让国的条约对所涉领土发生效力。

(4)由殖民地独立而成的新国家的条约继承,采取特殊的规则:

其对被继承国的条约是否继承,原则上可以自主地决定。

7 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国际社会为保护地球上生命有机体及其遗传基因和生态系统的多样化,避免或尽量减轻人类活动使生物物种迅速减少的威胁而订立的全球性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92年5月23日在内罗毕通过,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向各国开放签字,并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

我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

《公约》的目标是:

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公平合理地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

8 战争结束和叛乱

(1)结束国家间战争状态须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和方式。

下列哪种方式不意味着战争状态在法律上正式结束?

B

A.无条件投降

B.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一般由战胜国宣布

C.缔结和平条约

D.交战双方共同宣布战争结束

【答案解析】A投降了,自然结束了。

就好像一对夫妻,死了一个,夫妻关系自然结束了。

C和D,等于双方达成了一个合同,自然也结束了。

(2)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

该叛乱团体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

根据国际法,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是哪个是正确的?

D

A.承担直接责任

B.承担间接责任

C.甲国政府和叛乱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任

D.不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国家责任和对叛乱团体承认的法律效果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国家责任的构成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因素。

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素,是该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客观要素,是该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

其中,主观要素方面,在一国领土或其管理下的任何其他领土内的叛乱或革命起义运动的机关的行为,依照国际法不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所以,甲国政府对叛乱团体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所谓对叛乱团体的承认,是在一国发生叛乱的情况下,其他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承认叛乱者为叛乱团体。

叛乱团体的目的必须是政治性的,其叛乱行为是有组织的,但与交战团体不同,叛乱团体的叛乱在规模上尚未达到内战的程度。

对叛乱团体的承认,只是表示承认国在一定范围内对叛乱者的武装斗争保持中立,但是并不使叛乱者享有交战团体的权利。

本题题目自身有问题,因为对叛乱团体的承认是其他国家作出的,而不是叛乱者本国政府作出的。

四、论述题

1 人权制度

国际保护人权机制是指国家通过条约建立的,旨在促进国家间合作以监督保障国家履行其在人权领域内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防止和惩治违背义务行为的相关制度。

目前,几乎所有的保护人权条约中都规定了其相应的国际保障或履约机制,其中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设立国际人权机构

目前过级社会设立的专门人权机构有:

1.联合国体系内的人权机构。

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3月15日通过决议成立了人权理事会。

该人权理事会取代了此前于1946年开始设立在经社理事会下的人权委员会。

人权理事会是大会的附属机构,直接向大会负责。

它由47个国家的代表组成,接替并扩展了原人权委员会的职责,是联合国系统审议人权问题的最主要机构。

它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全面负责与人权有关的各项事务,提出建议和起草国际人权文书,协调联合国系统内的人权活动。

人权理事会的设立,标志着联合国在人权保护领域的功能得到提升。

2.根据有关人权公约而设立的特别机构,它们负责处理公约规定的缔约国报告、个人来文及其他事项。

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会由18名以个人身份被选出的人权问题专家组成;《儿童权利公约》成立的“儿童权利委员会”等。

3.根据联合国主要机构的决议成立的专门机关,如根据大会决议成立的“反对种族隔离特别委员会”;根据经社理事会的决议,人权委员会设立了“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

4.根据区域性公约成立的区域性人权机构,如欧洲人权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和美洲人权法院等。

(二)其他几种典型的制度

目前,国际人权保护领域由各项条约建立了不同的保护制度。

典型的制度有以下几类:

1.报告及审查制度。

缔约国根据条约承担义务,将其履约情况定期或按要求向指定机构提交报告,由该机构进行审查。

具体报告、审查形式和程序依不同条约有所不同。

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公约》等都规定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有关机构提交报告,相关机构对报告审议并提出一般性建议或评论。

2.缔约国指控处理及和解制度。

一些人权公约规定了缔约国来文指控处理及和解的制度。

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各国可以随时声明接受任择条款,即承认由人权事务委员会接受并处理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未履行公约义务的指控。

对于接受任择条款的国家,委员会在认定用尽了当地救济之后,有权处理相关的指控,包括提供斡旋、指派专门委员会进行和解,并规定了和解的程序。

其他一些条约如《禁止酷刑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也规定了类似的制度。

3.个人申诉制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规定,凡议定书的当事国,人权事务委员会都有权接受其国民对该国侵害公约权利的指控,并进行审查。

委员会将通知有关缔约国其国民对其提出的指控,该缔约国应在收引通知6个月内向委员会就相关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包括说明已采取的救济措施。

其他一些公约,如《禁止酷刑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也规定了类似的制度。

4.联合国“1503”程序。

“1503”程序是指1970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的第1503号决议所规定的程序。

该决议题为“有关侵犯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来支的处理程序”。

该程序规定:

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在确证是一贯和严重地侵害基本人权的情况下,不用依据条约,就可以受理个人或非政府组织的来文。

小组委员会可以将有关情况提交人权委员会审议。

人权委员会可以自行研究并向经社理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或征得有关国家同意任命一个特设委员会进行调查。

由于“1503”程序没有条约依据,因此依该程序作出的有关决议没有法律拘束力。

加上政治因素影响,启动该程序的实践大多是负面的。

国际人权宪章:

它是指《联合国宪章》的人权条款之外,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全面规定保护基本人权的普遍性公约。

a、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不是公约性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b、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侧重于集体人权(自决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c、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侧重于具体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d、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规定人权事务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缔约国个人的来文;e、1989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废除死刑。

2 领海基线的划分

基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三)正常基线法

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四)直线基线法

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

(三)混合基线法

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

(四)意义

基线不仅对沿海国的领海主张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其他的海洋区域,即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也至关重要。

所以,确定沿海国基线的位置是确定不同海洋管辖区域的必要前提,而且对测量不同区域的具体宽度也非常关键。

同样重要的是,它还表示国家陆地领土边界的外限,或基线向陆一侧的内水的边界。

3 海洋管辖

海洋管辖权中的公海管辖权:

公海上的管辖权

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国家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或在公海范围行使属地管辖。

国家对公海上有关的船舶、人、物或事件进行管辖是基于国际法中其他管辖规则和相关连接点,其中最主要是船旗国管辖和普遍性管辖两种。

同时,对某些违法行为,国家还承担了某种防止、惩罚及管辖合作的义务。

(1)船旗国管辖。

船旗国管辖是指国家对于公海上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以及船舶上的人、物、事件的管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况,在公海上的船舶受其船旗国的专属管辖。

这表明船舶内部事务,一般地应遵行船旗国国内法。

对于可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船舶的公海碰船或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公约作出三项规定:

第一,公海上碰船或其他事故涉及船长或船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所涉人员的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以向船旗国或人员国籍国提出。

第二,在纪律事项上,船长证书或驾驶执照只有其颁发国家才有权经过正当程序予以撤销,而不论证书持有人的国籍。

第三,船旗国以外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得命令逮捕或扣押船舶。

(2)普遍管辖。

公海上的普遍管辖权是指各国对发生在公海的,被国际法认为是普遍管辖权对象的特定国际罪行或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行使管辖权。

这类罪行或不法行为包括:

第一,海盗行为。

海盗行为是指私人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或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从事任何非法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如果居于主要控制地位的人员,意图利用船舶或飞机从事上述海盗行为,则该船舶或飞机视为海盗船或海盗飞机。

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上述人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船舶或飞机从事海盗行为的,视同私人船舶或飞机的行为。

海盗是人类公敌,各国均有权将海盗拿捕,交付本国法院审判处理。

对于海盗船舶或飞机及其上财产,可扣押并决定处理。

第二,非法广播。

非法广播或未经许可的广播,是指船舶或设施违反无线电有关的国际章程,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众收听或收看的无线电信息。

所有国家应进行合作,制止这种未经许可的广播。

对于从事非法广播的任何人,船旗国或设施登记国或其所属国,或可以收到广播及其正常信号受到干扰的任何国家都拥有管辖权,可以对该行为人及船舶加以逮捕,并扣押广播器材。

第三,防止和禁止贩运奴隶和贩运毒品。

各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或飞机贩运奴隶,并对犯有此种行为的人或为此目的利用该国旗帜的人给予严厉惩罚。

任何国家如有合理根据认为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从事非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可要求其他国家合作加以制止。

所有国家都应在防止和制止上述非法贩运行为方面进行合作。

4 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一)南极地区

法律上的南极地区是指南纬60度以南的也区,包括南极洲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海域。

其中南极大陆面积约为1400万平方公里。

南及洲在18世纪被发现后,一些国家先后对其某些部分提出领土主张。

这些主张的依据不尽相同,包括先占原则、相邻原则、扇形原则等。

这些领土主张彼此存在相互重叠,引起有关国家勺冲突,并且遭到其他一些国家的反对。

为协调各国利益,1959年,当时进行南极活动的12个主要国家,签署了《南极条约》,该条约于1961年生效。

此后各国就保护南极动植物、保护海豹、保护生物资源及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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