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确保农村改革发展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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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确保农村改革发展稳定.docx

社区矫正确保农村改革发展稳定

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确保农村改革发展稳定

一、我省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展情况

我省2005年初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已有17个市、州103个县(市、区)772个街道(乡镇)启动和实施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截止2008年6月底,16个市、州成立了常设的社区矫正机构,现有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1459人,社会志愿者7165人。

累计接收矫正对象10773人(其中管制247人、缓刑5912人、假释335人、暂予监外执行463人、剥夺政治权利1015人、解除矫正2801人),2人重新违法犯罪,目前全省在矫对象8254人。

2007年,全省刑释解教人员16510人。

其中帮教14906人,安置14090人,帮教率、安置率分别为90.2%、85.3%,重新犯罪205人,重新犯罪率为1.24%。

总体来讲,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和帮教安置工作发展势头良好。

(一)领导重视,为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006年3月,省人民政府以287号令下发了《湖北省安置帮助教育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暂行规定》;2006年5月,省编委批准在省司法厅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湖北省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2006年8月和2007年3月分别召开了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2007年7月,省综合治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听取了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省委副书记杨松对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了重要讲话。

各地党委、政府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着力解决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重大困难和问题。

各地均建立健全了四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得到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

2007年底,省财政厅和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湖北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列入财政预算。

(二)狠抓制度建设,不断强化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的社会效能

我省建立起了包括指导原则、工作内容、组织机构、工作队伍、考核评估等五大体系共33项规范性制度,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一开始就纳入规范管理。

在推进实施方面,注重在新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地区学习借鉴先行试点的7个市的经验,高起点高质量地开展试点的前期启动工作,在宣传发动、机构建立、矫正对象摸底交接、制度建设、基础档案业务工作等方面做到了积极有效、规范有序地进行。

帮教安置工作坚持服务大局,为社会稳定做好基础性工作。

从2007年上半年起,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对2004-2006年度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组织开展了全面调查摸底专项活动。

经过半年的工作,摸底排查出2004-2006年全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共有91516人,其中我省公安看守所、监狱、劳教三年内刑释解教68142人,外省刑释解教湖北籍人员29692人。

通过各地摸排核实,上报人数82312人,其中已衔接人员53715,安置29496人,帮教49444人,重新违法犯罪940人,未衔接人员28581人。

通过开展调查摸底专项活动,基本了解和掌握了2004-2006年刑释解教人员底数和基本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三)切实落实社区矫正措施、帮教政策,不断提高矫正质量和帮教成效

我省先后下发了《关于全面深入规范落实社区矫正措施的通知》、《湖北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实施办法》,围绕如何落实通知精神和实施办法,着重抓了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坚持依法监管与以人为本的帮扶相结合。

各地普遍建立并执行了矫正对象入矫解矫、定期汇报思想行为、日常监督联络员、请销假、外出经商务工等制度,使矫正对象的管理纳入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

与此同时,着力解决矫正对象生活、生产、就业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007年以来,共为矫正对象解决低保131人,落实责任田713人,推荐就业665人。

二是坚持分类管理和分阶段教育相结合。

从2007年6月开始,各地普遍实行了矫正对象的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以及个案矫正的措施。

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分为严管、普管、宽管三个级别,区别宽严不同的矫正措施,实施一人一策的个案矫正。

三是坚持心理矫正与行为矫正相结合。

2007年,全省对心理咨询室的建设进行了统一规范要求,总结推广了武汉、宜昌等市先行试点的经验。

目前,全省各县(市、区)已建立心理咨询室89个,共为1125名矫正对象定期进行了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

四是坚持日常管理和考核奖惩相结合。

坚持开展半年和年终工作检查考核。

根据矫正对象现实表现,实行“日计分、月考察、季鉴定、年考评”,对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及时予以奖励,到目前为止,共计给予12名矫正对象减刑奖励。

帮教安置工作围绕落实《湖北省安置帮助教育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暂行规定》,一是抓《暂行规定》的学习宣传。

将其列入新上任司法局长培训班和司法所长培训班学习重要内容;在湖北日报作了全文刊登,在互联网上作了持续宣传;积极对咨询电话、信访、来访接待的群众和帮教安置对象进行宣传。

二是改进和更新帮教安置工作理念。

对重新犯罪危险性高的对象,加强监控,落实监控措施;对一般对象,重在帮助引导,鼓励自主创业或就业;对困难突出的“三无”人员,实施包培训、包过渡性安置。

三是将帮教安置工作向前延伸。

协助监狱、劳教单位做好释解人员的出监、出所教育培训。

四是为企业改革矛盾纠纷调解服务。

如2007年7月份,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批示,我们参与省国资委调处三环集团收购兼并省重汽集团下属汉阳重型汽车改造厂矛盾纠纷案,成功地做好了刑释解教人员稳定工作。

(四)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形成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新特色

一是大力发展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

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专职社会工作者,协助司法所开展矫正对象的教育和帮扶工作,既缓解了司法所力量不足的问题,又提高了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

目前,全省已有专职社工560人。

二是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

截止目前,全省各地共招募志愿者7339人,包括在职或退休的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高等院校的学生等社会各界人士。

社区矫正志愿者在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导下,采取“一帮一”或“多帮一”等方式,及时解决矫正对象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是积极探索建立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

2007年7月,制定下发了《湖北省社区矫正对象风险评估方案》,在第一批试点的7个市开展实验,我们拟在08年下半年修改完善后,在全省推广实行。

四是积极探索建立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平台。

我们及时总结推广了十堰、武汉、黄石、宜昌、孝感等市在社区、村(居)委会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室)的经验,由司法所与各社区、村(居)委会签订协管矫正对象委托书,将部分职责委托给社区和村(居)委会,由他们负责督促矫正对象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汇报,参加学习及公益劳动,有了困难及时给予帮扶,搭建了社区和村(居)委会社区矫正的工作平台。

五是有效开展监外执行罪犯审前社会调查。

2007年8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会签下发了《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办法》,实现了社区矫正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有机衔接。

截止目前,全省各地社区矫正机构较好地协助法院社会调查办结适用非监禁案件共计划生育500余件。

帮教安置工作主要着眼于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不适应”的突出问题。

一是大力推进安置帮教基地和实体建设。

全省共建立99个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基地和实体。

作为省级示范点,省司法厅会同武汉市司法局、武汉市江岸区司法局狠抓了武汉市昌龙工贸总公司和湖北福珍有限公司这两个安置基地和实体的筹建工作。

各地也相应地建起了过渡性帮教安置基地示范点。

二是探索建立狱所改造、社区矫正、帮教安置一体化系统工程。

2007年3月,时任省委书记俞正声同志在新华社通讯社国内动态第064期《青岛探索狱所改造和社会帮教安置一体化》材料上作出重要批示。

省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就建立监所改造、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一体化工作机制进行了专题研究。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赴山东青岛实地学习考察,随后会同各成员单位拟制了《关于建立监所改造、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一体化工作机制实施意见》,拟提交今天的领导小组全会讨论通过。

会前,我们先后组织省监狱局与武汉片、襄十片、荆沙片的司法行政系统建立了信息交换平台,并开展了工作的研讨,为无缝对接全面展开积累了经验。

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一)社区矫正法律支撑的问题。

当前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缺少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撑。

我国现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社区矫正的专门规定。

目前,社区矫正的最高依据就是“两院两部”《通知》。

以这样规范性文件指导刑罚执行工作的开展,在实践中出现很多相关问题,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组织机构和保障机制问题。

一是机构、队伍状况难以适应工作需要。

县(市、区)缺乏专门组织机构,社区矫正机构都设在基层科(股),人员力量严重不足,基本靠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调剂解决。

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但从目前基层司法所的情况看,有些地方力量还比较薄弱。

截止2008年4月,全省1265个司法所共有工作人员2606人,平均每所2.1人,大专以上学历占34%。

表明司法所人员编制较少,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较低。

全省有7个农场及市设立的开发区目前还没有司法行政机构。

凡此情况,都与刑罚执行的要求存在较明显的差距,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尚处于不能完全适应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求的状态。

二是经费不足严重制约了工作开展。

目前,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虽逐步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但实际经费明显不足。

2007年,全省社区矫正所需经费约为710万元,各级财政保障实际到位412万元,缺口近300万元,经费缺口在40%以上。

三是基层社区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社区矫正的需要。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在基层社区进行,具有执行场所开放性的特点。

因此,基层社区的建设情况对社区矫正工作产生直接影响。

我省基层社区建设经过多年努力取得了较快发展,但是,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相比,无论在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方面,还是在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治安、生活服务设施、人文环境等建设方面都存在一定差距,尤其是农村社区(居委会)更是如此。

(三)刑释解教人员释放难、安置难问题突出。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由于缺少相关机制,特别是一些“三无”人员的释放无人接收,安置工作由于社会就业压力较大,安置较为困难,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

三、建议

(一)加快立法进程,制定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为社区矫正奠定法律基础。

为了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规范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有效性,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加快社区矫正立法进程成为首要的最紧迫的任务。

一是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制定《社区矫正法》。

当前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的监督与考察由公安机关,但由“两院两部”《通知》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形成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的不一致。

建议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具体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地位,同时增加社区矫正刑种,并作为一种主刑。

二是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几年来,一直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从国外开展社区矫正的情况看,多数国家设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

我国目前只是在司法部基层司下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处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相应的成立了试点工作办公室或内设的社区矫正工作处,这在很大程序上只是工作业务部门,不具有管理的职能。

建议参照监狱管理的体制,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管理机构,即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

在司法部设置社区矫正局负责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管理;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厅(局)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各市司法局内设社区矫正处,各县(市、区)司法局内设社区矫正科(股);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专职的社区矫正官,负责各级社区矫正的管理执行工作。

(二)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

经过几年的试点,已形成一套基本的制度体系。

下一步的重点是:

建立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考核奖惩制度,矫正对象衔接运行机制,矫正对象帮扶的政策法规信息交换平台等。

各省市应重点建立成员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社区(村、居委会)的协调机制等。

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有制度。

(三)全面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夯实社区矫正基层基础工作。

1.强化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官队伍。

在国外,社区矫正工作者都是由专业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对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试点工作的一线工作人员大部分是一些非专业人士和志愿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直接影响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内服刑改造的质量。

应借鉴国外经验,在我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中建立一支专业人员组成的管理队伍,如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

矫正官的身份必须拥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上岗前进行严格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才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矫正官应参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落实相关待遇。

同时,鉴于政府精简机构的现状,可采用招录“司法社工”的方式补充基层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2.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监狱经费是直接由国家财政划拨的,而社区矫正工作是与监狱行刑相对应的刑罚执行,属国家权力的范畴,在经费方面也应由国家财政给予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可参照监狱罪犯的管理教育经费标准,按社区矫正对象人头数进行拨款,并尽快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从现行的社区矫正经费部门预算中单列,更好地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的办公经费、业务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3.规范司法所运作机制,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管理。

根据“两院两部”《通知》,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

目前司法所的职能太多,工作量太大,应从司法行政工作的本位职能出发,对目前司法所的职能应重新审定,突出本位性、主体性、不可替代性职能,其他职能淡化或转移。

这样有利于强化职能,集中精力做好主体性工作。

司法所所承担的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新的本位性的刑罚执行职能,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国家应按所辖人口的一定比例给予专项政法编制,以确保社区矫正在基层落实。

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硬件设施建设,以适应开展社区矫正各项工作的要求,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和物质技术保障。

(四)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帮教安置工作社会效能。

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全方位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帮教安置工作;采取政府投入,社会参与等方法,加强安置基地和实体建设,重点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可能的“三无”人员实行过渡性安置;积极拓展帮教范围,加大对服刑在教人员子女的关心教育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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