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停车场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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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停车场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Standardsforplanningparkinglots(garages)

inurbanarchitecturalengineering

DB33/1021-2005

 

主编单位:

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批准部门:

浙江省建设厅

施行时间:

2005年8月1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5北京

 

1总则

1.0.1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使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配置停车场(库)。

1.0.3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设置、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0.4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术语

2.0.1城市建筑工程urbanarchitecturalengineering

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公共建筑publicbuilding

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建筑等。

2.0.3配置停车场(库)accessoryparkinglots(garages)

指各类建筑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工程内个单位就业人员,以及前来联系工作、洽谈业务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2.0.4基地出入口entrance/exitofbases

指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2.0.5停车场(库)出入口entrance/exitofparkinglots(garages)

指各类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与其内部道路的连接口。

2.0.6大城市bigcity

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2.0.7中等城市mediumcity

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2.0.8小城市town

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2.0.6交通影响分析analysisofeffectsontraffic

指建设项目实施前,为满足一定服务水平,对该影响作出分析和评价并提出对策,以减少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变化对周边道路交通的影响。

3一般规定

3.0.1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并应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

3.0.2城市道路同侧相邻的两宗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因建设用地较小,单独配置停车场(库)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配建停车场(库)。

3.0.3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应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3.0.4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的城市绿地和道路用地作停车场,但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在绿地下面设置地下车库。

3.0.5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必须遵守本标准第4章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线路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

3.0.6本标准规定的配置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

其它类型车辆应按表3.0.6规定的车辆换算系数,折合成小型汽车或自行车的车位,核算车位总指标。

表3.0.6车辆换算系数

车型

机动车

非机动车

摩托车

微型车

小型车

中型车

大型车

铰接车

自行车

三轮车

助动车

换算

系数

0.7

0.7

1.0

2.0

2.5

3.5

1.0

2.5

1.5

3.0.7综合性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总数应按各类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建筑工程,在符合配置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3.0.8建筑工程按配置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不足1个的,应按1个计算。

4设置规则

4.1基地出入口设置

4.1.1城市快速路上严禁开设基地出入口;城市主干道上应严格控制开设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设置在交叉口附近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应开设在交叉道路中等级相对较低的城市道路上。

4.1.2开设在主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2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次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0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支路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5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

4.1.3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不小于50m;距离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m;距离隧道引道端点应不小于150m;距离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80m。

注:

S为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

4.1.4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O~90O,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基地出入口的视距参见图4.1.4.

图4.1.4基地出入口的视距

4.1.5建筑工程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宜设1个。

2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时,不应超过2个。

3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不应超过3个。

4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不应超过4个,且基地出入口宜布置在不同的城市道路上。

4.1.6开设在城市主次干道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净距不小于150m。

4.1.7相邻两块基地在用地分界线两侧分别设置出入口时,2个出入口应合并为1个。

4.1.8基地机动车双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7~11m,单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5~7米。

4.2基地总平面布置

4.2.1建筑工程总平面布置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并应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点及停车场(库)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

基地内部主要通道应设双向车道,供小型车通行的道路净宽不应小于7.0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7.0m;供大型车通行的道路净宽不应小于8.0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0.5m。

当尽端式地面停车场设计停车数少于20辆,停车场与主通道的连通车道长度不大于20m时,连通车道可采用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5.0m。

4.2.2基地内部道路及出入口的设计,应避免机动车从城市道路倒退驶入基地,或从基地倒退驶向城市道路。

4.2.3吸引大量出租车的旅馆、饭店、娱乐场所、办公、超市、商场和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处设置5个以上专用的出租车候客位。

在有接送学生上下学需求的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设施附近,应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4.2.4商场、饭店和宾馆等有大量货物装卸的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部道路上设置货物出入口和装卸车位,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商场可按每5000m2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m2的,可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m2,可增设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m2,可增设1个装卸车位。

2旅馆、饭店每100客房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客房的,可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客房,可增设1个装卸车位。

3装卸车位尺寸应为4.0×12.0m。

4装卸车位应出入口方便,周围应有一定的作业空间。

4.2.5宾馆、饭店和会议中心等应在用地的地面部分或规定的空地上,每按50个客房配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每设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可按表5.0.6所列的标准减设2.5个小车停车位。

4.3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4.3.1建筑工程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道路连接,应设置在基地内部道路上,并应满足内部交通组织的要求。

4.3.2建筑工程配置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2.0m,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应后退基地的出入口不应小于5.0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7.0m。

4.3.3建筑工程配置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车道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车泊位数小于1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或2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当停车泊位数小于25辆时,宜设置1个双车道哦啊出入口,也可设置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的等候停车位。

2停车泊位数大于10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和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3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4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3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4.3.4机动车库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

4.3.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库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

4.4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4.4.1城市建筑工程配置激动和停车场(库)的设计要求,应按国家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城市建筑工程配置激动和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无障碍停车泊位不应少于2个,不足25辆时可设1个。

2当停车泊位数大于5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时,无障碍停车泊位不应少于5个。

3当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无障碍停车泊位不应少于8个。

4当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以上时,无障碍停车泊位不应少于总停车数的2%。

4.4.3无障碍停车位应设置在靠近入口处或醒目处。

多层停车库的无障碍停车位,应设置在底层或与交通道路同一层面上。

4.4.4无障碍停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

50.

4.4.5无障碍停车位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2m的轮椅坡道。

4.4.6停车泊位数大于50辆的停车场(库)应设置专用轮椅通道,并应与无障碍停车位轮椅通道和停车场(库)入口连接。

4.4.7建筑工程配置的机动车停车库可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并应符合机动车停车库的有关规定;地面机械式停车库应设置有不少于总停车泊位20%候停车位的候停区,升降横移式车位在地下车库内设置时,不应超过3层。

4.4.8体育场(馆)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库。

4.5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4.5.1建筑工程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基地内,并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当车位数在300辆以上时,其出入口不应小于2个,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2.5m。

多层停车库或地下停车库应设置供自行车推行的斜坡,坡度宜小于20%,斜坡宽度不应小于300mm,并应设置无障碍轮椅通道和为残疾人设置的专用停车位。

4.5.2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有垂直式和斜列式,自行车停车方式见图4.5.2。

图4.5.2自行车停车方式

4.5.3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应符合表4.5.3的规定:

表4.5.3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

自行车停车位置

自行车停车面积(m2/辆)

露天

1.5~1.8

室内

1.8~2.0

路边

1.0~1.5

4.5.4自行车停车净空高度不宜小于2.0m。

4.5.5公共建筑吸引的自行车停车场地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位置宜设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附近、建筑后退红线部分的硬地处或沿城市道路人行道外,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其停放场地标高宜与人行道一致。

4.5.6内部工作人员自行车停车场地应与外人自行车停车场地分开设置。

4.5.7自行车停车可采用停车架,其停车面积应按停车架形式分别计算。

5配建指标

5.0.1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建指标的选用,应符合表5.0.1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的规定。

表5.0.1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

指标级别

适用范围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5.0.2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2的规定。

表5.0.2住宅停车位指标

项目

机动车(停车位/户)

非机动车

(停车位/户)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200m2或别墅

1.5

1.5

1.2

——

140m2<平均每户建筑面积≤200m2

1.2

1.2

1.0

1.5

80m2<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0m2

0.8

0.8

0.6

2.0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80m2

0.3

0.3

0.2

3.0

注:

经济适用房按平均每户建筑面积≤80m2指标进行控制。

5.0.3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3的规定。

表5.0.3办公楼停车位指标

项目

机动车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内部

外来

机关行政办公楼

0.4

0.6

0.8

2.0

1.0

其他办公楼

0.3

0.4

0.6

3.0

1.0

5.0.4商业场所停车场指标不应小于表5.0.4的规定。

表5.0.4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

项目

机动车(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内部

外来

建筑面积≥10000㎡的商业建筑

0.4

0.6

0.8

2.0

8.0

10000㎡>建筑面积≥1000㎡的商业建筑

0.3

0.4

0.6

2.0

5.0

建筑面积<1000㎡的商业建筑

0.2

0.2

0.3

1.0

2.0

建筑面积≥10000㎡的大型超市

0.6

0.8

1.0

2.0

10.0

农贸市场

0.2

0.3

0.4

2.0

8.0

专业市场

0.4

0.6

0.8

2.0

6.0

5.0.5餐饮、娱乐设施的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5的规定。

表5.0.5餐饮、娱乐设施停车位指标

项目

机动车(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内部

外来

餐饮、酒店、茶楼等建筑

1.0

1.2

1.5

2.0

3.0

5.0.6旅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6的规定。

表5.0.6旅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

机动车(停车位/每客房)

非机动车(停车位/每客房)

内部

外来

一类

0.4

0.5

0.6

1.5

二类

0.2

0.25

0.4

1.5

5.0.7体育场馆应按表5.0.7—1分类,其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7—2的规定。

表5.0.7—1体育场馆分类

类别

容量规模(座位数)

体育场

体育馆

一类

≥15000

≥4000

二类

<15000

<4000

三类

娱乐性体育设施

表5.0.7—2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

机动车(停车位/每百座)

非机动车(停车位/每百座)

内部

外来

一类

3.0

4.0

25.0

二类

1.0

2.0

3.0

25.0

三类

0.5

1.0

2.0

20.0

注:

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5.0.8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8的规定。

表5.0.8影(剧)院停车指标

项目

机动车(停车位/每百座)

非机动车(停车位/每百座)

内部

外来

剧场、市级影剧院

1.5

2.0

4.0

5.0

25.0

会议中心

3.0

5.0

30.

20.0

一般剧院

0.5

1.0

2.0

5.0

20.0

5.0.9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9的规定

表5.0.9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

机动车

非机动

内部

外来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0.2

0.4

0.6

1.0

4.0

5.0.10展览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10的规定。

表5.0.10展览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内部

外来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0.4

0.6

0.8

1.0

4.0

5.0.11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11的规定。

表5.0.11医院停车位指标

项目

机动车

非机动车(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内部

外来

省市级中心医院、专科医院

门诊部(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0.4

0.5

0.6

2.0

3.0

住院部(停车位/每床)

0.08

0.1

0.15

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门诊部(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0.1

0.3

0.4

2.0

3.0

住院部(停车位/每床)

0.05

0.08

0.1

疗养院(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0.4

0.4

0.4

1.0

——

5.0.12学校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12的规定。

表5.0.12学习停车位指标

项目

机动车(停车位/每百位教工)

非机动车

(停车位/每百位师生)

大专院校

10.0

15.0

25.0

60.0

中学

4.0

8.0

12.0

70.0

小学

4.0

8.0

12.0

20.0

5.0.13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13的规定执行。

表5.0.13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

项目

机动车(每100㎡游览用地面积)

非机动车(每100㎡游览用地面积)

内部

外来

主题公园

0.15

*

10.0

城市公园

0.07

*

15.0

旅游区、度假区

0.20

*

0.2

注:

*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人数的30%计算

5.0.14工业厂房区、仓库区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14的规定。

表5.0.14工业厂房区、仓库区停车位指标

类别

机动车

(每100㎡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每100㎡用地面积)

内部

外来

工业厂房区

0.2

*

4.0

仓库区

0.4

*

2.0

注:

*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人说的80%计算。

5.0.15停车位配建指标仅按大、中、小城市的低限标准制定。

各类城市在满足本标准规定的配建指标前提下,可根据城市规模、发展阶段、建筑工程所处区位和城市交通政策等因素,自行制定配建指标。

5.0.16城市交通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城市中心区或交通敏感区域建筑面积超过20000㎡、中心区外围的市区或交通相对宽松地区建筑面积超过50000㎡的城市大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进行初步确定,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执行本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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