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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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政策解读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

政策解读

 

2015年10月

说明

为了帮助大家更加全面地了解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有关情况,我们对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就广大教师所关心的一些情况进行了介绍。

同时,结合2014年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各评委会对有关政策和评价标准的把握情况,就教师们咨询较多的一些有代表性问题进行了简要解答,供大家参考。

由于各地情况不一,职称评审工作坚持相信专家、依靠专家和业内公认的原则,对有关政策和评价标准的具体认定以各评委会评审时集体讨论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由于本文内容较多,全面阅读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您可以就自己关心的有关问题先阅读本文第三、四部分,待方便时再阅读第一、二部分。

如果能够全面阅读,可能有助于您更加全面地了解、掌握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政策和有关情况。

有关职称政策以及各地高级教师申报职数、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评审结果等可以登录“河南职称网”(、)进行查阅。

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电子信箱:

hnszgb@。

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0月

目录

一、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点7

(一)坚持适度超前,树立正确导向。

7

(二)明确评价重点,规范评价要求。

8

(三)坚持实事求是,不同人员区别对待。

9

(四)促进均衡发展,倾斜基层和农村。

10

(五)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公平公正。

11

1、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责任追究11

2、调整管理体制,评委会专家异地交流11

3、评审环节不人为设置淘汰率,不限制通过率11

4、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全程封闭管理11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怎么评12

(一)结构比例审核。

12

(二)申报推荐。

15

(三)资格审查。

15

(四)上报评审材料。

16

(五)讲课答辩。

18

1、讲课答辩的功能定位18

2、讲课答辩时间19

3、讲课答辩内容19

4、讲课答辩程序20

5、评分及成绩应用21

(六)专家评审。

21

1、学科组评议22

2、全体专家评委会大会表决22

(七)公示。

23

(八)确认资格、办理任职资格证书。

23

三、教师评价标准的有关说明23

(一)申报条件。

23

1、基本条件24

2、学历和任职年限24

3、关于“毕业证书专业、从事专业、申报专业、职称证书专业”有关问题26

(二)能力经历。

28

(三)工作业绩。

30

1、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31

2、表彰33

3、素质教育、课程改革与教科研35

4、关于校园长、教研员有关特殊要求38

5、破格申报人员工作业绩要求39

四、常见问题40

(一)资格类。

40

1、1983年理化专业中师毕业,2000年取得中文专业大专学历,现年52岁,在农村从教32年,因工作需要一直从事初中物理教学,2004年取得“语文”专业中学一级教师职称,具备“语文”专业的优质课,想申报高级教师,应按“语文”还是“物理”申报?

40

2、“中文”专业本科学历,一级教师职称证书专业为“语文”,实际所教专业为“政治”,有“语文”专业优质课,想申报“政治”专业高级教师,“语文”专业优质是否符合“大文大理”的要求?

41

3、小学教师,实际工作中所教学科为“小学数学”,学历和任职年限均符合要求,一级教师职称证书专业为“小学语文”,在申报高级教师时是否需要转评?

41

4、毕业证书上专业为“教育技术”,是否能够申报“信息技术”专业?

42

5、关于转评有关问题。

42

(二)业绩类。

43

1、“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科研先进个人、德育工作先进个人”能否作为单项表彰对待吗43

2、2006年取得省教研部门颁发的“河南省中小学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进课堂优质课现场作课”一等奖,是否符合评价标准中优质课的要求?

44

3、“辅导学生参加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并获奖”算不算符合综合实践的要求?

44

4、经过网上投票、群众评议、公示等程序,被有关部门授予“最美教师”称号,这些教师人数很少,事迹感人,社会反响很好,在职称评审时能否作表彰对待?

44

5、在初中、小学不同学段任教,取得的初中优质课到小学或取得的小学优质课到初中能否使用?

45

6、在教学技能大赛中被授予优质课一等奖,在职称评审中是否符合要求?

45

7、关于课题和教学成果有关问题。

45

8、《评价标准》及《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条款的过渡问题,是否对校长和教研员都一样可以过渡?

46

9、《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下一级的综合表彰可以参照物上级的单项表彰对待”,获得过两次教师节期间乡政府表彰的优秀教师,在申报高级时能否按两次县级单项对待?

47

10、评价标准中有“对于个别专业性较强的专业,由业务主管行政部门进行的表彰,评委会可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的表述,作为体育教师在运动会中获得的优秀裁判员、优秀教练员,作为音乐教师在艺术节活动获得的优秀辅导教师等能否作为单项奖认可?

47

(三)其他类。

48

1、校(园)长是否必须按“教育管理”专业申报?

副校长能否申报“教育管理”专业?

48

2、《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了优秀教师职称评聘的绿色通道,是不是这些人员像农村大龄教师一样不用评审直接聘任?

49

3、《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

给专职从事教育管理的校园长和编制在学校的乡镇中心校和县(市、区)教研室的教研员单独审核申报职数,在申报评审工作中如何操作?

49

4、“学校团委副书记、副班主任”等能否作为学生管理工作认可?

一个学生社团能有几个指导教师?

50

5、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是说课还是讲课?

怎么进行讲课?

51

6、一名农村中学体育教师,从教以来兼教过许多科目,申报时应该报哪个专业?

在其他专业上取得的业绩能否合并计算?

51

7、在讲课答辩中会不会因为农村教师讲课水平与城市教师有差距而出现淘汰人员主要是农村教师的现象?

具体是如何操作的?

51

8、每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时,都会有一些人通过各种途径找关系、打招呼,改革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53

五、《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填写示例)54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政策解读

中小学教师在人才队伍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广大教师既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最大的一个群体,同时又承担着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光荣使命。

中小学教师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同时待遇不高、职业发展空间受限是一个现实问题。

同时,由于广大教师的工资待遇与职称评聘紧密挂钩,广大教师对职称十分看重。

据统计,每年中小学高级教师申报数占全省高级职称申报总数的45%左右,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对于整个职称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多年来,为了能够更好地发挥职称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广大教师的专业成长,我省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努力使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更加公平公正,更加客观科学。

特别是2012年以来,我们抓住国家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的契机,对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2012--2013年,在郑州、焦作、许昌三个市进行改革试点,实行新的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

2014年,在三个市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进行全面试点,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进行了全面改革。

经过2014年全省试点,实践证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确立了更加科学的人才评价导向,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2015年,针对试点中反映的问题,在深入基层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又对有关政策进行了完善。

目前,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的政策文件主要有四个:

《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豫人社职称〔2014〕11号)、《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规则》(豫人社职称〔2014〕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5〕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大龄教师考核认定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5〕14号)。

为了使广大教师更好地理解有关职称政策,结合2014年度评审工作中各评委会对有关政策和评价标准的把握情况,对广大教师所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简要的说明。

一、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点

(一)坚持适度超前,树立正确导向。

职称评审具有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必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引领性。

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的核心是改革评价方式,完善评价标准。

通过改革,全面推行讲课答辩,变单纯的看材料、凭证件评审为讲课答辩与专家评议相结合进行评审;变传统的定量评审为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进行评审;变结论性评审为过程性评审。

改革后的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导向性十分明确:

1、引导教师教好书、讲好课,把“课”作为首要条件。

一是全面开展讲课答辩。

二是要求具备规范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和观摩课。

三是对于讲课答辩优秀的可视为符合优质课要求,更加注重实际教学效果。

2、引导教师育好人,加强学生管理。

把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作为必备经历和重要的业绩条件,引导教师当好学生成长的引路人。

3、引导教师积极开展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把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开设校本课程、举办学生社团活动等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同时把开展教科研工作作为评价标准之一,引导教师们不满足于教书匠的角色,争作专家型教师,提升理论指导实践工作的能力。

使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紧扣教育改革实际,为课改助力,为实施素质教育服务。

4、引导教师立足学校和岗位实际,关注能力经历,注重综合评价。

国家明确要求中小学教师不搞“评聘分开”,不进行与岗位聘任相分离的资格评审。

这就明确了中小学教师职称不仅仅是一种资格,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中小学教师职称是与岗位紧密联系的,更多的是一种职务。

新的评价标准更加重视中小学教师的能力经历和实际工作效果,把能力经历作为重要的评价内容,使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教师日常表现紧密结合,与学校管理紧密结合,把师德表现、完成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评估、年度考核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明确评价重点,规范评价要求。

新的评价标准紧密围绕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工作实践,逐步淡化、取消与教育教学工作联系不太紧密的评价项目,强化能够体现教师实际工作价值的内容,使教师有更多的精力聚焦课堂,围绕教书育人、围绕教育教学改革开展工作。

对教师工作业绩的评价主要体现在:

一是教学水平高,积极参加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活动并获奖;二是综合表现好,获得上级表彰奖励;三是积极开展素质教育和教科研工作,取得明显效果。

新的评价标准中对有关要求进行了细化,便于申报人员准备材料和评委把握,减少了评审中的模糊空间。

同时,建立中小学教师业绩库,做到有据可查,打击职称评审中的失信行为。

通过规范有关要求努力使职称评审的结果可预期、可确定,使广大教师对自己是否符合评价标准、是否能够通过评审自己心中有数。

在讲课答辩不合格直接淘汰和末位淘汰的基础上,专家评审环节不人为设置淘汰率,不限制通过率,只要是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都可以通过评审,最大限度地降低教师们的恐慌心理。

(三)坚持实事求是,不同人员区别对待。

针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教师与管理人员申报身份的矛盾,对教师、校长、教学管理人员区别对待。

对兼课和兼任教学管理的人员申报身份进行明确,课时量符合要求的按一线教师申报,课时量不足的按同级教研员申报。

把校领导和中层教学管理人员的管理业绩与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统筹考虑。

对校(园)长单独制定评审条件,对校(园)长的评价不仅体现在教学能力上,更多地体现在教学管理和办学效果上,体现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导向。

2015年,《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5〕13号)规定:

对专职教育管理人员和编制在学校的乡镇中心校和县(市区)教研室的教研人员专门审核申报职数,开通专门的申报渠道,使每年对学校审核的申报职数主要面向教师(含从事教学兼任管理工作的校领导)。

(四)促进均衡发展,倾斜基层和农村。

1、对农村学校与城市学校实行同样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2、对在农村教学第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且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考核认定和聘任中小学一级教师。

3、以农村教师身份申报的人员,评价标准在城市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要求。

以农村教师身份申报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农村学校任教,取得的任职资格仅限在农村学校聘任,如交流到城市教育教学单位,须按城市评价标准进行转评,转评后其在农村和城市的任职年限和聘任年限累计计算。

4、针对农村学校教师所学专业与所教专业不一致现象比较突出的问题,取得相应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5年申报一级教师,取得相应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0年申报高级教师,不受毕业证书专业限制。

5、对小学教师,除申报英语、体育、音乐、美术、心理健康教育几个特殊专业外,申报其他专业不受毕业证书专业限制。

(五)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公平公正。

1、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责任追究

在职称申报推荐、材料接收审核、专家评审等各个环节实行管理责任制,对出现问题的严格按照《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

2、调整管理体制,评委会专家异地交流

不再进行全省集中评审,在各省辖市分设高评会,在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评审工作。

加大评委会专家的调整力度,把中原名师、省市级名师等充实到评委会专家队伍,扩大专家遴选范围,评委会专家实行异地交流,进一步提高了职称评审的学术性,减少非正常因素对职称评审的干扰。

3、评审环节不人为设置淘汰率,不限制通过率

在讲课答辩实行不合格直接淘汰和末位淘汰的基础上,专家评议环节不人为设置淘汰率、不限制通过率,只要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人员全部予以通过,最大限度地降低教师的恐慌心理,遏制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的不正之风。

4、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全程封闭管理

为了减少外界干扰,各评委会全部实行封闭管理,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在讲课答辩场所和评审工作场所凭证出入,全程进行录像;工作期间评委会专家、会务服务人员通讯工具实行集中保存,一律不得与外界联系;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与评委会专家接触;评审中坚持相信专家,依靠专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干扰评审工作。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怎么评

总结起来,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主要有八个环节:

(一)结构比例审核。

结构比例管理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性质进行的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标准和最高等级控制,规定了各单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

2015年,根据社会发展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状况,我们调整了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标准,高中级比例均有较大提高。

目前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标准在全国也是比较高的,特别是中小学教师在全国应该是前几位的,进一步提升了我省中小学教师的发展空间。

我省调整后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结构比例标准如下:

学校类别

高级%≤%

中级≤%

初级≥%

中学

省示范性高中

35

48

17

市示范性高中

32

48

20

其他高中

28

48

24

初级中学

28

48

24

小学

小学

12

55

33

幼儿园

省示范性幼儿园

10

48

42

市示范性幼儿园

8

45

47

其他幼儿园

5

45

50

教研室

省教研室

40

45

15

市教研室

35

45

20

县教研室

30

45

25

为了保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的梯次结构,每年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情况进行审核,按一定比例进行职务晋升和聘任。

在结构比例审核中既要考虑到促进专业技术人才的快速成长,又要考虑到单位的长远发展,保持结构比例合理有序增长。

结构比例审核有关情况如下:

1、结构比例审核的原则。

对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控制标准的小学(幼儿园)高、中级比例按每年1%、3%左右逐年逐步到位;对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控制标准的其他单位实行每年高、中级分别按2%、3%逐年逐步到位。

比如:

某中学现有教师100人,结构比例未超过规定标准,每年可以有2个高级教师晋升名额、3个一级教师晋升名额;某小学现有教师100人,结构比例未超过规定标准,每年可以有1个高级教师晋升名额、3个一级教师晋升名额。

2、对农村小学、幼儿园实行集中审核。

对于农村小学、幼儿园,由于教学点比较分散,各学校教师较少,可以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审核,审核后的晋升名额要在全乡镇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在全乡镇范围内集中推荐人选,人选确定后也要在全乡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3、对优秀教师专设职数评聘高级教师。

为了促进优秀教师脱颖而出,我们对任现职以来取得以下四类业绩之一的教师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评聘高级教师:

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限前六名),中原名师,省级名师、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河南省优秀教师、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中同时获得省基础教研室规范组织的省优质课一等奖的人员。

4、对农村大龄教师专设职数考核认定和聘任一级教师。

为了鼓励和引导广大教师安心基层一线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对在农村教学第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且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考核认定和聘任中小学一级教师,通过考核认定取得的资格与评委会评审具有同等效力,退休后其专设职数自动注销。

5、对非一线教学人员与一线教师分别审核,保证不挤占一线指标。

为了向一线教师倾斜,对于专职从事教育管理的校(园)长和编制在学校的县(市、区)教研室、乡镇中心校教研人员,以县(市、区)为单位单独审核高中级申报职数,并由县(市、区)集中进行推荐,职务聘任时再纳入其编制所在单位的结构比例管理。

今后,所有专职从事教育管理的校(园)长和教研人员不得挤占教师申报职数,不得以教师身份申报。

(二)申报推荐。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推荐办法,推荐办法要广泛征求教师的意见建议并保持相对稳定。

对在往年评审中非因弄虚作假或违反职称工作规定等原因而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单位不得限制申报,应允许其参与正常的申报推荐工作。

各单位在推荐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申报推荐制度。

一要实行职称政策、申报数额、推荐办法、申报人业绩条件、推荐结果“五公开”。

二要对所有申报人提供的参评材料、证件等统一在单位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未经展示的材料、证件等一律不得上报。

三要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对其思想、学习、道德、业务工作等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四要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也可采取量化赋分的办法,综合各方面的情况,经集体研究后择优提出推荐人员并予以公示。

五要在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等推荐程序中自觉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三)资格审查。

单位确定推荐人选后应经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和上级职称部门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

资格审查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格审查表》(一式3份)。

经审查合格后1份报高评会承办部门,1份职称管理部门留存,1份呈报单位留存。

同时接收申报人《评审简表》的电子文本。

2、申报人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后学历人员须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单位开展“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情况报告1份。

(四)上报评审材料。

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应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向评委会上报评审材料。

向评委会上报的评审材料主要有:

1.《资格审查表》1份。

2.《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一式35份(申报人员较多的应适当增加份数)。

应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打印并经单位核实盖章后同时上报电子文本。

3.《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评审表》中各项内容应规范填写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盖章,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

4.《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审核登记表》一式2份。

按要求逐级审核并签字,1份留评委会承办机构,1份留呈报单位。

5.单位开展“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工作情况报告1份。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式2份。

由申报人本人签名、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1份报评委会承办机构,1份留呈报单位。

7.基本证件:

(1)学历证书。

第一学历证书及符合申报要求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有关学历认证报告原件或在有效期内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

属于补发、换发的毕业证须同时提交学籍档案;毕业证丢失的,应由单位出具查档证明并提交人事档案。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

(3)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4)继续教育证书或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有关证明材料。

(5)《年度考核表》。

提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表》原件(任职年限超过6年的为近6年)。

公办学校由单位出具的年度考核结果证明不作为年度考核材料对待。

《年度考核表》中没有人社部门考核意见的地区,应由县(市、区)及以上人社部门统一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8.能力和经历材料。

能力和经历材料按《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要求据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9.业绩成果材料。

业绩成果材料应在《评审表》、《评审简表》中如实注明取得时间、组织单位、项目、获奖等次等,做到业绩成果材料与《评审表》、《评审简表》相一致。

业绩材料应一人一袋,材料袋外面注明申报人单位、姓名、专业、评审类型。

申报评审材料实行逐级负责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河南省职称评聘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申报人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推荐程序负责;业务主管部门、职称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或当地职称工作负责。

材料接收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制。

单位人事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职称管理部门要对申报人的申报评审材料逐级进行审核并在《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审核登记表》中签署审核人姓名。

评委会工作人员应对申报人所提交的业绩材料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业绩库进行认真核对,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对检索不到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应从《评审表》和《评审简表》中划去,切实做到《评审表》、《评审简表》及其电子信息与业绩材料相一致。

(五)讲课答辩。

讲课答辩工作主要依据《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规则》(豫人社职称〔2014〕13号)规定进行。

1、讲课答辩的功能定位

根据试点的情况看,讲课答辩是提高评审质量的重要手段。

讲课答辩主要发挥了打假、去劣、选优的功能。

(1)打假。

“打假”是讲课答辩的首要功能,“假”的情况主要有三类:

一是非教学人员,二是曾经教过学但因种种原因近年来不在教学一线的人员,三是申报专业与所教专业不一致的人员。

从试点情况看,在刚开始实行讲课答辩的前几年,主要任务是“打假”,只要是一个称职的一线教师讲课答辩一般都会通过。

只有经过讲课答辩的筛选,职称评审才能真正达到“评能力、评水平”的阶段,一般需要几年的时间。

(2)去劣。

就是要通过讲课答辩把不具备高级教师基本素质要求的人员淘汰出去。

职称是专业技术水平的标志,高级教师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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