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物权法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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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权法试题
物权法试题
1、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
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
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
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D
2、甲以自有的一辆汽车作抵押向乙借款,未办理登记。
在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便将该车卖给了丙,并已交货付款完毕。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B.丙无权取得对该批布匹的所有权
C.乙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D.乙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答案:
C
3、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
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
已知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将共有轮船抵押应经过乙、丙的同意
B.甲将共有轮船抵押须乙或丙两者中的一个同意
C.甲将共有轮船抵押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D.甲将共有轮船抵押属于无权处分
答案:
C
4、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00 万元,乙公司要求提供担保,甲公司遂以其在A 有限责任公
司所占股份质押给乙公司,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同日,A 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甲公司以其股权质押给乙公司并作出董事会决议。
为保险起见,乙公司为股权质押合同及相关质押资料办理了公证。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股权质权设立有效
B.该股权质权的设立不生效力
C.该股权质权自A 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并作出董事会决议之日起有效设立
D.该股权质权自办理公证之日起有效设立
答案:
B
5、10 年1月1 日,甲青年为结婚到乙家具店定作家具,约定价款6000 元,10 天后交货付款。
1 月11 日,甲到家具店付款6000,家具店要给他送货,甲说因家中未装修完,不能将家具送去,需要暂放家具,后天再说。
不料第二天乙家具店失火(雷电引起电线着火)甲要求家具店返还6000 元,但乙家具店认为这是意外事故与他们无关。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于定作合同成立之日即1 月1日起取得该家具的所有权
B.由于家具还未实际交付给甲,故甲还未获得该家具的所有权
C.甲已经取得该家具的所有权,但由于不实际控制该家具,故不承担家具灭失的风险
D.甲无权要求乙返还6000 元家具价款
答案:
B
6、某小区拟解聘现有的物业管理机构,则下列关于业主表决情况的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或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B.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C.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D.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答案:
C
7、张三于2002年10月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于2003年1月当地人民政府向张三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证,并登记在册,下列选项错误的有:
A.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中就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B.张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2002年10合同生效时设立
C.张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2003年1月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设立
D.张三可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将他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答案:
C
8、农民甲因其邻居乙越界建房而诉请法院保护,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何种权利?
A.相邻权
B.住宅所有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答案:
C
9、甲房地产公司在开发"玫瑰园"小区时与相邻的学校乙达成协议,乙20年内不得在校内兴建10层以上的建筑物,甲一次性支付1000万元作为补偿,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登记手续。
"玫瑰园"开盘后很快销售一空。
几年后,乙因招生规模扩大,为改善教学条件,在校内开工建造一栋15层的学生公寓。
甲以及"玫瑰园"的部分业主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乙停止建筑。
以下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
A.甲有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甲系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
B.业主无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业主不是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
C.业主无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地役权合同未经登记
D.业主有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
答案:
D
10、甲、乙、丙、丁各出资500万元共同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甲以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500万元出资,甲将该土地交付给公司,但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成立后,甲又以该地设定抵押,向某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甲将该笔借款投入股市,不久即血本无归。
因甲无力还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与乙、丙、丁等发生纠纷。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于银行的行为无效
B.银行可以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
C.股份公司有权拒绝银行行使抵押权
D.乙、丙、丁有权拒绝银行行使抵押权
答案:
B
11、小岗村村长前往北京市罗马律师事务所向张律师咨询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几个法律问题,张律师的下列咨询意见中错误的是:
()
A.村委会有权决定将村民甲承包的土地调整1亩给缺地的村民乙承包经营
B.村委会作出的决定如果损害村民丙的利益,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C.村民丁承包耕地的承包期应当由50年调整为30年
D.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戊对某林地的承包期可以延长到70年以上
答案:
A
12、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以其所有的一栋大楼设定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后甲公司为担保支付丙公司货款,以该栋大楼占用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
因甲公司无力还款和支付到期货款,乙银行和丙公司分别主张抵押权,引起纠纷。
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乙银行只能对大楼拍卖所得主张优先受偿权
B.乙银行有权对大楼和所占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主张优先受偿权
C.丙公司与甲公司所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已生效
D.丙公司对该大楼占用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权主张抵押权
答案:
B
13、有关留置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承运人为取得运费对承运的扶贫物资可行使留置权
B.保管人为取得保管费对保管的救灾物资可行使留置权
C.加工人为取得加工费对加工物可行使留置权
D.财产的侵占人因对该财产支付了修理费,所有人未支付修理费的情况下,侵
占人可行使留置权
答案:
C
14、留置物所有人的财产被留置后,以该留置物为标的而向他人设定抵押权,
关于受偿顺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A.留置权与抵押权同时受偿
B.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C.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受偿
D.何者优先受偿,取决于抵押权是否办理了登记
答案:
B
15、甲因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抵押与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因丙借款,
又将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丙。
现甲无力还款,对该车,乙欲行使抵押权,丙欲行
使质权,并引起纠纷。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的质权优于乙的抵押权受偿
B.乙的抵押权优于丙的质权受偿
C.乙的抵押权与丙的质权按比例同时受偿
D.乙的抵押权与丙的质权谁先受偿应由他们抓阄决定
答案:
A
15、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抵押后甲又将
该房屋出租给丙,因甲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具有效力,因为该房已抵押给乙
B.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具有
效力
C.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但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
具有效力
D.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未定
答案:
C
16、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的债权在期
满后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乙所有。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抵押合同无效
B.抵押合同内容全部有效
C.抵押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D.抵押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为乙所有的条款无效
答案:
D
17、甲向乙借款,约定以自己的皇冠车抵押与乙。
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
但在抵押登记时,登记为甲的奥迪车抵押给乙。
因甲未能及时还款,乙欲行使
抵押权。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只能对甲的皇冠车行使抵押权
B.乙只能对甲的奥迪车行使抵押权
C.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乙决定
D.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甲决定
答案:
B
18、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某向甲表示愿以3000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答案:
C
19、张甲、张乙、张丙祖孙三人各出资20000元、30000元、25000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他们各自独立生活。
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
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怎样处理?
()
A.推定三人共同共有
B.推定三人按份共有
C.推定三人区分所有
D.认定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
答案:
B
20、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与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
()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形成共有
答案:
A
二、名词解释
甲一祖传花瓶交由邻居乙保管。
乙因生病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花瓶为自己所有,卖给了丙,得款12000元。
丙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丁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花瓶押给丁,如丙到期不回赎,花瓶归丁所有。
请问:
(1)丙能否取得该花瓶得所有权?
为什么?
甲乙之间对于花瓶只是委托保管关系,并不涉及所有权(物权的核心)。
因此,甲有权卖给丙,不存在“谎称”的问题。
(2)丙将花瓶押给丁,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丙与丁之间是物权抵押关系,
(3)丙与丁之间约定丙到期不回赎,花瓶归丁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
为什么?
该物权属于非法律规定登记物品,在双方自愿协议后,该抵押有效成立。
2、甲去银行贷款,为担保自己债务的履行,决定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
在甲将房产证押给银行但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给甲发放了贷款。
后,甲将房屋转让给不知情的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债权到期时,甲不能清偿债务,银行要求拍卖其房屋以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请问:
1)银行与甲的抵押权是否成立?
2)乙能否取得所有权?
区分建筑物专有权人当然享有共有部分共有权——姜志才诉曹洪波区分建筑物共有部分侵权案
发布日期:
2009-05-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裁判要旨
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享有专有权的所有权人当然地享有同一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而不应以房产证是否载明享有该建筑共用部分的建筑面积为要件。
案情
姜志才与曹洪波系江苏省通州市民,二人是对门邻居,居住三楼,姜志才住301室,曹洪波住302室,共用一个楼梯平台。
该住宅在设计时,进户门比楼梯墙体后移了1米,由此,在每户住宅门前,多了约不到两平方米的楼梯平台。
2005年6月,姜志才发现,曹洪波在进行房屋装修时,在住宅外侧约1米处的楼梯平台上新装了1扇大门,将部分楼梯平台圈占了起来,新建的大门与楼梯墙体平直。
由此,曹洪波新建的大门内多了不到两平方米的使用面积。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姜志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恢复平台原状。
裁判
通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姜志才与曹洪波对各自住宅套内部分享有专属所有权,而对共用的墙壁、楼梯、楼梯平台享有共有权。
相邻之间的楼梯平台属共有财产,任何一方都不能占为己有。
现曹洪波所建的大门将部分共有的楼梯平台圈为己有,侵犯了姜志才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
遂判决:
限曹洪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拆除位于双方住宅之间楼梯平台上所建的门,恢复楼梯平台的原状。
宣判后,曹洪波不服,提起上诉,称其所建的大门与楼梯口平齐,对姜志才不构成妨碍;其房产证面积包括所圈面积在内,并非公共面积。
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另查明,对原审中曹洪波提交的房屋平面图,姜志才并无异议。
姜志才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32平方米。
又查明,双方当事人是在进行房改后取得所住房屋所有权的。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证明房改时姜志才就住房的共有面积作了分摊,且根据双方无异议的房屋平面图可知,姜志才现居住的套内建筑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中所载明的建筑面积,足以说明姜志才所有的房屋并未分摊共用面积,包括讼争的楼梯平台,所以姜志才无权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来行使对楼梯平台的相关权利,本案的案由应定性为相邻权纠纷。
本案中,曹洪波圈占楼梯平台并未在实质上对姜志才构成妨碍。
原审案由定性有误,应予纠正。
据此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姜志才的诉讼请求。
原审被上诉人邵锦萍(姜志才的继承人)申请再审认为,涉案楼梯平台属共用部分,曹洪波将部分平台圈为己用剥夺了邵锦萍对该部分的使用权,且违反了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构成侵权。
请求对本案予以改判。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邵锦萍之夫姜志才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其享有与其所有房屋相毗连的建筑物楼梯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不能因为邵锦萍产权证的登记面积低于原审认定的房屋实际的使用面积这一事实,进而简单认定其没有合理分摊公用面积,并以此来排斥其对共用楼梯享有的共有权。
本案中,曹洪波将户门位置前移占用楼梯平台公用面积而且将其作为自己专有部分加以使用,已明显超出合理使用限度的范围,从而侵犯了作为相邻一方邵锦萍对该共有面积所享有的权利,故曹洪波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侵权。
本案的案由应定性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原二审对此定性为相邻权纠纷不当,应予纠正。
遂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评析
本案二审和再审在对案件的处理上迥然不同。
二审认为,姜志才在购买房改房时,其房产证登记面积小于实际使用面积,因此,姜志才未分摊共用面积,故对共用部分不享有共有权,在曹洪波圈占楼梯未对其通行构成妨碍的情况下,对姜志才不构成侵权。
而再审则认为,不能以姜志才在购房时其房产证登记面积小于实际使用面积而简单地得出姜志才未分摊共有面积,区分建筑物专有权人当然地享有同一建筑物上的共有权,因此,曹洪波圈占楼梯平台对姜志才构成侵权。
本案存在着两个争议焦点:
一、姜志才是否对楼梯平台享有共有权?
学说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概括起来主要有一元论、二元论、三元论等三种学说,而通说认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三个权利,即对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又称互有权)、对于区分所有权建筑物整体享有的成员权。
专有权是指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独立建筑空间为标的物的专有所有权。
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对不属于专有部分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附属设施部分所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共有权的标的物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共用部分,其范围按照建设部1989年发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包括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院落、上下水设施、基础、柱、梁、墙、可上人层盖、楼梯、电梯、水泵、暖气、水卫、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的取得,一般而言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购买建筑物内某一专有权时,即自然分摊了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公摊面积,而取得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如我们在购买商品房时,房产证上所载建筑面积都包括公摊面积,所购住宅建筑面积越大,则公摊面积越大。
《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计量技术规范》规定,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与整幢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值,即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因此,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按其专有部分的份额占整幢建筑物份额的比例对其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从属于其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共有权随专有权的设定、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丧失了专有权,即当然地丧失了共有权。
反之,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取得了专有权,即当然地取得了依附于该建筑上的共有权。
本案中,原审原告姜志才的房屋系房改房,其房产证所载面积小于实际使用面积,由此,似乎可以得出姜志才在购房时未分摊共用建筑面积这一结论,因此其不应当取得楼梯平台的共有权。
然而,得出这种结论显然不符合现实,如姜志才户不享用楼梯平台的共有权,那么,姜志才如何才能从三楼通往一楼?
显然,二审法院认定姜志才所有的房屋面积并未分摊公用面积,所以不能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对楼梯平台的相关权利是错误的。
一方面,在房产证上未注明分摊了公摊面积的情况下,我们还可以从购房人购房时该房屋的共用部分的建造成本是否计算在购房款之内进行考量姜志才是否享用共有权,而由于该住宅楼是房改房,原产权单位已出售了所有权,故原产权单位不可能再保留对楼梯等共有部分的所有权,该部分建筑成本显然已列入房改房建筑成本之中;另一方面,房产证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也仅是原产权单位交付房屋时标的物是否适当履行问题,与本案无关。
二、曹洪波圈占讼争楼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地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落、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从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共有权人的权利为:
一是合理使用权。
共有权人有权按照共用部分的种类、性质、构造、用途使用共用部分,其他共有人不得限制和干涉。
二是收益共享权,对共用部分产生的收益,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有权共同分离。
三是物上追及权,共有部分遭受侵害,任何区分所有权人都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本案中,曹洪波将户门位置前移占用楼梯平台公用面积而且将其作为自己专有部分加以使用,明显已超出合理使用限度的范围,从而侵犯了作为相邻一方邵锦萍对该共有面积所享有的权利,故曹洪波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侵权。
本案并非因对专有部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合理扩张或限制问题而引起,而是由曹洪波圈占共用面积引发的侵权纠纷,因此,本案并不符合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所以本案的案由应定性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