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利费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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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利费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管理

关于福利费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管理

为了逐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近几年来,国家有关部委对企业福利费的政策做了很大的调整,主要表达在企业财务制度的变化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

作为公司化管理的建设单位,由于人员较少,职工工资总额不多,所能够支配的福利费限额也是有限的,如何在新政策下管好、用好福利费,也是需要我们认真学习和研究的,本文将结合建设单位的实际,将学习的心得与大家一起分享。

一、福利费改革的背景和我们要把握的改革本质

福利费的改革从大的环境来说,是为了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加强社会公共服务,改革我国过去企业办社会,改变低工资、高福利的分配制度的需要,从现实看,福利费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过去按工资总额比例提取的方法,由于工资水平的差距不断扩大,造成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间福利费差异过大,并有逐年扩大的趋势。

据2008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决算反映,中央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3387元,占工资总额的7%,其中最高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4.46万元,占工资总额26%,最低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149元,仅占工资总额0.6%。

(二)、企业职工福利费与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边界不清。

由于职工福利费列支内容名目繁多、标准不一,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滥用应付福利费科目的现象司空见惯。

例如有些企业将超出纳税调整限额的业务招待支出、广告费等计入职工福利费,逃避国家税收。

有些企业随意调整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既有人工成本无序增长,侵蚀国家税基,侵害企业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也有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以上可以看出,过去的福利费开支方法不但拉大了个人的收入差距,还使很多企业利用福利费作为杠杆,逃避税收,损害国家利益。

为了公平、合理、合规地使用职工福利费,真实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必须对职工福利费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因此,2006年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取消了企业职工福利费按标准提取的政策,要求企业据实开支职工福利费。

之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的财务、税收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了福利费在财务核算和税务方面的政策标准。

    通过这些政策法规的实施,企业的福利费制度发生了一些明显的变化,表达了改革的方向,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

相对于工资薪酬,职工福利只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

调整福利费的范畴,控制实物性福利费支出,压缩了福利费的开支总额。

    〔二〕、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

为减轻国有企业社会负担,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国家近年来大力推进企业主辅别离和别离办社会职能改革。

企业目前仍承担大量集体福利职能的,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别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

    〔三〕、逐步将职工福利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企业应当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二、财务和税收政策法规在福利费支出范围的异同

福利费处理政策涉及税法方面的规定有: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涉及财务政策方面规定的有: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这些政策法规分别从财务和税法两个方面对福利费的开支范围、税收扣除等都做了全新的标准,他们大部分是相同的,但也有不同之处,从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的比较,就能看出他们几个方面的异同:

〔一〕、税法方面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别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财务方面的规定

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定,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调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其他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传统项目,继续保留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2)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别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3)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过去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通知》印发后,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明确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4)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支出则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5)对于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两个文件的相同点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处理;

(2)供暖费和防暑降温费在税法和财务都作为福利费处理;(3)“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在税法和财务上都作为福利费处理;(4)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探亲假路费财税规定一致,都作为福利费;(5)财务上的“职工异地安家费”和税务上的“安家费”规定并不矛盾。

〔四〕、两个文件的不同点

(1)“职工疗养费”财务上作为福利费,税法上未明确。

实务处理中,该费用可能会被认为与生产经营无关费用,而不得在税前扣除。

(2)增加“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给午餐支出”,更切合现实。

因为这部分支出企业取得是餐饮发票,能否税前扣除一直是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因为实际处理中无法区分是正常的业务招待费还是职工午餐的支出。

财企[2009]242号文件的下发无疑更增加了该问题的热度。

(3)财务上明确为“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较国税函[2009]3号文中的“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的规定更为合理。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税前处理,很多地区已发文明确,该项支出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职工交通补贴,财务上对交通补贴支出和住房补贴支出区分处理,或作为工资或作为福利费,税法未作明确区分,统一作为福利费;通讯补贴,财务处理区分处理,或作为工资或作为福利费,税法上未明确为福利费。

(6)财务上,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不属于福利费,税法上未明确为福利费。

(7)关于职工福利费的核算问题,税务上要求单独建账,准确核算;财务上是作为“工资薪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面的二级明细核算。

通过对两个文件的比较,我们可以基本了解福利费的支出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退休职工的费用;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劳动保护费;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职工的学习费;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等。

即国税函[2009]3号文所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职工福利”相比,范围大大缩小,企业发给职工的年货、过节费、节假日物资及组织职工旅游支出等都不在此列。

尽管都是对职工福利费的规定,但两个文件的性质完全不同。

财企[2009]242号是标准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而国税函[2009]3号是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两个文件并无隶属关系。

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参照财企[2009]242号规定,纳税处理时参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互不影响。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职工福利费是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根据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要按规定予以披露。

同时要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

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和“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等科目中核算。

三、福利费的扣除基数

福利费在财务上是支出范围内据实列支,但在税务上有扣除标准的,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首先确定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会计上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税务上只包括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

所以在会计核算时工资薪金应分为雇员和非雇员来核算,以便于税务和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总额差异、福利费总额差异确实定。

其次,还要注意非货币性福利。

在税务上确定福利费总额时,要包括职工福利费和非货币性职工福利费两部分,但在会计处理上,过去职工福利费和非货币性福利基本上是分开核算的,现在按照财务和税务法规的要求,都要求在工资薪酬里的子目下核算,但是,实际执行起来,也是有些实际困难的,例如福利设施的折旧就不太习惯列入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准予税前扣除,才能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1〕工资、薪金已实际发放;〔2〕企业制定了较为标准的职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对于国有性质的企业,税务上对工资、薪金总额作了特别规定,除以上条件外,规定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工资、薪金总额中不合理部分,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四、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

企业支付职工的福利费按照不同的发放形式,分别有以下几种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

〔一〕以货币形式发放各种补贴给职工

 对于货币性福利,如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医药费补贴、交通补贴等,发放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贷记“现金”等科目。

会计期末,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科目。

  〔二〕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

  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确认收入并计算相关税费: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用作非货币性福利的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三〕将企业拥有的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

  此时,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租赁住房等资产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人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四〕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可能发生的补偿 

新准则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应下设福利费支出子目,并且可以根据支出的类别,再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核算。

由于按实际支出列支,不再计提,会计期末科目没有结余。

五、几个实际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正确把握福利费和工资支出的界限。

在财务和税法上,并没有对工资总额做出限定,福利费却有支出比例的限定,但大多数的国企都有工资总额的限制,根据不同的情况,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工资和福利费的支出方案,如果没有工资总额的限制,那福利费超过14%的部分,就直接发工资得了,如果工资总额不够了,那尽量支出福利费,在允许的项目内,到达14%的上限,有些单位工资超了不少,但福利费支出却很少,福利费不知道怎么花,国家给的政策不知道用好、用足。

〔二〕、正确把握福利费和正常费用支出的界限。

新的政策和法律规定,重新界定了福利费的支出范围,按说应该很清楚了,但在实际执行中,还有很多地方值得研究的,比方,防暑降温费纳入了福利费的范畴,但有些防暑降温的物品也可以视作劳动保护费,而劳动保护费中的很多项目也是类似于福利的,比方工作制服,一般的单位都根据情况定制不同的款式,白领一般就是西装,野外作业就是户外服,而建设单位兼而有之,适当多发一套也未尝不可,而劳动保护费是正常的费用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顶多做纳税调整,和福利费没有关系。

还比方,有些办公设备也是家庭可用的,比方电脑,有些单位就配置了台式机和笔记本,这个就很难区别是不是发福利,因为在家用笔记本电脑也可能是加班干单位的工作,这在经常出差的建设单位来说,就更没问题了,一些建设周期很长的单位,在工程末期,按规定报废笔记本,重新购置一批笔记本电脑,旧的处理给单位职工,这个也不能视为发放实物吧?

其他还有利用去外地的会议和学习的时机,组织一些就地的参观等等,也可以节省福利费中的旅游费用,等等。

所以,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适当地模糊一下概念,也是无可厚非的。

〔三〕、正确把握货币性福利费和非货币性福利费的界限。

除了一些货币性的福利费支出外,还有一些是非货币性的福利,当然分房子、分自产产品在铁路来说是不可能的了,但有些项目还是可以做些文章的,比方有些单位的职工食堂平时管理得比较好,节省些费用偶尔发一点水果和牛奶什么的,或者食堂每月发定额餐票,节省的个人可以买些食堂的食品什么的,也问题不大,因为我看见很多国家机关就是这么做的,包括税务部门。

〔四〕、正确把握福利费中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界限。

按照规定,大部分的福利费支出都属于工资性质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有些福利费的开支项目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比方职工困难补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建设单位虽然算是高薪单位,但职工个别的时期和特定事件也会出现经济困难的,比方子女考大学、本人及家属生病住院、老人去世、女职工生孩子等等,都需要困难补助的,用好这一政策,可以防止职工个人缴纳不必要的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虽然不多,事也不大,但事关建设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职工家属对单位的认可和支持程度,是一项民心工程。

如何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把职工的福利搞好,是单位领导的责任,也是后勤和财务工作者的份内工作,以上几个部分,只是一些个人看法,谨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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