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教育部奖补助私立技专校院整体发展经费核配及申请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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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教育部奖补助私立技专校院整体发展经费核配及申请要点

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健全發展,協助各校做整體與特色規劃,合理分配獎助與補助經費,提昇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作業方式

(一)本部總預算數區分為補助部分(占總經費百分之三十)及獎助部分(占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其中獎助部分又分為計畫型獎助(占總經費百分之三十)及績效型獎助(占總經費百分之四十)。

(二)新改制之專科學校或新設立之學校,僅得參與補助款核配及計畫型獎助之申請;改制或設立滿二年,方得參與績效型獎助之申請。

三、獎補助核配基準

(一)各校補助部分之金額依下列基準核算:

1.基本補助額(占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依當年度參與分配獎補助款之學校總數平均分配。

2.學生加權(占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1)學生數以當年度三月十五日具備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為計算基準,全年在校外實習之學生數、延修(畢)學生、休學學生及推廣教育班學生不列入計算。

(2)在籍學生之學制配分方式如下:

研究所日間上課者每生

二分

研究所夜間上課者、在職專班每生

一分

大學部日間部每生

一分

大學部進修部、進修學校、在職專班每生

零點五分

專科日間部每生

一分

專科夜間部、進修部、進修學校、在職專班每生

零點五分

專科學校之高職日間部每生

零點二五分

專科學校之高職夜間部每生

零點一分

(3)經本部核准實施春、秋兩季招生方式之系科班,以其實際在校上課之系科班學生數計算。

(4)產學攜手專班學生數,加權值以一點二倍計算。

(5)各校之所系科,依其「總量管制」收費標準分級,A級加權學生數百分之三十,B級不得加權。

依各校加權學生數乘以配分(即各校加權學生數得分),占所有學校配分數總和之比率核配此項百分之七十之補助款;再計算全校均分,依各校均分核配此項百分之三十之補助款,所系科分級如下:

級別

所系科類別

對照總量管制級別

工業、海事、醫技、藥學、護理類、音樂、藝術、家政類等

A2、A3、B2、B3、C2、C3、C1(護)

商業、語文類及其它類

A1、B1、C1(護除外)

學雜費標準比照工業類之類科,如商管類之資管、工管等,均以A級計算。

跨類之系科,依各校實際收取之學雜費標準歸類。

如情形特殊者,得由各校專案報部核定。

(6)科技大學於期限內(當年度六月三十日)依計畫配合本部政策調減五專生者,其專科日間部每生仍採計一分;未於規定期限內依計畫調減者,則專科日間部每生學制配分僅採計零點一分。

3.現有合格專任教師及生師比(占補助經費百分之十):

(1)現有合格專任教師(占補助經費百分之五):

以該校現有合格專任教師職級配分之均分,除以所有學校該項均分總和之比率核配。

現有合格專任教師之認定、計算及其職級配分方式如下:

現有合格專任教師指學校當年度三月薪資帳冊所列,並須於當年三月十五日(含)以前完成聘任之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含留職停(留)薪專任教師,本部介派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護理實習臨床指導教師及兼任教師(須名列於當年度三或四月薪資帳冊)折算之專任教師。

合格專任教師應有本部所頒發證書方予核計,尚在報部以學位送審中之新聘教師,其於當年度五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合格證書者,納入計算。

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定合格所聘專任之專業及技術教師及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所聘專任之專業技術人員,按其聘任職級計算。

合格專任教師之職級配分方式如下:

教授每名

二分

副教授每名

一點五分

助理教授每名

一分

講師每名

零點五分

(2)生師比(占補助經費百分之五):

現有合格專任教師數與實際學生數之全校生師比。

依其各校生師比換算為配分後,除以所有學校該項配分總和之比率核配;其配分方式如下:

Y=分數X=生師比(實際學生數除以現有合格專任教師數之比率)

Y=140-2Xfor20<X≦25即90≦Y<100

Y=190-4Xfor25<X≦30即70≦Y<90

Y=280-7Xfor30<X≦40即0≦Y<70

Y=100forX≦20

Y=0forX>40

(3)前二小目兩項補助,學校必須先符合「教育部輔導私立技專校院提昇師資素質實施要點」中之各校師資員額最低要求(生師比及專任師資結構),方予以核配。

4.教學資源投入(占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五):

(1)前一學年度之「行政管理支出」、「教學研究及學生事務與輔導支出(含教學圖儀設備)」及「學生就學輔助金」三項支出決算數總額(不包含本部補助之經費)不得低於學雜費收入(不包含宿舍、電腦實習費、重補修、延修、推廣教育及建教合作之費用收入)百分之八十為合格,合格學校得參與此項分配。

(2)第一小目之合格學校,以前一學年度購置圖書儀器設備經費除以學雜費收入之比率占所有合格學校該項比率總和之比率核配此項百分之七十之補助款;再計算各校購置圖書儀器設備經費占所有合格學校購置圖書儀器設備經費總和之比率核配此項百分之三十之補助款。

(3)前小目圖書儀器設備經費以機械儀器設備(限會計科目編號一三四0)、圖書及博物(限會計科目編號一三五0)、維護費(限會計科目編號五一三三,不含報廢)為限。

(4)各校最高核配金額以本項經費之百分之十為上限。

5.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占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五):

依各校前一學年度捐贈收入(含董事會捐資)、建教合作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其他教學活動收入、財務收入、作業收益及其他收入等獲得之金額,除以所有學校該項金額總和之比率核配。

各校最高核配金額以此項經費之百分之十為上限。

6.職員比率(占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

(1)職員係於三月十五日(含)前聘任正式編制內在校支薪之專任行政職員、助教、專門技術人員、工友(含技工)、非計畫性研究人員(學校聘任之專業及非專業研究人員)為基準,且須名列當年度三月薪資帳冊。

(2)各校職員比率為職員人數除以該校專任師資(含兼任教師折算部分)人數之比率,各校職員比率以百分之五十為上限,以占所有學校比率總和之比率核配。

7.樓地板面積(占補助經費百分之五):

依當年度三月十五日之校舍面積數核配;校舍面積認定依本部公布之「技專校院增設調整院所系科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審查作業要點」為準,以「實有校舍面積」與「應有校舍面積」之差,除以「應有校舍面積」後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一百以百分之一百計算),占所有學校總數之比率核配。

各校最高核配金額以此項經費百分之十為上限。

(二)獎助款分配區分為計畫型獎助及績效型獎助:

1.計畫型獎助(占總經費百分之三十):

(1)由本部每年配合政策公布計畫型獎助項目後由各校擇提,經本部專案小組審查通過後擇優獎助。

(2)例行評鑑成績獲評三等以下科系組之學校,應優先提報改進計畫審核通過後,方可申請計畫型獎助項目。

2.績效型獎助(占總經費百分之四十):

績效型獎助金額依下列標準核算,符合標準者予以獎助,未達標準者不予獎助。

(1)教育評鑑成績(占績效獎助之百分之二十):

先依已評鑑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在其餘百分之八十績效獎助經費中

實際配得總額所占之比率分配本項部分經費。

已評鑑學校依最近一次接受教育評鑑(含追蹤或專案評鑑)成績(含行政類、進

修(夜間)部二項成績),成績一等者每院所系科組以五分計、成績二等者每院

所系科組以二分計、成績三等(含)以下不給分,新設及未評鑑之院所系科組數

以二分計,核算各校院所系科組之均分後,再依該校均分之排序換算為級分,以

該校級分占所有學校總級分之比率核配;其級分分配比率如下:

前百分之十學校

十分

百分之十一至百分之二十五學校

八分

百分之二十六至百分之四十學校

六分

百分之四十一至百分之五十五學校

三分

百分之五十六至百分之七十學校

二分

百分之七十一至百分之八十五學校

一分

百分之八十六至百分之百學校

零分

 

再依本項績效型獎助經費之餘額,由未評鑑科技大學分配;其分配之方式以該校在其餘百分之八十績效獎助經費中核配之金額與所有未評鑑科技大學在其餘百分之八十績效獎助經費中核配之總金額比率核配。

(2)技職教育特色(占績效獎助之百分之三十五):

依下列各技職教育之特色指標核配:

學生通過技能檢定證照持有率(占技職教育特色百分之二十):

依前一學年度下學期至本學年度上學期間在籍學生獲得下列證照之總張數除以全校在籍學生總人數之比率占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之比率核配。

證照之認定及採計如下:

a.證照種類以職訓局、考選部、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環保署、直轄市、縣(市)政府等政府機關所發證照為主(政府機關委託財團法人、民間機構舉辦之認證,以政府機關為名義核發者,予以認列),並參考本部各類系適合專科學校技(藝)能優良學生甄試及甄審保送入學之相關職種對照表及本部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職業證照與專科學校類科對照表認定。

b.下列證照予以採計:

日本語能力認證書(日本國際教育協會所發證照)、證券商業務員、證券商高級業務員(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所發證照)、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投信投顧業務員(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公會所發證照)、期貨商業務員、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期貨商業務員【英文】(中華民國期貨商業公會所發證照)、大師級認證(微軟office專家認證所發證照)、國際認證考試之證照。

c.語言類科系學生英文檢定合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A2級,予以採計;B2級以上,其加權值以二倍計算。

非語言類科系學生取得英文證照A2級,加權值以二倍計算;B2級以上,其加權值以四倍計算。

d.前一學年度應屆畢業生須取得學位後,始可參與之考試,於前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取得證照者得列入計算。

各校填報時,應檢附應考資格及相關佐證文件。

e.本部委託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辦理「委辦技專校院取得民間證照認證執行計畫案」作業完成後,視其公告證照之內容進行採計。

學生參與競賽得獎件數比(占技職教育特色百分之十五):

依前一學年度下學期至本學年度上學期在籍學生以學校名義參加國際(外)、全國或其他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辦之專業技(藝)能競賽決賽得獎之件數除以所有學校總件數之比率分配,如為國際(外)競賽得獎之件數,其加權值以二倍計算,參與競賽項目須與就讀所系科相關方可認列。

僅入圍、入選或初賽得獎但決賽未得獎之件數不予採計。

學生參與業界實習時數比(占技職教育特色百分之十五):

前一學年度下學期至本學年度上學期在籍學生(含正式學程之學生,不包含教育學程之學生)參與學校校內系所開設有學分數之正式實習課程及企業界實務學習之實習時數(須正式簽約,合約內應載明參與實習之人數、就讀學制、所系科別、課程名稱、實習時數及實習期間等資料),依各校學生參與實習總時數除以全校學生總人數之比率占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之比率核配。

系科本位課程成效及就業比及(占技職教育特色百分之二十):

a.系科本位課程成效(占技職教育特色百分之十):

前一學年度各校透過產業發展、畢業生就業發展及學校自身優劣勢分析,確定系科畢業生就業之區域或全國之產業定位,進一步將其工作能力分析內容轉換為職場專業智能分析,具體訂定系科學生所應具備之核心專業能力、職場所需能力及通識能力所規劃之系科本位課程,並有業界代表參與課程規劃者,始得參與此項分配。

其分配方式為依下列指標計分加總後,依各校總分除以各校所系科總數(採用統計處資料)占所有學校總和之比率核配:

(a)系科課程小組內業界代表人數

一位至二位

一分

三位至五位

二分

六位以上

三分

(b)依系科內容分析學生就業所需能力,規劃其就業能力區分出其課程模組

一個課程模組

一分

二個課程模組

二分

三個課程模組以上

三分

(c)系科有無開設實務專題之課程(應與開設之課程模組相關)

沒有

零分

列為選修學分

一分

列為必修學分

二分

b.就業比(占技職教育特色百分之十):

以前一學年度「大專院校畢業生流向調查」之日間部畢業生實際就業人數除以前一學年度日間部畢業生人數(扣除其中繼續升學與服役中之學生人數),再依各校就業比率占所有學校比率總和之比率核配。

產學合作成效(占技職教育特色百分之二十五):

前一學年度下學期至本學年度上學期以學校名義或經由各區域產學合作中心媒合,與政府機關、公民營企業廠商或事業單位正式完成簽約之產學合作案件,其簽約經費須新臺幣五萬元(含)以上,且須納入合作學校帳戶;合約期間跨不同年度者,以合約內容中之執行起始時間為基準點,採計一次。

a.產學合作件數比(占技職教育特色百分之五):

以各校於規定期間內正式完成簽約之產學合作總件數除以所有學校產學合作總件數之比率核配。

b.產學合作金額比(占技職教育特色百分之十):

以各校於規定期間內正式完成簽約之產學合作總金額除以所有學校產學合作總金額之比率核配。

c.核准專利數及完成技術移轉或授權件數(占技職教育特色百分之十):

以各校於規定期間內以學校或校內教師(跨校合作之專利件數以發明人均分計算)已核准通過專利件數及已完成技術移轉或授權件數(須有正式簽約且技術移轉金額或授權金額須新臺幣五萬元(含)以上)之總配分,除以所有學校該項配分總和之比率核配。

其各項專利配分如下:

新型核准專利每件

一分

新式樣核准專利每件

一分

發明核准專利每件

三分

未取得專利而完成技術移轉或授權每件

五分

已取得專利並完成技術移轉或授權每件

六分

國際化成效(占技職教育特色百分之四):

前一學年度下學期至本學年度上學期內,以學校名義設有國際合作專責單位與國外教育或職業及訓練機構(不含大陸、港澳地區),進行實質之國際合作與交流。

交流類型及計分方式如下:

a.教師交流人數(占技職教育特色百分之一):

以各校於規定期間內專任教師出國講學、赴國外辦理短期研習或學校邀請國外教師來本校講學、辦理短期研習,且其講學或研習期間(不含互訪)須超過二週以上之總人數除以所有學校該項人數總和之比率核配。

b.招收外籍、雙學位及交換學生(占技職教育特色百分之二):

以各校於規定期間內招收入學時間符合資料計算期間之自費攻讀學位之外國學生(不含公費生、短期語言班學生及僑生)、本校學生出國或國外學生來本校修讀雙學位之學生及修習雙方學校學分(不含遊學取得之學分)之交換學生之總人數除以所有學校該項人數總和之比率核配。

c.辦理外語授課科目數(占技職教育特色百分之一):

以各校於規定期間內辦理外語授課總科目數除以所有學校該項科目數總和之比率核配。

外語授課科目指各校非外語科系所開設之外語科目(不含英語教學所開設之科目)、開設東南亞語言教學科目及針對外國學生開設之華文教學科目(含海外開班)。

產學攜手(占技職教育特色百分之一):

以本學年度(當年度三月十五日為基準日)各校與高職及合作企業依年級、類科特性,強調實作能力培養、切合產業需求所開設之產學攜手計畫專班學生人數除以所有學校該項人數總和之比率核配。

(3)改善師資成效(占績效獎助之百分之二十):

合格專任教師進修已取得博士學位人數(占改善師資成效百分之二十):

以各校前一學年度下學期至本學年度上學期合格專任教師進修取得博士學位之人數(須與學校完成正式在職進修簽約,切結書不得作為契約證明),除以所有學校該項人數總和之比率核配。

合格專任教師進修研習件數(占改善師資成效百分之十):

以各校前一學年度下學期至本學年度上學期合格專任教師進修學分班並取得學分證明或參加校內、外機構研習單一課程累積時數達十六小時以上之件數(國內、外研討會、協會舉辦之年會不得採計),除以所有學校該項總件數之比率核配(正在進修學位之教師與其取得學位相關之學分不採計)。

合格專任教師通過升等件數(占改善師資成效百分之二十):

依各校前一學年度下學期至本學年度上學期教師升等後之職級加權配分後,再以該校職級加權總分除以所有學校總和之比率核配;其通過升等件數不含以學位(論文)申請升等者;以技術報告升等者,其加權值以二倍計算。

各項職級加權配分如下:

教授每名

二分

副教授每名

一點五分

助理教授每名

一分

講師每名

零點五分

實務經驗或證照師資(占改善師資成效百分之十):

以各校專任教師具二年以上業界工作實務經驗或專任教師持有乙級以上之技術士證照(參照私立技專校院實務經驗及證照師資審查原則)人數除以所有學校該項人數總和之比率核配。

專任教師至業界服務(占改善師資成效百分之二十):

以各校前一學年度下學期至本學年度上學期之專任教師至業界服務(服務項目須與教師專業技能相關方可採計)並符合該校教師在外兼職辦法,與公民營企業、事業單位、各校附設機構完成簽約,每件簽約時數須達八小時以上且每小時回饋金須新臺幣五佰元以上;合約期間跨不同年度者,以簽約服務起始日為基準點,採計一次。

a.時數比(占改善師資成效百分之十):

以各校教師於規定期間內至業界服務之總時數除以所有學校教師至業界服務總時數之比率核配。

b.回饋金比(占改善師資成效百分之十):

以各校教師於規定期間內至業界服務之總回饋金除以所有學校教師至業界服務之總回饋金之比率核配。

產學合作教學(占改善師資成效百分之二十):

前一學年度下學期至本學年度上學

期,學校邀請具產業實務之業界教師與專任教師共同開設之課程,其中業界教師

及專任教師授課時數須各占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含)以上(不含政府機關補助之

相關課程)。

依業界教師上課之總時數占所有學校總和之比率核配此項百分之五

十;再依各校開課科目數占所有學校總和之比率核配此項百分之五十。

(4)經費支用及執行績效(占績效獎助之百分之二十):

依前一年度整體發展經費訪視之成績分配核算(百分之七十):

成績未達六十分者為不合格,不得參與此項經費分配。

依各校編列之整體發展經費支用計畫書(不含計畫型獎助)之成績核算(百分之三十):

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予以評比,成績未達六十分者為不合格,不得參與此項經費分配。

因特殊情況(如績效獎助經費被凍結)未能即時於規定時間內提報者,成績暫以六十分核計,並應補提計畫,未提計畫者不予核配。

前二細目成績合格之學校,依該校兩項成績之排序換算為級分後,以該校級分占所有合格學校總級分之比率分別核配,級分分配比率如下:

前百分之二十學校

七分

百分之二十一至百分之四十學校

五分

百分之四十一至百分之六十學校

三分

百分之六十一至百分之八十學校

二分

百分之八十一至百分之百學校

一分

 

(5)會計行政成績(占績效獎助之百分之五):

依各校前一年度會計行政成績分配核算,分數未達六十分者為不合格,不得參與此項分配。

成績合格之學校,依該校成績之排序換算為級分後,以該校級分占所有合格學校總級分之比率核配,級分分配比率如下:

前百分之二十學校

七分

百分之二十一至百分之四十學校

五分

百分之四十一至百分之六十學校

三分

百分之六十一至百分之八十學校

二分

百分之八十一至百分之百學校

一分

(三)獎補助經費扣減原則:

1.學校如有重大缺失,由本部「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依下列規定決議扣減及凍結全部或部分獎補助經費:

(1)資料惡意填報不實,全額扣減績效獎助及補助經費,並依法究辦。

(2)會計師財務查核報告未出具無保留意見者;或近一年學校因財務困難積欠教職員工薪資達三個月以上者,全額扣減績效獎助及補助經費。

(3)師資員額最低要求不符本部輔導私立技專校院提昇師資素質實施要點之生師比及專任師資結構之規定,扣減績效獎助經費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並全額凍結補助經費及扣減後之績效獎助。

(4)校務財務違失案,扣減績效獎助經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5)校地案未處理完峻、已購地未取得所有權與未報部核定先行購置或處分土地,扣

減績效獎助經費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

(6)董事會運作缺失,扣減績效獎助經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7)校長資格不符,扣減績效獎助經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8)會計主任資格不符,扣減績效獎助經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9)行政缺失,扣減績效獎助經費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

(10)辦理招生事務違失,扣減績效獎助經費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

(11)獎補助經費支用不符規定,扣減績效獎助經費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12)若情節嚴重或有連續年度相同違失之情事,得加重其扣減比例。

2.新改制專科學校或新設立之學校若有以上重大缺失,得依前款各目事由情節之輕重扣減或凍結補助經費。

3.學校有第一款各目事由之一,致本部扣減或凍結其獎補助經費者,應於收到本部正式公文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部提出申覆,由審議小組再行審議,逾期者不予受理。

但受凍結獎補助經費之學校於次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改善缺失並報本部備查者,得於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相關佐證資料再報本部審議,逾期者凍結之獎補助經費不予核撥。

4.審議小組之組成、職掌及權責規定如下:

(1)審議小組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及本部有關人員八人至十五人組成。

(2)負責審議各校之重大缺失依「獎補助扣減原則」扣減或凍結獎補助經費之百分比。

(3)各項獎補助款經費核配如有不合理之情形,審議小組得依循公平、公正之原則作適當調整。

(4)負責審議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之相關事項。

四、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與使用本項獎補助經費(不含計畫型獎助經費,以下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學校須自籌本項獎補助經費十分之一以上額度為配合款。

2.各校應成立專責小組負責規劃學校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支用計畫,成員應包括各科系(含共同科)代表,由各科系自行推舉產生。

但除校長外,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不得擔任之。

3.各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彙整次年度經費支用計畫連同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專責小組會議紀錄(含簽到單)、經費稽核委員名單、請採購規定與作業流程等資料各一份報本部審查。

4.修正後經費支用計畫書應於收到本部審查意見一個月內報本部備查。

5.報部申請項目不變,規格、數量及細項改變者,應經由專責小組會議通過,其會議紀錄(含簽到單)、變更項目對照表及理由應存校備查。

如申請之項目名稱變更者,其會議紀錄(含簽到單)、變更項目對照表及理由應報本部備查。

6.購置之儀器設備應納入電腦財產管理系統,其使用年限及報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備查。

7.各校應參考政府採購法由總務單位負責訂定校內請、採購規定及作業流程,經校務會議、董事會通過後,據以執行本項獎補助經費,並由經費稽核委員會負責監督。

8.各項採購單價請參照中央信託局聯合採購標準,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應上網公開招標,經費稽核委員會小組成員應迴避參與相關採購程序。

9.本項獎補助經費使用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獎補助經費之分配(不含自籌款)應區分為資本門及經常門,各占總預算(不含計畫型獎助)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經費之使用應依據各校支用計畫所編列為準,如有特殊需求應專案報核並明列於支用計畫中。

(三)本項獎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興建校舍工程建築(亦不得支用於興建建築貸款利息補助)。

但因重大天然災害及不可抗力因素所致需修繕之校舍工程,於支用計畫中敘明理由並報部核准後,得於資本門經費百分之五十內勻支,未經報核不得支用;其因重大天然災害所需修繕之校舍工程得優先支用本項獎補助經費。

(四)本項資本門獎補助經費應優先支用於教學儀器設備,各所系科中心之教學及研究等設備至少占資本門經費百分之六十;圖書館自動化及圖書期刊、教學媒體等設備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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