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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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的决策部署,督促和推动设区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建成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马山县、横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区设区市生活垃圾分类考核工作,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采取季度测评、年度综合考核的形式开展。

季度测评是由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细则对各设区市上一季度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测评。

年度综合考核是由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细则,综合全年各季度测评结果,对各设区市全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第五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材料核查和实地抽查、暗访。

材料核查的重点为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实地抽查、暗访的重点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

第六条 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前,各设区市报送上一季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

每年4月、7月、10月底前,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各设区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报送材料评分及实地抽查项目评分,综合两项评分完成全区季度测评工作,形成季度测评结果。

每年12月15日前,各设区市报送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

年底前,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全年工作情况完成全区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形成年度综合考核结果。

第七条 考核结果采取计分制,具体分值设定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年度综合考核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年度综合考核得分=第一季度得分×25%+第二季度得分×25%+第三季度得分×25%+第四季度得分×25%

第八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发现瞒报、谎报或造假情况的,扣除相应分数;情况严重的,经报请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当季测评或年度综合考核成绩,并进行通报。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报请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通报考核情况。

同时,将考核结果报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情况,对工作推进有力、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表扬;对连续两个季度考核排名末位的,督促及时整改,并对各设区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启动约谈程序。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综合考核成绩与自治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挂钩,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上一年度综合考核成绩作为自治区文明城市创建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设区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细则(暂行)

附件

设区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细则(暂行)

序号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考核形式

1

体制机制建设

16

1.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情况(3分)

设区市:

市、区两级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的得3分;市本级与所辖城区数量在3个以上(含3个)的,每发现市本级或一个区未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的,扣1分,扣完为止;市本级与所辖城区数量在3个以内的,按未完成个数占3分的比例情况相应扣减分值。

县:

成立县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专职机构得3分。

材料核查

实地抽查

2. 制定实施方案或年度工作计划情况及执行情况(4分)

未制定实施方案或未建立年度工作计划的不得分;实施方案或年度工作计划中所设定的目标任务低于自治区下达目标的不得分;按照实施方案或年度工作计划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得4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

材料核查

3. 建立稳定持续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情况(5分)

设区市:

市将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等经费纳入本年度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得1分,并对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运处理存在资金缺口的部分给予补助的,每有一类得0.5分,满分2 分;各城区将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等经费纳入本年度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并对各类垃圾收运处理存在资金缺口的部分给予补助的得2 分,有城区未纳入情况的按纳入比例得分。

县:

将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等经费纳入本年度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的得1分,并对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运处理存在资金缺口的部分给予补助的,每有一类得1分,满分4分。

材料核查

4. 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挂钩的收费制度并有效实施情况(4分)

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挂钩的收费制度的得2分;有效实施的得2分。

材料核查

2

示范片区建设

24

1. 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和示范点建设目标任务,并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建设任务情况(4分)

按照自治区下达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示范区标准等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示范点建设目标任务,目标任务数量达到要求的得1分;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得3分,未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

材料核查

2. 示范片区基础台账建立情况(3分)

规范建立示范片区基础台账,按比例得分。

台账内容包括:

各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合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责任主体;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作业形式、作业时间等;各类垃圾的数量、分类准确率(核查1个示范片区)。

材料核查

3. 已实施垃圾分类的居民户数占全市示范片区、示范点总居民户数的比例(4分)

已实施垃圾分类的示范片区、示范点居民户数占比达到全市(县)示范片区、示范点总居民户数20%的得1分;低于20%不得分,每递增10%加0.5分。

材料核查

4. 示范片区、示范点范围内公共机构,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景区、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情况(3分)

示范片区、示范点范围内公共场所达标覆盖率达到100%的得3分,(随机抽查2家公共机构)检查过程中每发现1个未达标的公共场所扣1分。

实地抽查

5. 示范片区、示范点范围内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情况(3分)

示范片区、示范点范围内相关企业覆盖率达到100%的得3分,(随机抽查2家企业)检查过程中每发现1个未达标的企业扣1分。

实地抽查

6.住宅小区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情况(3分)

示范片区、示范点范围内住宅小区覆盖率达到100%的得3分,(随机抽查2个小区)检查过程中每发现1个未达标的住宅小区扣1分。

实地抽查

7. 其他垃圾中有无混入厨余垃圾、有害垃圾情况(4分)

发现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每处扣0.5分(抽查上述6个样点中各1处投放点)。

实地抽查

3

设施建设

19

1. 示范片区、示范点各类垃圾投放设施标识清楚,投放设施完备(3分)

标识清楚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占总垃圾投放设施数量比例,比例达到50%、70%、90%的,分别得1分、2分、3分(抽查上述6个示范片区样点内的垃圾投放设施)。

实地抽查

2. 各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完备,统一标识(3分)

未配备各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不得分;分类运输车辆配备满足分类示范片区、分类示范点分类需要的得1分;与实行垃圾分类区域的垃圾产生量相匹配的得2分;与全市建成区垃圾产生量匹配的得3分(各类运输车辆共抽查6辆)。

每发现1辆分类运输车辆未按标准统一标识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实地抽查

3. 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完备(6分)

无厨余垃圾处理设施且无相关项目立项文件的不得分;无厨余垃圾处理设施,但有相关项目立项文件或有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在建项目的得1分;厨余垃圾处理设施长期持续投入使用的得2分。

厨余垃圾处理能力占生活垃圾总处理能力比例达到10%、15%、20%、25%的,分别得1分、2分、3分、4分。

材料核查

4. 配套建设有害垃圾暂存点(3分)

无有害垃圾暂存点或未投入使用的不得分;配套有害垃圾暂存点且投入使用的得3分,有害垃圾暂存点不满足存贮需求的扣1分,已投入使用但未按要求建立台账的扣1分。

实地抽查

5. 大件垃圾、可回收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完备(4分)

无大件垃圾处理设施且无相关项目立项文件的不得分;无大件垃圾处理设施但有相关项目立项文件或有大件垃圾处理设施在建项目的得1分,大件垃圾处理设施投入使用的得2分。

全市建成区可回收物回收站点布局合理,收集、运输能力和垃圾产生量基本匹配的得1分;设施处理能力和垃圾产生量基本匹配的得1分。

材料核查

4

分类作业

13

1. 有害垃圾运输管理规范(3分)

制定有害垃圾运输管理制度的得1分。

规范转移运输有害垃圾的得2分。

转移运输没有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的扣0.5分(抽查1家服务企业台账);运输过程泄露,污染环境的每1例扣0.5分,有害垃圾交由无资质单位运输的不得分。

材料核查实地抽查

2. 可回收物回收及时、规范运行(3分)

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健全,相关企业手续完备、运行管理规范的得1分;可回收物台账清晰完整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材料核查

3. 厨余垃圾投放收运规范,投放点干净整洁(4分)

厨余垃圾未实现单独收运、日产日清的不得分;规范转运厨余垃圾的得4分(抽查上述6个示范片区样点的运输),没有由厨余垃圾专用车辆运输的扣1分;运输车辆密封不严或存在二次污染的每台车辆扣0.5分(随机抽查2辆);沿途抽查投放点脏乱的,每处扣0.2分,扣完为止。

厨余垃圾交由无资质单位运输的不得分。

实地抽查

4. 成立垃圾分类督导队伍并开展现场督导工作(3分)

各公共机构、相关企业的垃圾分类督导员不少于1人,各住宅小区每300户至少配备1名督导员,不足300户的按配备1名督导员计算。

每个样点配备督导员人数不足的扣0.5分,扣完为止(抽查上述示范片区的6个样点单位)。

实地抽查

5

组织动员

8

1. 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基层党建工作(2分)

将垃圾分类知识纳入辖区每季度党建学习工作,与“三会一课”、党员集中活动日等党建活动融合在一起,未开展的不得分,已开展的按开展活动比例计算得分(抽查上述示范片区的6个样点单位)。

材料核查

实地抽查

2. 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实施垃圾分类工作(2分)

设区市:

采用在线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垃圾分类投放能力测试,每季度随机抽查5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答题得分比例计算得分。

主要测试内容为广西地方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附录A。

县:

每季度随机抽查5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答题得分比例计算得分。

实地抽查

3.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培训情况(2分)

采用在线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垃圾分类投放能力测试,每季度随机抽查示范片区范围内的1家公共机构的5位职工,按答题得分比例计算得分。

主要测试内容为广西地方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附录A。

实地抽查

4.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宣传基地情况(2分)

可依托当地现有宣教基地,增加垃圾分类相关宣传内容。

每个设区市、县至少设立1个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场所相对固定、有宣教设备、有宣讲人员、有宣传资料)的得1分,平均每月开展1次参观活动及以上的得1分。

实地抽查

6

教育工作

10

1. 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在全市建成区推广情况(4分)

未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育内容的不得分;在全市、县建成区占比达到30%、50%、70%、90%的,分别得1分、2分、3分、4分。

随机抽查4所各阶段学校的1个班级进行核实,发现 1 所学校未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育内容的扣 1分,扣完为止。

实地抽查

2. 使用幼儿园、小学、中学版生活垃圾分类科普知识手册情况(3分)

按幼儿园、小学、中学三个阶段,每有1所学校不使用生活垃圾分类科普知识手册的扣1分,满分3分(抽查以上4所学校中各1个班级进行核实)。

实地抽查

3. 开展学校、家庭、社区互动实践活动情况(3分)

各中小学、幼儿园每学期至少开展 1 次家校互动或联动社区互动实践活动,开展1次的得1分,开展2次及2次以上的得3分,未开展不得分(抽查以上4所学校中各1个班级进行核实,此项第2、4季度抽查,第1、3季度以满分计)。

实地抽查

7

公共机构

5

1. 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达标覆盖率情况(3分)

市城区公共机构、县直机关未100%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参考标准》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随机抽查包括第六项4所学校和其他4家公共机构,每发现1家未达标的扣1分,扣完为止。

实地抽查

2. 分类设施配备情况(2分)

公共机构未按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完成年度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备任务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随机抽查4家公共机构)。

材料核查

实地抽查

8

宣传工作

3

1. 在当地主流媒体开展宣传活动情况(2分)

未在当地主流媒体开展宣传的不得分;平均每月开展1次的得0.5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次加0.5分,满分2分。

材料核查

2. 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情况(1分)

设区市:

每季度开展1次市级主题宣传活动的得1分。

县:

每季度开展1次县级主题宣传活动的得1分。

材料核查

9

信息报送

2

1. 按时报送材料或信息(1分)

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前报送上季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每年12月的15日前报送当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以及本办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或信息,不按要求报送或报送不及时的不得分。

材料核查

2. 报送材料内容详实,数据准确(1分)

报送内容缺项和不准确的不得分。

材料核查

10

加减分项

加分项

1. 工作中有创新性举措(2分)

各市分类办可推荐本地区创新性举措案例,每季度由本办组织各市分类办参加网上投票,评选出前三名,第一名加2分,第二名加1.5分,第三名加1分。

材料核查

2.党委、政府一把手亲自挂帅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3分)

设区市:

一位市党委、政府一把手亲自挂帅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的加1分,两位市党委、政府一把手亲自挂帅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的加3分。

县:

一位县党委、政府一把手亲自挂帅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的加1分,两位县党委、政府一把手亲自挂帅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的加3分。

材料核查

3.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法规立法工作并颁布实施情况(2分)

设区市:

已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地方立法工作的加1分;已颁布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法规的加2分。

县:

不参与此项考核。

材料核查

4. 开展公共机构厨余垃圾就地资源化项目建设情况(2分)

在日就餐人数达1000人以上的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机构组织安装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且长期持续投入使用的加2分。

实地抽查

减分项

1 被主流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或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2分)

同一事项被曝光并经查实或被通报批评的,每次减2分。

材料核查

2. 发现弄虚作假的

发现弄虚作假情况的扣除相应考核项分数,严重的取消考核成绩并通报批评。

材料核查

实地暗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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