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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90

实施日期:

1991年8月1日

第四章道路横断面设计

第二节横断面布置

第4.2.1条道路的横断面型式有单幅路、双幅路、三幅路及四幅路。

第五节路侧带宽度及人行道铺装结构

第4.5.3条人行道铺装结构设计应贯彻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材料及工业废渣的原则,并考虑施工最小厚度。

人行道铺装面层应平整、抗滑、耐磨、美观。

基层材料应具有适当强度。

处于潮湿地带及冰冻地区时,应采用水稳定性好的材料。

大型商店、大型公共文化机构、名胜古迹、公园、广场等附近和游览区道路的人行道面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注意美观。

车辆出入口处人行道铺装的结构和厚度应根据车辆荷载确定。

第六节分车带

第4.6.1条分车带按其在横断面中的不同位置与功能分为中间分车带(简称中间带)及两侧分车带(简称两侧带)。

分车带由分隔带及两侧路缘带组成。

分车带形式见图4.6.1。

分车带最小宽度及侧向净宽等见表4.6.1。

第五章平面与纵断面设计

第一节平面设计

第5.1.11条视距的规定如下:

一、道路平面、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5.1.11-1规定值。

寒冷积雪地区应另行计算。

二、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

其值为表5.1.11-1中停车视距的两倍。

三、对于凸形竖曲线和立交桥下凹形竖曲线等可能影响行车视距,危及行车安全的地方,均需验算行车视距。

验算时,物高为0.1m;目高在凸形竖曲线时为1.2m,在桥下凹形竖曲线时为1.9m。

四、平曲线内侧的边坡、建筑物、树木等均不应妨碍视线应按横净距绘制包络线,包络线与路面边缘之间的障碍物应予清除。

视距横净距计算公式见表5.1.11-2。

第三节平面线形与纵断面线形的组合

第5.3.1条道路线形组合应满足行车安全、舒适以及与沿线环境、景观协调的要求,并保持平面、纵断面两种线形的均衡,保证路面排水通畅。

第5.3.2条线形组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视觉上自然地引导驾驶员的视线。

平曲线起点应设在凸形竖曲线顶点之前。

急弯、反向曲线或挖方边坡均应考虑视线的诱导,避免遮断视线。

第六章道路与道路交叉

第一节设计原则与规定

第6.2.5条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应清除。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见图6.2.5-1及图6.2.5-2。

第二节平面交叉

第6.2.5条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应清除。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见图6.2.5-1及图6.2.5-2。

第6.2.11条环形平面交叉基本要素与要求如下:

二、环道的布置和宽度

3.中心岛上不应布置人行道。

环道外侧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各交汇道路中的最大人行道宽度。

第三节立体交叉

第6.3.7条立体交叉范围内的视距除应符合第5.1.11条的规定外,尚应对不设集散车道的立体交叉匝道出入口处平面及竖向视距进行验算,并应避免立体交叉桥的栏板遮挡驾驶员视线。

第6.3.8条两个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之间的最小净距见表6.3.8。

第6.3.9条立体交叉范围内相邻匝道口之间的最小净距见表6.3.9和图6.3.9。

第七章道路与铁路交叉

第7.2.7条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道口,在距道口停止线相当于该路的停车视距,并不小于50m处,应能看到两侧各不小于表7.2.7规定道口侧向视距sc处的火车,见图7.2.7。

第十一章广场与停车场

第一节城市广场

第11.1.1条城市广场按其性质、用途及在道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交通广场、纪念性广场与商业广场等五类。

有些广场兼有多种功能。

第11.1.2条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性质、功能和用地范围,结合交通特征、地形、自然环境等进行广场设计,并处理好与毗连道路及主要建筑物出入口的衔接,以及和四周建筑物协调,注意广场的艺术风貌。

广场应按人流、车流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等设施,并采用交通标志与标线指示行车方向、停车场地、步行活动区。

第11.1.3条各类广场的功能与设计要求如下:

一、公共活动广场主要供居民文化休息活动。

有集会功能时,应按集会的人数计算需用场地,并对大量人流迅速集散的交通组织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各类车辆停放场地进行合理布置和设计。

二、集散广场应根据高峰时间人流和车辆的多少、公共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的位置,结合地形,合理布置车辆与人群的进出通道、停车场地、步行活动地带等。

飞机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与长途汽车站等站前广场应与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下铁道的站点布置统一规划,组织交通,使人流、客货运车流的通路分开,行人活动区与车辆通行区分开,离站、到站的车流分开。

必要时,设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大型体育馆(场)、展览馆、博物馆、公园及大型影(剧)院门前广场应结合周围道路进出口,采取适当措施引导车辆、行人集散。

三、交通广场包括桥头广场、环形交通广场等,应处理好广场与所衔接道路的交通,合理确定交通组织方式和广场平面布置,减少不同流向人车的相互干扰,必要时设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四、纪念性广场应以纪念性建筑物为主体,结合地形布置绿化与供瞻仰、游览活动的铺装场地。

为保持环境安静,应另辟停车场地,避免导入车流。

五、商业广场应以人行活动为主,合理布置商业贸易建筑、人流活动区。

广场的人流进出口应与周围公共交通站协调,合理解决人流与车流的干扰。

第11.1.4条在广场通道与道路衔接的出入口处,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第11.1.5条广场竖向设计应根据平面布置、地形、土方工程、地下管线、广场上主要建筑物标高、周围道路标高与排水要求等进行,并考虑广场整体布置的美观。

广场排水应考虑广场地形的坡向、面积大小、相连接道路的排水设施,采用单向或多向排水。

广场设计坡度,平原地区应小于或等于1%,最小为0.3%;丘陵和山区应小于或等于3%。

地形困难时,可建成阶梯式广场。

与广场相连接的道路纵坡度以0.5~2%为宜。

困难时最大纵坡度不应大于7%,积雪及寒冷地区不应大于6%,但在出入口处应设置纵坡度小于或等于2%的缓坡段。

第二节停车场

第11.2.1条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公用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两类。

本节规定适用于公用停车场的设计。

专用停车场的设计可参照使用。

第11.2.2条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分布。

在大型公共建筑、重要机关单位门前以及公共汽车首、末站等处均应布置适当容量的停车场。

大型建筑物的停车场应与建筑物位于主干路的同侧。

人流、车流量大的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宜按分区就近原则,适当分散安排停车场。

对于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可适当集中安排停车场。

第11.2.3条公用停车场的规模应按照服务对象的要求、车辆到达与离去的交通特征、高峰日平均吸引车次总量、停车场地日有效周转次数,以及平均停放时间和车位停放不均匀性等因素,结合城市交通发展规划确定。

第11.2.4条公用停车场的停车区距所服务的公共建筑出入口的距离宜采用50~100m。

对于风景名胜区,当考虑到环境保护需要或受用地限制时,距主要入口可达150~200m;对于医院、疗养院、学校、公共图书馆与居住区,为保持环境宁静,减少交通噪声或废气污染的影响,应使停车场与这类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距离。

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远离交叉口;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隧引道处。

出入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铁路道口的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30m。

距人行天桥应大于或等于50m。

停车场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以指明场内通道和停车车位。

第11.2.5条停车场平面设计应有效地利用场地,合理安排停车区及通道,便于车辆进出,满足防火安全要求,并留出布设附属设施的位置。

第11.2.6条停车场采用的设计车型及外廓尺寸见表11.2.6。

设计时应以停车场停车高峰时所占比重大的车型为设计车型。

如有特殊车型,应以实际外廓尺寸作为设计依据。

第11.2.7条停车位面积应根据车辆类型、停放方式、车辆进出、乘客上下所需的纵向与横向净距的要求确定。

车辆停放的纵、横向净距见表11.2.7。

有残疾人使用停车场时,应按照现行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进行设计。

第11.2.8条停车场车辆停放方式按汽车纵轴线与通道的夹角关系,有平行式、斜列式(与通道成30°、45°、60°角停放)、垂直式三种,见图11.2.8。

按车辆停发方式的不同,有前进停车、前进发车;前进停车、后退发车;后退停车、前进发车等三种。

停车场所需通道宽度、单位停车面积及有关尺寸见表11.2.8。

停车场总面积除应满足停车需要外,还应包括绿化及附属设施等所需的面积。

第11.2.9条停车场内车位布置可按纵向或横向排列分组安排,每组停车不应超过50veh。

各组之间无通道时,亦应留出大于或等于6m的防火道。

停车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净距宜大于10m;条件困难或停车容量小于50vch时,可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通道的宽度宜采用9~10m。

停车场出入口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见图11.2.9,并设置交通标志。

第11.2.10条停车场的竖向设计应与排水设计结合,最小坡度与广场要求相同,与通道平行方向的最大纵坡度为1%,与通道垂直方向为3%。

第11.2.11条自行车停车场应结合道路、广场和公共建筑布置,划定专门用地,合理安排。

自行车的外廓尺寸见第2.3.2条。

自行车的停放方式有垂直式和斜列式两种,见图11.2.11。

平面布置可按场地条件采用单排或双排排列。

所需停车带宽度、通道宽度及单位停车面积见表11.2.11.

第11.2.12条自行车停车场的规模应根据所服务的公共建筑性质、平均高峰日吸引车次总量,平均停放时间、每日场地有效周转次数以及停车不均衡系数等确定。

第11.2.13条自行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

出入口宽度应满足两辆车同时推行进出,一般为2.5~3.5m。

场内停车区应分组安排,每组场地长度以15~20m为宜。

第11.2.14条场地铺装应平整、坚实、防滑。

坡度宜小于或等于4%,最小坡度为0.3%。

停车区宜有车棚、存车支架等设施。

第11.2.15条机动车停车场与自行车停车场照明见第14.4.5条。

第三节公共交通首末站

第11.3.1条公共交通首末站除满足车辆停放及掉头所需场地外,还应考虑工作人员工作与休息设施所需面积。

第十二章道路排水

第一节道路地面水的排除

第12.1.6条广场、停车场地面水排除的规定如下:

一、广场、停车场的排水方式应根据铺装种类、场地面积和地形等因素确定。

广场、停车场单向尺寸大于或等于150m,或地面纵坡度大于或等于2%且单向尺寸大于或等于100m时,宜采用划区分散排水方式。

广场、停车场周围的地形较高时,应设截流设施。

二、广场、停车场宜采用雨水管道排水,并避免将汇水线布置在车辆停靠或人流集散的地点。

雨水口应设在场内分隔带、交通岛与通道出入口汇水处。

三、停车场的修车、洗车污水应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道,不得流入树池与绿地。

第二节道路地下水的排除

第12.2.1条常年地下水位接近或高于路槽底时,应采用隔离层、封闭层等隔水措施,以隔断地下水的补给,并通过暗沟将水排出路基以外。

路基含水量过高时,可采用盲沟加排水层吸收、汇集、拦截流向路基的地下水,盲沟、排水层与土基相接处应设置土工织物,保持常年应用不被污染,保证路基处于干燥状态,具有足够的强度与稳定性。

排水出路力求自流,或采用竖井潜流下渗,必要时可设泵站提升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或天然水体。

第12.2.2条设置盲沟的规定如下:

一、应根据当地材料、土质等条件选用盲沟类型,如乱石盲沟、多孔管盲沟、无砂管盲沟或瓦管盲沟等。

二、纵向盲沟平行于道路中线设置,可根据道路宽度决定设置一条或两条;横向盲沟宜与道路中线成45°~90°角,间距为10~20m。

三、盲沟应设置土工织物或粒料反滤层。

四、地下水流量应根据含水层的宽度和长度,水流有无压力,层流或紊流,补给情况以及盲沟的位置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12.2.3条道路侧向有局部渗水时,可用截流的方法,截断来水,并引至排水系统。

第十三章道路绿化

第一节设计原则与规定

第13.1.1条道路绿化指路侧带、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立体交叉、平面交叉、广场、停车场以及道路用地范围内的边角空地等处的绿化。

道路绿化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城市性质、道路功能、自然条件、城市环境等,合理地进行设计。

第13.1.2条道路绿化设计应结合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城市美化等要求,选择种植位置、种植形式、种植规模,采用适当树种、草皮、花卉。

第13.1.3条道路绿化应选择能适应当地自然条件和城市复杂环境的乡土树种。

选择树种时,要选择树干挺直、树形美观、夏日遮阳、耐修剪、能抵抗病虫害、风灾及有害气体等的树种。

第13.1.4条道路绿化设计应处理好与道路照明、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关系。

第二节绿化种植要求与标准

第13.2.1条道路绿化设计应综合考虑沿街建筑性质、环境、日照、通风等因素,分段种植。

在同一路段内的树种、形态、高矮与色彩不宜变化过多,并做到整齐规则和谐一致。

绿化布置应乔木与灌木、落叶与常绿、树木与花卉草皮相结合,色彩和谐,层次鲜明,四季景色不同。

第13.2.2条绿化宽度宜为红线宽度的15~30%。

对游览性道路、滨河路及有美化要求的道路可提高绿化比例。

第13.2.3条分隔带与路侧带上的行道树的枝叶不得侵入道路限界。

弯道内侧及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最外侧机动车车道中线处路面标高1m的树木。

弯道外侧应加密种植以诱导视线。

快速路的中间分隔带上不宜种乔木。

第13.2.4条植树的分隔带最小宽度为1.5m,较宽的分隔带可考虑树木、草皮、花卉等综合布置。

当人流、车流较多或两侧有大型建筑物时,应采用既隔离又通透的开敞式种植。

第13.2.5条郊区道路应根据各路段地势、土壤等分段种植。

种植方式避免单调。

在通往风景区的游览性道路及有美化要求的重要路段要加强绿化,反映城市特色。

在填方或挖方地段可在路堤或路堑边坡上种植草皮,在不影响视线地段可种灌木。

第13.2.6条在道路平面、纵断面与横断面设计时应注意保护古树名木。

对现有树木、树林等应注意保存,以改善沿路环境,并应将沿线风景点组织到视野范围内。

第13.2.7条环形交叉口中心岛的绿化应在保证视距的前提下进行诱导视线的种植,并与城市景观结合,体现城市特点。

第13.2.8条根据互通式立体交叉各组成部分的不同功能进行绿化设计。

沿变速车道及匝道应种植诱导视线的树木,并保证视距。

此外应充分列用匝道范围内平缓的坡面布置草坪,点缀有观赏价值的常绿树、灌木、花卉等。

第13.2.9条广场绿化应根据广场的性质、规模及功能进行设计。

结合交通导流设施,可采用封闭式种植。

对于休憩绿地可采用开敞式种植,并可相应布置建筑小品、坐椅、水池和林荫小路。

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不宜少于广场总面积的25%。

交通广场绿化必须服从交通组织的要求,不得妨碍驾驶员的视线,可用矮生常绿植物点缀交通岛。

集散广场可用绿化分隔广场空间以及人流与车流。

集中成片绿地宜为总面积的10~25%;民航机场前与码头前广场集中成片绿地可为总面积的10~15%。

纪念性广场应利用绿化衬托主体、组织前景、创造良好环境。

第13.2.10条停车场绿化应有利于汽车集散、人车分隔、保障安全、不影响夜间照明,并应考虑改善环境,为车辆遮阳。

停车场绿化布置可利用双排背对车位的尾距间隔种植乔木,树木分枝高度应满足车辆净高要求。

停车位最小净高:

微型和小型汽车为2.5m;大、中型客车为3.5m;载货汽车为4.5m。

此外还应充分利用边角空地布置绿化。

风景区停车场应充分利用原有自然树木遮阳,因地制宜布置车位。

第13.2.11条靠车行道的行道树应满足侧向净宽的要求。

株距4~10m,绿化带净宽度见表13.2.11。

树池宜采用方形,每边净宽大于或等于1.5m;采用矩形时,净宽与净长宜大于或等于1.2×1.8m。

第三节绿化与照明、交通设施等的关系

第13.3.1条绿化不应遮挡路灯照明,当树木枝叶遮挡路灯照明时,应合理修剪。

第13.3.2条在距交通信号灯及交通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停车视距范围内,不应有树木枝叶遮挡。

第13.3.3条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路树树冠的最小垂直距离见表13.3.3。

第13.3.4条树木中心与地下管线外缘最小水平距离见表13.3.4。

第十四章道路照明

第一节设计原则与规定

第14.1.1条道路及特殊地点应有照明设施,以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率,防止犯罪活动。

并对美化城市环境产生良好效果。

第14.1.2条道路照明设施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省能源、维修方便、技术先进。

第14.1.3条道路照明设计除执行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部门的现行有关标准或规范的规定。

第三节道路照明设施

第14.3.5条灯具选择的规定如下:

一、道路照明灯具应配光合理,效率高,机械强度高,耐高温、耐腐蚀性好、重量轻、美观、安装维修方便,并具有防水、防尘性能。

二、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车行道应采用功能性灯具。

禁止机动车通行的商业街道、人行地道或艺术效果要求高的特殊场所可采用具有较高机械强度的装饰性灯具或兼顾功能性和装饰性的灯具。

第四节特殊地点的照明

第14.4.4条广场照明设计应根据广场性质、夜间人流、车辆集散活动规模、路面铺装材料以及绿化布置等情况分别采用双侧对称布灯、周边式布灯等常规照明或高杆照明。

广场通道、出入口与人群集中活动区的照明水平及均匀度应略高于与其衔接的道路。

第14.4.5条停车场根据使用要求,夜间车辆进出的频繁程度,合理设置照明。

照明要求与布灯方式见第14.4.4条。

第14.4.12条高杆灯照明设计规定如下:

一、高杆灯照明是指灯具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照明。

在主要道路上的复杂汇合点,大型立体交叉,大型广场,大型公共停车场等可采用高杆照明。

二、高杆灯具的排列方式有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等三种。

平面对称排列方式适用于宽直的道路,可采用普通截光型路灯灯具。

安装高度与间距之宜采用1∶3,不应超过1∶4。

径向对称排列方式适用于道路布置紧凑的立体交叉和要求式样美观、照明均匀的大面积广场,宜采用泛光灯具。

安装高度与间距之比宜采用1∶4,不应超过1∶5。

非对称排列方式适用于复杂交叉口,应采用泛光灯具。

安装高度与间距之比可适当放宽。

三、高杆灯位置应满足布光要求,避免或减弱眩光,避免发生撞杆事故,保证行车安全。

第十六章地下管线与地上杆线

第一节地下管线

第16.1.1条地下管线设计原则如下:

一、地下管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下管网规划,既应节约用地,又应近远期结合,为远期扩建留有余地。

二、对各种管线应全面规划、综合设计、合理确定其位置与标高。

三、地下管线应与道路中线平行,分配管线应敷设在支管线较多的同侧,同一管线不应从道路的一侧转到另一侧,以免多占位置并增加管线间的交叉。

五、各种管线与建筑物、树木、杆柱、缘石、其他管线间的水平距离和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应符合各专业有关规定。

第16.1.2条重要交叉口(包括立体交叉)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

第16.1.3条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综合管道: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设施复杂、埋设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配合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大规模工程的修建;

二、重要广场、交叉口;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交叉处;

四、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

综合管道的埋设深度与结构强度应满足道路施工荷载与路面行车荷载的要求。

其出入口与通风设施的地面建筑应满足道路建筑限界要求,并注意街景美观。

第16.1.4条旧路扩建时,管线应按规划位置敷设。

当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且水平净距及垂直净距等又不符合有关技术规定时,应结合城市建设逐步改建使其符合规划要求。

第16.1.5条各种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与结构强度应满足道路施工荷载与路面行车荷载的要求。

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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