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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中期检查的规定

中国科学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

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中期检查的规定

研究生论文工作中期检查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培养质量,实行淘汰制的保证。

中期检查将对研究生德、智、体各方面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

一、研究生论文工作中期检查时间:

一般在第五学期进行,即每年的10-11月。

二、中期检查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重点对科研能力的考核。

三、中期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1.自我总结:

a、是否进入实质性论文工作阶段,做了哪些工作,进展如何?

b、取得了哪些阶段性成果或结果(新发现、新工艺、创新性工作等);c、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拟解决途径;d、今后打算及预计完成日期。

2.导师评议:

导师根据学生的思想品德表现、学习成绩、科研工作能力和论文进展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并签署意见。

3.专家小组考核:

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学科小组成员组成考核专家小组,学生报告10-15分钟,专家小组提出问题,并针对学生的具体情况写出评议意见。

四、中期检查结果及意见将反馈给导师和学生,并在所内公布。

五、对论文工作进展顺利,成绩突出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并且可优先推荐参加各种奖学金(院设奖学金等、武汉研究生教育基地优秀研究生奖)评选。

六、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限其在6个月内重新做中期考核报告,如再不合格,将按退学处理。

七、未进行中期检查者,不得提出答辩申请。

 

二00四年十一月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

(2001年11月16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

评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单位为原有学位授权的研究所、研究院、中心、台、站等,以下简称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暂行条例》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招收录取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和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

 

第三条研究生院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培养单位培养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统一授予学位。

 

第四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德良好,并具有规定学术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本《暂行条例》的规定,向研究生院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五条硕士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博士学位申请人通过博士学位规定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中国科学院的学位工作实行两级管理。

即在中国科学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由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共同负责学位授予工作。

各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任期四年。

成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35-45人组成,任期四年。

委员主要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的代表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一般应是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经中国科学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意见,审议并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负责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备案;

(三)审议并通过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的授予学位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事项。

第九条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查通过毕业研究生和拟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向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审定上岗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六)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提议;

(七)对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各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应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并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做出决议。

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通过,再报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按答辩委员会上报的决议和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做出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议,并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第十二条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负责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名单进行审议,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名单报中国科学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

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需公布于众,公示三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向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推荐,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报主管部门审查,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向研究生院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在中国科学院各培养单位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科学研究的外国学者,凡达到本《暂行条例》规定要求者,可以向研究生院申请学位,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本《暂行条例》经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暂行条例》解释权属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2001年11月16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招收录取的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规定,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申请相应的学位。

学位申请人在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申请学位的同时,不得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学位申请

 第三条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规定》,结合学位申请人的培养计划进行。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且其学位论文经审查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可向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

(二)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撰写的学位论文,需提交的份数由各培养单位根据需要自定,博士学位论文应附电子版;

(三)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接受发表(有正式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取得的其它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四)学位论文详细摘要(具体上交份数,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

学位论文评阅

第五条学位论文评阅人,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一般需聘请2-3位同行专家评阅。

评阅人应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务。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需聘请3-5位同行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1-2位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

评阅人应具有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职务。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

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七条学位论文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评阅书》,应由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寄送,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申请者本人及导师不得参与。

第八条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1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再增聘2位评阅人进行评阅。

如累计有2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3-5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正、副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组成。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7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组成,其中至少应有2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

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2/3。

 

答辩人导师不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一般应参加该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副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主席应是该学位论文所涉及学科领域中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相关人员介绍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二)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硕士论文报告不超过30分钟,博士论文报告不超过45分钟);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到会人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四)答辩人答辩结束,答辩人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五)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开会(答辩人导师和教育管理干部可列席):

1.答辩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论文发表情况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答辩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3.投票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票数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

4.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

5.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六)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人发言,答辩会结束。

第十二条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务人员(或在学研究生)担任。

答辩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

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

未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作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作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学位初审

第十五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的基本情况和学位论文摘要一并提交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阅。

第十六条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不能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可作出拟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七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分别于每年1月1日和7月1日之前,将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以文件形式并附软盘)、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信息数据库(通过互联网上传)上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对拟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还需提交博士学位论文(附电子版)1份。

 

学位授予

第十八条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2月和8月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审核、通过各培养单位上报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同时对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本单位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学位获得者名单由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

学位证书的发放办法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证书认购和填写办法》。

学位授予日期,为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研究生院发文公示3个月,对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学位证书。

其它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经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中国科学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规定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通过)

第一条为保证我所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同时满足下述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科研能力与水平、科研成果及学位论文质量几个方面的资格要求。

第三条思想政治表现

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为科学献身的精神;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具有唯实、求真、协力、创新的品德。

具体审核办法由本人自我鉴定、所在课题组鉴定、党支部鉴定、研究生部鉴定完成。

第四条课程学习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内容、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具体要求与考核办法按“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及学分的规定”、“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关于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及学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科研能力与水平

硕士学位论文要注意在基础学科或应用学科中选择有价值的课题,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能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对本门学科当前国内外的发展状况及趋势有较全面的了解,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博士学位论文要选择在国际上属于学科前沿的课题或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课题。

研究内容要突出在学科和专门技术上的创新性、先进性,并能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科研成果

除数学学科研究生外,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一般应在国内外本学科专业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一篇(含已接受)研究论文,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一般应在国内外本专业有关的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两篇(含已接受)研究论文,其中应有一篇发表在SCI或EI收录的期刊上。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是所发表论文、或取得的学术成果的第一作者或第一责任人(导师署名不计在内)。

除上述公开发表的论文之外,因为涉及保密而提交的内部报告、重要学术会议的报告、专利、专著或省(院)级及以上的科研成果奖等,也可作为取得科研成果的依据,具体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据实际情况认定。

第七条学位论文质量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须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的要求撰写。

学位论文质量是否够提交答辩资格标准由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决定。

第八条本规定经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人事教育处。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学位论文是为申请学位而撰写的学术论文,是评判学位申请者学术水平的主要依据,也是学位申请者获得学位的必要条件之一。

为规范和统一我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写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要求:

一、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

学位论文应是学位申请者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不得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

学位论文的学术观点必须明确,且逻辑严谨,文字通畅。

(一)硕士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要注意在基础学科或应用学科中选择有价值的课题,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能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一般在硕士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后开始,应包括文献阅读、开题报告、拟定并实施工作计划、科研调查、实验研究、理论分析和文字总结等工作环节。

硕士学位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

在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半。

  

(二)博士学位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要选择在国际上属于学科前沿的课题或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课题,要突出论文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并能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是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最重要的环节,其工作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两年。

博士研究生入学后,要在导师指导下确定科研方向,收集资料,阅读文献,进行调查研究,选择研究课题。

一般在第二学期,最迟在第三学期通过开题报告并制定论文工作计划,之后根据论文工作计划分阶段报告科研和论文工作进展情况。

二、学位论文的组成部分和排列顺序

学位论文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封面、论文摘要、论文目录、正文、参考文献、发表文章目录、致谢等。

(一)封面

根据原国家标准局《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国家标准GB7713-87)的封面要求,特规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封面格式,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1.分类号

  必须在封面左上角注明分类号。

一般应注明《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的类号,同时注明《国际十进分类法UDC》的类号。

  2.编号

  各培养单位自定。

 

  3.密级 

  论文必须按国家规定的保密条例在右上角注明密级(如系公开型论文则可不注明密级)。

 

  4.论文题目

  学位论文题目应当简明扼要地概括和反映出论文的核心内容,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必要时可加副标题。

  5.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必须是被批准上岗的指导教师。

  6.申请学位级别

  填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

 

  7.学科、专业名称 

按国家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名称填写。

 

  8.论文提交日期和论文答辩日期 

  按实际提交和答辩日期填写。

 

  9.培养单位

 填写培养单位全称。

  10.学位授予单位

  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二)论文摘要

论文摘要应概括地反映出本论文的主要内容,主要说明本论文的研究目的、内容、方法、成果和结论。

要突出本论文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不要与引言相混淆。

中文摘要力求语言精炼准确,字数在500字左右。

英文摘要内容要与中文摘要内容一致。

并在英文题目下面第一行写研究生姓名。

专业名称用括号括起后,置于姓名之后。

研究生姓名下面的一行写导师姓名,格式为:

Directedby……。

无论中英文摘要都必须在摘要页的最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关键词(3~5个)。

(三)论文目录

论文目录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各章节组成部分的小标题。

 

  (四)正文 

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和核心部分,不同学科专业和不同的选题可以有不同的写作方式。

正文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引言 

引言是学位论文主体部分的开端,要求言简意赅,不要与摘要雷同或成为摘要的注解。

除了说明研究目的、方法、结果等外,还应评述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相关领域中已有的研究成果;介绍本项研究工作前提和任务,理论依据和实验基础,涉及范围和预期结果以及该论文在已有的基础上所解决的问题。

 

2.各具体章节 

3.结论 

结论是学位论文最终和总体的结论,是整篇论文的归宿。

应精炼、准确、完整。

着重阐述作者研究的创造性成果及其在本研究领域中的意义,还可进一步提出需要讨论的问题和建议。

 

(五)参考文献

学位论文的撰写应本着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凡有引用他人成果之处,均应按论文中所引用的顺序列于文末。

参考文献的著录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按照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格式》执行)。

 

1.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

 

序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期数):

起止页码 

2.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

 

序号作者.书名.版次.出版地:

出版单位,年份.起止页码 

  (六)发表文章目录 

指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在各类正式刊物上发表或已被接受的学术论文。

 

(七)致谢

表达作者对完成论文和学业提供帮助的老师、同学、领导、同事及亲属的感激之情。

 

三、学位论文的书写、装订要求 

(一)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用中文书写 

1.论文“题目”:

黑体小三号 

  2.论文“章”:

黑体四号 

  3.论文“节”:

黑体小四号 

  4.正文:

宋体小四号

  5.为美观方便起见,要有页眉,奇数页上注明每一章名称,偶数页上注明论文题目。

为了便于国际合作与交流,学位论文亦可有英文或其它文字的副本。

(二)文中的图表、附注、参考文献、公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连续(或分章)编号。

如图1,表1,附注:

1,文献

(1),公式

(1)。

图序及图名置于图的下方;表序及表名置于表的上方;论文中的公式编号用括弧括起来写在右边行末,其间不加虚线。

(三)文中所用单位一律采用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单位名称和符号的书写方式,应采用国际通用符号。

(四)学位论文封面采用全院统一格式,封面用纸为150克花纹纸,博士学位论文封面颜色为红色,硕士学位论文封面颜色为蓝色。

(五)学位论文一律用A4打印纸装订。

 

二OO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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