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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新员工信贷业务基础知识

银行新员工信贷业务基础知识

第一章信贷业务基础知识

一、商业银行信贷理论基础

(一)信贷的概念

信贷是一种借贷行为,它是以偿还本金和付息为条件的特殊价值运动。

银行信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信贷,是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等信用业务的总称,包括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

广义的银行信贷与银行信用为同义语。

狭义的信贷,就是指银行发放贷款。

1、资产业务:

放款业务、投资业务(银行投资业务的目的:

获取利润、分散风险、保持流动性)。

2、负债业务:

自有资金、存款、其他负债业务。

3、中间业务:

支票、汇兑、信用证、代收、信托、代客买卖、同业往来、咨询、电子计算机服务等。

其中前两种为信用业务,后一种为服务业务。

(二)信贷管理的基本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管理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巴塞尔协议规定):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即资本总额度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

银行的资本组成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

核心资本由银行股本及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开储备组成。

(应占资本的50%以上);附属资本主要包括:

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账储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等。

2006年底我行重组成功后,资本充足率已达到这一规定。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3、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6、贷款质量指标。

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5%;呆账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2%。

(这个指标经常根据不同时期的要求而发生变动,最近要求不良贷款不能超过10%,2008年底我行不良率0.55%)

(三)信贷的基本原则

1、贷款的基本原则:

流动性、效益性、安全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常讲的“三性原则”,这也是信贷管理的基本要求。

(1)安全性:

是指商业银行的资产、收益、信誉等免受损失的可靠性或确定性。

其核心就是有效防范并正确处置各类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贯彻安全性原则,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资本与资产损失,增强预期可靠性;另一方面可以在公众中树立良好形象,这方面非常重要。

(2)流动性:

是指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可立即无损地迅速运转或变现的能力。

流通性要求在合理安排贷款期限的同时,必须作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保持一定的“准备资产”即是一线准备的银行库存现金、央行存款、同业存款,二线准备的有价证券,一线准备加上二线准备为银行总准备,银行总准备减去法定准备金就是超额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减去央行借款成为自由准备金。

二是实行负债管理,通过借款负债来满足现金支付需要,不仅仅是通过流动资产来满足流动性要求。

(存款准备金制度起源于英国,但以法律制度形成则始于1913年美国的《联邦储备条例》)

(3)效益性;是指商业银行在正常经营状态下的获利能力。

效益性是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主要动力,遵循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

一是有利于增加银行资本,扩大资产规模;二是可以提高银行信誉,降低筹资成本;三是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四是可以进一步增强银行的竞争力。

银行的三性原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矛盾。

三者矛盾表现为:

追求流动性、安全性,往往效益性低;反之,追求效益性,就要把资金按放到收益较大、风险较大的长期投资项目上,这又会给银行的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带来威胁。

但从长期来看,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三者之间又存在着一种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统一关系,流动性是实现安全性的必要手段;安全性是实现效益性的基础;追求效益,是安全性与流动性的最终目标。

因此,我们应把三者统一协调,取取最佳组合,即在保证安全和流动的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的效益。

2、我行现阶段贷款“十不准”:

1)不准发放人情贷款、命令贷款(包括银承);

2)总行机关不准干预支行贷款(含银承),但可推荐或介绍;

3)不准发放资金回行率低于10%的贷款;

4)不准向市区以外的企业发放贷款,但可以开票或者是贷票结合;

5)不准区别对待,要一视同仁;

6)不准个人说了算,要集体研究;

7)不准“一刀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8)不准越权和化整为零;

9)不准自定政策,扰乱经营;

10)不准出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和风险贷款。

3、“5C”原则:

我行贷款要坚持从五个方面对客户进行分析:

1)品德(CHARACTER)。

主要是指借款人的诚信程度和偿还意愿。

2)能力(CAPACITY)。

指借款人广泛利用其才能和对其新借资金妥善使用获取利润的能力。

3)资本(CAPITAL)。

主要是指借款人资财的价值、性质和数量,即借款人会计报表上的总资产总负债情况、资本的结构、净资产的状况等。

4)担保(COLLATERAL)。

指借款人应提供的用作还款保证的第二还款来源,借款人可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数量、价值及其抵押性能如何,是信用分析中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

5)环境(CONDITIONS)。

是指借款人自身的经营情况和其外部经营环境。

二、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贷款对象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对象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其他经济组织包括: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二)贷款基本条件

借款人申请贷款或办理其他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己清偿;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经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性权益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借款人行业性质不同,标准也有区别;

6、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三、信贷业务产品的种类

(一)按承担贷款本息收回责任划分:

按照发放贷款时是否承担本息收回责任及责任大小将贷款划分为: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目前商行没有)。

自营贷款:

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自营贷款主要有:

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联合贷款、个人定期存单贷款、单位定期存单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保函等。

(二)按期限划分: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三)按担保方式划分: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

1、信用贷款:

是指凭借款人的信誉而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的最大特点是不需要担保就可以取得,因而风险较大。

2、担保贷款:

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①保证贷款:

是指以第三者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从保证的责任形式分:

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目前我行一般只接受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接受一般责任保证。

保证中突出问题:

1、互保问题和连环保问题,实力较差、关联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为了能贷到款常常用这种办法。

2、保证人的免责问题。

(借新还旧或转贷时、既有保证又有抵押时、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借款用途及合同内容变更时,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

②抵押贷款:

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者的财产作为抵押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中的突出问题:

1、抵押权的实现(法律手段和协商);2、抵押的期限与登记;3、抵押物的查封;4、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土地出让金、国资公司);共同共有财产抵押。

③质押贷款:

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者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质押;2)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的质押;3)依法可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质押;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3、票据贴现

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4、低风险担保方式:

1)存款足额质押(个人存单、单位存款)

2)交存100%保证金;

3)依法可以质押的国家债券(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

4)四大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和保函担保、出具的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票据质押。

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一、信贷业务操作的主要流程

二、受理/贷前调查阶段

1、信贷经办员的准备工作

在进行信贷调查之前,信贷经办员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①查验贷款证卡:

贷款证卡是客户申请银行信贷业务的必备条件之一,信贷经办员必需根据客户提供的贷款证卡登录人行信贷登记系统,查验贷款证卡的有效性、查询系统中登记的客户的负债、对外担保信息,以了解客户的综合负债情况,并与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数据核对,两者信息应保持一致。

持无效贷款证卡申请信贷业务的客户暂不予办理信贷业务。

贷款证卡中记载的信息与客户提供财务报表数据不一致的,信贷经办员应取得客户对数据不符情况的书面说明,并予核实。

信贷经办员应于贷款证卡年审后,将人行信贷登记系统中有关客户贷款证卡有效的信息打印,与客户基本资料一并留存。

②整理业务资料:

信贷经办员收集申请资料完毕后,应及时整理、阅读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

在整理、阅读申请资料时,如发现客户提供的资料存在要件缺失、内容不详、资料前后各期数据不连续等情况的,信贷经办员应及时与客户联系补充资料;信贷经办员应避免在申请资料不清晰的情况下开展调查工作。

③查验信息:

信贷经办员应充分了解客户与本行的业务合作情况,可以通过查阅已有的业务记录(近三年),初步判断客户的申请理由是否合理;信贷经办员亦可以通过查询公共信息获取与办理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统计数据等,以便更全面地进行调查分析工作。

2、信贷调查

信贷调查过程也叫做评价过程,主要包括三方面工作:

一是对客户的评价,二是对业务的评价,三是对担保的评价。

这三方面的工作也称为“客户识别”。

对一个新客户的识别,应着重分析客户在合法前提下的实际营运能力和财力状况,以商业化经营原则和审慎原则为指导思想,实事求是地客观评价。

偿债能力指标

财务效益指标

资产营运指标

发展能力指标

现金流状况

三、审查/审批阶段

具体审批权限参照我行2009年会议纪要4号附件一2:

《各授权级别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

四、放款阶段

1、放款的流程

2、放款需审查的事项

(1)预留印鉴核对

(2)合同签署情况

(3)担保物落实情况

(4)其他审批意见落实情况

五、贷后管理阶段

1、贷后管理的流程

(1)贷后基础管理

(2)按规定频率做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3)重大情况报告预警制度

(4)贷款本息的催收

2、贷后基础管理

(1)信贷业务发生和收回后,贷后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信贷管理系统登记工作;

(2)信贷业务办理后,经办单位应按规定向档案室移交信贷一、二级档案资料;

(3)信贷管户人员须定期收集信贷客户的财务报表,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4)信贷管户人员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及时、客观地做好信贷客户的风险分类、年度综合授信和信用评级工作;

3、按规定频率做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4、重大情况报告预警制度。

各支行要《关于建立客户重大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对存在以下情况及时向总行报告。

(1)借款人法人代表更换;借款人或高层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发生涉嫌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等重大案件;出现被工商、税务、海关、证监会等国家有权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况;

(2)借款人在转制过程中实施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承包、租赁、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它可能影响银行债权安全的行为;

(3)当年新增贷款发生逾期、欠息或表外业务垫款等情况;

(4)贷款有指定用途的客户,如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发生挪用借款等情况;

(5)客户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严重威胁或对其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发生或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案件、破产、财务状况恶化等;贷款项目在建设期发生重大情况变化;

(6)借款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发生合同项下重大违约事件(如在他行大额贷款出现逾期、欠息等);

(7)客户出现巨额资金异常调动、上市公司出现股价异常波动等情况;

(8)其他应该报告的重大事项。

5、贷款本息的催收

六、我行主要信贷文化

基本准则:

廉洁、高效、灵活、合规

价值取向:

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获得风险收益

市场定位:

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广大市民

服务理念:

贴心信贷、与您更近、共谋未来

风险控制理念:

一了解:

了解客户和客户的业务

二关注:

关注第一还款来源、关注现金流

三实查:

严格三查制度、实行信贷全程管理

四严防:

严防道德风险、严防信用风险、严防市场风险、严防操作风险

问责任:

违规行为引起的信贷资产损失,终身追究责任

信贷工作者标准:

职业操守+业务技能+好奇心=优秀的信贷工作者

七、信贷经营十不准

1、不准违法违规发放贷款,要依法合规经营;

2、不准发放人情贷款、命令贷款,要严格落实三查制度;

3、不准干预信贷审批和决策,要依章办事;

4、不准闭门关户,坐等客户,要主动服务客户;

5、不准区别对待,要一视同仁;

6、不准个人说了算,要集体研究;

7、不准“一刀切”,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8、不准越权审批,不能规避政策化整为零,要实事求是;

9、不准自定政策,扰乱经营,要有序合理竞争;

10、不准出现信贷道德风险,要确保信贷业务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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