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报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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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程序
一、为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申报程序。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预审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资质审批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
三、申请单位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时,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确定申请事项并提交下列材料: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5、实验室场所证明(或运营单位与专门检测机构签订有技术合作协议承担运营单位的检测任务的,可视为具备实验室条件);
6、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BOT协议可视为运营委托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排放情况监测报告;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7、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8、申请增项和升级的单位,应提交上年度县级(或地、市)环保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
四、申请单位可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索取或从国家环保总局网站下载(网址: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等表格.地方环保部门应帮助申请单位正确填写有关内容。
五、提交国家环保总局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一份,申请表之外的附件证明材料一份。
提交省级环保部门的申请材料数量应按本省环保部门的要求提交。
六、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
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所有申请资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预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预审审查内容包括:
运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主要技术人员专业资格、操作人员培训证明、监测实验能力、规范化管理制度、所提交运营业绩设施现场核查等内容。
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时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县级、地市级环保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现场进行现场核查。
运营设施不在本省的,可以委托外省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十一、申请单位及运营设施现场核查内容:
(一)申请单位现场:
1、申请单位工作场所;
2、所提交证明材料原件核实。
(二)运营设施现场
1、运营合同;
2、各项运营管理制度;
3、化验室(实验室)装备和监测能力;
4、日常运行状况记录,包括:
设施运行状况记录、日常监测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物耗(电、药品等)使用记录、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产生废物(污泥、飞灰等)处置记录等;
5、达标情况;
6、设施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意见及环境监测单位监测数据原件;
7、委托方意见。
十二、对通过预审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环保总局(因需要组织专家评审,为提高工作效率,环保总局每月召开一次专家评审会,各省可参照执行)。
十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收到省级环保部门的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公示期)做出审批决定。
包括完成申请材料的整理、汇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及审批。
专家审核结论分为建议批准和建议不批准并注明原因。
十四、专家完成技术审查后,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做出审核决定并在总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
公示内容包括批准单位名单和未通过单位名单及原因。
十五、申请单位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不予批准结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十六、公示期结束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做出审批决定并予以公告。
十七、获得批准的申请单位,可在接到通知一周后凭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到国家环保总局领取资质证书。
十八、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一专业类别的临时资质证书。
十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颁布前颁发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仍然有效,有效期到期后按照上述办法规定重新申领新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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