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docx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docx(8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基本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基本》考试大纲——第一章 总论
[基本规定]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本质与特性
(二)掌握法律关系要素
(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
(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
(六)理解法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七)理解经济法调节对象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律基本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行,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规范体系,这一意志内容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助于统治阶级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狭义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规范性文献;而广义法律则是指法整体,即国家制定或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行各种行为规范总和。
(二)法本质与特性
1.法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体现。
2.法特性。
(1)法是通过国家制定或承认才得以形成规范,具备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效力,具备强制性;
(3)法是拟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行为规范,具备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合用规范,具备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节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即法律上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节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缺少其中任何一种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拟定,可以产生法律后果,即可以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状况。
普通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法定状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可以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人们故意识活动。
依照:
合同原则,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分类,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悲观行为(不作为)、表达行为与非表达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等。
四、法形式与分类
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双)
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特定主体
法人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队、外国社会组织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
积极、悲观
客体
物
自然物、人造物、普通等价物
非物质财富
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
内容
原则
事件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意志为转移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
(合法性)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以人意志为转移
(体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悲观行为
(意思表达)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参加)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表三、法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名称规律
宪 法
全国人大
国家主线大法,具备最高法律效力
法 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其她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关于问题作出规范性决策或者决定,与法律具备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市(1+3)
××地方××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办法
××条例实行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办法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
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公约也属于法形式
表四、法分类
划分原则
法分类
记忆口诀
依照法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创法成不成
依照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主线法和普通法
那(内)三小子主线太普通
依照法内容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内容很诚实
依照法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效力划分
普通法和特别法
小三长特别普通
依照法主体、调节对象和渊源划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
祖国
依照法律运用目划分
公法和私法
目是为了开公司
(一)法形式
国内法形式重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行政规章等。
(二)法分类
依照不同原则,可以对法作不同分类,如可以划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主线法和普通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普通法和特别法;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等。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是依照一定原则和原则所划定同类法律规范总称,又称部门法。
一种国家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构成具备内在联系、互相协调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国内现行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如下七个重要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有关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六、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是调节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经济法调节对象重要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营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经济关系。
详细体现为国家筹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
2.市场规制关系。
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经济行为,也同步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
详细体现为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合法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第二节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表五、经济仲裁
合用范畴
合用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合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
原则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从属关系
【注意】构成人员中专家不少于2/3
仲裁合同
形式
必要书面!
内容
祈求仲裁意思表达、仲裁事项、选定仲裁委员会
效力
⑴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⑵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初次开庭“前”提出,一方祈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祈求法院作出裁定,由“法院”裁定
⑶双方订立有效仲裁合同,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初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合同,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裁决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
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别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看法决办法
表六、民事诉讼
合用范畴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审判制度
⑴两审终审制;⑵合议制;⑶回避制度;⑷开庭并公开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地区管辖
普通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
特殊管辖
⑴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
⑵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物所在地
⑶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⑷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派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
⑸运送合同纠纷——运送始发地、目地
⑹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涉及侵权行为实行地、侵权成果发生地)
【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除⑷外)
专属管辖
⑴不动产纠纷;⑵港口作业纠纷;⑶继承遗产纠纷
共同管辖
“备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多地法院起诉)
合同管辖
合同纠纷(可以合同:
合同订立地、原告住所地、标物所在地)
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年:
“身体”“质量”“租金”“寄存”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注意1】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为“懂得或者应当懂得”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
【注意2】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丧失是“胜诉权”
中断
(客观因素导致暂停)“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她障碍”
中断
(主观因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规定”或者“批准履行义务”
判决
一审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二审
终审判决
执行
常识理解9种强制执行办法
表七、行政复议
复议范畴
复议事项
⑴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⑵对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规定”(不涉及规章)可以“一并”提出“附带审查”
排除事项
⑴行政处分(内部行为不可议)
⑵对民事纠纷作出“调解”(未行使行政权)
⑶抽象行政行为
复议程序
申请
自懂得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复议机关
一种爹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
俩爹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如地税)
没爹
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如国家税务总局)
【注意1】参加人不涉及复议机关
【注意2】不收费
【注意3】复议期间详细行政行为不断止执行(有特殊情形)
复议决定
⑴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
⑵举证责任倒置(由“被申请人”承担)
⑶答复时间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少于60日除外
⑷决定种类:
维持;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详细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⑸复议决定书“送达”生效
强制执行
决定维持:
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机关或法院
决定变更:
复议机关或法院
表八、行政诉讼
诉讼范畴
受理
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不受理
⑴国家行为;⑵抽象行政行为;⑶内部行为;⑷行政机关作出终局裁决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普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⑴确认创造专利权案件;⑵海关解决案件;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案件;⑷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按《行政诉讼法》最新规定⑴取消;⑶调节为县级以上
地区管辖
普通状况
“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
行政复议机关“变化”原详细行政行为“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原告就被告)
特殊状况
“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
因“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诉讼程序
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合用调解”(补偿诉讼除外)
判决生效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矛盾而引起权益争议。
解决经济纠纷途径和方式重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仲裁特性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备约束力裁决活动。
仲裁特性涉及: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本;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取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备约束力。
(二)仲裁合用范畴
1.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她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合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仲裁范畴,而由别法律予以调节:
(1)劳动争议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三)仲裁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根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设立,也可以依照需要在其她设区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从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从属关系。
(五)仲裁合同
仲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她们之间也许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书面商定。
仲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到仲裁意思表达无效。
仲裁合同内容涉及:
(1)祈求仲裁意思表达;
(2)仲裁事项;
(3)选定仲裁委员会。
仲裁合同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补充合同;达不成补充合同,仲裁合同无效。
3.仲裁合同效力。
仲裁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备法律约束力。
仲裁合同独立存在,合同变更、解除、终结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合同效力。
(六)仲裁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合同不开庭,仲裁庭可以依照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她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合同公开,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合用范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她组织之间以及她们互相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职权范畴和详细分工。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原则作各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惯用是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依照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畴,来拟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分工和权限。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管辖。
按照地区原则也即按照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从属关系,拟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分工和权限,称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又分为普通地区管辖、特殊地区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祈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详细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具备普遍意义诉讼时效期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仅合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期间。
下列事项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规定补偿;②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她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祈求权,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例题·单选题】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商定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始终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12月1日,该地区发生洪水,危害直至1月31日才消除,依照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法定期间是( )。
A.6月30日之前
B.7月31日之前
C.8月31日之前
D.7月30日之前
『对的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中断。
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干中断诉讼时效进行。
题目中,法定事由持续期间是12.1-1.31,为期2个月,但只有1月1日至1月31日“1个月”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此最后诉讼时效期间顺延1个月,是截至7月31日。
【例题·单选题】甲乙双方于1月1日订立100万元借款合同,双方商定借款1年到期还钱,12月31日合同到期,甲未还钱且对乙避而不见,6月1日乙于同窗约会中与甲相遇,并进行催讨,甲承诺在1个月内还清,至6月底甲仍未还钱,则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法定期间是( )。
A.1月1日至12月31日
B.7月1日至6月30日
C.1月1日至12月31日
D.7月1日至6月30日
『对的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中断。
当事人一方提出祈求履行义务规定以及当事人一方批准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2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规定或者批准履行义务,而使已通过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合法理由规定法院依照详细状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后来决定延长制度。
(五)判决和执行
1.判决。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判决。
第二审法院判决是终审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判决。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依照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
2.执行。
当事人回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她应当履行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执行组织申请执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畴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以为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畴,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懂得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涉及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机构详细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之为行政复议机构。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详细行政行为相似或者基本相似详细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合用范畴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创造专利权案件、海关解决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2.地区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变化原详细行政行为,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办法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畴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四)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构成合议庭。
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单数。
审理行政案件,不合用调解。
人民法院应当在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状况需要延长,报经批准程序。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以为事实清晰,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状况需要延长,报经批准程序。
(五)侵权补偿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负责补偿。
行政机关补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某些或者所有补偿费用。
第三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背法定义务而应承受不利法律后果。
狭义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和法律制裁紧密相连。
违法行为是一切违背现行法律规定或超过现行法律容许范畴以外危害社会活动。
广义违法涉及普通违法和犯罪;狭义违法是不构成犯罪普通违法行为。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法律责任而实行强制性惩罚办法。
法律关系主体作出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
二、违法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由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要素构成。
三、法律责任种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形式重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补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涉及行政处分和行政惩罚。
1.行政惩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背行政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