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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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模板

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模板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序号

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法

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

1

组织机构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查文件

《安全生产法》

第21条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

 

2

安全管理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查文件、会议记录、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查财务凭证、安全台账

《安全生产法》

第20条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与安全生产奖惩措施挂钩,并在本单位公示。

查文件、记录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19条

 

至少建立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七)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八)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九)职业病防治制度;

    (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十一)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十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

查文件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

 

建立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查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18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查证件

《安全生产法》

第24条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法》

第25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查证件

《安全生产法》

第27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查记录

《安全生产法》

第33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查培训记录、询问

《安全生产法》

第41条

 

3

选址及平面布置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环保评估的要求。

现场检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4.1.1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或废弃物出口。

现场检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4.2.2

 

在医疗用地内不得建职工住宅。

医疗用地与职工住宅用地毗连时,应分隔,并应另设出入口。

现场检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4.2.7

 

4

建筑物

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出入El;

2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主要出入口处,应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并设雨蓬。

现场检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5.1.2

 

医院应设置具有引导、管理等功能的标识系统。

现场检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5.1.3

 

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2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现场检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5.1.5

 

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现场检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5.25.2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2  防火分区的面积除应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再分隔。

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3  高层建筑内的门诊大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m2。

4  医院建筑内的手术部,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m2。

5  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现场检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5.25.3

 

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护理单元应有二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2  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现场检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5.25.4

 

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标识,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应急照明。

现场检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5.25.5

 

中心供氧用房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现场检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5.25.6

 

5

消防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查制度文件、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6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查制度文件、查消防档案、查检查记录、培训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7条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现场检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3.4.1条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查档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3.4.4条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现场检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4.1.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现场检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4.8.1条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现场检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4.8.5条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现场检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4.8.7条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现场检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6.7.5条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2股水柱同时到达任何位置,消火栓宜布置在楼梯口附近。

2  手术部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清洁区域的楼梯口附近或走廊。

必须设置在洁净区域时,应满足洁净区域的卫生要求。

3护士站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现场检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6.7.1条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建筑物内除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不宜用水扑救的场所外,均应根据其发生火灾所造成的危险程度及其扑救难度等实际情况设置洒水喷头。

2病房应采用快速反应喷头。

3手术部洁净和清洁走廊宜采用隐蔽型喷头。

现场检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6.7.2条

 

医院的贵重设备用房、病案室和信息中心(网络)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现场检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6.7.3条

 

血液病房、手术室和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现场检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6.7.4条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现场检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2条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现场检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7条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

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

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 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 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7 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的规定。

现场检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1条

 

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

现场检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2条

 

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现场检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现场检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4.10条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2、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3、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现场检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4.11条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现场检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8条

 

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

现场检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5.1.5、5.1.6条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现场检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8条

 

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现场检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3条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现场检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3.1条

 

高层医疗建筑,以及体积大于5000m3的单、多层医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现场检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1条

 

高层医疗建筑,以及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医疗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现场检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4条

 

高层医疗建筑,以及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现场检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

 

医疗建筑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中庭;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现场检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3条

 

地下或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

应设置排烟设施。

现场检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4条

 

6

公辅设施(供配电、给排水)

医疗用房内严禁采用TN-C接地系统。

现场检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8.1.3条

 

放射科大型医疗设备的电源,应由变电所单独供电。

现场检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8.2.4条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等部门的医疗设备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隔离电器。

现场检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8.2.5条

 

电气装置与医疗气体释放口的安装距离不得少于0.2m。

现场检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8.4.6条

 

当主电源故障时,下列场所应由安全电源提供最低照度的照明用电。

安全照明系统切换时间不应超过15s-

1  疏散通道以及出口指示照明。

2  应急电源以及正常电源的配电装置及其控制装置所在场所。

3  拟装重要医疗设备的房间,每个房间至少有一个由安全电源供电的灯具。

4在1类医疗场所每个房间宜有一个由安全电源供电的灯具。

5在2类医疗场所电源至少能提供50%的照度。

现场检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8.5.2条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现场检查

《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第3.0.2条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 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现场检查

《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第3.0.3条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现场检查

《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第3.0.9条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

现场检查

《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第4.0.2条

 

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当有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

现场检、询问

《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第4.0.5条

 

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现场检查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第3.2.3条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现场检查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第3.2.4条

 

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现场检查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第3.5.8条

 

给水、排水管道不应从洁净室、强电和弱电机房,以及重要医疗设备用房的室内架空通过,当必须通过时应采取防漏措施。

现场检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6.2.1条

 

医院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现场检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6.2.3条

 

锅炉用水和冷冻机冷却循环水系统的补充水等应根据工艺确定。

现场检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6.2.4条

 

烧伤病房、中心(消毒)供应室等场所的供水,应根据医院工艺要求设置供水点。

现场检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6.2.5条

 

下列场所应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或间接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染病门急诊和病房的污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2  放射性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3  牙科废水宜单独收集处理。

4  锅炉排污水、中心(消毒)供应室的消毒凝结水等,应单独收集并设置降温池或降温井。

5分析化验采用的有腐蚀性的化学试剂宜单独收集,并应综合处理后再排入院区污水管道或回收利用。

6其他医疗设备或设施的排水管道应采用间接排水。

7太平间和解剖室应在室内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且主通气管应伸到屋顶无不良处。

现场检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6.3.2条

 

中心(消毒)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口腔科等场所的排水管道的管径,应大于计算管径一至二级,且不得小于100mm,支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现场检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6.3.4条

 

制剂和医疗用水水质应符合医疗工艺的要求。

现场检查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6.6.1条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现场检查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第4.1.1条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以下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

建筑物金属体。

金属装置。

建筑物内系统。

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查设施台账、现场检查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第4.1.2条

 

在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架空接闪网的支柱上,严禁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现场检查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第4.5.8条

 

7

气体系统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现场检查、查制度文件、记录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现场检查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二)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三)不得超量储存。

现场检查、询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1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

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查制度文件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查记录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

 

氧气贮罐与其他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见附件)的规定。

现场检查

《氧气站设计规范》第3.0.4条

 

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现场检查

《氧气站设计规范》第3.0.9条

 

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

查制度文件、培训记录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43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

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现场检查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45条

 

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二)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三)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四)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五)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查操作规程、现场检查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47条

 

氧气瓶一定要避免受热,也不能受阳光直接曝晒,氧气瓶应远离高温、明火、熔融金属飞溅物和可燃易爆物质等,安全间距5米以上。

查操作规程、现场检查

《氧气瓶使用安全规程》第1条

 

在操作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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