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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规程

漏电保护器农村安装运行规程

SL/TXX-2008

条文说明

目次

1总则………………………………………………………………………………………………24

2引用标准…………………………………………………………………………………………26

3名词术语…………………………………………………………………………………………27

4保护方式…………………………………………………………………………………………28

5电力用户…………………………………………………………………………………………30

6供电企业…………………………………………………………………………………………32

7其它………………………………………………………………………………………………37

附录说明………………………………………………………………………………………………38

1总则

1.0.1本条是对安装漏电保护器(以下简称保护器)目的说明。

1在某个国家、地区进入电气化时代之初,都有一个触电事故高发期。

例如日本国在五十年触电死亡,也曾高达八百人/年。

作为第三世界的我国,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农村触电事故高发期曾高达八千人/年。

原水电部积极推广保护器,并颁布了SD219-87《漏电保护器农村安装运行规程》。

这是我国在这方面的经验和理论总结。

这收到了良好效果。

同一地区使用和不使用保护器事故率相差一半以上。

在第三世界,电气化初级阶段,以架空裸导线供电为主的农村电网上,如何更多地保护人生命安全,这在世界上是也没有先例的。

我国已经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也适合第三世界)的道路,其中推广保护器是措施之一。

目前已涌现了一些先进县(市),它们使用保护器后做到,投运率接近100%,5-10年无事故,并且不发生频繁跳闸现象(K<1参见4.0.4条)。

这种先进县在我国东部和西部地区都有。

事实证明,要降低触电伤亡事故,使用保护器是必不可少的。

这是国内外共同的经验。

目前农村触电事故虽大大减少,但富裕起来的农民对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

因此不仅坚持使用漏电保护器,还应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适当提高标准。

我国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农村触电死亡人数为八千人/年。

到目前用了三十年时间,降到千人以下(年下降8%),做到了第一个“十无一失”。

大约再用二、三十年时间争取再做到第二个“十无一失”,就可以降到百人附近,我国将进入国际先进行列。

2根据统计电气火灾约占火灾总事故的30%,安装保护器也是防止电气火灾和电气设备损坏事故的有效技术措施之一;

3漏电引起电能损耗目前还未引起足够重视。

电网中正常的泄漏电流引起的电能损耗是无法避免的,其数量微小。

但如果电网中发生了接地故障点,不及时消除,就会产生大量的接地故障漏电流损耗。

根据测量、统计,出现1安(最大曾测量到17.6安)以上的概率为0.5%。

根据出现漏电流的数量和频度,理论上计算得安装漏电保护器可使总线损下降0.5%。

这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根据一些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先进县,安装前、后,线损更可下降1-2%。

这是安装使用保护器的又一理由。

因此,本规程规在漏电达到动作值时可以不投入跳闸的场所,仍应安装漏电保护器(这时总保成为接地报警继电器)。

1.0.2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地域范围。

本标准是由水利部颁发,因此适用于水利部下属的供电企业。

目前虽已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国家标准,它一般性地规范保护器的安装运行,但在农村低压电网使用时,还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向广大农村基层电工和农民解释清楚,因此本规程的颁布是必要的。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电压范围。

在我国农村发生触电事故的电压,几何都是发生在对地220V情况下。

本规程就是针对这个情况而编写,目的性强,效果就更好,更适合农村使用。

如果出现对地电压电压高于220伏的特殊情况,另行考虑。

县(市)辖城镇有具体的特殊情况,例如已实现架空导线绝缘化,因此使用规程可适当灵活。

1.0.3保护器在某些情况下是不能100%起保护作用。

例如:

触电电流小于保护器动作电流;触电人自身有疾病由触电引发疾病致死(例高血压);触电后发生溺水、高空坠落等次生灾害;发生在二相之间的触电以及电子式保护器在中性线断线时等等情况下,保护器是不能起保护的。

因此防触电伤害应当以预防为主,坚持各项安全措施,尽量不要发生触电。

1.0.4在对地额定电压为220伏时,人的触电电流约在170mA以下,如果这时在0.27秒以下脱离电源一般无危险。

详情参见附录DGB/T13870.1-1992《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这是国际上作了大量试验得出的报告。

我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也作了大量试验,结论是一致的。

根据我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一项调查,人在触电后,保护器及时跳闸获救率几乎接近100%。

因此保护器在动作后应当跳闸。

根据保护器工作原理,发生在两相之间触电且又不接地,就不会产生对地漏电流,保护器无法识别,就不会跳闸,不起保护作用。

1.0.5县级供电企业是生产第一线,对贯彻本规程负有重大职责,应当对农电安全监察人员和农村电工进行培训和纳入考核中。

1.0.6农电安全监察人员和农村电工是工作在第一线工作人员,执行本规程确保农村安全用电是应尽义务。

2引用标准

本规程在执行中要涉及众多领域,有关的标准要协调。

在编制本规程时已和相关标准协调,这可以减少广大农村电工和农电用户查找的麻烦。

3名词术语

本章是对名词术语进行解释,其中有不少是初次入选。

4保护方式

4.0.1农村电网经过体制改革后,产权结构分成两大部分,依电力法保护器安装也应当依法适应此变化。

4.0.2本条给出的规定是由漏电保护器工作原理所决定的。

1中性点如果不接地,当有人触电时,触电电流不返回电源,保护器收不到信号就不会动作;

2根据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一项实测,在我国农村低压电网,平均一个台区电网的对地绝缘电阻为1000欧左右。

中性线与相线相比,长度和进入农户数大致为1:

3倍。

因此中性线的绝缘电阻是很难提高。

但人们往往以为中性线绝缘不重要,因此不重视中性线绝缘水平。

这个观点不正确的;

中性线对地绝缘电阻过低有两个为危害:

1,中性线对地绝缘电阻过低,形成类似重复接地情况,返回中性点的漏电流被分流,可能使保护器拒动。

2,当中性线上流过不平衡负荷电流,这会产生电压降,尤其在电机起动时会发生瞬间大的起动电流会产生大的电压降。

如果中性线对地绝缘电阻过低,这个瞬间大的电压降也会产生对地漏电流。

这个漏电流会使总保不必要地跳闸。

因此必须重视中性线对地绝缘水平,避免总保不必要地跳闸。

这是近年来研究成果。

3理由同前款;

4釆用人工重复接地是为了防止中性线断路,引起电网末端中性点位移,造成部分用户过电压。

这是半世纪前的技术,保护效率不高,已不适应当前用电情况。

应当改为在漏电保护器内加过电压保护,来起到中性线断路保护。

4.0.3本条根据我国农村电网的需要并且根据国家标准GB6829《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一般要求》(以下简称GB6829)而编写的。

其特点是:

1额定动作电流分挡细化,并且提高灵敏度。

我国人触电电流分布在30-200mA之间,而农村电网总保上泄漏电流是在10-60mA之间。

总保的动作电流躲过泄漏电流后不宜过分放大,产生不安全情况。

尤其是我国总保引出线大多是采用架空裸导线,这部分容易发生直接触电事故。

因此必须将挡分细,而目前GB6829动作电流在10-200mA范围内分挡比较粗。

估计每放大10mA,有可能造成上十例/年死亡事故。

在GB6829中额定动作电流的分挡只是优先值,没有禁止其它定值,因此将挡细分没有违反GB6829。

根据我国农村低压电网漏电的统计,故障漏电流是符合指数分布规律。

因此表4.0.3也是依这个规律设定,再补插几个。

表4.0.3的动作电流值比较有规律,适合分挡调节,符合我国的需求。

农村电网总保上三相泄漏电流是在10-60mA之间,表4.0.3最大值为120mA,其中150mA这挡一般情况下不宜使用。

4.0.4关于保护器动作时间也是目前困扰供电企业和用户的一件事情。

目前越级跳闸颇多。

我国在本世纪初,保护器开始采用单片机技术。

这样保护器技术进入了数字化时期,级差时间精度可以大大提高。

这样上、下级可以采用小的级差也不会发生越级跳闸。

我国这个水平是领先于国际水平。

这恰是我国农村电网所需的。

这样多级保护都可以布置在AC-3区域内(参见附录D),只要保护器跳闸,不会因为跳闸速度慢而导致死亡。

分级细化后,在0.25S内可分成出四挡,可以完全满足我国农村电网分级保护需要。

这样得到表4.0.4。

依GB6829对动作时间应考核:

额定动作电流、2倍额定动作电流以及5倍额定动作电流(或250mA)下的动作时间。

表4.0.4中只提出考核240(250)mA下的动作时间。

其它动作电流下的动作时间不作规定。

目前由生产者自定,有待今后国家标准的制定。

依本规程的理论,故障漏电流是指数规律,因此额定动作电流应当依2为级数变化。

即7.5、15、30、60、120、240……。

人体最大触电电流为220mA左右。

表4.0.4中考核点即选240mA。

依GB6829有250mA的考核点。

因此表4.0.4将这两个值作为任选值都列入,这对性能无大影响。

在GB6829中的额定动作时间分级是比较粗,但只是优先值没有禁止其它值,因此将挡细分是没有违反GB6829。

表4.0.4快速型中提出有0.01S的微延时,这在GB6829中也是没有的。

这是提高标准,增大抗干扰性能,当发生冲击性漏电流(例白炽灯起动,雷击等)可以不误动作。

这在我国农村电网是常见的,也是频繁动作原因之一。

目前保护器专用芯片例日本三菱的M54123和国产仿M54123不能满足要求,必须改进。

国产保护器专用芯片(浙江大学已研制成功)己能实现表4.0.4要求。

4.1.5本条规定在选择上有困难时允许上、下级动作电流选用同一挡,突破了传统的理论,这是利用故障漏电流依指数分布律和概率论作出的考虑。

传统的理论是“过载理论”,发生跳闸是发生了过电流。

要本上、下级动作电流相差1倍,否则有可能出现上级动作电流小于下级动作电流的“倒挂”现象。

过电流而一旦电流落入这个“倒挂”范围内就会越级跳闸。

过电流落入这个“倒挂”范围内概率颇大,因此必须避免。

本规程的理论是“短路理论”,发生跳闸是发生了接地故障电流。

上、下级选用同1挡,会出现“倒挂”现象。

但短路电流落入“倒挂”范围内的概率不大,因此是允许。

举例来分析:

一农户的户保实际动作为20mA。

又设农户的家内有一只电热水器,它的保护器实际动作为26mA。

这都是合格品并处在同一挡上,并且出现了上小,下大的“倒挂”。

现在热水器出了接地故障,如果接地故障很轻微产生20mA以下漏电,则两台都不跳闸这可以接受。

如果接地故障大,超过26mA,则两台都启动,但上级动作有延时,结果不发生越级跳闸。

如果漏电落在20-26mA范围内。

这样上级启动,而下级不启动,就会发生越级跳闸的不正确情况。

但是接地故障电流依指数分布律,恰好落入20-26mA的概率是十分小的,根据计算<4%,即电热水器发生100次故障其中有4次恰好落入20-26mA。

热水器发生接地故障本来就很微小,几年发生一次。

两个小概率碰到一起,概率小而又小。

对某一农户来说这是百年一遇的事。

而且这种越级跳闸无危险性,只是带来微小不便。

因此,这是可以接受的。

今后将动作电流分挡进一步细化,可彻底解决这矛盾。

这有待GB6829的修订。

4.0.6只有上下级配合后才能使发生接地故障后,停电范围最小化。

依电力法全电网保护应当由供电企业全盘考虑。

和这相类似的是电网继电保护,它是由供电企业全盘考虑,用户电源进线处的继电保护是供电企业设定。

这是为了全电网整体安全。

5电力用户

5.1安装

5.1.1户保不仅仅保护本户安全,也是总保平稳运行的基础。

必须强调安装户保,目前户保价格低廉,完全能为用户接受。

只要作好工作群众能接受。

5.1.2旧规程规定户保漏电动作电流为30mA。

现根据全国性实测,农户漏电流为1-2mA。

因此修改为15mA。

这也是为了配合总、中保提高灵敏度。

这样更安全。

大用户是指农村中的工厂、作坊,实测漏电流较大时可以放大,但应征得供电企业同意,要和一上级的总、中保取得配合。

5.1.3户保是中国的特色,如果不装户保,根据我国运行经验事故将上升不少。

如果在户保内再设置末级保护,形成了两级直接接触保护。

例如富裕农民盖起一幢小楼,有几层多间房屋。

如果只装总的户保,一跳闸全楼停电颇为不便,如果分几路出路,多装几只保护器就方便了。

再例如,依国家标准对移动式电器等应当有自身的(末级)保护器。

这样农户保内产生两级保护是必然的。

有了两级保护时,户保必须带微延时,否则失去分级保护的作用。

5.1.4本条无须解释,旧规程中巳有。

5.1.5本条无须解释,旧规程中巳有。

5.1.6本条无须解释。

在新装保护器时,常常搞错的是忘了将中性线串过。

图中PE线是接地线,在保护器动作电流为30mA及以下时可以不安装。

5.1.7有些用户因本户电气设备有故障保护器投运不上,故意破坏保护器。

一旦出事故后推卸责任。

因此本条不仅是为了正常使用,也是分清责任。

5.1.8本条无须解释。

5.1.9农户有时从事其它农事和商业活动,超出本户的户保范围以外。

这时应当另设保护器,并且强调安装在线路的首端,这样把临时线路保护在内。

5.1.10早期户保的保护器是简易电子型(漏电信号直接触发可控硅式),内部只有漏电保护功能,无过流保护,性能也较差。

现在保护器生产技术已有长足进步,因此应当逐步淘汰简易型,选用高一挡的多功能一体的保护器。

而且一体化保护器的综合价格也不贵。

5.1.11在中性线断线时而保留了相线(火相),这时有人触及相线,保护器不能跳闸。

因此有危险性。

以往也确实发生过这类事故。

因此中性线切忌装熔断器。

在某些外国是禁用电子式保护器,便是这个原因。

但电子式保护器价廉,在我国不宜禁止。

电磁式保护器没有这个缺点。

但电磁式价格贵比电子贵数倍,因此影响了推广。

近来价格己在降低,在有条件地方可以推荐使用。

据已推广地区经验,这种电磁式保护器耐用,工作可靠。

5.1.12有两种情况下会发生过电压a错把中性线接到相线上,以380V向用户供电;b在正常运行中,中性线断线使用户端电压偏移,出现一或二相电压逐步升高。

如果有过电压保护功能则能起到保护作用。

根据理论计算和实践证明,过电压定值不宜太低否则容易误跳闸。

建议过压290V为起动值并且延迟5S,过压达到350V时延迟0.5S。

这是理论和实践经验确定。

有人担心290V值太高,会烧毁电器。

这无须担心,可能会烧毁头几个电器。

烧毁头几个电器后,过电压很快上升达到290V就可以起到保护作用。

如果选低于290伏,实践证明误动作太多,农户不欢迎,导致失败。

5.1.13目前富裕起来的农户纷纷建房,但不注意施工工艺。

用导线直接埋入墙内,很容易漏电。

这不妥,有后患。

这应当强调穿入绝缘管内。

5.1.14这里特别强调潜水泵,是因为这里是接地故障高发点,并且已发现多起触电死亡事故,因此高度重视。

5.1.15这是对电动机的一般要求,不难达到。

5.1.16旧技术有接地保护这一种,但单纯的接地是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现代先进技术是接地和漏电保护配合,并以漏电保护为主,这才能起有效保护作用。

30mA是安全电流,在它保护范围内几乎无事故,因此可不接地。

目前我国户保推广15-30mA保护器,因此一般可以不装设保护接地。

但有特殊情况,处在30mA户保护范围以外时,应当装设保护接地。

这时接地电阻可参考附录C。

5.1.17当前电力-电子电器发展很快,已渐渐深入农村,高次谐波对保护器干扰严重。

目前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大大迟后这个现实情况。

解决办法只有生产者和使用者协调,也有待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跟进发展。

5.1.18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供电企业不能强迫用户购买某一指定品牌的保护器产品。

但在自愿基础上,统一组织购买保护器,供电企业提供服务也是一个办法。

这也为今后维修带来方便。

5.1.19电子式保护器正常寿命为6年是根据GB13955-2005的规定。

它不是说到6年就全损坏,只是为了防止隐患,宜到期更换。

如果用户认为可以使用,可以委托有资质单位检查合后,可适当延长。

但不宜无限期延长使用期。

5.1.20本条叙述交接手续应清楚、仔细。

这是为了安全、分清责任、同是也是保护器的科普,应当做到。

本条所列几条具体事项,都是由事故后的教训得出。

向用户告知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也是一项科普工作,各地可参考本规程第5章编写。

5.2运行

5.2.1电力法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安装使用保护器是为了农户自身利益也是为了全村利益,是必须做的。

5.2.2本条是指用户在本户之外,故意使总、中保跳闸。

这种行为也应依电力法第三十二条制止。

5.2.3本条是叙述农村经常发生的问题。

农户发现保护器跳闸不去找原因,私拆、私停保护器,由此引发事故不少。

插拔式保护器国内已有多家生产。

农户发现保护器跳闸,拔下来换一只,就知道故障是保护器还是本户线路上。

这是自助式服务。

这样即使电工不在,也能快速解决问题,防止私拆保护器。

5.2.4农户对地绝缘电阻不小于80KΩ,是旧规程规定值。

表5.2.4是近几年全国性普查得到值。

这里特别指出,在以往全国各地不愿安装保护器的理由是:

东部、西南地区强调潮湿,西部干旱地区则强调当地经济不发达农户线路差。

根据本次全国性调查,这些都不成立。

无论东部、西部只要本户线路无故障,即使是三类线路户漏电都不大。

他们都在表5.2.4范围之内。

这个认识是本次规程修改的基本认识之一。

5.2.5旧规程有。

5.2.6旧规程有。

5.2.7本条列举户保动作原因方便查找。

本条中:

第5款是新情况,应当和生产者协商解决。

第6款的现象过去不为人们注意,现发现它是造误跳闸原因之一,因此中性线对地绝缘必须重视。

其它各款无须解释。

5.2.8本条是查明原因后的处理:

1属于5.2.7第4款应要求生产者攺正或召回;

2属于5.2.7第3、5款应要求生产者协助解决;

3除以上两款外,用户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或供电企业帮助修理解决。

5.2.9本条旧规程已有。

6供电企业

6.1安装

6.1.1本条规定了总保的安装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在旧规程执行至今,我国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农村电网改造,农村电网除农户以外的资产产权归供电企业所有,因此总、中保必须由供电企业安装。

我国经验证明架空裸导线是事故高发地点。

我国城市已进入绝缘化时代,绝缘架空线事故大大减少。

但农村目前达到绝缘化尚须时日,因此必须安装保护器。

但已有不少地方开始绝缘化,可以仿城市,不安装跳闸的保护器改为漏电报警器以提高供电连续性。

到目前为止,保护器的国际、国内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还达不到既100%保护人身安全。

因此,本条把我国总保的安全性确定为:

“提供尽可能的保护”,而不是100%保护,这是科学的合理的。

这就是声明总保的瑕疵。

这种提法是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二)款。

这样,一旦在户外架空线上出了触电事故,事故后检查总保是投运的并且也是合格的。

那么就保护器层面来说已是尽责了。

这是一个科技水平达不到的非责任事故(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这里特别指出,有些生产者(例历史上推广过的鉴相鉴幅保护器)把上述总保的瑕疵叫做“死区”,宣传自己的总保无“死区”,即在触电时能跳闸动作。

那末一旦发生事故(这种事故屡见不鲜),应承担举证的义务;推广的供电企业承担联带责任。

从我国30多年运行经验证明,旧规程规定总保的瑕疵并不大。

根据调查,在总保保护范围内发生触电,只要总保处在运行中,事故率是很低的。

本规程修改后,提高了总保灵敏度,瑕疵就更小。

初步计算,当人拾断落在地的架空裸导线,保护率在90%以上。

6.1.2我国从台区一条出线上大致为几十户供电户,但个别也有百户以上乃至300户。

供电户过多不仅漏电保护器不易投运,对供电可靠性也不利。

当前我国推广小变压器多布点短供电半径,应当结合这项技术政策来一并解决。

一时不能再布变压器点时,可以分出支路、加装中保以及架空线绝缘化等来解决供电可靠性。

6.1.3目前总保跳闸频繁,农民有意见,农村电工也为难,安装中保是一项好的技术措施。

根据某地推广中保后,总保几乎一年内不跳闸一次,中保也很少跳闸,而且只是局部停电。

这样农民、电工都满意,效果十分明显。

保护器在农村能否长期生根取决于中保的推广。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在经济发达地区应当积极推广,而在经济困难地区宜逐步推广。

有些地方用户集中,每个居民点,2-6户集中共用一只计量箱。

因此在这个地方加装一只中保,不失是一个好办法。

6.1.4旧规程对自动重合闸没有明确规定。

这是由于当年编规程时有不同看法。

一部分人对自动重合闸的疑虑是担心二次电击。

即有人触电后,保护器第1次跳闸停电得救,但触电者因故未跳离导体,重合闸就会有二次电击风险。

因此旧规程没有明确规定重合闸是否采用。

这在以后一系国家标准中也没有明确。

现本规程总结历史经验,明确总保必须具备一次重合闸功能。

这可从需要和可能,机会和风险上分析:

1总保能够挽救人的生命,但也有负面影响,即跳闸停电影响供电连续性。

目前估计跳闸获救比为104~106:

1,即每挽救1个人,需要跳闸达几万次乃至上百万次之多。

其中90%以上是瞬间接地故障造成。

频繁跳闸导致运行率下降,增加了危险性。

有了重合闸就能促进运行率的提高,提高安全性。

因此自动重合闸是必需的。

2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有过一次全国性调访,一次性自动重合可能导致事故的几乎没有发生。

这证明重合闸是微风险。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在广东省有人作过科学试验,用电击狗来作自动重合闸试验。

对狗连续上百次电击不会使狗死亡。

这说明电击伤害无累积效果,证明了自动重合闸是可行性。

3目前我国总保事实上都已经推广了自动重合闸。

本条只是对历史经验作了总结,是对现实情况的肯定。

这也正是我国漏电保护系统的特色。

自动重合闸应当有闭锁时间,这可参考继电保护上的规定。

在5秒内如果再次跳闸,一般怀疑原故障没有消失(或触电人没有离去)。

这时不应当再重合闸。

过了5秒闭锁时间,可认为上一次故障已消失,现在发生的是新故障应当允许重合闸。

本条规定允许有二次重合闸。

在高、中压电网上是有二次重合闸,经验证明二次重合闸是有一定效果。

这在低压漏电保护上也应有效。

而实现二次重合间支出费用几乎没有。

但为了慎重,首先在边远山区交通困难地区,急需二次重合闸的地方,试用二次自动重合,待经验成熟后再全面推广。

二次重合闸有长延时(45分钟),是为了获得更高的成功率,一阵雨已过去后再重合。

另外,这也是为了防止特殊情况下,产生几分钟内连续多次重合闸,损坏开关、损坏用电设备。

6.1.5安装总保的负面影响是破坏供电连续性。

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供电连续性要求越来越高。

在有些情况下,规定将总保的跳闸改为报警是必要的。

本条第1款规定架空线绝缘化后可以将总保不再跳闸。

我国城市供电网己基本绝缘化,绝缘化后事故大大减少。

根据这项经验,农村低压电网在绝缘化后,总保也可以不再跳闸。

在这种情况下,总保仍应当安装,但只工作在报警状态。

经验说明有了接地故障报警,可以及时修复,可减少事故。

因此,安装漏电报警器对安全仍有益。

另外大接地故障产生电能损耗,有了漏电报警器可以及时修复减少电能损耗。

本条第2、3款是根据特殊情况必须暂时停止跳闸改为报警。

在原因消失后,应将保护器恢复投入跳闸。

本条第2款旧规程有。

6.1.6旧规程规定对特殊用户可以申请将总保停止跳闸,现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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