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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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

成都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为:

成都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ChengDuAutomotiveMaintenanceandRepairTradeAssociation.缩写为:

CDAMR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在成都市境内从事汽车维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及汽车保修设备、汽车零配件制造、经销企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以及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行业协会,是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和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协会和政府的联系,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保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做好自律性行业管理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发挥行业总体优势;深化企业改革、推动技术进步、促进汽车维修和检测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

成都市大业路10号。

邮政编码:

610016。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进行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向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本行业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本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

(二)协调本协会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技术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及规范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及能力认证、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向社会推介品牌企业及其专项能力。

(四)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和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五)参与制定我市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咨询;

(六)参与国家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组织的制定、修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工作,并在我市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贯彻实施;

(七)为社会和会员提供国内外有关技术、市场信息、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咨询;

(八)组织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专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服务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组织开展行业内技术比赛、技术练兵,提高行业内的技术水平。

(九)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汽车维修、检测诊断设备展销会,业务技术交流、学术研讨等活动;加强与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

(十)根据我市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有关汽车维修与检测的行规行约,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十一)开展全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风气,提高诚信服务、文明服务的水平;

(十二)组织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三)建立行业从业人员的信息管理及信用评价体系,保护从业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四)开展行业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我市各县(市)、区汽车维修行业协会(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及集团型汽车维修企业均可作为团体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的一类、二类、三类汽车维修企业、汽车保修设备和汽车零配件制造、经销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及相关行业的科研单位、院校及事业单位等,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可作为单位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的会员代表为法人或法人书面委托的相关人员并在协会备案,会员代表变更时也应以书面形式报协会备案。

汽车维修、检测行业的知名专家、学者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行业从业人员均可作为个人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有为本行业的健康发展出力的意愿;

(四)符合本章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通过;

(1)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入会审批工作,并报告

理事会;

(2)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

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按照国办发[2007]36号的规定,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团体(单位)会员单位被选入理事会即为协会理事会成员单位(常务理事相同)。

理事会成员单位的会员代表(法人或法人委托人)即为协会理事,如有变更应报协会审议备案。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动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视实际需要,可以召开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扩大到讨论相关事项的常务理事、理事)出席。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愿意为本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人员;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协会任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注:

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第三十一条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及协会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其会费标准是:

团体会员、理事单位:

5000元/年;单位会员1500元/年;个人会员:

100元/人/年。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专职工作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民间组织发展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年月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到会员人,实到人,实到人,实到人数超过会员总数2/3,符合章程规定,经大会表决,人同意,人反对,人弃权。

出席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签字:

 

出席会议的全体理事会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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