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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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
申请书
注册号:
企业名称(盖章)北京公司
敬告
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本表内容和有关注解事项。
2、在申办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申请书后附的《一次性告知记录》。
如有疑问,请登录www.BAIC网站,查询相关内容。
3、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4、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6、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7、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2009年第一版)
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以下事项的变更(改制)登记或备案。
申请变更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
□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数额、资金数额)□实收资本(金)□认缴的出资额□认缴的出资时间□认缴的出资方式□实缴的出资额□实缴出资时间□实缴的出资方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投资人(股东、发起人、合伙人)□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企业类型(经济性质)
申请备案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
□公司章程□董事□经理□监事□公司增设分公司□分公司名称变更□分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隶属关系□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
□取消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
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清算组负责人)
签字注:
年月日
注:
1、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的,由上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2、申请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营业登记单位变更登记的,由其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公司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表
(一)
事项
原核准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后登记内容
名称
住所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负责人等)
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数额、资金数额)
(万元)
(万元)
实收资本(金)
合伙企业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
(万元)
(万元)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营业期限
(合伙期限)
年
年
企业类型
(经济性质)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
事项
原核准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后登记内容
投资人
(股东、发起人、合伙人)
董事成员
监事成员
经理
隶属关系
委派代表
公司增设分公司
公司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
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
注: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或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请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栏内填写。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其委派代表变更的,需在“委派代表”栏内填写。
2、“营业期限”仅供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填写。
3、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或申请备案事项的,请在空白栏内填写。
4、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投资者变更时填写此页)
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
出资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备注
承担责任方式
执行事务
合伙人
委派代表
是否为认股人
注:
1、“出资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名称。
2、“住所”栏只需填写省、市(县)名。
3、“法定代表人”栏,投资者为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填写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4、“营业执照注册号”栏填写出资企业的注册号,其他法人组织不填。
5、合伙企业应在“备注”栏内填写出资单位承担责任方式以及是否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填写委派代表的姓名。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备注”栏内标注投资者是否为认股人。
7、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投资者变更时填写此页)
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然人合伙人名录
姓名
性别
民族
户籍登记住址
证件名称及号码
国籍
备注
承担责任
方式
执行事务合伙人
是否为认股人
注:
1、合伙企业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出资的自然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是否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备注”栏内标注投资者是否为认股人。
3、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投资者变更时填写此页)
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
名称(或姓名)
认缴情况
变更时实际缴付情况
变更后分期缴付情况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时间
(年月日)
出资方式
合计
万元
万元
其中
货币出资
注:
1、“认缴情况”填写变更后投资者出资总额的情况,公司制企业应在合计的出资额中填写货币出资的数额,其他企业无需填写货币出资数额。
2、“变更后分期缴付情况”按照章程、合伙协议约定的期次填写。
3、“出资方式”栏,公司制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的表述方式填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表述方式填写;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劳动积累”的表述方式填写。
合伙企业应依据合伙协议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的表述方式填写并注明评估方式;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如以个人财产或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在“出资方式”栏内注明。
投资人若以多种方式出资,应按每种方式分行填写。
4、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时,由主办单位在“名称(或姓名)”栏内加盖主办单位财务章,并在“变更时实际缴付情况的出资方式”栏内注明拨款。
5、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均填写本表,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时填写此页)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登记表
企业名称
一寸免冠
近照
粘贴处
姓名
性别
证件名称及号码
国籍
户籍登记住址
民族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公务员标识
□是□否
工会会员标识
□是□否
个人简历
注:
应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日填起至今,并不得间断。
起止年月
单位
职务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兹证明该任职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产生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经任命(委派)出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盖章(签字)
年月日
注:
1、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在“盖章(签字)”处加盖任命单位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盖章(签字)”处由投资人签字;分公司应在“盖章(签字)”处加盖公司公章,其他类型企业无需盖章、签字。
2、合伙企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应由全体合伙人在“盖章(签字)”处签字;但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无需全体合伙人签字。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表填写其委派代表的情况。
3、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政治面貌、民族。
4、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时填写此页)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声明:
本人出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郑重声明,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存在以下情况: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后未逾三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逾三年。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确认。
签字:
年月日
注:
主要负责人包括: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事务的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涉及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人员变更时填写此页)
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
姓名
亲笔签字
性别
国籍
民族
证件名称及号码
户籍登记住址
出生日期
政治
面貌
文化程度
职务
任职期限
产生方式
联系电话
公务员
标识
工会会员标识
是
否
是
否
注:
填写说明见下
注: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填写此表,其他类型企业不填写。
2、“亲笔签字”栏内应由各成员本人签字,如不能在表中签字的,应另提交记载新任职人员签字的有关文件。
3、“职务”系指董(理)事长(执行董事)、副董(理)事长、董事(理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4、“任职期限”按照章程规定填写。
5、“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董事(理事)、监事填写“选举”或“委派”;经理填写“聘任”。
6、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务员标识”和“工会会员标识”栏目的“是”或“否”项内划“√”。
7、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政治面貌、民族。
8、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9、请将新任董事(理事)、经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下页。
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
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
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
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
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
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
注:
如本页不够粘贴,可复印使用。
(涉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时填写此页)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企业名称
住所
(经营场所)
北京市区(县)(门牌号)
产权人证明
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m2的房屋以方式提供给该企业使用,使用期限年。
产权单位盖章:
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年月日
需要
证明
情况
证明单位公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见15-16页
房产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
1、“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2、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
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4、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4)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1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
(1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买单位房改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6、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
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
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提交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7、房屋提供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填写:
自有、租赁、无偿使用或其他提供方式。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公司)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申请人:
年月日
注:
申请人由企业(公司)盖章。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分局):
(企业、公司、名称)申请将位于北京市区(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该房屋用途为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
年月日
补充信息登记表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必填)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所在区域:
□中关村科技园区□北京商务中心区□金融街
□奥林匹克中心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顺义临空经济区
□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不在以上区域
所在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
□中关村创意产业先导基地(第三极)□中关村科技园区雍和园
□清华科技园□中关村软件园□北京(DRC)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基地(德胜园)□惠通时代广场(朝阳)□北京798艺术区□北京时尚设计广场酒751厂□北京CBD国际传媒产业集聚区□北京潘家园古玩艺术品交易园区□北京欢乐谷生态文化园□前门传统文化产业集聚区□琉璃厂历史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北京数字娱乐产业示范基地(石景山)□北京出版发行物流中心通州院□顺义国展产业园□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大兴)□宋庄当代原创艺术与卡通产业集聚区□中国(怀柔)影视基地□北京大红门服装服饰创意产业集聚区□北京(房山)历史文化旅游集聚区□不在以上区域
是否建立党组织:
□是□否党员人数:
人
是否建立团组织:
□是□否团员人数:
人
是否建立工会组织:
□是□否工会会员人数:
人
从业人数:
人其中,本市人数:
人
外地人数:
人安置下岗失业人数:
人
投资人是否均为本年度北京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
□是□否
注:
请根据实际地址参照《北京市六大重点产业功能区四至范围参考目录》选择填写所列区域。
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备案通知书)情况
发照(通知书)
人员签字
发照(通知书)
日期
年月日
领执照(通知书)情况
本人领取了执照正本一份,副本份/
备案通知书份。
签字:
年月日
缴费发票粘贴处
备注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1:
请您认真阅读第号《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特别提请注意: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查询投资人及拟任职人员是否被记入“警示信息系统”,凡有“警示信息”记录的,其再投资或新任职行为在登记时将会受到限制。
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月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月日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2: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