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炉窑护目镜和面罩 gb 401583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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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炉窑护目镜和面罩gb401583doc
炉窑护目镜和面罩GB4015-83
UDC614.891/.893:
666.94.041
Thegogglesandhelmetforfurnace-operators
国家标准总局1983-12-13发布1984-10-01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在炉窑前作业时,为预防红外线眼伤戴用的护目镜和面罩。
1 品种
1.1 护目镜:
普通型、前挂型、防侧光型。
1.2 眼罩。
1.3 防护面罩。
2 技术要求
2.1 对滤光片的技术要求。
2.1.1 滤光片的颜色应为暗混合补色,不得呈鲜明的单色。
2.1.2 遮光号按下列公式划分:
S=1+(7/3)lg(1/τ)
式中:
S--遮光号;
τ--可见光透过率。
2.1.3 各种遮光号的滤光片,其透过率要符合表1要求。
各种遮光号的滤光片,在313nm波长的最大透过率不得大于0.1%;在210~313nm波段范围内,透过率不得超过313nm波长所允许的值。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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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 光 号│可见光透过率,%│红外线平均透过率,%
├─────┬─────┼───────┬───────
│最 大│最 小│780~1300nm│1300~2000nm
━━━━━━━━━┿━━━━━┿━━━━━┿━━━━━━━┿━━━━━━━
1.2│100│74.4│37│37
─────────┼─────┼─────┼───────┼───────
1.4│74.4│58.1│33│33
─────────┼─────┼─────┼───────┼───────
1.7│53.1│43.2│26│26
─────────┼─────┼─────┼───────┼───────
2│43.2│29.1│21│13
─────────┼─────┼─────┼───────┼───────
2.5│29.1│17.8│15│9.6
─────────┼─────┼─────┼───────┼───────
3│17.8│8.5│12│8.5
─────────┼─────┼─────┼───────┼───────
4│8.5│3.2│6.4│5.4
─────────┼─────┼─────┼───────┼───────
5│3.2│1.2│3.2│3.2
─────────┼─────┼─────┼───────┼───────
6│1.2│0.44│1.7│1.9
─────────┼─────┼─────┼───────┼───────
7│0.44│0.16│0.81│1.2
─────────┼─────┼─────┼───────┼───────
8│0.16│0.061│0.43│0.68
─────────┼─────┼─────┼───────┼───────
9│0.061│0.023│0.20│0.39
─────────┼─────┼─────┼───────┼───────
10│0.023│0.0085│0.1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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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屈光度
不得大于-0.125D。
2.1.5 平行度
不得大于1/6棱镜度。
2.1.6 强度性能
在有可能发生眼外伤的场所,滤光片应能承受45g钢球从1.3m高处自由落下的冲击;用在其他场所,滤光片应能承受16g钢球从0.6m高处自由落下的冲击。
2.1.7 耐热性能
经过耐热性能试验后,不得破裂或变形。
2.1.8 表面质量
在滤光片的中心部位不允许有可见的气泡、灰点、杂质、擦痕、条纹;在滤光片的四周不允许有影响视力的缺陷;一付眼镜的两个滤光片之间,不允许有明显的色度差异。
2.2 对配件的技术要求
2.2.1 各种配件应不易脱落和破损,并易于更换。
配件表面必须平整光滑,边角处不得呈现易于刺伤皮肤的锐角。
2.2.2 金属材料经过耐腐蚀性检验后,用肉眼观察不得有腐蚀痕迹。
2.2.3 塑料材料应有耐热性能,经过耐热检验后,不允许有变形或干裂现象。
2.2.4 塑料材料应当有耐热燃性能,燃烧速度不得大于1mm/s。
2.3 眼护具的结构要求
2.3.1 眼罩或眼镜须能将眼框部位盖住,并有通气结构。
眼罩的边缘要光滑、有弹性。
2.3.2 面罩佩戴时要稳固、舒适,窗口不得小于105×50mm。
2.3.3 滤光片应与眼睑部保持一定距离,不得使睫毛触到滤光片。
3 检验方法
3.1 光学检验方法
3.1.1 颜色测试
按照GB3609.3-83《焊接护目镜光学性能试验方法》第5章的规定测试。
3.1.2 遮光号测试
按照GB3609.3-83第2章规定测试。
3.1.3 透过率测试
按照GB3609.3-83第1章的规定测试。
3.1.4 屈光度测试
利用测屈光度的查片机进行测试,仪器精度要求0.06D。
3.1.5 平行度测试
按照GB3609.3-83第3章的规定测试。
3.1.6 表面质量的检测
在60瓦白炽灯光下,使眼和滤光片、滤光片和灯之间的距离,各保持30cm,用肉眼来检查,以滤光片的最大弦的中点为圆心,在半径15mm的圆面积内,为滤光片的中心部位,对面罩上的滤光片按眼镜滤光片的相应部位检测。
3.2 非光学检验方法
3.2.1 滤光片耐热性测试
按照GB3609.2-83《焊接护目镜和面罩非光学试验方法》第1章的规定测试。
3.2.2 滤光片强度性能测试
在外径为32mm,内径为25mm的钢制圆管上,放置垫厚的3mm邵氏硬度为40±2的橡胶垫圈,其内径与圆管相同,然后将样品放在橡胶垫圈上(球面滤光片的凸面应向上)进行冲击。
3.2.3 金属配件耐腐蚀性测试
按照GB3609.2-83中第3章的规定测试。
3.2.4 塑料配件耐热性测试
将样品置于67±2℃的恒温箱中烘烤30min,取出后放在室温冷却。
3.2.5 塑料配件耐燃性测试
将眼镜框架(量好其长度)或取自面罩最薄部位的样品(150×130mm)之一端夹紧,使其处于与水平方向成45度角的状态,然后用酒精灯点燃另一端,测定火焰蔓延到中心位置的时间,算出其燃烧速度。
样品数为3个,取其平均燃烧速度。
4 检验规则
4.1 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技术部门鉴定。
符合本标准并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生产、销售。
4.2 产品由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和检验证。
4.3 每1000付产品为一批,生产厂必须按本标准规定,按批进行抽检,抽检数量如下:
a.表面质量和颜色按2%抽检,允许不合格率为抽检样品量的5%;如果不合格率超过5%,则允许重新抽样复检一次,若不合格率仍超过5%,则此批产品为不合格。
b.透过率、屈光度、平等度,遮光号等按2%抽检,其他性能指标按0.3%抽检。
如果有一付一项性能指标不合格,则允许重新加倍抽样复检一次,若仍有一付一项不合格,则此批产品为不合格。
5 包装、标志、贮存、运输和使用
5.1 产品应有包装,并应附有产品检验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包装箱上要印明下列标志:
a.生产厂名称及商标;
b.产品名称;
c.型号;
d.数量;
e.生产日期;
f.遮光号;
g.合格证书编号。
5.2 产品运输和贮存中,禁止与酸、碱及其他有毒物质放在一起。
产品应保持清洁,不得受压、受热、受潮和阳光照射。
5.3 根据热源种类、温度等因素,推荐使用滤光片遮光号如表2。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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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光号│适用范围
├──────────┬────────────
│热源平均温度,℃│热源种类
━━━━━━━┿━━━━━━━━━━┿━━━━━━━━━━━━
1.2│1050│
1.4│1070│高 炉
1.7│1090│加热炉
2.0│1110│烧结炉
2.5│1140│转 炉
3│1210│平 炉
4│1290│
5│1390│
││
6│1500│
7│1650│
8│1800│电 炉
9│2000│
10│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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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窑护目镜和面罩》编制说明
一、目的与意义和使用范围
在冶炼、玻璃、陶瓷、机械热加工等行业,生产工人经常接触到高温炉、窑等热源。
这些热源的表面温度一般在1050~2150℃之间。
在此温度下,炉、窑口会辐射出约占70%以上的红外线和少量可见光、紫外线。
其中容易引起人们注意的是耀眼的可见光和易引起急性电光性眼炎的紫外线,因而人们多注意到这方面的防护。
但对于不能为视觉所察觉到的红外线,却较容易为人们所忽视。
如目前冶金系统、炉前工广泛使用的炼钢钴兰镜片,对耀眼光有一定吸收作用,但其红外线透过率可达32.5~78.5%,防护效率较低。
据动物试验证明,长期反复暴露于一定强度的红外线,可引起眼晶体损伤,而发生白内障。
一次暴露于高强度红外线,可致黄斑部视网膜灼伤。
小剂量的长时期暴露,可引起眼缘炎或调试机能减退,发生早期老花等。
为了解决红外线的防护问题,特制订有关标准。
通过“标准”的制订,可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提供技术依据,使研制、生产部门有章可循;使用、销售部门对质量的要求有所保证;也便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使护具确实能够发挥保护工人健康的作用。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冶炼炉、加热炉、高温炉、窑等以红外线辐射为主的作业场所使用的眼护具。
二、主要内容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规定,这类标准是属于产品的技术标准,主要的要求是监督产品的质量,使它切实能发挥防护作用。
据此,将“标准”内容分为五项:
1、分类;2、基本要求;3、检测方法;4、产品验收规则;5、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和使用。
产品分为两大类--眼镜与面罩,而眼镜和面罩又根据它们的式样各分为数种。
从目前情况来看,这种分类方法能够把各种眼护具都概括在内。
在第2项技术要求中,可分成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镜片的性能和配件材料要求,第二部分为结构要求。
对结构要求主要从使用角度提出一些问题。
第一部分是防护镜的主要部分。
第3项检测方法,结合我国技术条件,也部分引用国外的方法,力求可靠和从简。
这部分将由北京市劳保所提出的检测方法标准中予以规定。
第4项产品验收规则中,主要是从保证眼护具的质量,保障使用者的安全出发,而提出了有关监督权的问题,这对于执行“标准”来讲是很重要的。
为了促使眼护具能够很好地贮存,方便应用,特作第5项有关包装、标志、贮存、运输和使用的一些规定。
三、制订标准的简要过程
1979年初,原国家劳动总局委托冶金部安全技术研究所负责制订红外线眼护具标准工作。
同年3月,我们邀请了湖南冶金防护研究所和湖南省工矿民族贸易公司劳护科参加“标准”制订工作,组成起草小组。
在整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分析、研究。
结合我国具体条件,在五月份提出了“标准”初稿。
在商业部召开的28个省市劳动防
护品交流会上,向与会代表广泛征询意见,据此,我们又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
以后根据国家劳动总局1980年6月函告对“标准”审查意见,又补充了一些试验,再次进行了修改。
1981年第一季度,在武汉召开了编制小组会议,对“标准”进一步进行研究。
我们在分析了所掌握的国外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逐字逐句地进行研究修改,并据此编写了编制说明。
81年4月底,已将修改稿送交有关院校、科研单位、生产厂、领导机关等单位请示审查。
为了能够及时地收集对“标准”的意见,充分介
绍“标准”内容情况,广泛了解我国的眼护具方面存在的问题,小组曾在“修改稿”发出半月后,分赴有关单位亲自收集意见,并在长沙、上海分别召开了两个座谈会,在会上于会代表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
我们在收集分析有关意见的基础上,再次进行了修改,并报领导单位审查定稿。
为了保证本“标准”贯彻执行以及加强高温作业工人的防护,同时研制了炉窑工防护眼镜,目前已能批量生产。
在本“标准”公布后,将有可能满足基层有红外线作业工种,对预防眼红外线损伤的眼护具的要求。
四、主要指标的确定依据
主要指标可分为对配件的要求,以及对镜片的技术要求。
对配件的要求在各国“标准”中,都是很详细的,但概括起来不外从安全、卫生、人类工效学方面,提出来的要求,其中除象耐热性、耐燃性等有测试方法之外,很多是依靠主观判断来鉴定。
由于考虑到大部分眼护具已成为社会上较熟悉的产品,它既有民用产品的一般要求,
又有防护上的一些特殊要求。
因此,对于一般要求在“标准”中尽量参照轻工业部的眼镜片标准(草案),以便互相协调。
但对于保证用者安全的特殊要求如耐热性、耐燃性,我们在“标准”中提出了具体要求,以避免在强辐射热环境中,由于使用易燃材料配件而造成人为的事故。
耐热性是一项保证眼护具能在高温环境下正常使用的主要指标。
由于考虑到一般高温企业管理的场所,其环境温度低于60℃,而且很少连续作业的,故决定采用日本、澳大利亚等国通用的方法,将67℃作为耐热性的试验温度,要求在该温度下,保持30min钟后,不发生变形。
我们曾将收集到的国内三种眼护具进行上述耐热试验,结果都
能满足要求。
耐燃性也是一项保证高温作业工人安全使用的重要指标。
由于材料的耐燃性,直接与燃烧速度有关,亦即耐燃性越好的材料,其燃烧速度也愈慢。
因此,各国都用燃烧速度来作为衡量耐燃性的指标。
美国标准在规定中比较简单明确,它就是用1.02mm/s这个燃烧速度作为界限,来衡量耐燃性的好坏。
我们曾用此方法检测了三种眼镜框架,结果其中有一种材料符合要求,故认为方法不仅简单,而且易行。
我们考虑到炉窑工所处的高温热环境比电焊工恶劣,因此,对材料的耐燃性也应有较高的要求,故决定用1mm/s燃烧速度来作为耐燃性的指标。
眼护具中的镜片,在防护中起着关键性作用,既要求它能保证视力要求;又要求它对辐射线有充分的阻挡作用。
所以,“标准”中对它有以下的要示:
①、镜片的内在质量和表面质量;
②、光学性能;
③、遮光性能。
镜片的质量要求,对中心部位直径为30mm的圆面积,不能有用肉眼能观察到的气泡、擦痕、亮路或其他缺陷。
对边缘部分,不允许有影响视力的缺陷。
国外基本上也是同样要求的。
但有的国外“标准”对镜片的大小、形状是有所规定的。
如果从防护,安全角度来看,视野愈宽广愈有利。
同时,目前世界上,眼镜的式样向多形式发展。
为此,在“标准”中对镜片的大小、形状,不作规定,有利于向多形式方向发展。
在国外,眼镜片的材料,已从无机玻璃向用有机玻璃方面发展,这对安全防护非常有利,其他性能的检验方法已另有检验标准在此将不重述。
在ISO标准中,有关滤光片是有“色标”标准的规定。
我国对“色标”工作刚刚开始,对制订滤光片的色度定量标准,目前困难较大。
所以,对滤光片的色度要求就不宜严格。
因而引用了日本“标准”中滤光片的定性要求,应用暗混合补色,不得采用鲜明单色的规定,因为单色光强烈地不均匀地刺激单色神经,易于引起视神经疲劳症状。
日本在第二次大战时,昼夜加班的工人,长时间使用鲜明浓绿色眼镜,而引起发生后头痛等症状。
因此,建议用灰色、暗红、黄绿、蓝绿等暗混合补色,以减少视神经疲劳。
对于同一副眼镜的两块镜片,其色差要求用肉眼观察不应有明显的差异。
由于肉眼能分辩的色差大致在15%左右,故实际上要示相对色差不大于15%。
关于紫外线,“标准”中仅要求最易引起电光性眼炎的波长(313nm)的最大透过率<0.1%。
这是由于防红外线眼护具,其最大遮光号为10号,辐射线源的最高温度在2000℃左右,对人眼致害较大的短波紫外线产生不多。
为此,仅提出一项限制指标,就能满足防护上的要求。
关于屈光度,标准中规定为-0.125D,不允许有正误差,其原因是考虑到炉窑工看6m以外远物的机会较多,此时眼球的屈率已是最小,如果镜片再出现正误差,就会影响视觉。
五、与国外同类型标准的比较和分析
1.在国际上已有统一的ISO4852红外线护眼具的标准。
但象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的这类标准是综合性的,没有单独列出红外线护具标准。
我们认为,将红外线眼护具单独列出来,有利于研制、生产专用的眼护具。
由于它应用范围广泛,且是间断性使用,因此,要从防护效果的标准上以及产品价格上予以考虑,以利于推广。
在遮光
号10号以后,主要应用在电焊等散发短波紫外线的作业中,不在本“标准”考虑范围内。
2.在“标准”中有关配件性能的要求,除主要的指标外其他尽量从简,以突出眼护具材料的特殊要求。
另外,结合我国目前科学技术的发展情况,以及从安全防护、卫生、方便使用等方面考虑,对眼护具的形状、大小、厚薄及有关材质方面的要求,与国外的标准不同没有作硬性的规定,以求在研制新产品时有较大灵活性。
对于配件材料性能要求的指标--耐热性、耐燃性来说,前者基本上同各国标准中的规定相同,而后者是综合了美国标准和澳大利亚标准中的优点而制定出来的。
例如:
在美国标准中,对眼镜配件材料的耐燃性试验,规定得比较简单明确,而对面罩材料如何试验,未作明确规定。
但在澳大利亚标准中,虽然对眼镜配件材料的耐燃性试验,规定得不够简明,但对面罩材料如何取样试验,规定很明确。
故我们综合了综们各自的长处,把眼镜和面罩材料的耐燃性试验统一起来(参阅标准中规定)。
3.关于镜片性能的各项要求,与国外同类型的标准对比如下:
①.内在质量和研磨的加工质量要求,基本同日本、澳大利亚的标准要求相同。
②.光焦度普通称为屈光度的要求比日本、澳大利亚稍高。
不仅反映在绝对值上面而且反映在“两个镜片屈光度,符号必须相同”这条规定上,国外“标准”中没有规定符号必须相同。
③.遮光率的要求与国际标准ISO相同。
与其他各国标准的比较,可详见附表。
由于我国对有效的红外线眼护具生产还刚刚开始,积累经验不多,本标准所有规定,难免有不足之处,而且有的规定。
尚需在实践中验证,以求在今后修订中逐步完善。
因此热诚希望关心此项工作的同志,批评与指正。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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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率(%)
│├──────────────┬───────
遮光号│国别│可 见 光 线│红外线
│├────┬─────┬───┼───────
││最 大│标 准│最小│平均最大透过率
───┼─────┼────┼─────┼───┼───────
1.2│ISO│100│-│74.4│37
───┼─────┼────┼─────┼───┼───────
1.4│ISO│74.4│-│53.1│33
───┼─────┼────┼─────┼───┼───────
│ISO│58.1│-│43.2│26
1.7│日本│55│50.1│43│20
│联邦德国│-│-│-│40
│澳大利亚│60│-│40│25
───┼─────┼────┼─────┼───┼───────
2│ISO│43.2││29.1│13
│日 本│43│37.3│29│15
│联邦德国│43.2│-│29.1│28
│苏 联│43│33.7│27│-
│澳大利亚│40│-│30│13
───┼─────┼────┼─────┼───┼───────
2.5│ISO│29.1││17│9.6
│日 本│29│22.8│18│12
│澳大利亚│30│-│18│10
───┼─────┼────┼─────┼───┼───────
3│ISO│17.8│-│8.3│8.5
│日 本│18.0│13.9│8.5│9.0
│联邦德国│17.8│-│3.5│15
│苏 联│15│10.4│5.7│-
│澳大利亚│18│-│8.6│7
───┼─────┼────┼─────┼───┼───────
4│ISO│8.5│-│3.2│5.4
│日 本│8.5│5.18│3.1│65
│联邦德国│8.5│-│3.2│-
│苏 联│5.7│3.2│1.8│15
│澳大利亚│8.6│-│3.2│3
───┼─────┼────┼─────┼───┼───────
5│ISO│3.2│-│1.2│3.2
│日 本│3.1│61.9│31.1│82.5
│联邦德国│3.2│-│1.2│-
│苏 联│1.8│0.984│0.55│10
│澳大利亚│3.2│-│1.2│1.5
───┼─────┼────┼─────┼───┼───────
6│ISO│1.2│-│0.44│1.9
│日 本│1.18│0.72│0.44│1.5
│联邦德国│1.2│-│0.44│3.4
│苏 联│0.55│0.303│0.17│5
│澳大利亚│1.2│-│0.45│1.3
───┼─────┼────┼─────┼───┼───────
7│ISO│0.44│0.27│0.16│1.2
│日 本│0.44│0.27│1.64│1.3
│联邦德国│0.44│-│0.16│1.8
│苏 联│0.17│0.093│0.05│3
│澳大利亚│0.45│0.17│-│1.0
───┼─────┼────┼─────┼───┼───────
8│ISO│0.16│-│0.061│0.68
│日 本│0.164│0.100│0.061│1.0
│联邦德国│0.16│-│0.061│1.0
│苏 联│0.05│0.029│0.061│1.0
│澳大利亚│0.17│-│0.061│0.7
───┼─────┼────┼─────┼───┼───────
9│ISO│0.061│-│0.023│0.39
│日 本│0.061│0.037│0.023│0.8
│联邦德国│0.061│-│0.0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