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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一、法的本质和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是调解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能为一般人提供一个行为模式。

标准的属性(概括性)。

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利益导向性,简称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者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法的可预测性)。

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利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使用。

二、法律关系:

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事实是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更变或者消灭的原因。

(1)主体

种类:

a、自然人(公民):

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b、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包括国家机关、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C、国家:

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1、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a、权利能力是指一定个人或组织能够参加某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的法律资格。

或者说,权利能力就是一个人或者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它是任何个人或组织参加法律关系的前提。

b、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而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划分

民法上

完全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公民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含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不含8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从刑事责任能力分类来看,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或者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内容(权利和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而任何一方的义务又都是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设定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客体

1、物:

a、自然物:

土地、矿藏、水流、森林、b、人造物:

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c、货币及有价证券d、物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形态的,如天然气、电力等。

e、人身:

主要是指人体器官,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活人的整个身体不能作为法律上的物。

2.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或者精神财富)a、知识产品(智力成果):

著作、发现、发明、设计b、道德产品:

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行为:

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法律事实:

1.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例如,甲乙公司签订合同(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是双方合同关系发生的直接原因。

2.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和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考生应注意在选择中“法律事实与法律事件”区别

绝对事件

地震、台风等

相对事件

战争、罢工、重大政策改变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积极行为与违法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遗嘱、行为命令)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是否以当事人法律行为

意志为转移

三、法的形式

(一)种类:

我国法的主要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例。

(二)制定机关与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形式

制定机关

效力等级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与他们相抵触

(2)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

部门

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

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律、不得与他们相抵触

(1)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2)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利范围内实行

地方

政府

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三)法的冲突解决机制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在适用下位法(在法的形式中,效力等级高的称为上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法规(或者规章)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两个小男孩打架”):

(1)两个邻家的小男孩打架(年龄小的家长先出面):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两个堂兄弟打架:

“爷爷说了算”:

(不同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四、法的分类

标准

分类

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和普通法

法的内容

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的主题、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和国内法

法的运用的目的

公法和私法

五、各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1、平等主体:

(1)仲裁与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横向关系)的经济纠纷(如公司之间出现合同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

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2、不平等主体:

不平等主体之间(纵向关系)出现纠纷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与诉讼的性质有关。

(1)一般情况下(如甲公司对工商局的罚款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免费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2)特殊情况下(如甲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2013年单选、2014年单选)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并非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属于纵向关系纠纷);(3)劳动争议的仲裁(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适用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2013年判断、2014年单选、2014判断、2015年多选、2015年判断)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三)仲裁协议(2013年多选、2014年单选、2014年多选、2015年多选)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当事人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相关链接: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四)仲裁程序

1、仲裁庭的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4)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和解:

(1)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6、仲裁调解:

(1)仲裁开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能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出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7、裁决的作出:

(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自作出(而非签收或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8、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民事诉讼范围和审判制度:

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5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相关链接: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起仲裁。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相关链接:

劳动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但因劳动争议提起诉讼(劳动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2、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下,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独任制下,由1名审判人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2)回避制度:

a、回避的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b、回避对象出现下列情形,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3)公开审判制度:

a、应当公开审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法律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b、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相关链接: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C、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但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一般情况:

a、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b、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该第一审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Vs仲裁裁决:

作出生效。

C、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告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对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确实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相关链接: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审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在申请仲裁或像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经济仲裁

民事诉讼

是否采取级别管辖

X

是否采取地域管辖

X

是否公开进行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1)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是否施行回避制度

是否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一裁终局

两审终审(但存在例外情形)

对方不执行时由谁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3、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划分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

(1)“原告就被告”:

除另有规定外,民事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就原告”: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或者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

纠纷型

专属管辖法院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港口所在地法院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1)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

(2)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4)一般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5)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基本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细化

规定

有关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货物的财产保险合同

由下列法院管辖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法院(3)运输目的地法院(4)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

人身保险合同

由下列法院管辖:

(1)被告住所地

(2)被保险人住所地

(6)侵权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基本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下列法院管辖: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

细化规定

信息网

络侵权

有下列法院监管: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法院(3)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

产品、服务、质量侵权纠纷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产品制造地法院(3)产品销售地法院(4)服务提供地法院(5)侵权行为地法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7)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选择管辖和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4、调解制度:

(1)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3)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上述特殊案件除外);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

应当及时裁决。

5、强制执行:

《1》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2)调解书(3)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

《2》管辖:

(1)对于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所在地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6、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一般规定

发生原因

发生时间

效果

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暂停,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断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进行中

清零,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行政复议: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请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体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提示:

2、行政复议的排查事项: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申请:

(1)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是书面的仲裁协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5)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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