鼠害与虫害预防与控制技术规范第5部分安全使用卫生杀虫剂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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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害与虫害预防与控制技术规范第5部分安全使用卫生杀虫剂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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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害与虫害预防与控制技术规范第5部分安全使用卫生杀虫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实施病媒生物控制过程中卫生杀虫剂的准备、使用、运输、包装、保管、处置及中毒救助等安全使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组织的从事病媒生物控制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B31/330.1鼠害与虫害预防与控制技术规范第1部分:

鼠类防制

   DB31/330.2鼠害与虫害预防与控制技术规范第2部分:

蚊虫防制

   DB31/330.3鼠害与虫害预防与控制技术规范第3部分:

蝇类防制

   DB31/330.4鼠害与虫害预防与控制技术规范第4部分:

蟑螂防制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病媒生物

   指能传播疾病的生物,一般指能传播人类疾病的生物。

广义的病媒生物包括脊椎动物和无脊椎动物,脊椎动物主要是鼠类,属哺乳纲啮齿目动物;无脊椎动物主要是昆虫纲的蚊、蝇、蟑螂、蚤等以及蛛形纲的蜱、螨等。

本标准涉及的病媒生物主要指蚊、蝇、蟑螂、蚤等。

3.2卫生杀虫剂

   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蟑螂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杀虫剂。

3.3原药

   指没有经过加工的农药。

本标准中的原药还包括高毒卫生杀虫剂制剂。

   DB31/330.52010

4卫生杀虫剂安全使用基本原则

4.1禁止使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禁止使用的药物。

4.2所有直接接触卫生杀虫药剂的人员应经过有害生物防制职业技能培训,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认可的有害生物防制员初级及以上的职业资格。

4.3使用、存放、运输、销毁卫生杀虫剂应远离食品和水源。

4.4所用卫生杀虫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要求,具备临时(WL)或正式(WP)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具有杀虫剂产品安全资料(MSDS)。

4.5直接入口食品场所及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使用的卫生杀虫剂应满足对上述环境和非靶标动物的安全性和行业规定。

4.6存放和使用的卫生杀虫剂的外包装应完好,必须有明显的标签,注明毒性、剂型、浓度、使用方法、适用范围、有效期、生产厂商、注意事项等。

4.7卫生杀虫剂的购销应符合相应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购销凭证应保存2年,以备查验。

4.8卫生杀虫剂保管人员应由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有害生物防制员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从事病媒生物控制、寄生虫病防治的公共卫生专业或植保专业技术人员或农药技术人员担任。

4.9剩余或过期的卫生杀虫药剂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要求进行处理。

5卫生杀虫剂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5.1卫生杀虫剂的运输

   卫生杀虫剂的运输应选择专用的运输工具,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遗失、散落和失窃。

禁止在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易燃易爆、高毒、散装的卫生杀虫剂。

5.2卫生杀虫剂的准备

5.2.1应在专门的配药室或在通风、光线充足(但应避免阳光直射)的场所分装或稀释卫生杀虫剂

5.2.2应使用专用量具分装或稀释卫生杀虫剂,量具上应有明显的“有毒物品”或“危险物品”的标识,用毕应放置于安全地方,禁止挪作他用。

当其报废时,应由专人按照危险品管理方法处理。

5.2.3卫生杀虫药剂的稀释浓度应严格遵照该药剂的使用说明(特殊试验除外)。

5.2.4开启和倾倒液体药剂时,应放在低于眼水平线下且尽可能靠近地面处操作,防止液体药剂泼溅和泄露;开启粉剂药剂时需借助剪刀等工具,以防药剂洒出。

5.3卫生杀虫剂的安全使用

5.3.1提倡使用安全性高的卫生杀虫剂。

5.3.2杀虫剂单剂在同一地区的年使用次数应根据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抗性监测资料确定。

5.3.3不同环境选用的药物品种和毒性等级必须遵守DB330.2-2006,DB330.3-2007,DB330.4-2007中药物使用的相关规定。

5.3.4施用前,操作人员应充分掌握药物的毒性、中毒途径、中毒症状、个人防护以及突发事件中应采取的措施等知识。

5.3.5操作人员应针对不同的环境和适用对象,选择相应的卫生杀虫药剂及施药方法,不同施用方法的安全技术要求可参照DB330.1-2005,DB330.2-2006,DB330.3-2007以及DB330.4-2007。

5.3.6个人防护

5.3.6.1操作人员在接触药物过程中应穿防护服、戴橡胶手套、口罩及护目镜等防护用品,禁止吸烟、饮水及进食,禁止用手触摸脸、头、颈、眼等裸露部位。

5.3.6.2实施完毕后必须及时用肥皂洗手,按照洗手、脱口罩、脱护目镜及防护服、洗手顺序操作。

使用过的防护用品应洗涤后再用。

5.3.7健康监护

5.3.7.1作业机构制定人员健康监护计划。

5.3.7.2操作人员每天连续作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小时。

5.3.7.3接触杀虫剂的操作人员应每年体检一次。

5.4卫生杀虫剂的处置

5.4.1操作人员现场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点所带物品的品种、数量,并及时集中清理全部药品、器械、包装容器等。

如有剩余药液应带回妥善处理。

5.4.2过期药剂的处置

5.4.2.1过期杀虫剂的处置应先向当地环保部门递交过期药剂处置申请表并送交省级以上农药检定机构检验。

5.4.2.2经省级以上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确认已不能使用的过期药剂,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4农药废物)的要求进行处置,禁止随意处置。

5.4.2.3经省级以上农药检定机构检验,过期但仍符合标准的药剂应及时更换标签,注明“过期农药”,在规定期限内使用。

对过期不符合标准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药剂,经重新标定使用方法、用量及使用期限后,可重新使用。

药剂标签应注明新的使用方法、用量及“已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过期农药”字样

5.4.3卫生杀虫剂废包装的处置

   卫生杀虫剂包装物应依据厂商、销售商以及农业部门的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年修订)》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农药废物)的要求进行处置,禁止随意处置。

5.4.4禁止重复使用盛放高毒或剧毒药剂的容器;盛有低毒或无毒药剂的容器在用酸、碱等消除污染的处理后方可使用,但禁止用其存放食品、饮料、粮食以及动物饲料。

5.5卫生杀虫剂的保管、储藏

5.5.1卫生杀虫剂应当存放在通风、干燥、阴凉、避光、防火的专用场所,离地隔墙放置。

5.5.2禁止无关人员接触药剂,禁止将药剂放入未加标记的容器或食品容器内,禁止将药剂与食物、动物饲料以及肥料一起储存。

5.5.3库存杀虫剂应有清单和出入库记录。

原药必须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原药使用必须实施追踪制。

6卫生杀虫剂中毒现场救助

6.1中毒者自救

6.1.1施药人员若将杀虫剂溅入眼睛内或皮肤上,应及时用大量干净的清水冲洗,原药污染需携带药剂标签前往医院就诊。

6.1.2施药时裸露部位和衣裤人溅落药液,应立即脱掉污染衣服,用清水冲洗污染的皮肤,原药污染需携带药剂标签前往医院就诊。

6.1.3施药人员若出现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药剂中毒症状,应立即停止作业,离开施药现场,必要时携带农药标签前往医院就诊。

6.2中毒者救助

6.2.1经呼吸道吸入引起的中毒。

应立即将中毒者带离现场,置于空气新鲜的地方,解开衣领、腰带,去除假牙及口、鼻内可能有的分泌物,使中毒者仰卧并头部后仰,保持呼吸畅通,注意身体的保暖。

6.2.2经消化道食入引起的中毒。

应对中毒者采取引吐的措施及时排除毒物,昏迷者应待其苏醒后进行引吐。

用干净的手指或筷子等刺激咽喉部位引起呕吐。

6.2.3严重中毒者,应立即带上所施药剂的标签将中毒者送至最近的医院进行医疗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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