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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业

江苏开放大学

形成性考核作业

学号2004080000222

姓名杨杰

课程代码110081

 

课程名称经济法基础

评阅教师

第2次任务

共7次任务

 

江苏开放大学

任务内容:

《经济法基础》第二单元自测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划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典型的资合公司是()

A.无限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C.两合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

2.甲、乙、丙三个共同出资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比例分别为20%、20%、60%。

现丙与丁达成协议,丙将自已在该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

甲、乙知晓后均不同意。

以下几种意见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欲转让的出资,丙也不得将出资转让给丁

B.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欲转让的出资,丙就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C.丙的表决权占全体股东表决权的1/2以上,他完全有权决定将出资转让给丁

D.丙有权自由地转让出资,无需经甲、乙同意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时间是()

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登记的决定之日

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

C.申请人收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

D.公司成立公告发布之日

4.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因出国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但又希望表达自已对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意见,他可以书面委托()

A.其他董事代为出席B.其他人代为出席

C.本公司股东代为出席D.本公司监事代为出席

5.股份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A.一、十B.一、十五C.二、十D.二、十五

6.在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设立是由()决定的。

A.国务院B.中国人民银行

C.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D.财政部

7.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

A.人民币5000万元B.人民币1亿元

C.人民币5亿元D.人民币10亿元

8.甲证券公司为谋取利益,使用自有资金以客户张某的名义买入某公司股票2000股,该行为是()。

A.操纵市场B.内幕交易C.欺诈客户D.误导行为

9.股票不得采用哪种形式发行?

()

A.溢价发行B.折价发行C.平价发行D.中间价发行

10.公开发行的股票由()承销。

A.证券交易所B.发行人

C.证券经营机构D.发行人和证券经营机构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6分)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所需具备的重要法律特征有()

A.合法性B.营利性

C.法人性D.营利或非营利均可。

2.下列关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发起人必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B.股东在2人以上50人以下

C.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D.股东人数必须在5人以上

3.以下属必须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并且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是()

A.公司利润分配方案B.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C.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D.修改公司章程。

4.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东可以以下列方式出资()

A.货币B.实物

C.非专利技术D.土地使用权

5.某有限责任公司欲设立监事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监事的是()

A.董事长李某B.总经理王某

C.财务处职工张某D.工会主席赵某

6.以下情况中,()违反我国的证券法。

A.证券公司未完全执行投资者的委托而以更为有利的价格为投资者成交B.证券公司与客户刘某关系极为密切,刘某最近公务繁忙,证券公司接受了刘某的全权委托,结果给刘某带来了可观的收益

C.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王某的市价委托后,与自身进行交易

D.公司使用银行贷款入市交易

7.()等属于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交易行为。

A.证券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冯某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冯某也没有索要

B.证券公司因操作失误将郑某的买入指令输入成了卖出指令

C.证券公司未隐蔽其行为,利用客户王某的名义卖出证券

D.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劝说客户进行证券买卖

8.债券和股票的相同之处有()。

A.都有收益权B.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C.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流通D.持有人均为股东

三、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2.简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其设立条件。

3.股票上市的条件有哪些?

4.我国《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有哪些?

四、案例分析(每小题12分,共24分)

1.案情:

某市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2008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

董事长李某在2008年4月1日发出召开2008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

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

(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

(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

出席会议的有90名股东。

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

表决结果,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

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

程序有什么问题?

(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

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2.案情:

被告人赵某曾受过电子专业的高等教育,且具有多年从事证券交易的经历,谙熟证券交易的电脑操作程序。

2001年4月16日中午股市休市时,赵某在三亚营业部的营业厅里通过操作电脑终端,对三亚营业部准备向证券交易所发送的委托报盘数据内容进行了修改,将周某5等位股民买卖其他股票的数据均修改成以当日涨停价委托买入“兴业房产”198.95万股。

当日下午股市复盘时,上述修改过的数据被三亚营业部发送到证券交易所后,立即引起“兴业房产股票的价格大幅度上扬。

赵某乘机以涨停价格抛售了其在天津市国际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账户上的7800股“兴业房产”股票,获利8.4万余元。

由于拥有这种股票的股民都乘机抛售,使发出买入信息的三亚营业部不得不以涨停或接近涨停价的价格买入,为此需支付6000余万元的资金。

三亚营业部一时无法支付此巨额资金,最后被迫平仓,遭受经济损失达295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为三亚营业部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

问题:

请问赵某的行为违反了哪项法律规定?

作答结果: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题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答案

D

B

B

A

C

C

A

C

B

D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6分)

题号

1

2

3

4

5

6

7

8

答案

ABC

ABD

BD

ABCD

CD

BD

ACD

ABC

 

三、问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10分)

答: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10分)

答: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

股东的唯一性;资本的单一性;责任的有限性。

设立条件:

股东投资的特别限制。

一个自然人智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身份公示要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不设立股东会。

股东依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强制审计要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

3.(10分)

答: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4.(10分)

答:

1、内幕交易行为

2、操纵市场行为

3、制造虚假信息行为

4、欺诈客户

5、其他禁止行为

 

四、案例分析(每小题12分,共24分)

1.(14分)

答: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1/4,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1/的下限。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系董事长李某的决定而非董事会决议。

在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上不符合法定条件。

(2)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时间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李某。

尤为严重的是,该通知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不允话小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本案中,通知中是讨论解决公司目前亏损问题,而会议议程又增加了讨论改选公司监事2人的任务,与通知规定不符。

(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计算表决权应依照持有股份,不应依人数。

本案中解散公司决议未得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多数同意,因而是无效的。

此外,公司的解散应由股东大会产议,而不能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案的公司解散由董事会决议,因而也是错误的。

(4)该小股东被侵害的权益有股东的平等权和股东的知情权、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等。

 

2.(14分)

答:

被告人应定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因为《刑法》第18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的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本案属于“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完成日期:

得分:

评阅时间:

课程名称:

经济法基础第2次任务评阅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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