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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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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1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与监理人宁波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南通市开发区小海片区道路工程
工程地点: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程规模:
工程概算约一亿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工程保修期满之日止。
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签章)监理人:
(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业主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南通开发区建设局审查意见:
经办人:
审查机关(章)
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
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
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
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
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
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
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
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
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
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
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该工程项目的上级各部门的批准文件;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
标准及省市有关规定;
3、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设计交底、答疑和图纸会审纪要;
4、工程施工合同(含合同组成);
5、其他: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会议纪要、设计变更等。
第四条 监理范围:
工程施工维护及保修阶段的监理。
详细情况见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
监理工作内容:
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的监理。
工程服务期:
建设工期约12个月+绿化维护期质量缺陷保修期24个月。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监理人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前期和外部管线的协调工作并协
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资料移交、备案手续。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委托人在开工前三天免费向监理机构
提供该工程的完整、齐全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有关纪要等。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三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为:
党高红。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无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无。
补偿金额=0。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0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
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并免费提供0名服务人员。
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按中标通知书监理费率为1.42%,工程暂估价约1亿元,监理人报酬暂定为142万元,
最终结算监理费=已实施工程的所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合同价×监理费中标费率,施工监理
费中标价中已包含维护及保修阶段的监理费用(占监理费总价的10%)
工程正式开工后,支付5%的监理费,工程完成50%后,再支付25%的监理费,工程完成
监理预验收后再支付20%的监理费,监理范围内所有的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移交、交付两套规
范、完整的监理资料、办理完档案交接手续和竣工备案手续并完成结算审核后再支付30%,
余款在保修期满并完成审计后一次付清。
每次付款前,由监理人按建设局文件规定,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交委托人汇总向建设
局上报,待建设局批准后付款。
委托人同意按一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无
委托人同意按一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无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
成时,双方同意由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五十条双方其他约定:
1、监理人必须对承包商的实验取样,封样和送样过程进行见证,若监理人未按规定进
行见证或作出虚假现象,每发现一次扣监理费的2%.
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江苏
省建设厅统一的建立示范表式(不适用于市政工程的少数表式另行议定)收集、整理、归
档监理资料,监理任务完成时,监理人应复制两套完整规范的监理资料给委托人。
3、开工前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报送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名单、监
理规划,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后实施。
4、每周四下午5:
00前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承包商的下周计划及本周完成情况统
计报表给委托人。
5、每月二十五日上午9:
00前前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承包商的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当月完成工程量计量表、当月工程变更价款报告汇总、当月完成工程量的价款汇总(均一
式四份)给委托人。
6、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监理人应对所监理的工程质量实行回访制度,并对
发现的问题书面告知委托人,若承包商的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则发书面指令要求承
包商处理至符合要求为止。
7、监理人应在本工程计划竣工日期或委托人同意的延期批准中的竣工日期前,组织
合格的竣工预验收,并督促承包商整改完毕,否则每延迟一天扣监理费的0.5%。
监理人应督促承包商按合同要求提交结算资料,并应在收到承包商符合要求的结
算资料28天内按委托人提供的《工程结算编制、审核试行办法》完成结算审核及装订(包
含对检测费用的审核)。
经监理人审核后的结算,委托人提交有权部门进行最终审定,审定结果与监理人
的审核结果相比,要求准确率达到98%以上,若有关部门在98%基础上再有核减,核减率每
超过1%,扣监理费的3%。
中间值按直线法内插计算。
履约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两天内汇入发包人指定的账户上,其中:
工期履
约保证金为1万元,待工程在合同规定工期内完成后,无息返还,若工期每延迟一天扣减200
元,质量履约保证金为4万元,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返还,若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
质量要求;则除质量履约金不退之外,另需付违约金(双方协商);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
证金为1万元,无安全事故工程结束后,无息返回;每发生一起,扣减监理费5000元,另需
承当相关责任;竣工结算资料履约保证金1万元,监理人按时完成结算审核的,该保证金在
工程审计结束后方可退回,若监理人不能在委托人要求的时限内完成结算审核的,除全额
没收该保证金外,另按每延迟一天扣减监理费0.5%。
8、监理人就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资料》(GB/T50328—2001)、建设部建
城【2002】221号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督促承包商在竣
工验收前整理完整的工程资料。
若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除由监理
人责成承包商达到要求外,视情况扣减监理费1—5%。
9、监理人部按批准的监理规划执行的,视情况扣减监理费1—3%;
10、监理人员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要求履行监理职责
的,每发现一项(次),扣减监理费的1%。
由此引起的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影响工程进度、
增加造价的,视情况严重程度,再扣监理费的5—20%,情况特别严重的,扣减全部监理费;
11、监理人应按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的规定进行考核登记(该考核
台账作为监理人审核施工结算的依据之一),若发现未按规定考核或者考核不实,按每发
现一次,扣减监理费的1%;
12、监理人承诺:
(1)监理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如果本工程本工地在市建设局组织的市政工
程质量、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一次扣监理费的2%,累计被批评通报三次,建设单位报
建设局同意后有权终止合同,所有损失由监理人承当;
(2)监理机构人员一经确定,不擅自更换,投标文件所列的人员、设备保证
按时到场。
如需更换,应报委托人批准,并且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扣减监理费的10%,每更
换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扣监理费5%,每更换一名监理员扣减监理费2%:
如发现
未经审批擅自更换或兼职,委托人除责令监理人立即予以纠正外,可按每人每次每天扣监
理费2000元;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所列的设备按时到场,如相应工程开始施工后,监理机
构现场仍未有投标文件所述的独立于施工单位的有效的测量、检测设备、工具、仪器、通
讯、信息设备(配备数码相机。
摄像机各一台)。
交通工具等、每发现缺少或无效一套,
扣监理费1%,特殊情况除外;
(3)若委托人要求更换不称职监理人员,监理人必须承诺无条件按委托人的要
求办理,并不增加监理费用;
(4)在工程施工期间,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各专业监理负责人都必须
保证在施工现场,出勤日不少于22/月,如发现少于22天/月,则总监每缺少一天扣监理费
合同价的1%罚款,其他人员每缺少一天,扣罚2000元每天,经建设单位批准的除外;
(5)监理人投标时提供的所有证书以及派驻本工程的所有人员所持有的证件证
书(身份证、学历、职称、职业资格)都是合法有效的,如有弄虚作假,委托人可以取消
监理人的监理资格,已完监理费用不予结算。
(6)监理人确保在开工前,在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内配备本工程适用的所有规范、
验收标准等资料两套,如缺少或使用错误的规范、验收标准每发现一次扣减监理费的5%。
(7)及时按照程序上报质量、安全事故,如被发包人证实监理人瞒报谎报质量
事故、安全事故的,每发现一次扣监理费的10%
(8)发包人定期或临时通知,要求监理机构负责收集、编辑或审查的报表、资
料,监理机构未按照要求的时间完成的,每发生一次,扣监理费1000元,若监理机构编制、
审查的报表、资料,经证实不属实的,每发现一次,扣监理费2000元。
(9)现场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规范和设计文
件要求的现象,监理机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发出明确的正式书面通知书的,每发现
一次,扣监理费3%。
13.保修阶段,发包人及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监理机构未能按要求进行监理
的,每发现一次,除要求整改外,可扣监理费1%。
14.本工程中所有扣减费用可以累加。
15.监理人违反本条款的有关规定,视其严重程度,记录为灰点或不良记录,
三次灰点不良记录作为一次不良记录。
每有一次不良记录,限制其参与委托人组织的城建
工程监理投标一年以上,直至永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