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服务代理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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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服务代理合同范本
航空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
编号:
:
(以下简称甲方)
与扬睿国际货运代理(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2011年10月08日(生效日期)在签订合同。
鉴于:
一:
乙方主要经营国际航空货物代理、国监管卡车运输、仓储、国物流业务以及第三方物流管理的增值服务;
二:
甲方因生产和经营之需,有意与乙方建立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办理航空货物运输业务(主题事项)事宜;
三: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作为其航空货物代理人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甲、乙双方将按照本合同及相关文件之约定执行主题事项下的业务操作。
因此,基于上述前提以及合同双方的共同承诺,在充分获取和了解本合同的相关信息后,在甲、乙双方经慎重考虑,约定如下:
1本合同效力及其与个别合同之关系
1.1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就前所述之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完整合同,取代双方先前与该主题事项有关的一切口头和书面的合同。
除另有约定外,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只有过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
1.2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就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基本框架合同,规定了双方在货物代理业务操作时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
甲方具体委托乙方为某一特定批次的货物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应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另行签订个别合同。
1.3个别合同是甲、乙双方对主题事项下某一单货的货运代理事宜进行确认,其格式仅仅是为了方便双方操作人员使用。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双方不得通过个别合同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改,会为乙方设定任何本合同以外的义务;个别合同的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当然无效。
1.4本合同有效期于前文所述生效日期开始,至2012年10月08日终止。
甲、乙双方未于期限届满30日书面通知对方不再续约的,合同将自动顺延,顺延的时间为一年且不受次数限制。
1.5本合同终止后,对本合同有效期生效的个别合同,本合同将继续有效并持续至该个别合同终止。
本合同签署前或终止后,甲、乙双方发生主题事项下之业务往来的,除非双方明确排除适合用本合同,否则该具体业务仍准用本合同之条款。
2个别合同的签订和生效
2.1甲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子或EDI等电子方式)向乙方提交《货物运输委托书》(以下称“委托书”);甲方对该单货物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委托书中注明或将该要求以书面形式与委托书同时提交给乙方。
2.2乙方收到委托书后。
根据委托书的要求安排货物出运的。
则该个别合同生效;乙方可书面回复甲方。
要求对该单货物的服务容或费用标准进行调整,甲方收到回复后未在24小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乙方的修改,该个别合同成立。
2.3双方未以书面形式签订个别合同,但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甲、乙双方就该单货物的个别合同成立:
1)甲方向乙方提交相关业务操作所需的文件;
2)甲方已将相关货物交付乙方或其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操作人;
3)甲方已接受乙方签发或转交的货运或其它相关业务单;
4)乙方或实际承运人/操作人已实际办理相关业务操作;
5)其它可以表明双方确立货运代理关系的情形。
3航空货运代理服务的
3.1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出口业务的,将根据委托书和行业惯例,办理下列事物:
1)代理甲方向航空公司订舱;
2)将航空公司签发的《航空货运单》转交甲方,或作为航空公司的代理人向甲方签发《航空货运单》;
3)代理报关、报验、报检、保险;
4)上门提货、托运;
5)仓储、包装、装卸;
6)分拔、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7)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8)其它与出口货物运输代理相关的业务。
3.2乙方代理甲方办理进出口业务的,应在办妥货物进口手续后通知甲方提货,或向甲方交付相关提货凭证;乙方也可根据约定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或送交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乙方可提供的进口货运代理服务包括:
1)提货、仓储、装卸;
2)分拔、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运输单证交接;
4)代理报关、报验、报检、保险;
5)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6)其它与进口货物运输代理相关的业务。
4甲、乙双方的关系及其相应责任
4.1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乙方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均应认为是代理甲方进行的,其行为后果理应由甲方承担。
甲方委托的业务,无论相关业务单证中载明的委托人是否是甲方,甲方都将承担委托人的责任。
4.2除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外,乙方应对其实际控制货物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承担责任。
甲方向实际承运人/操作方或其它责任方提起索赔的,乙方可代理或协助甲方进行索赔。
4.3甲方应根据乙方之要求,提供办理主题事项下各项业务所需的真实、有效的各类证照和文件并对货物作如实申报,甲方应保证单单相符,单货相符,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应由甲方承担。
4.4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出口货运业务的,应将货物送至乙方仓库或乙方指定的收货地点,或根据规定通知乙方上门提货。
甲方交运的特殊货物(包括便不限于法律法规及双方于相关业务文件中规定的货物,如危险物品、活体动物、易腐物品、灵柩等),应在委托书中明确注明并在货物外包装上以显著的方式标明货物属性及注意事项并保证对航空运输和其它货物不会造成危害;前述特殊货物的运输及物流操作,甲方应按实际承运人/操作人的规定办理。
4.5鉴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航空公司可能随时对航班或航班起飞时间等进行调整,因此相关单证文件中有关预订航班及或航班的起飞时间等信息不应构成乙方的责任。
但乙方应安排甲方货物尽快出运。
4.6航空出口货运代理业务中,双方对费用以外相关事项的约定应以《航空货运单》中载明的容为准。
4.7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其代理人或指定的第三方来履行本合同,或指示合同对方向第三方履行,但甲、乙双方不得因此解除其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5费用的结算和支付
5.1甲方应按约定的费用标准向乙方支付储运、物流及其它所有与主题事项相关的费用。
前述费用是以乙方为完成主题事项所应实施的操作项目为基础计算的,无论乙方是否已实际发生该项目费用。
5.2双方就费用标准未作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的费用项不全的,应按照乙方于此前(个别合同生效前)就该项费用给甲方的最新报价单确认。
5.3对双方未约定的收费项目,乙方应按实际发生额向甲方收取。
5.4甲方应如约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不得以双方存在经济纠纷或其它任何理由拖延或克扣上述费用,也不得主抵销。
甲方指定的付款人未按规定付款,或理应由收货人支付的各项费用,收货人未支付的,甲方应及时支付上述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5乙方为甲方垫付进出口关税和增值税的,甲方应根据乙方的付款指示及时支付。
其它各项费用,甲方应根据其结算基准日(出口以《航空货运单》载明的航班起飞日期为基准日,进口以货物的交付日期为基准日)与乙方结算,甲方同意按下按第2种期限付款:
乙方每月5日前将上月发生的费用明细及汇总表(按甲方格式填写)寄给甲方,甲方当月25日之前审核无误通知乙方开具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在25日之后的周三支付。
如乙方提交费用明细及汇总有问题或时间推延,则甲方支付时间相应顺延。
1)基准日在每月15日以前(含15日)的费用,当月月底前支付;基准日在每月15日以后的费用,在下一月份的15日前支付;
2)基准日在同一个月份的费用,应在该月后第1个月份的20日前支付。
5.6甲方应按照乙方的付款指示将相关款项解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收款后向甲方开具发票。
如甲乙双方确认的报价是台人民币计价的,则上述款项应以人民币支付,如经双方协商一致以外汇支付的,应以实际支付日(延期付款除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币种与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作为结算汇率。
如甲乙双方确认的报价是以外币(如美金)计价的,则该报价应以乙方报价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种币种与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核算成等值人民币作为实际报价,上述款项应以人民币支付,如经双方协商一致以外汇支付的,应以实际支付日(延期付款除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币种与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作为结算汇率。
5.7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与甲方对账,甲方对乙方对账单的容有疑义的,应在收到对账单后15个工作日提出,否则视为认可。
5.8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和双方历史交易情况,授予甲方一定的作用额度,乙方对甲方的应收款不得超出该信用额度的限额,否则乙方可以拒绝甲方新的赊欠请示,或要求甲方提前支付未到期的款项以恢复作用额度。
乙方保留单方面调整甲方的信用额度的权力;甲方不得以信用额度未用足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任何已到期的款项。
6违约责任
6.1收货人逾期提货或弃货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包括仓储费、提存费在的全部费用。
出口业务中,甲方送交的货物包括包装破损或表面状况不良的,乙方可不予接收或付运,甲方将承担因货物不能付运的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2甲方委托的货物属于本合同底4.4条规定的特殊货物的,应遵守民用航空管理部们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操作文件的要求,严格履行相关的义务。
甲方在普通货物中夹带上述物品,对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3个别合同成立后,甲方要求变更或撤销委托事项的,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4甲方逾期支付任何款项,应按每天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
在此情形下,乙方可以终止办理甲方委托的业务,并对其所有或交付的任何文件和物品(无论是否与本合同或逾期付款的业务有关)行使留置权,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以及保管费、仓储费等费用概由甲方承担。
6.5乙方应全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对于因乙方的过错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简介损失。
乙方的任何及全部赔偿责任不应超出每公斤20美元的责任限额;但甲方在委托时申明货物价值并愿意向乙方交纳保价费的,则以双方约定为准。
6.6甲方根据前款规定向乙方主赔款的,至迟应自收货人收到或应该收到货物之日去十四日提出。
甲方或收货人未在上述期间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的,甲方或其它任何相关方不得再行索赔。
7通知条款
7.1双方按照下述地址和方式进行联系,一方变更地址、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7.2双方按上述地址或通知变更后的地址寄送的信函,若无人签收,则回执上注的退回之日视未到达对方之日。
8其他事项
8.1本合同任一方因签订的履行本合同而取得对方经营和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标准、业务操作流程等)的,仅可将该信息用于本合同的履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想任何第三方披露。
8.2本合同适用与中华人民国(不含台、港、澳)法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可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8.3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署生效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如另签有英文版合同的,中英文版本的容有歧义时,以中文版的容为准。
8.4本合同如有附件,则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着同等效力。
在不与本合同正文条款冲突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附件进行更新。
本合同由双方于前文所述时间签署,特此为证。
甲方:
代表:
乙方:
扬睿国际货运代理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