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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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

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附件1),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第三条 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

?

50元;

  

(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元;

  (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

?

50元;

  (四)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

?

50元。

  本规定下发前,企业原执行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与本规定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

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

?

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

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第六条 有关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集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

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

  3.露天矿吨煤2-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

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 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应制定

  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

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

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煤矿维简费的由来

  煤矿维简费是煤炭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的简称。

  建国初期,国营企业折旧费和利润全部上缴国家统管,而绝大部分国营企业均在五十年

代建设,设备更新周期又一般在十年以上,企业更新改造固定资产的资金主要由国家拨

付,由于需求量不高,企业恢复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问题尚不突出。

到六十年代,由于采

掘企业设备磨损速度快于一般企业,加上需要进行生产勘探和开拓延深以维持生产能力

的再生,单纯依靠国家财力不足以支持,不得已采取国家补贴一部分、企业在开采成本

中提取一部分,数量上高于基本折旧、按产量计提,以鼓励先进的办法,筹措更新改造

资金,因其属于维持矿山简单再生产资金,故名“维简费”。

  有关资料显示,煤矿维简费最早出现在六十年代中期。

1965年采掘企业停止按固定资产

原值计算和提取基本折旧基金(折旧费),改按企业生产量提取维简费并列入生产成

本。

1967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制订的《关于改革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

造资金的管理办法》中将技术组织措施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和劳动保护费等

三项费用,与固定资产更新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维简费)合并为

一种资金,统称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简称更改资金)。

该办法规定:

煤炭、

林业、冶金等采掘、采伐企业的开拓延深费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按照产量

提取并计入成本,不再提取基本折旧基金。

由此使用更改基金这个名称一直到1981年。

  维简费的提取标准最早是1965年的1.5元/吨;1977年提高为2.5元/吨,其中吨煤成本计

提2元/吨,财政补贴0.5元/吨;1981年为4元/吨,其中财政补贴1.25元/吨;1983年又

向用户加收2元/吨,合计6元/吨。

  1985年国家对统配煤矿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恢复计提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和井巷

工程基金,取消了财政补贴。

原煤炭部、财政部下发的(85)煤财字第321号文《

关于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将维简资金标准提高到7元

/吨(其中折旧基金3.5元/吨,成本中提取井巷工程基金即开拓延伸费1.5元/吨,收取

用户2元/吨);1989年7月,财政部(89)财工字第302号文《关于调整统配煤矿

井巷工程基金提取标准的通知》,又在吨煤成本中增提1元/吨,为8元/吨。

  维简基金要求专款专用,1983年以前由各省煤炭局、矿务局、煤矿三级管理;1983年下

放审批权到矿务局自提自用,但仍要上缴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1元/吨、省公司0.05元/

吨。

1994年煤炭行业转换经营机制,维简费开始由企业自主使用(不能用于弥补亏损)

,但按1元/吨从成本中提取部长备用基金,仍由煤炭部集中,用于救灾补助和支持发展

科研、教育事业。

河南省煤矿企业提取的维简费,自2001年不再上缴主管部门,全部留

在企业。

  与统配煤矿同样,地方煤矿也在计提维简费,只不过提取标准和管理模式有所不同,至

今对地方煤矿和私有、个体煤矿仍实行由主管部门全部或部分统管的办法。

——为改善地方国营煤矿安全生产条件,1984年国家同意按国务院一九八一年批转国家

能源委员会《关于地方国营煤矿若干经济政策问题的请示》的规定,地方国营煤矿“维

简费”按4元/吨执行。

——1996年5月煤炭部关于颁发《“九五”时期煤炭工业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中关

于煤炭行业内部采取的政策,其中维持简单再生产政策规定:

1、国有煤矿维简费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安排提取和使用。

2、调整井巷工程基金标准,国有重点煤矿开拓延深费由“八五”期间的每吨煤2.5

元提高到5元。

3、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有国有重点煤矿的省、区、市,参照国有重点煤矿的标

准执行;没有国有重点煤矿的,按每吨煤8.5元至10.5元提取。

  2004年煤矿维简费中的安全费用开始单独计提。

——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4]119号文《

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

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

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

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附件1),因此,本

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第五条: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

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

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  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  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  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  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  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  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  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  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第六条:

有关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规定:

本规定未及事项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维简费与折旧费的关系

  维简费这种明显有悖于现代企业制度,又在实际上影响矿山经济效益的做法,直到目前

仍在实行。

究其原因,早年是出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所限,国家采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

,重视产值、产量,很少考虑经济效益,企业缺乏自主权,利润要全部上缴,本属企业

的基本折旧费和利润中应当用于企业资产更新改造的资金无法自主支配,维简费却是企

业能够基本掌握的资金,标准也可以变动提高,比折旧费计提更为符合企业利益。

因此

,沿用40年仍未丧失其生命力。

  煤矿企业愿意计提维简费的客观原因有三,一是部分矿井、巷道使用年限无法明确,如

采煤准备巷道,所通向的煤层一旦采完,即丧失了使用价值,这个时间又与煤层储量、

开采量、采煤技术手段等直接相关,不确定性很强;二是井下生产设备因各个矿山地质

情况不同,受矿井所处区块、地层的自然条件限制,侵蚀、损耗速度预测困难,使用年

限不好确认统一;三是过去井下生产长期以人工手段为主,大型综合采煤、采掘设备数

量很少,设备价值不高,机械化程度较低,开采过程中还需要增加生产勘探和必要的开

拓延伸费用,以弥补消失的部分生产能力,单纯依靠井巷建筑物和机械设备计提的折旧

费,难以及时补偿损耗,不足以维持简单再生产。

这些也是维简费长期存在的动因。

——1993年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六条:

关于矿山维

简费的会计处理:

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

,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

公积”科目。

——财政部1993年发布的《关于国有工业、运输、邮电通信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

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矿山企业实行新制度前的矿山维简费结余转作国家资本金,

实行新制度以后提取的维简费,相当于折旧部分计入累计折旧,超过折旧部分转作资本

公积金。

(2003年失效)

  直到八十年代中期,我国大型煤炭企业也仍然依靠大量人力加少量设备的采掘方式,一

个矿务局职工动辄十万乃至数十万人。

如果按照井下设备计提折旧办法,数额过少,不

敷使用,不如按产量计提维简费更能满足煤炭企业更改资金需要,故一直采用维简费代

替折旧的办法。

据原国家能源部测算,直到八十年代末,全国工业企业设备新度系数在

0.6以上,有的行业达到0.7,而统配煤矿仅有0.5左右;当时各主要采煤国家的机械化

程度都在90%以上,且综采占主导,而1989年我国统配煤矿机械化程度还只有60.94%,

其中综采仅有33.31%。

——原能源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90年6月15日所发能源经〔1990〕

460号文《关于收取统配煤矿综采设备更新资金的通知》中说:

“近年来,我国综合

机械化采煤发展很快,目前已担负全国统配产量的四分之一。

但是,由于煤价过低,煤

矿连年严重亏损,使综采设备更新一直没有固定可靠的来源。

目前在用的综采设备大部

分均已超过服务年限,如不及时更新,必将严重影响煤炭产量的持续稳定增长。

为了解

决综采设备更新的资金来源,稳定全国统配煤炭产量,经国务院批准,从1990年起

按统配煤矿的原煤销售价格每吨增加一元,增收的资金作为综采设备更新的专项基金,

集中统一使用。

”该通知第二条规定:

“上述价外收取的综采设备更新资金属于统配煤

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由煤炭企业在向用煤单位收取货款时,按销售数量和第一条规

定的标准同时收取,不列入企业销售收入,…”第三条:

“这部分综采设备更新资金由

各统配煤矿按隶属关系,分别上交给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和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

司,用于综采设备更新。

  1985年原煤炭部于实行大包干之际,恢复计提折旧费,因维简费办法实施多年,加上当

时煤价仍受国家控制,煤炭企业普遍效益不好,维简费尚有部分来源于用户,部分还需

要上交主管部门,因而暂时形成两费计提并存局面。

——198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炭工业若干政策问题

的请示》的通知规定:

煤炭部对统配煤矿实行总承包。

为此需要,把统配煤矿维简费改

为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关于将煤矿提取维简费的办法改为实行固定资产折旧问题,该通

知中说:

目前,统配煤矿和重点煤矿进行矿井开拓延深、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维持简

单再生产所需资金地解决办法,与煤矿企业占用的固定资产不挂钩,尤其今后随着煤矿

机械化程度的提高,设备占用数量越来越多,如果再按产量提取维简费,不利于企业技

术进步,提高设备利用率和设备完好率,不利于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经济核算。

同时

,吨煤维简费来自四个方面,不能如实反映煤矿生产成本高低和企业经营的好坏。

为了

加强煤矿固定资产的管理,促进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不断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煤矿经

济效益,发展煤炭生产,对按吨煤提取维简费的办法,改为按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办

法。

建议煤炭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和《国营企业固

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表》,结合煤矿企业实际情况,提出煤炭行业分类固定资产折旧

年限和提取办法,报经财政部批准后,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原向用户按每吨

煤二元收取的维简费,1.5元/吨用以解决矿井的开拓延深工程支出(是为井巷工程费的

开始)和0.5元/吨为生产环节改造补助。

    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进入高潮,原煤炭部、能源部、统配煤矿总

公司等主管部门已不复存在,原有的行业性财务制度业已废止,企业有了自行制定财务

会计制度的权利,导致煤炭企业一方面利用财税部门对固定资产计提维简费和折旧的界

限范围规定不够明确的空子,将二者除井巷建筑物外一并重复计提,另一方面借国家改

革投资体制,减少乃至停止拨付更改资金时机,将本应由维简费列支的更新改造支出挤

入成本费用,促使原统配煤矿机械化进程迅速加快,大型综采、综掘设备逐渐成为采煤

一线的主力,大量依靠人力资源和简单机械采煤的时代终于成为过去。

  煤炭企业在进入机械化采煤时代过程中,也认识到维简费与现代企业制度间的矛盾。

就企业改制和财务角度分析,当国际投资者对矿山项目进行财务评价时,国际通行的都

是固定资产折旧,维简费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财务安排,这种与资产价值无关的资

产消耗补偿方式,无法获得国际投资者的认同和理解:

二者财务性质相同,但维简费提

取额大于折旧额,使用范围也大于折旧费,且列入成本项目,为评价矿山企业的经济效

益带来困难;折旧费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下,加上固定资产净值,是同负债及

所有者权益项下的借款和资本金一一对应的,固定资产净值+折旧费=固定资产投资,而

维简费在资产负债表中却表示为负债,这个债务又无债权人,无需清偿;维简费本是折

旧费的替代,从成本中提取,用于购置的机器设备仍然可以提取折旧费,再次进入成本

,形成二者的重复进入成本。

——2002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关于采矿权评估和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六条规定:

井巷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其服务年限提取折旧费,井巷维护费用以及可参与评估的

其他以往列入维简费的费用应在各项成本参数中体现。

——安徽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风险对策”:

截止

2002年末,本公司其他应付款中维简费形成的余额为3,063.20万元,占负债总额的

14.59%,而维简费形成的负债无需偿还,主要用于公司今后维持简单再生产。

——开滦精煤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中的“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

公司固

定资产标准为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

设备、电子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

折旧计提方法为:

井巷

建筑物根据财政部(89)财工字第302号文件,按原煤产量计提折旧,计提比例为2.5元

/吨;其他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规定使用年限、扣除残值

率3%确定。

  现行的煤炭行业成本核算办法,是1991年原能源部依据计划经济体制制定的成本核算办

法,虽然1993年实行会计制度改革,取消了行业会计制度,但成本核算办法还是执行制

造成本法,统一执行工业会计制度,煤炭成本核算的框架并没有改变,基本还是按照计

划经济和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

实践上煤矿固定资产折旧、维简费和沉陷治理

费用提取标准仍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大量煤炭成本外部化,造成成本核算不真实。

多年

形成的煤炭成本核算框架不科学,导致成本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煤炭在生产过程中的实

际耗费。

——目前煤矿企业对维简费的会计核算,仍然沿用的是原煤炭工业财会接轨会议文件,

即会议根据1993年财政部(93)财工字第199号“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

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和(93)财会字第24号印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

度新界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所作出的“煤炭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

账问题的处理意见”。

该意见中规定:

1、  新制度增设“维简及井巷费”科目,取代以前的“维简基金”科目,真正结余的

“维简基金”转作“实收资本”,赤字冲减“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

2、  计提的维简费借计“制造费用”科目,贷计“维简及井巷费”科目。

但由于基本建

设移交给生产的矿井建筑物构成固定资产,按规定现行的井巷工程基金应作为这部分固

定资产按产量法(吨煤2.5元)提取的折旧,提取时借计“制造费用”科目,贷计“累

计折旧”科目。

矿井建筑物的应计折旧提足后,继续提取的井巷费纳入“维简及井巷费

”科目核算,借计“制造费用”科目,贷计“维简及井巷费”科目。

3、  企业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费用性的支出,直接在“维简及井巷费”中核销;属

于资本性支出,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工程完工后,借计“维简及井巷费”科目,贷

计“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对属于增加固定资产部分的,借计“固定资产”科目,贷计

“资本公积”科目。

维简费和井巷费的开支范围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维简费支出对税收的影响

  维简费的支出项目可分为投资性支出和经营成本性支出两大类,煤矿行业内部有一种看

法,维简费应当按照现代企业财务制度的通行做法进行改革,对维简费支出中的经营成

本性支出,即不构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应在生产成本中直接列支;井巷工程、机器设备等

投资性支出都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和服务对象,应形成资产,按现代会计制度要求计取折

旧或摊销,规范补偿其价值损耗。

这里对巷道开拓支出的理解不同,产生费用性质认定

的不同,若将巷道开拓延深看成矿山生产的一个环节,其支出就构成经营性成本的一部

分;若将巷道的开拓延深看作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手段,其支出势必属于投资性支出

,可以按资产形成进行财务处理,以折旧或者摊销形式予以价值补偿,从而改变维简费

这个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不合时宜的做法。

  产煤大省河南省煤矿企业提取的维简费,自2001年开始就不再上缴主管部门,全部留在

企业,但企业仍将其计入了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项下;维简费提取之时,并未发生实际支

出,但企业将其计入了生产成本。

随后,企业动用维简费购置机器设备、更新井巷设施

,这些机器设备使用时发生的损耗,企业又以折旧形式再次计入生产成本,也就是说,

煤矿企业的维简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着重复计算成本问题。

  从维简费的使用上来看,一直实行先提后用、量入为出原则,要求必须专款专用、专项

核算,具体使用时应该由生产成本、基本建设资金负担的费用,不能挤占维简费;应由

维简费开支的费用,也不能挤占成本和基建资金。

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目的和主要作

用是: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伸、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

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

  除安全费用外,维简费长期以来的使用范围主要有八项:

1、矿井的开拓延深工程,这

是维简费的首要使用方向,以保证矿井的正常生产接替;2、矿井的技术改造;3、固定

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包括职工生活设施;4、矿区的生产补充勘探;5

、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6、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

掘范围的搬迁补偿;7、矿井新技术的推广;8、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这八项范围

,是对维简费设立目的及适用原则精神的具体细化。

根据原煤炭部、财政部(86)煤财

字第312号文《关于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91)中煤总

财字第87号《关于维简资金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

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

但煤炭

企业在实际进行会计核算时,将属于井巷开拓延深的部分支出,未按规定列入维简费开

支,而是直接列入到生产成本的掘进项目中,与正常的采掘生产费用相混淆,形成多列

成本问题。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由于维简费是从吨煤成本中按照定额提取的,只要企业不超

额提取,并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提取维简费数额一定的

情况下,如果任由企业将资本性支出甚至职工福利性支出人为塞入维简费支出范围,而

正常应从维简费支出项目的资金额度将会被挤占,势必将被挤占的支出转移到当期生产

成本中,从而影响损益。

尤其是在企业维简费不不足以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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