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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队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问题相关文件汇编

第一部分问题分类汇总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关于高层建筑中宿舍、公寓的定性及消防设计问题

2、关于大跨度钢结构防火保护问题

3、关于商住楼商业营业厅的定性问题

4、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内部装修材料使用问题

5、关于电影院是否界定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问题

6、关于酒吧、儿童活动场所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新型公共娱乐场所(如足浴、足疗、棋牌、美体中心、SP

A、台球等)

7、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3.5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界定问题

8、关于旱冰场设置在高层建筑中相关消防设计问题

9、关于生产火灾危险性确认的问题

二、总平面部局和平面布置

10、关于大型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

11、关于消防车道及消防扑救面的设置问题

12、关于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自用仓库的消防问题

13、关于建筑之间采用交通连廊连接时消防设计问题

14、关于组合建造的高层建筑底部超过24m时上部建筑消防扑救面设置问题

15、关于公共建筑复式结构设计问题

16、关于挑高建筑消防设计问题

17、关于建筑外墙广告牌和条幅的设置问题

三、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18、关于防火门的设置问题

19、关于采用防火卷帘划分防火分区时防火卷帘的宽度及设置问题

20、关于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措施问题

21、关于公共建筑内防火分隔及装修问题

22、关于防火玻璃作为防火分隔构件的应用范围及设置要求

23、关于地下商业开发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之间的消防关系问题

24、关于公共建筑内供油供气问题

四、安全疏散

25、关于地下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问题

26、关于地上公共建筑可否借相邻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问题

27、关于地上公共建筑中疏散楼梯间共用问题

28、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人数计算问题

29、关于大型地下商业建筑设置下沉式广场的有关要求

30、关于直升机停机坪设置问题

31、关于避难间消防设计问题

32、关于疏散通道使用大规格防火门问题

五、消防给水

33、关于高层民用建筑配电室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

34、关于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使用问题

35、关于变电站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问题

36、关于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有关问题

37、关于民用建筑消防软管卷盘设置范围

38、关于塔式住宅室内消火栓的设置问题

39、关于超过100m高层建筑室内消防给水方式及要求

六、暖通

40、关于地下或地上4层及以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问题

41、关于机械加压送风分段设计问题

42、关于吊顶型排烟风机设置要求

43、关于地下建筑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设备和风管的保温、绝热材料选型问题

七、特殊场所

44、关于“生态园”项目消防设计审核的有关问题

45、关于综合管廊的消防设计要求

46、关于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执行消防技术标准的问题

八、专家评审和性能化

47、关于从严控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和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范围的有关要求

48、关于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问题

九、其他问题

49、关于石油化工企业消防技术规范适用问题

50、关于106号令第十三条中“建筑总面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第十四条中“国家机关办公楼”、“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的含义

51、关于对外经营部队用房消防监督管理问题

第二部分相关文件汇编

1、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的通知(苏公消[2010]55号,

2010年5月18日);

2、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的通知(苏公消[2011]121号,

2011年12月9日);

3、关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公消防[2012]14号,

2012年1月10日);

4、关于对外经营的部队用房消防监督管理问题的答复(苏公消[2012]3号,

2012年1月19日);

5、关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公消[2009]157号,

2009年12月10日);

6、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公消[2009]64号,

2009年5月7日);

7、关于从严控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和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范围的通知(苏公消[2011]45号,

2011年4月7日);

8、关于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新发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公消[2007]12号,

2007年3月1日);

9、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有关问题的答复(苏公消防[2007]19号,

2007年3月27日);

10、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有关问题的答复(苏公消防[2007]21号,

2007年5月5日);

11、关于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加强消防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公消[2007]65号,

2007年7月9日);

12、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执行消防技术标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公消防[2011]137号,

2011年5月23日);

13、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对军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建筑项目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苏公消[2006]5号,

2006年1月26日);

14、关于旱冰场设置在高层建筑中相关消防设计问题的答复(苏公消防[2007]39号,

2007年9月3日);

15、关于早教活动用房问题的答复(苏公消防[2005]10号,

2005年3月28日);

16、关于新建110KV变电站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苏公消防[2005]31号,

2005年8月17日);

17、关于生产火灾危险性确认问题的答复(苏公消防[2008]87号,

2008年8月21日);

18、关于对多晶硅项目消防设计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苏公消防[2010]54号,

2010年3月9日);

19、关于无锡硕放机场货运站消防设计有关问题的答复(苏公消[2007]2号,

2007年1月7日);

20、关于无锡唯琼四季阳光生态园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有关问题的答复(苏公消[2008]4号,

2008年1月9日);

21、关于江苏广电城演播剧院疏散通道使用大规格防火门的答复(苏公消[2008]77号,

2008年5月23日);

22、关于无锡恒隆广场购物中心消防设计有关问题的答复(苏公消[2008]168号,

2008年12月22日)。

第一部分问题分类汇总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一)关于高层建筑中宿舍、公寓的定性及消防设计问题(苏公消[2010]55号)

高层建筑中,公寓应定性为公共建筑,学生宿舍、员工宿舍应结合建筑形式和使用功能进行定性。

建筑高度不超过60m的公寓、宿舍公共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单元组合式或塔式宿舍、公寓,当每层(每个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

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部疏散楼梯(楼梯形式可按高层住宅建筑执行)。

(二)关于大跨度钢结构防火保护问题(苏公消[2010]55号)

严格限制采用大跨度钢结构形式。

对确因功能需要采用大跨度钢结构形式的,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对其柱、梁、檩条等构件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防火保护应优先选用外包覆不燃材料保护,采用外包覆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材料喷涂保护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三)关于商住楼商业营业厅的定性问题(苏公消[2010]55号)

商住楼商业营业厅包括为商业配套的办公、非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性质的公共娱乐场所、无明火餐饮等场所。

(四)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内部装修材料使用问题(苏公消[2010]55号)

人员密集场所内部装修不应使用易燃装修材料;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房间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疏散走道两侧、顶部和安全出口附近不应大面积设置镜面等误导人员疏散的装修材料。

(五)关于电影院是否界定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问题(苏公消[2010]55号)

符合《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的电影院,其固定座位放映厅可不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规定要求进行建筑防火设计,但应同时符合《建规》或《高规》有关规定。

当电影院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其底层出入口应能直通室外。

(六)关于酒吧、儿童活动场所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新型公共娱乐场所(如足浴、足疗、棋牌、美体中心、SP

A、台球等)(苏公消防[2005]10号、苏公消[2010]55号、苏公消[2011]121号)

酒吧应界定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是指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艺、活动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包括商场内设置的早教、培训等以儿童活动功能为主,家长一对一、二对一陪同、计时活动的场所以及商场内利用充气式气垫床、蹦蹦床、塑料滑梯等设施布置的开敞式亲子儿童乐园等场所。

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或四层以上。

若此类项目仅为“对家长进行指导、培训”,以及儿童玩具、书籍等用品展示、销售,可不作为儿童游艺、活动用房进行设计。

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是指具有卡拉OK、歌舞、说唱表演、棋牌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新型公共娱乐场所应根据具体使用功能定性,对具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类似功能的应界定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足浴应界定为公共娱乐场所中的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属于公安部106令第十三条第四项审验范围可不界定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有桑拿洗浴功能的足浴,可界定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属于公安部106令第十三条第六项审验范围。

(七)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3.5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界定问题(苏公消[2010]55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3.5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为商店、图书馆、会议展览、剧场、电影院及设有类似使用功能空间的建筑。

(八)关于旱冰场设置在高层建筑中相关消防设计问题(苏公消防[2007]39号)

根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39号令)第二条的规定,旱冰场是具有营业性健身、休闲功能的公共娱乐场所。

旱冰场不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范围,但旱冰场是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在具体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工作中,应着重考虑该场所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

(九)关于生产火灾危险性确认的问题(苏公消防[2008]87号)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的确定要综合分析全部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按其中最危险物质确定),通常要依据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中间产物、最终产品和副产品的性质,同时还要结合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生产中的环境条件以及生产所选择的生产工艺来确定。

二、总平面部局和平面布置

(十)关于大型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苏公消[2010]55号)

大型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于建筑首层靠外墙部位。

(十一)关于消防车道及消防扑救面的设置问题(苏公消[2010]55号)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其转弯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m。

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作业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宽度不小于8m,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至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5m;当确有困难时,可在此范围内确定一块或若干块登高车操作场地,且两块场地的边缘间距不宜超过40m。

2、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m×8m(长×宽)。

3、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4、与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必须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5、与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每层均应设置可开启外窗,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m×1.0m(宽×高),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并宜设置可从外部开启的装置。

6、消防救援面不应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高压电线、树木、地下车库出入口等。

(十二)关于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自用仓库的消防问题(苏公消[2010]55号)

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的自用仓库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且每个仓库隔间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应超过500m2

,地下不应超过200m2

自用仓库与其他部位应进行防火分隔,地上面积大于100m2

小于500m2

或地下面积大于50m2

小于200m2

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在火灾情况下能自行关闭。

商业建筑中超过500m2

的地上仓库和超过200m2

地下仓库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和独立的安全出口,并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十三)关于建筑之间采用交通连廊连接时消防设计问题(苏公消[2011]121号)

1、建筑之间的距离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时,如不封闭的连廊采用不燃烧体且通向连廊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设置要求,该出口可作为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封闭连廊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宜设置防止火势蔓延的保护设施;

2、建筑之间距离不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时,应将经过连廊相连的数栋建筑整体按一座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3、连廊与建筑围合形成的内院或天井短边尺寸小于防火间距的要求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或采取防火措施。

(十四)关于组合建造的高层建筑底部超过24m时上部建筑消防扑救面设置问题(苏公消[2011]121号)

上部建筑应靠近底部建筑外轮廓布置,并确保上部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与底部建筑外轮廓距离不大于4m,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并在此范围设置消防扑救面和扑救场地。

(十五)关于公共建筑复式结构设计问题(苏公消防[2007]21号)

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50045)中,对公共建筑采用复式结构设计未设定禁止性条文,可以采用,但仍应满足相关规范普遍要求。

在具体项目消防设计审核监督管理中,应注意以下原则:

1、复式结构的防火分区面积应将上下连通层叠加计算且不应超过规范允许的防火分区最大建筑面积。

2、房间疏散出口数量及房间内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3、复式结构楼层应合理布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满足规范要求。

对于公共建筑的大空间楼层设置夹层时,消防设计审核除应执行上述复式结构有关消防设计原则外,其夹层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满足相关规范的普遍要求。

(十六)关于挑高建筑消防设计问题(苏公消防[2012]14号)

小型商业用房以及办公、公寓等建筑中,当有层高超过

4.5m可能增加容积率的楼层时,这些层在建筑防火、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等方面应进行预留设计,防止产生“三合一”等先天性火灾隐患。

住宅建筑中,当有层高超过3m的楼层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该建筑应按照折算后的建筑总层数进行防火设计。

(十七)关于建筑外墙广告牌和条幅的设置问题(苏公消[2010]55号)

建筑外墙室外大型广告牌和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自然排烟和建筑物的消防扑救。

广告牌和条幅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制作,并易于破拆。

三、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十八)关于防火门的设置问题(苏公消[2010]55号)经常有人员出入部位的防火门应采用带有释放器的常开式防火门,并应合理设置防火门逻辑控制关系。

设有门禁形式常闭式疏散门,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十九)关于采用防火卷帘划分防火分区时防火卷帘的宽度及设置问题(苏公消[2011]121号)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且地下建筑不应大于20m。

单樘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宜大于6m,高度不宜大于8m。

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是指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的总宽度(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全部交接面宽度)。

防火卷帘的宽度是指防火分隔部位设置的防火卷帘的总宽度(含不连续设置的防火卷帘宽度的叠加)。

2、不应采用侧向卷、水平卷防火卷帘。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应装配温控释放装置,温控释放装置的感温元件动作,卷帘应依自重下降关闭。

3、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二十)关于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措施问题(苏公消[2010]55号)

对于大型、特大型的商铺式商业建筑,应结合商铺布局和内部装修,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对各个商铺进行分隔,以形成各自独立的防火单元,防火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0m2

(此处防火单元是指至少三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的空间。

(二十一)关于公共建筑内防火分隔及装修问题(苏公消[2007]65号)

公共建筑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应与其它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预防火灾蔓延扩大。

公共建筑中的顶棚和疏散楼梯间装修应严格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执行,严禁采用可燃材料装修。

(二十二)关于防火玻璃作为防火分隔构件的应用范围及设置要求(苏公消[2011]121号)

防火玻璃产品仅作为耐火构件的配件使用(例如防火门、防火窗、镶玻璃构件等配件),不得单独使用。

采用A类防火玻璃作为配件的隔热性镶玻璃构件不得替代防火墙,可用于非承重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房间隔墙等部位,但应满足相应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要求。

(二十三)关于地下商业开发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之间的消防关系问题(苏公消[2010]55号)

1、地下商业开发不得利用地铁等地下轨道交通设施的疏散通道作为火灾时人员疏散的出口。

地下商业开发和地铁等的疏散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相互借用。

2、地下商业开发与地铁站厅(站台)层应分隔成不同的防火分区,相连接处应以通道形式连接,通道内应设两道防火卷帘,两道防火卷帘的距离不宜小于6m,且由地铁与商业开发分别控制。

3、商业开发与车站站厅公共区呈上、下层布置时,严禁采用中庭形式相通,站厅与商业开发之间的联络楼梯(扶梯)间的开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在开口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地铁与商业开发应都能控制。

站台层严禁与商业开发相通。

4、当商业开发与地下车站站厅公共区全长相接时,商业开发与地铁站厅(台)层之间临界面应采取防火墙分隔。

当确需开设门洞相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单个门洞宽度不宜超过8m,每侧防火墙上相邻门洞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4m的防火墙。

(二十四)关于公共建筑内供油供气问题(苏公消[2007]65号)

公共建筑内燃油、燃气设备(如燃油、燃气灶具)的供油、供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阀,防止油、气泄漏引起火灾。

四、安全疏散

(二十五)关于地下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问题(苏公消防[2007]19号)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3.12条第1项规定,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平面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外,但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结合规范条文说明,此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包括“通过具有防烟功能的疏散避难走道,再到达室外的安全出口”,但疏散走道的设置应经过充分论证后确定。

(二十六)关于地上公共建筑可否借相邻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问题(苏公消[2010]55号)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每个防火分区设置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当个别防火分区疏散距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可作为安全出口,但其宽度不计入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疏散总宽度。

(二十七)关于地上公共建筑中疏散楼梯间共用问题(苏公消[2011]121号)

地上公共建筑中相邻防火分区分别有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其他的疏散楼梯间设置确有困难时可以共用。

当2个及2个以上防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设置面积不小于12m2

的前室,通向前室及疏散楼梯间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此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宽度可分摊计入各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

(二十八)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人数计算问题(苏公消[2011]121号)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根据该厅的建筑面积按1.0人/m2

计算确定;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根据该场所内厅室的建筑面积按0.5人/m2

计算确定。

(二十九)关于大型地下商业建筑设置下沉式广场的有关要求(苏公消防[2012]14号)

大型地下商业建筑中应推行设置一定数量的下沉式广场,每个防火分区宜设置不少于1个通向下沉式广场的安全出口。

下沉式广场设计应参照《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的规定执行。

(三十)关于直升机停机坪设置问题(苏公消[2010]55号)

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

的重要公共建筑原则要求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高规》的要求。

(三十一)关于避难间消防设计问题(苏公消[2010]55号)

避难间所在楼层不得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厨房等直接动用明火的场所和可燃物较多的库房等。

避难间与该楼层的其它房间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避难间除开向防烟楼梯间或其前室的门外,不得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三十二)关于疏散通道使用大规格防火门问题(苏公消[2008]77号)

五、消防给水

(三十三)关于高层民用建筑配电室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苏公消[2007]65号)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年版)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

高层民用建筑中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和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

(三十四)关于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使用问题(苏公消[2007]65号)

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关于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环境温度应大于4℃的要求,北方寒冷地区建筑中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位水箱和室内外消防管道要采取防冻措施;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的要求,要做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日检、月检、季检和年检工作,特别是每季度应逐一进行末端放水检查,确保系统完好有效。

(三十五)关于变电站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问题(苏公消防[2005]31号)

细水雾灭火系统是一种新型灭火系统装置,具有迅速灭火的功效。

鉴于目前尚无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为推广新技术的应用,由省局主编,省工程建设标准站、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苏省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等几家单位参编的江苏省地方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DGJ32/J09-2005)经省建设厅和省消防局批准发布,已于

2005年7月25日正式施行。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审核、施工及验收应按照该规程执行。

(三十六)关于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有关问题(苏公消防[2007]19号)

1、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消火栓目的是为了便于消防人员尽快使用消火栓扑救火灾开辟通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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