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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行政强制适用意见01012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行政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公路管理处,各高速公路路政支队,局机关各有关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规范公路交通行政强制行为,省局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公路行政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接通知后,及时组织学习,并按照《行政强制法》、《意见》规定实施公路行政强制。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公路行政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维护公路行政强制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特制定本意见。

一、公路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具体规定,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授权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监督管理。

因此,公路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未授权的行政强制,仍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二、公路行政强制的分类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又细分为若干种类。

根据对公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行政强制内容的梳理,公路行政强制的种类主要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执行当中的代履行两类(具体分类以及涉及法律、法规条款内容详见附件1)。

三、公路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一)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在立案环节或调查环节提出建议,填写在《立案审批表》、《违法行为调查报告》中,并经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强制措施是单独实施、不涉及对当事人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见附件2),向本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后实施。

本《意见》所称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是指各公路执法单位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表式见附件3)。

《现场笔录》应当记录参加行政强制的执法人员情况、何时通知当事人到场与当事人到场情况、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情况、当事人是否陈述申辩(如陈述申辩没有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当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情况。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制作并当场交付《中止车辆运行通知书》(依据为《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七条)、《责令车辆暂停行驶通知书》(依据为《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九条)、《扣留车辆通知书》(依据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扣留工具通知书》(依据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见附件4-7)和强制物品清单。

文书的编号、案号,按照《关于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编号和立卷归档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交法〔2010〕9号)、《关于印发公路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通知》(交公法〔2010〕159号文)的规定执行,保持不变。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扣押物品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公路管理机构分别保存。

(三)扣押物品的,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同时需制作《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审批表》(见附件8)。

作出延长扣押的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通知书》(见附件9),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四)扣押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扣押决定,并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见附件10):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

4、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四、公路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公路管理机构依法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等行政决定(见附件11),要求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实施公路强制执行。

(一)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见附件12),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纳。

(二)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属于强制拆除的,制作《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见附件13),并按照省厅《关于明确强制拆除公路违法建筑和设施相关程序和文书的通知》(苏交法〔2005〕77号)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时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拆除现场笔录》;属于其他行政强制执行的,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见附件14),实施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三)催告书、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送达后,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实施公路强制执行。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公路管理机构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恢复执行。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公路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附件1:

《公路行政强制种类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款依据》

附件2-14:

公路行政强制法律文书

 

附件1:

公路行政强制种类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条款依据

一、公路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财物)

(一)〔扣押财物〕中止拒绝接受限载检查的车辆运行。

法律、法规依据: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拒绝接受车辆限载检查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中止其运行,责令其接受检查;……

(二)〔扣押财物〕对拒绝缴纳交通规费,超载车辆拒绝卸载、驳载,或者严重损坏公路拒绝赔偿的,责令其暂停行驶。

法律、法规依据: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九条:

在依法制止、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拒绝缴纳交通规费,超载车辆拒绝卸载、驳载,或者严重损坏公路拒绝赔偿的,必要时公路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暂停行驶,到指定的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

(三)〔扣押财物〕扣留未按照指定行驶且拒不改正的超限车辆。

法律、法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四)〔扣押财物〕扣留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

法律、法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五)〔扣押财物〕强制拖离或者扣留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

法律、法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六)〔扣押财物〕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法律、法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七)〔扣押财物〕扣留拒不接受损坏公路、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法律、法规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二、公路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

(一)〔代履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管线、电缆等设施。

法律、法规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代履行〕强制拆除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

法律、法规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以下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

(三)〔代履行〕强制拆除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违法设施。

法律、法规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四)〔代履行〕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逾期不改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恢复原状。

法律、法规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三)、(四)、(五)、(六)项规定,明火作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有关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五)〔代履行〕〔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及时拆除收费设施,经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强制拆除。

法律、法规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及时拆除收费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六)〔代履行〕〔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所经营、管理的公路、桥梁未达到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仍不组织养护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三十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交通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

法律、法规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对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以及公路、桥梁未达到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仍不组织养护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三十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交通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

 

附件2:

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案由

案件调查人员

当事人

公民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证件

号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介及处理意见

 

执法人员签名:

年月日

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备注

附件3:

现场笔录

案由

执法

地点

执法时间

年月日

时分至时分

执法

人员

执法证号

记录人

当事人

现场

人员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与案件关系

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执法人员、,向到达现场的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______________。

执法单位已经于年月日时分通知了当事人到场。

当事人到场情况:

当事人(受委托人)(签名):

被邀请人(签名):

时间:

时间:

执法人员(签名):

第页共页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涉嫌

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据的规定,拟采取

的行政

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如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是否陈述申辩:

现场情况:

当事人(受委托人)(签名):

被邀请人(签名):

时间:

时间:

执法人员(签名):

第页共页

附件4:

中止车辆运行通知书

编号:

当事人:

地址:

本机关于年月日时分,在

进行超限运输检查时,你(单位)拒不履行主动接受车辆限载检查的义务,违反了《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现依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

牌号为的车辆必须立即中止运行,接受检查。

如不服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扣押清单: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及时间: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单位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附件5:

责令车辆暂停行驶通知书

案号:

[]第号

当事人:

地址:

因你(单位)拒绝履行本机关于年月日作出的处罚(理)决定(案号为)要求的义务,现依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牌号为的车辆暂停行驶,停放于,请于日内持本凭证到接受处理(联系电话:

)。

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扣押清单: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及时间:

执法人员签名: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附件6:

扣留车辆通知书

编号:

当事人:

地址:

本机关在(时间)(地点)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车辆号码为的车辆

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决定扣留车辆。

请于日内持本凭证到

接受处理(联系电话:

)。

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扣押清单: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及时间:

执法人员签名: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附件7:

扣留工具通知书

编号:

当事人:

地址:

本机关在(时间)(地点)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

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决定扣留

请于日内持本凭证到

接受处理(联系电话:

)。

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扣押清单: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及时间:

执法人员签名: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附件8:

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审批表

案由

案件调查人员

当事人

公民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证件

号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案情简介及延长行政期限的建议

 

本机关于年月日,在

进行执法检查时,依法扣押了,现因情况复杂,建议延长扣押期限。

 

执法人员签名:

年月日

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备注

附件9:

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通知书

当事人:

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对

实施了行政强制,制发了法律文书(案号为)。

现因案件情况复杂,经我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决定延长扣押期限,扣押期限延长至年月日。

特此通知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10: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当事人:

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对

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制发了法律文书(案号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请及时到领回。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及时间: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单位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11:

违法行为通知书

案号:

〔〕号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

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申辩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执法单位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案号:

[]第号

当事人:

你(单位)在公路处侧

范围内设置设施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

现依据,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设施。

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拆除,有关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执法单位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12: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案号:

[]号

当事人:

你(单位)的行为,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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