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3792113 上传时间:2022-11-25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4.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郑州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郑州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郑州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郑州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郑州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郑州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郑州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郑州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郑州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郑州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6 年 12 月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道路总则

第三章道路交叉口

第四章机动车停车场

第五章城市公共交通

第六章铁路沿线防护带

第七章道路绿化

第八章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

第九章 其它交通设施

附录 1:

名词解释

2:

依据的有关规范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交通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交通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工程包括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涵、轨

道交通、公共交通、停车场、道路广场、交叉口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 各项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编制详

细规划涉及交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城市道路总则

第一条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

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

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

第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

(一)道路工程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

分配。

(三)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四)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

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纵坡不宜大于 2% 。

第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

2

项    目

机动车设计

车速(km/h)

80,60

60,50

40,30

30,

20

道路网密度

2

(km/km )

0.4—0.5

0.8—1.2

1.2—1.4

3—4

道路中机动车

道条数(条)

6—8

6—8

4—6

2—4

道路宽度(m)

60—80

(含辅道)

35—55

25—40

20—30

 

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控制宽度不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桥

梁的横断面划分宜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

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应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第四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各类道路规划指标应符合下表:

红线宽度小于 20 米的为城市街坊路,作为城市支路的补充,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开发、现状等情况酌情控制。

第五条 城市道路交通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

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

第六条 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包括:

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

行道(盲道)和分隔带、绿化带。

第七条 各级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根据车型及计算行车速度

确定。

 

3

车型及行驶状态

计算行车速度(km/h)

车道宽度(m)

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混行

≥40

3.75

<40

3.5

小型汽车专用线

3.25—3.5

公共汽车停靠站

3

车行道种类

机动车

非机动车

行驶车辆种类

各种汽车

无轨电

自行车、行

其他非机动车

最小净高

4.5

5.0

2.5

3.5

 

 

第八条  人行道及自行车道宽度符合以下规定

(一)各级道路不宜小于 3 米,人行道最小通行宽度不小

于 1.5 米。

(二)商业和文化中心区、火车站、码头附近路段,长途

汽车站附近不小于 5 米。

(三)自行车道路每条车道宽度宜为 1 米,靠路边的和靠

分隔带的一条车道侧面净空宽度应加 0.25 米,双向行驶的最小

宽度宜为 3.5 米,混有其它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应

为 4.5 米。

 

 

第九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最小净高按下表执行。

第十条   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与快速路交汇

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交通组织符合快速路的通行要求,快

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

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

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两侧建筑物出入口宜设在支路或街坊内

部路上。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

范》(JGJ50-2001)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4

转弯计算车速(km/h)

30

25

20

15

交叉口缘石转弯半径

25

20

15

10

 

第十二条 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

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

及交通视线;不得在快速路和主、次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书报

亭或者宣传栏等非交通设施;路灯、交通标志牌等设施宜采用

共杆的方式设置。

 

第三章 道路交叉口

第十三条平面交叉转角处的缘石宜做成圆曲线或复曲线,转弯

曲线半径应满足车辆右转行驶的要求。

 

 

交叉口缘石转弯最小半径

第十四条  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线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妨碍驾驶员

视线的障碍物,如有应清除。

第十五条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以外应当进行绿

化。

立体交叉引道和匝道的最大纵坡度不应大于 4% 。

第十六条新建平面交叉的规划应避免出现四路以上交叉口及斜

交角小于 45 度的斜交。

街坊路不宜与城市主干路相交。

第十七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

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宜小于 30 米,其沿高架道路

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宜小于 15 米或最外侧慢车道缘石外沿后

退不小于 10 米。

(如最外侧有景观绿化带控制的立交,按绿化

 

5

 

带最外沿控制)

第十八条 道路交叉口拓宽渠化

(一)次干路以上的道路交叉口,一般应予以拓宽渠化,

支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拓宽。

道路展宽宽度一般为红线两

侧各拓宽 3 米。

(二)道路交叉口拓宽渠化长度控制方法:

1、道路拓宽渠化长度:

L=M+N

M——渠化段,主干路取 100 米,次干路取 70 米

N——渐变段,取 30 米

注:

渠化段长度从交叉口中线交叉点起沿道路中线方向量

取。

2、红线大于 50 米的道路原则上采用压缩隔离带的方式进

行渠化,不拓宽道路红线。

3、对于斜交路口(交角小于 75 度),小于 75 度的路口一

侧的拓宽渠化,以相交道路中线偏移拓宽段进行控制,以保证

拓宽段的长度;大于 105 度的一侧仍按照渠化段垂直红线的原

标准设置。

第十九条道路交通流量、列车行驶速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

新建的铁路与道路交叉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城市道路与铁路

立体交叉和平交道口,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除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

设计规范及城市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建筑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特殊情

 

6

 

况需要在不同级别道路上开设二个以上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

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顺序安排。

(二)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

量起,道路主干路不小于 80 米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最远端,次

干路不小于 60 米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的最远端,在支路上,距

离支路与次干路交叉口不小于 50 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

叉口不应小于 30 米。

(三)出入口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出入口与道路连接坡

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

(四)城市干路以上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一般进

出交通组织应采取右进右出方式。

(五)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道相接,确实需要与主干道

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六)严格控制在城市干道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第四章机动车停车场

第二十一条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规等阶段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

用地,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相应的

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在本建设项目所属用地范围内

配建标准应按照附表 1(《郑州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中提出

的建筑物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指标)

 

7

筑物性质及分类

配建单位

机动车配建指标

住宅

建筑

别墅

2

车位/100m 建筑面积

1.0-1.5

高级住宅

2

车位/100m 建筑面积

0.5-1.0

一般住宅

2

车位/100m 建筑面积

0.4-0.6

办公

建筑

省级及涉外

2

车位/100m 建筑面积

1.5-2.0

市级机关办公

2

车位/100m 建筑面积

1.0-1.5

商业办公

2

车位/100m 建筑面积

0.5-0.8

旅馆

三星及更高

车位/客房

0.5-0.8

三星以下

车位/客房

0.3-0.6

商业场所

2

车位/100m 建筑面积

0.5-0.8

市场

批发交易市场

2

车位/100m 建筑面积

1.0

农贸市场

2

车位/100m 建筑面积

0.2-0.4

餐饮、娱乐、服务健身

2

车位/100m 建筑面积

1.5-2.0

医院

2

车位/100m 建筑面积

0.6-0.8

博览建筑

2

车位/100m 建筑面积

0.25-0.4

游览场所

车位/公顷

2.0-5.0

体育场馆

车位/100 座位

2.0-2.5

交通

建筑

火车站

车位/年高峰日 1000 旅客

3.0-5.0

汽车站

车位/年高峰日 1000 旅客

2.0-3.0

机场

车位/年高峰日 1000 旅客

5.0-10.0

影剧院

车位/100 座位

2.0-3.5

 

附表 1:

 

郑州市建筑物机动车配建泊位指标

8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要

求和人行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右转出入车道,出入口应距离

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 50 米以远,少于 50 个停车位的停车

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 个停车位

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 3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

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距离宜大于 20 米。

第二十四条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起坡道和

闸机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城

市主干道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

第二十五条对于规划许可的路边临时停车位,要严格按照审核

位置施工建设,要确保人行道通行宽度,处理好人行道、盲道

与地下管线、树木、线杆等设施的关系,避免停车位对道路现

有出入口的阻挡。

并应服从城市交通组织的需要,需要拆除变

更的应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待区域配建停车位及社会公共停

车场形成后,应逐步取消,还路于民。

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主干道及以上等级的道路上设置路内停车场。

次干道应当严格控制设置路内停车场。

 

第五章城市公共交通

 

第二十七条确定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通过编制

和实施科学的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从技术和经济上科学配置利

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

9

 

式,同时从政策和管理上保障公交优先。

(一)科学编制公共交通规划,并保障规划的编制和组织

实施。

(二)加快公交场站、枢纽站、首末站的建设,优化公交

线网、完善公交场站及配套设施,优化运营结构。

郑州市应优

化公交线网,提高线网覆盖率;换乘枢纽要配建机动车、非机

动车停车场;大力发展公共汽(电)车,公共汽(电)车线路

和停靠站点要尽量向居住小区、商业区、学校聚集区延伸,引

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农村延伸服务:

结合城市道路网改造,因地

制宜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要保障公共道路的优先使

用权,科学设置优先车道和优先信号系统,并加强优先车道和

信号系统管理;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的发展。

(三)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加快建立确保公共交通优先

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

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行为;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

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中;将公共交通场站做为新

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

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

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在城市交通干道上,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合理规划设置小公共

汽车和出租车停靠点;对未按规定配置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

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次干路以上道路应设置公

 

10

 

交港湾停靠站。

公交港湾停靠站设置在主次干路上展宽长度不

小于 30 米,渐变段长度 30 米,一个展宽车道宽度 3 米,公交

港湾与路口渠化相结合设置时,应按第十八条展宽长度另加 30

米。

第二十九条公共(电)汽车交通应结合轨道交通等交通站点设

站,城区停靠站间距一般为 500—800 米,郊区视具体情况定。

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并应设

置在立交桥坡道以外的路段上,在立交桥匝道出入口段不得设

置公共(汽)电车停靠站。

第三十条新建居住区或者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用

地范围内配置公交站场,并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及环保措施。

第三十一条公交首末站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

用地上。

第三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遵循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郑州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轨道交通两侧控制性

详细规划。

(二)城市轨道交通控制线三环之外从轨道交通中线向两侧控

制 50 米距离,三环之内向两侧控制 30 米距离。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当划定控制保护区进行保护,已建

和在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还应当划定特别保护区加以保护。

 

(四)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当兼顾行人过街的功能,并且设置

无障碍设施。

 

11

 

(五)城市轨道交通的风亭应当与临近拟建建筑物结合设计和

建设。

第六章铁路沿线防护带

第三十三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工程与铁路间应控制一定宽

度的防护带,除遵守铁路技术规范规定及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

例外,除直接为铁路服务设施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铁路用地边界线间控制 50

米宽防护带。

(二)干线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间的防

护带宽度,三环以内不得小于 50 米,三环以外不小于 100 米。

(三)支线铁路,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

轨间的防护带宽度不得小于 15 米。

(四)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间的防护带宽度

不得小于 10 米,围墙高度小于等于 2.5 米。

(五)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

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间的防护带宽度以及道口附近

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特殊路段防护带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

路部门确定。

 

第七章道路绿化

第三十四条 新建道路绿地率指标

 

12

园林景观路

≥40%

红线大于 50 米道路

≥30%

红线大于 40 米,小于等于 50 米道路

≥25%

红线大于 30 米,小于等于 40 米道路

≥20%

红线小于等于 30 米道路

≥10%

 

第三十五条  村镇、城镇建设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

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的宽度不小于以下标准: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 50 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 20 米

(三)一般公路两侧各 10 米

第三十六条郑州市主次干道景观绿化带控制宽度按以下规定执

行:

1、中州大道(北三环—航海路)道路红线 100m,两侧各控制绿

化带 50m,其中在郑东新区段道路东侧绿化带控制宽度以郑东新区

规划控制为准,宽度 70—270m;

2、西三环道路红线 6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 45m;

3、北三环道路红线 60m,两侧各控制绿化带 45m;

4、南三环道路红线 70m,两侧绿化带各 15m;

5、东三环道路红线 80m,两侧绿化带以郑东新区规划为准,宽

50—100m,其中经济开发区西侧 50m;

6、西四环道路红线 80m,两侧绿化带各 50—100m,其中高新开

发区两侧各 50m,须水东侧 50m;

 

13

 

7、南四环道路红线 80m,两侧绿化带各 50—100m;

8、北四环道路红线 80m,两侧绿化带各 50—100m;

9、东四环道路红线 80m,两侧各绿化带 50—100m,其中郑东新

区段以郑东新区规划为准,西侧宽 50m,东侧宽 50m~200m;

10、环城高速路道路红线 60m,两侧绿化带各 100m,其中京珠

高速郑东新区段西侧以郑东新区控制为准,宽度 200m;

11、商都路(中州大道—东风东路)道路红线 60m,绿化带两侧

各 20m;

12、商都路(东风东路—东四环)道路红线 100m,绿化带两侧

各 20m;

12、机场高速道路红线 60m,绿化带两侧各 100m;

13、107 国道(航海路—五环)(北三环—黄河大桥)道路红线

100m,两侧绿化带各 50m,其中郑东新区段道路东侧以郑东新区为

准 60—90m;

14、大学路(航海路—南四环)道路红线 60m,两侧绿化带各

20m;

15、郑密路(南三环—五环)道路红线 60m,两侧绿化带各

50m;

16、郑少高速(西三环—五环)道路红线 60m,两侧绿化带各

100m;

17、中原路(西三环—西四环)道路红线 60m,两侧绿化带各

20—50m;

18、郑上路(西三环—五环)道路红线 60m,绿化带两侧各

14

 

20m;

19、重阳街(西三环—西四环)红线 45m,绿化带两侧各

30m,(西四环—五环),红线 60m,绿化带两侧各 30m;

20、花园路(北三环—107 国道)红线 50m,绿化带两侧各

50m;

21、金水路(未来大道—中州大道)红线 45 m,绿化带两侧各

20m;

22、金水东路(中州大道—东四环)道路红线 80m,两侧绿化

带各 20m;

23、新龙路道路红线 80m,两侧绿化带各 50 m;

24、郑汴快速通道(东四环以东)道路红线 100m,两侧绿化带

各 50m;

25、郑邙路(连霍高速以北)道路红线 60m,两侧绿化带各

100m;

其他道路绿化带控制宽度以相关规划为准。

 

第八章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

应当由项目建设方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建筑规模超过 2 万平方米的大中型

公建项目、建筑规模超过 3 万平方米的综合建筑项目以及超过

 

15

 

5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2、规划交通重点地段、重要位置的建筑;重要地段、重要

位置为:

城市的商业、行政中心区域,城市对内、对外交通重

要节点区域。

3、边缘组团、卫星城及重点地区,建筑规模超过 3 万平方

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建筑规模超过 5 万平方米的综合建筑项目

以及超过 10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4、其它地区,建筑规模超过 5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

建筑规模超过 10 万平方米的综合建筑项目和以及超过 20 万平

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5、交通枢纽、长途客货运站场、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

施项目;

6、上述项目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扩建;

7、其它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

 

第九章 其它交通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其它交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加油(气)站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郑州市公

共加油(气)站规划。

(二)在人流量大的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设

置的行人过街天桥或者隧道,原则上应当设置自动扶梯,并符

合城市规划景观要求。

 

16

 

(三)各类管井顶面标高应当与道路设计标高一致,在人

行道下设置的管线,其顶板装饰材料采用高档复合材料应当与

人行道面砖铺砌统一,并且与道路景观相协调。

(四)新建桥梁应当考虑管线的敷设,并且同步设计、同

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三十九条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

符合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凡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建设地下人防工程应符合

有关城市人民防空及地下空间规划要求,并与城市道路、管线、

停车场及其他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做好协调。

 

附录 1:

有关词解释

1、交通工程:

包括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

公共交通、停车场、道路广场、交叉口等工程项目。

2、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3、快速路:

为跨区域、长距离的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

4、主干路:

为城市组团间交通服务的道路

5、次干路:

为城市组团内部交通服务的道路,同时也是组团之

间联系的辅助道路

6、支 路:

为组团内部短距离交通服务的道路

 

附录 2:

依据的有关规范:

17

 

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2、《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3、《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18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