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一微信零首付购车办卡圈钱上万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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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一微信零首付购车办卡圈钱上万万
绍兴一微信“零首付购车办卡”圈钱上万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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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女士“零首付购车办卡”买到经转手六道的迷你牌二手轿车。
导报记者胡德辉文/摄
先帮忙零首付购车,再代办高额度信用卡,不花钱既能买车,又可以办信用卡周转资金……这样的“零首付购车办卡”骗局,仅浙江一个微信群就有50多人轻易地相信了,涉案金额上千万元。
日前,市场导报()记者与本报律师团成员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振宇联手介入全程调查。
微信办卡贷款提车
2016年的7月初,诸暨市牌头镇楼女士被拉进了一个小贷微信群。
楼女士向导报记者介绍,小贷微信群主刘某宏在群里一直发送“零首付购车可以办理高额信用卡”的信息。
而在那个时候,她开店正想着办张信用卡资金可以周转一下,就抱着这种心理跟着刘某宏的安排,购买一辆德国格拉茨工厂生产的WMWZB310型迷你牌轿车,自筹6万元,并通过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办的信用卡贷款15万元,共花21万元购买了这辆车。
2016年7月11日,楼女士在绍兴花为媒二手车交易市场提到了迷你牌轿车。
但是,刘某宏并没有把行驶证、购车发票等凭证交给楼女士。
二手车已转手六道
楼女士开开心心提完车,还没准备溜达一圈时,负责协助其提车的唐某杰以“帮你去免费保养检修一下”为由,将楼女士还没焐热方向盘的车开走了,结果一去不复返。
2016年7月13日,楼女士到绍兴花为媒二手车交易市场案发地报警。
而更让楼女士吃惊的是,楼女士从绍兴花为媒二手车交易市场买的二手车,根据交警部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显示,已是经过6道转到她名下的:
2014年3月19日,胡某第一道购车经杭州交警支队登记;2015年8月31日,马某第二道购车经山东临沂交警支队登记;2015年10月13日,庄某第三道购车经山东济南交警支队登记;2016年3月17日,朱某第四道购车经江苏南通交警支队登记;2016年4月14日,王某第五道购车经河北唐山交警支队登记;2016年6月14日,蒲某第六道购车经绍兴交警支队登记;2016年7月11日,楼女士才成了第七道购车者。
50多个被骗上千万
楼女士轻信微信“零首付购车办卡”,得到了这样一辆转手六道的二手车不说,自己开店想通过办卡资金周转也已落空。
目前,“我买车从银行贷的15万元还不出,银行已把自己列入黑名单”,楼女士说,和她有同样遭遇的人达50多个,他们都在一个微信群,被骗金额达上千万元,其他被骗者也已向上级公安机关报案。
导报记者从绍兴柯桥警方了解到,警方虽已锁定了嫌疑人唐某杰,但由于目前涉案证据不足,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而同样“零首付购车办卡”纠纷,与楼女士遭遇时间几乎同步的2016年7月15日,台州三门县法院对一起车子没踪影、卡办不出还要付按揭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因实施“零首付购车办卡”的多名被告人均因罪获刑。
零首付实为车卡两空
据三门县法院相关人士介绍,“零首付购车办卡”这种欺诈手法实则漏洞百出。
诈骗人员无非是采用垫付首付款的手段,拿办卡做掩护,然后以抵押的名义将受害人的车骗至手中,再将车转手至外地非法处置,从中牟利。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间,陈某、刘某经事先商量,由陈某负责以“零首付买车办卡”的名义寻找买主。
随后,陈某在微信、陌陌上申请了账号,发布“零首付买车办卡”广告,虚构一个月内能办出等同车价甚至更高额度的信用卡的事实。
拿办卡做掩护,不少囊中羞涩没钱买车的人就上了当。
陈某则与被害人谈妥车辆型号、配置、车价,再联系刘某,刘某将车辆首付款等费用转账给陈某。
在购车时,陈某出面支付车辆首付款,骗取受害人的信任,使受害人在预先设计好的车辆抵押合同、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及借条上签名、捺印,再将车辆抵押至刘某处,刘某会在一两天内将车辆转手至外地,进行非法处置,从中牟取利益。
骗局赚取首付好处费
据陈某交代,车主若要赎回车辆,就要多支付首付款3%的手续费以及3分利息。
对于他而言,赚取的是好处费,刘某打给他的款项除去首付款部分就是他的“利润”,一辆车首付10万元的话,他能赚取5000元左右的好处费。
为了赚更多,陈某还发展了下线,由缪某帮忙介绍“准客户”,缪某从陈某处赚取介绍费。
一环扣一环,三人屡试不爽,共骗取了六辆轿车,均为中高档轿车。
其中,缪某帮陈某完成了两单生意,赚取了近万元介绍费。
期间,徐某明知陈某、刘某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仍帮助刘某将骗取的车辆开回安徽两次。
经鉴定,六辆轿车价值万元,支付首付款共计余万元。
三门法院另查明,2013年9月,陈某伙同他人以同样的方式骗取两辆迈腾轿车,涉案价值共计38万元,支付首付款25余万元。
2014年3月至4月期间,拜师学艺后,缪某合伙他人以同样的方式骗取了八辆轿车,其中一辆奥迪轿车案发前被赎回。
经鉴定,其他七辆轿车价值165万元,支付首付款共计余万元。
2014年5月,周某在自己因零首付买车办卡方式上当受骗后,伙同他人以同样方式骗取一辆奥迪A4轿车。
经鉴定,该轿车价值25万元,支付首付款万元。
涉案人员均被追刑责事后,为应付各被害人催办信用卡或催讨车辆,各被告人采用隐瞒身份,编造各种借口拖延、欺骗受害人或者关机失联等方式逃避,或者提出远高于首付款的不合理的赎回价格,致使被害人无法取回车辆。
案发后,刘某家属退回部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
三门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刘某、缪某、徐某、周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车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中,陈某伙同他人实施共同诈骗七次,犯罪数额约10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刘某伙同他人实施共同诈骗六次,犯罪数额约9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缪某伙同他人实施共同诈骗十次,犯罪数额约11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徐某参与诈骗犯罪二次,犯罪数额约42万元,数额巨大;周某伙同他人实施共同诈骗一次,犯罪数额万元,数额巨大。
因上述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三门法院分别判处陈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十四年不等,并各处罚金万元至30万元不等。
对此,本报律师团成员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振宇认为,本案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对于所谓“零首付购车办卡”的骗局,实为以诈骗者的民间借贷作为垫资手段,结合银行根据资产情况办理信用卡刷卡产生的金融借贷合同关系,以及一系列的“黑车处理产业链”而构成。
需要提醒广大消费者:
第一,对于民间借贷、购车等一系列过程中,本人签字部分一定不能盲目乱签字、乱按指印,应知晓自己签署了哪些文件并仔细阅读文件条款,对于超过法律保护范围的高额利息可以拒绝支付;第二,眼前的“零首付”,实质上需要消费者依约履行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消费者应理性评估自身的还款能力,否则进入失信人名单,则会使生活变得更加被动;第三,发现自身合法财产被他人非法控制后,应及时报警,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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