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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职能.docx

会计师事务所职能

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firm):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根据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暂行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方可从事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咨询服务等证券相关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与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地位与作用

在我国,社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地位的认可,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的历史过程,会计师事务所自身也走过了一条坎坷不平的发展道路。

在改革开放初期,一批三资企业应运而生,客观上要求按照国际惯例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进行独立审计。

一批老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人员用自己的知识为刚刚兴起的市场经济服务,如1981年新中国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产生。

随着1992年后市场体制在中国的建立,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资本市场空前活跃,人们也把会计师事务所看作盈利性的第三产业,投入了极大的热情。

许多政府部门加大了支持的力度,竞相创办会计师事务所,并不断追加投资、充实人员、规范制度,促进了会计师事务所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

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来,人们开始认识到:

发展会计师事务所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基,发展会计师事务所是实现政府职能转换,构建市场经济机制,重新调整社会分工,促进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会计师事务所的产生与发展,也是区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标志。

会计师事务所不应仅仅视为市场经济的服务所,追逐盈利的第三产业,更是担负着历史赋予特定社会职能的市场经济独立主体。

为此,就必须把会计师事务所办成真正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尽快实现其职能到位,1999年以来政府管理部门断然采取措施,促其加速完成了脱钩改制。

回顾会计师事务所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出,它在国家经济政治生活中有着重要地位。

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下,会计师事务所是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纽带,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不以盈利为首要目标、具有法定社会职能的第三人。

它一方面担负着塑造市场经济微观主体,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重任;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具体执行者。

由于社会经济资源的稀缺性和微观主体经营活动的逐利性,国家总是通过立法和政府制定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人力政策及一系列行政法规实施对经济的调控,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职能就是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市场微观主体的行为和经营结果进行规范调整,从而使国家的意志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得到实现,使“法制”过渡到“法治”,“以法治国”转变为“依法治国”,把企业的经营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最终达到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的目标。

因此,会计中介机构在国家经济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担当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一,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者。

在世界发达国家,会计中介机构被形象地比喻为“经济警察”。

1997年,自国有企业的年终财务决算全部交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微观经济领域,会计师事务所的活动空间得以扩大,监督作用得到加强。

三资企业、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必须经注册会计师核准后,才能在法律上生效,政府有关部门和投资人也才能据此对企业实施管理和作出决策;所有法人企业和非法人经济实体的资本金,必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核实后,工商部门才能批准其成立。

在宏观经济领域,会计师事务所可按照政府的特定需要进行专项监督,如对财政收入是否按规定级次划分,是否依法征税进行检查,对近年来出现的非法集资案、经济诈骗案进行清理追索,对有关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国家拨付的生产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查证核实,等等。

把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使注册会计师成为活跃在我国经济舞台上的一支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

二,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评价者。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独立审计,首先要对企业遵守制度情况进行符合性测试,并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

一方面对企业的内控制度是否遵守一贯性原则发表意见;另一方面判断企业的财务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从而确定抽样审计的范围、样本数量和审计重点。

注册会计师在这个审计阶段,实质上是对企业依据内控制度所进行的经营活动和实施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价裁定,从而使企业行为得到规范,并步入良性发展的道路。

因此,在国际上也把注册会计师称作“经济裁判”。

三,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的鉴证者。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符合性测试之后,要对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有关资料进行实质性测试和鉴定。

一方面对企业资产负债的质和量进行检查核实,从而确定企业的真正规模、实力和资信状况;另一方面,对企业收入费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确认,从而核准企业利润,确定其应纳税额。

尤其是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时,证券管理部门依据注册会计师审核鉴证的企业资产、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确定是否批准其发行上市。

在上市运作以后,投资人依据注册会计师审核鉴证的企业经营成果,决定投资额的增减和利润的分配。

由于注册会计师审核鉴证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国外也会把会计师事务所称作“经济法庭”。

四,投资人权益的维护者。

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投资人与经营者之间形成受托的经济责任关系,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支配权转移到经营者手中,这就要求独立于二者之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公正地评价、确认和反映经营者业绩,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注册会计师对企业依法审计作出的审计结论直接影响着股东的信心,决定着股票的价格、公司的兴衰和经营者的命运。

虽然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来自被审企业,由经营者决定,但它的生存与发展主要受制于能否依法执业。

面对投资人与经营者、法与利的矛盾冲突,会计中介机构往往选择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并根据情况出具不同意见的审计报告,做到对国家、企业和投资人负责。

因此,注册会计师常常被人们称为“经济卫士”。

五,资本流动的引导者。

在资本市场上,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向社会披露募股公司的资产重组计划、募集资金的用途、预期收益等信息,引导股民的资本投向。

在股票上市流通后,则通过公布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引导资本的流动。

在直接投资领域,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间的合资、参股、控股、购买等投资活动,通过资产评估、价值认定、财务审计加以规范和引导。

在间接投资领域,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则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对借款人资信的评估和抵押资产价值的评定做出决策。

当今会计师事务所对资本流动已从间接引导过渡到直接引导,”五大”的融资代理业务发展迅速,已显示出其他中介组织不可比拟的优势。

这表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突破了传统的业务,职能作用在不断扩大。

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也要在资本供应者和资本需要者之间充当信息中介,把资本引向优势产业,使资本的所有者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实现资本盈利性和安全性的统一。

六,会计信息的稽核者。

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对国家、企业和投资人的决策至关重要。

会计信息在加工过程中,受会计理论、会计方法和会计技术的限制,不可避免地渗入人们的主观假设、估计和判断,这客观地形成了会计信息失真的制度因素,也为人们主观上造假留下了空隙。

因此,法律规定,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必须经注册会计师评价、审核和鉴证后,才能成为有效信息报送出去,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会计信息真实的可靠。

七,经济发展的策划者。

在宏观方面,国家的一些经济政策、改革方案、经济计划等也要请中介机构评估论证,甚至是参与制定。

国际五大会计公司参与了不少国家财税改革方案、会计制度的制定工作,并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在宏观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超越为单个企业服务的执业界限,在同一城市内,同一区域中,甚至是在跨区域的重点产业带,促进企业的联合、兼并,组建大型集团,实现资产的战略重组、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优势的互补。

在微观方面,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审计核实后,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并提出改进管理的意见,因此,注册会计师也常常被人们称为“经济医生”。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组织形式的选择,就世界范围来看,会计师事务所有多种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组织形式。

本文拟对这两种组织形式进行比较,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寻找出一种适合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一、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的比较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

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定,以个人财产承担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并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出资者所负的责任不同。

在合伙制形式下,当合伙制事务所发生索赔案件时,合伙人首先以事务所的合伙财产按其承担债务的比例来清偿。

如果不足,则要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来清偿。

并且,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相比之下,有限责任制对投资人的约束力就要小得多,事务所的财产与出资者的个人财产分离,出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比合伙制小得多。

(二)人员结构相对稳定程度不同。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结构稳定。

由于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事务所,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人的变动对于其他合伙人及债权人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对于合伙人的变动,合伙协议要有严格的规定,如合伙人转让股份要受很多约束。

这使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趋于稳定。

相对于合伙制而言、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转让股份,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变动自由,这降低了对事务所成员的约束力,也在—定程度上降低了他们的责任感。

(三)规模的可塑性不同。

股东人数的多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大小,股东人数多。

资金就多,设立公司的规模就相对大。

反之亦然。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事务所,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因此,合伙人之间必然是相互监督、相互信任的,新合伙人的加入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这就限制了合伙人加入。

相对于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依据自己的出资额承担债务,因此对新股东的加入没有过多的限制。

股东人数的规定弹性比较大。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的可塑性强。

综上所述,合伙制在提高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提高职业质量方面比有限责任制优越得多,在人员构成方面,也相对比较稳定。

但是,合伙制规模的可塑性比有限责任制事务所小,不利于事务所规模的扩展。

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理性选择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风险高,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经验,并强调较高的职业道德的行业。

这客观上要求有一种防范机制来减少、降低发生风险的可能性。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加大了投资者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合伙人以自身的信誉和家庭财产作保证进行经营,必须处处小心谨慎,要把风险意识贯穿于整个执业过程。

正是由于这种无限连带责任,促使会计师提高风险意识,把保证执业质量和遵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自觉行为。

因此,合伙制可以从体制上解决我国部分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薄弱,职业道德观念淡漠的问题。

但是,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还处于发展初期,会计市场和相应的风险保障措施还很不健全,尤其在目前仍存在一定程度的行政干预,存在恶性价格竞争的情况下,是否有人愿意从事这样一种高风险的职业是值得怀疑的、可以看到,先期进入市场的107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事务所首选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事务所。

只有一家选择了合伙制。

此外,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处于脱钩工作刚刚结束的阶段,规模都比较小。

资金实力薄弱,对客户利益的保障能力也较差。

合伙制难以扩展规模,难以解决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少、规模小,无法适应大规模客户的审计任务和国际竞争需要的问题。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事务所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其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

它克服了合伙制或无限连带责任给无过错的合伙人造成的不公平这一缺陷。

如果负债是由于经营管理造成的,合伙人要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负债是由于合伙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无过错的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组织形式——方面强调了合伙人对职业违规的部门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客户的利益,也有利于促使合伙人关注职业风险。

提高职业质量。

另一方面,它保护了无过错的合伙人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在—定程度上合理的降低了社会审计职业的风险。

此外,有限责任合伙制的合伙人只需关注合伙人的经营管理,对于其他合伙人的职业行为无需过多的关注。

因此,对于新股东加入的限制较小,可以在事务所内部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吸收新的投资,扩大事务所规模。

因此,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合作制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目前市场环境下的首选形式,它克服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不足,有利于从体制上解决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所面临的问题。

目前,“五大”在美国已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陆续开始采用这种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当今社会审计的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

三、促进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的发展

(-)加快有限责任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的发展

(一)加快有限责任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写入《注册会计师法》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为了鼓励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可以制定一些政策扶植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二)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改善法律环境,包括制定与完善规范市场主体与市场行为的法律;制定维护市场循序与承担市场风险的法律;制定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制定规范执法与执法检查的法律等,给社会审计一个合理的法律环境,确保审计风险承担的合理性。

(三)健全审计责任赔保险制度。

由于注册会计师要考虑到由于诉讼可能引起的各种损失,因此,建立审计责任赔偿保险制度是必要的。

实行审计责任赔偿保险可以将合伙人的一部分赔偿责任转嫁到保险公司,既保证了受偿方能够得合理赔偿,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合伙人的风险。

(四)建立健全事务所的质量监督体系。

建立事务所的质量监督体系不仅包括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行业的执业质量监督中的作用,还包括加强事务所的内部质量管理,在事务所内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质量标准,质量控制制度,并得到切实的执行,以保证审计人员按照规定的专业标准执业,在每一项工作环节上,达到质量控制要求,确保每一环节的审计工作质量,从各环节上控制审计风险。

(五)健全合伙人选拔制度。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由于经营管理造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合格的合伙人对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改制之初合伙是选举产生的,在事务所的发展过程中,要建立合理的人才选拔制度,培养和吸收业务能力强,兼备组织和领导能力的注册会计师成为合伙人,以胡保事务所的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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