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综合1法理学宪法法制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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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综合1法理学宪法法制史

法理学

1.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5)法具有可诉性

2.普通法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1)法律的渊源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制定法,法院的判例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的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

普通法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典编纂的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普通法法系国家,尤其是英国,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往往是单行的法律、法规。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普通法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

3.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1)地位:

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

这是由其特点决定的,其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

因此构建社会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

(2)作用

1)就其本质而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

只有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人们和政府的行为才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才会有和谐的基础。

法治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和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

2)社会主义法对和谐社会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法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立法方面。

有法可依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保障,才能更好地引导、规范和约束公民和政府的行为,使之依法办事,循章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基础。

其次,法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体现在司法方面。

公正、高效的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司法往往被视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社会公正则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再次,法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体现在守法方面。

社会成员遵纪守法,政府严格依法办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最后,法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还体现在法律监督方面。

法律监督可以通过一对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的作用来间接保障和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4.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法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2)法的特性,如概括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等,与社会生活的具体性、复杂性等之间存在着矛盾。

(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5.法律制定

(1)法律制定,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2)法律制定活动具有如下特征:

1)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

2)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3)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所进行的活动。

4)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

5)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

6)目标在于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6.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采取“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以宪法为基础的统一的立法体系;

“两级”是指从级别上来说,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立法权配置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多层次”是指在保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现行立法体制下的各级立法又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

7.法律制定的原则

(1)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

法律制定的依据、权限、程序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2)科学性原则:

法律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3)民主性原则:

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

8.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1)构成一国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

(2)各个法律部门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它们之间的内容是有区别的。

(3)各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

(4)法律部门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

9.法律规则,又称法律规范,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基本特征:

(1)是一种一般的行为规则,它使用同一标准,对处于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行为进行指导和评价.

(2)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是一种命令式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3)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性,这是它区别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基本特征.

(4)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范要求时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5)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有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行为规则.

10、法律规则的结构

1.法律规则主要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其中,模式是法律规则的核心要素。

(1)假定又称条件,是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2)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关于行为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

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

可为的模式、应该为的模式和不得为的模式。

(3)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规定。

2.在逻辑结构上,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但假定(条件)这一要素往往被省略了。

11.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内容上,规则往往是明确具体的,原则往往比较抽象,比较概括。

(2)适用范围上,原则往往是有更广泛的适用性。

(3)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强调的是全有全无,要么就选这个规则,要么就不选这个规则,法律原则就不一样。

(4)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它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规则相对于法官来说自由裁量度要小一些;原则它能够保持法律制度的一种弹性与张力,同时也对法官的自由裁量给予了一定的空间。

12、司法的原则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首先,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其次,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再次,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最后,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首先,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其次,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最后,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作为依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断作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惟一标准和尺度。

司法责任原则

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由于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13.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

(1)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

这种监督在国家监督乃至全部法律监督中都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

(人大)

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主体进行的监督。

它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检察院、法院上下级)

3)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监督主体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司法局)

(2)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它分为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

14.法律推理

(1)法律推理通常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2)法律推理特征:

第一,是法律运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第二,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

第三,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第四,目的是为法律提供正当理由。

第五,结果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15.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

第一,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

第二,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第三,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之所以属于思想社会关系,就在于它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6.法治的内涵

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在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中法治包含着多种内涵和意义。

(1)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2)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

(3)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4)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而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

17.法治与法制

(1)法制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

一种是静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法律和制度;

另一种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和过程。

(2)法制与法治相比:

第一,法制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

第二,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讲究“良法”之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强调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

而法制侧重于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以实现立法者期望的法律秩序,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的规定性。

第三,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法治要求“法律的统治”,将法律置于统治者的权力之上,要求公共权力必须依法取得和行使;

而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

第四,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其根本意义在于制约国家权力,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实现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代,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法制的问世先于法治,早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候,就已经存在法制。

18.法治与德治

现代的法治是指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法治与民主紧密相连。

现代意义上的德治不再局限于运用儒家的道德理念来治理国家。

法治与德治作为社会控制的两种手段,具有各自独特的优势和局限,并且这种优势和局限往往呈现一种互补的关系。

在当代中国,法治与德治有着目标的一致性,在终极目标上都是为了要营造一个协调和谐、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氛围。

一个社会选择法治还是德治,主要是由它的社会治理模式所属类型的性质决定的。

19.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2)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离。

如果离开社会主义民主讲法治,法治就可能改变性质;如果离开社会主义法治来讲民主,民主就可能失去强有力的保障,就可能偏离社会主义方向。

(3)社会主义民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来看,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前提和基础。

第二,从民主作为一种公共决策方法和机制来看,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着法的创制的质量。

第三,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

第四,社会主义民主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方面也有重大作用。

(4)社会主义法治对社会主义民主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确认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地位,确认国家的基本民主体制及其活动原则的合法性。

第二,确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为政治参与提供畅通的渠道。

第三,确认和规范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以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程序和方式。

第四,是保卫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武器。

20.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主要表现在:

1.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2.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

3.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4.人权得到可靠的法制保障,

5.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

6.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

7.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

21.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2.解决法律与道德在日常法律适用领域中冲突的措施主要有:

提高立法质量,尽量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与道德进行不必要碰撞的几率。

同时在宣传法律过程中,对旧道德进行批判,使道德与法律尽量吻合。

23.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道德对法律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价值指导。

第二,对法的实施的促进作用。

第三,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

社会主义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社会主义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的属性。

第二,社会主义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

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大都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的行为,法律所鼓励的行为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要求的行为。

总之,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社会主义法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实现的有效手段。

宪法

24.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

第一,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权利范围。

第二,政府权力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第三,各国越来越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第四,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

25.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第一,总结了历史的经验,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

第二,发展了民主宪政体制,恢复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

第三,强调加强民主与法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四,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26.宪法关系及其特点

宪法关系是经由宪法调整而包含有宪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点:

第一,宪法关系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几乎包括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均属于宏观的或者原则性方面的社会关系;

第二,宪法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

27.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

(3)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4)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28.宪法规范的特点:

(1)内容的政治性。

(2)效力的最高性。

(3)立法的原则性。

(4)实施的多层次性。

29.宪法的作用:

(1)保障人权。

(2)保障民主。

(3)保障法治。

(4)保障经济制度。

30.宪法发挥作用的必备条件是:

宪法规范的科学性,法制的健全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的有效运行,公民的宪法意识。

31.制宪机关与宪法的起草机关主要区别在于:

(1)制宪机关是行使宪法制定权的国家机关,

宪法的起草机关是专门的工作机构,不能独立行使制宪权。

(2)制宪机关是一种常设的机构,

宪法的起草机关具有临时性,一旦宪法的起草任务完成就宣告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和通过宪法,

宪法的起草机关则没有此权。

(4)制宪机关是经过选举产生

宪法的起草机关往往是经过任命的方法产生。

32.宪法实施的意义

宪法的实施就是一个将文本上的宪法转化为现实中宪法的过程,也是宪法价值实现的过程。

宪法实施的意义:

第一,树立宪法的权威。

第二,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

第三,保障人权实现。

第四,保证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

33.中国宪法的修改

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大。

第二,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即宪法修改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提议。

第三,规定了宪法修改的通过程序,即宪法修改须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34.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民主专政虽然在某些形式上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无产阶级专政,但其实质与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

第一,工入阶级掌握领导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第二,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都是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

第三,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是一样的。

第四,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都承担相同的国家职能。

因而,人民民主专政在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35.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第一,工人阶级为领导。

第二,工农联盟是阶级基础。

第三,知识分子是依靠力量。

第四,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

36.爱国统一战线

新时期统一战线有如下特点:

(1)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高原则;

(2)以政治协商为主要工作方式;

(3)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和界限范围;

(4)以“三大任务”为奋斗目标;

(5)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

37.政治文明的含义

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在本质上是人民民主的政治文明。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保障。

第二,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特点。

第三,坚持依宪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

3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权组织形式的基本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情况相结合的产物,是人民通过选举的方式,选举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的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对权力机关负责,权力机关对人民负责的一种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2)特点: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目标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最高的地位,其他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的是一院制。

第四,人民代表是兼职代表。

第五,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

3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主要表现为:

第一,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

第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第三,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

4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第二,便于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能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4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第一,进一步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

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最主要是明确党的职能与国家的职能的界限,杜绝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现象。

第二,进一步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宪政体制。

第三,进一步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

第四,进一步规范权力运用的具体程序。

4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容

第一,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居领导地位。

第二,各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

第三,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不是执政党与反对党的关系,也不存在轮流执政的问题,但民主党派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

第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

43.中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由我国政治、经济、民族发展的现实需要所决定的,也是我国历史上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延续。

(1)由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和各民族的居住现状所决定的,是保障各少数民族与汉族平等发展的需要。

(2)由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也是缩小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经济文化发展差距的有效途径。

(3)由我国政治发展的基本需要所决定的,有利于国家的政治统一和政治稳定。

4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基本特征:

第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国家领导下统一进行,而不可各自为政、擅自设立.

第二,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要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绝不能在散居民族区域设立.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就是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本地区地方事务的权利。

补充题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民族平等原则、国家整体利益和各民族具体利益的高度结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领导;

第二,保证了聚居的少数民族能够充分享有自治权,同时散居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的权益也能够得以保障;

第三,把行政区域和经济文化发展区域有机结合起来,能够更好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第四,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各民族间的互相合作。

45.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主权。

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第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三,管理地方财政。

第四,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的自主权。

第五,管理本地方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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