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doc.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3786824 上传时间:2022-11-25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5.6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doc.docx

《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doc.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doc.docx

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2.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2.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4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5专家组

3  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 

3.2预警分级及发布

3.3预警处置

4  应急响应

4.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4.2应急响应原则

4.3应急响应程序

4.4指挥协调

4.5应急监测

4.6安全防护

4.7应急终止

4.8信息报告及通报

5  新闻发布

6  善后处置

7  调查评估

8  应急保障

8.1经费保障

8.2装备保障

8.3通信保障

8.4人力保障

8.5技术保障

8.6宣传教育

8.7应急培训

8.8应急演练

9  责任与奖惩

10 附则

10.1名词术语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预案解释部门

10.4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跨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指导区(市)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突出重点,预防为主。

对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重点水域、重点区域实施监控,加强环境事件危险源监测、分析、预测、预警,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加强培训和预案演练,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

资源共享,科学处置。

完善环境应急监测网络,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理技术及设施,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加强协同配合,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

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建立应急处置专家支撑体系,确保科学决策,科学处置。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副指挥长: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政府外办、市政府台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气象局、成都电业局、市监察局负责人。

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我市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提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理工作。

必要时请求驻蓉部队和武警部队给予应急支援。

 

2.3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

职责:

积极主动地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有关地方政府、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理措施;在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组织协调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方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

2.4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市发改委: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经委: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电力、医疗器械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市教育局:

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市公安局:

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核与辐射、废弃危化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对涉嫌犯罪的重大污染环境事故案件、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等的调查和查处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医疗救助。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

按照《成都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市国土局:

参与滥采滥挖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建委:

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委: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必要的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及相应机具设备。

市水务局: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负责渔类等水生生物死亡事件调查处置工作;负责对水利工程自用船舶、渔船、库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协调有关部门处置地方小水电的突发环境事件。

市农委:

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检测和处理。

参与畜禽养殖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

市林业园林局:

负责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森林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森林病虫害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市卫生局:

组织协调卫生部门按照《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旅游局:

参与旅游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外办:

负责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涉外事务。

市政府台办:

负责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涉台事务。

市政府新闻办:

按照《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情监管。

市国资委:

组织协调参与监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

参与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

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现场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成都电业局:

负责电力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电力保障。

市监察局:

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中的失、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2.5  专家组

市环保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各区(市)县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3  监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 

各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和报告。

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2小时内报市政府。

3.2  预警分级及发布

按照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我市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大(Ⅲ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一般(Ⅳ级)预警信息由区(市)县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3  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势态发展情况;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作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1.1  特别重大(Ⅰ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特别严重的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1.2  重大(Ⅱ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4.1.3  较大(Ⅲ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市)县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1.4  一般(Ⅳ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市)县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2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事发地政府为主,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向上级政府请求增援。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区(市)县政府决定。

4.3  应急响应程序

4.3.1  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实施先期处置。

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

市环保局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事件调查、采样监测和对下级监测机构的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确认;加强污染控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请求省环保局给予技术指导并配合省环保局有关专家进行事件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对不明原因的事件,组织开展原因查找和处置措施的研究;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环保局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市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要求。

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4.3.2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市环保局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与分析、采样与监测、污染控制工作;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请求省环保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环保局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区(市)县环保部门通报情况。

市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理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地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4.4  指挥协调

Ⅰ级、Ⅱ级、Ⅲ级及跨区(市)县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区(市)县政府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受灾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各类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抢修突发环境事件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等。

4.5  应急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

事件发生初期,环保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控制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环保部门根据应急监测数据组织专家综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环保部门根据辐射事故污染物的扩散速率和事故发生地的气象及地域等特点迅速制订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事故区域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的范围、辐射源项、源强、环境介质的辐射水平、职业人员及公众受照剂量,预测并报告事故的发展情况和辐射事故的变化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4.6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

辐射事故发生时,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特点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辐射警示标志,配备个人辐射剂量仪和辐射防护装备。

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  应急终止

4.7.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剂量限值以内;

(4)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5)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6)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2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按照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省环保局的规定实施。

4.7.3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省政府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4.7.4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市政府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4.7.5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区(市)县政府或区(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4.8  信息报告及通报

4.8.1  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4.8.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现后1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市)县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由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同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发生Ⅰ、Ⅱ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发生Ⅲ级及以上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4.8.3  报告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

初报主要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辐射源项、源强、可能的危害症状、人员受害情况、捕杀和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主要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建议。

4.8.4  事件通报。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市)县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根据需要,由市政府向可能波及的区(市)县政府和军队通报有关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市)县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可能波及的区(市)县政府通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中死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分别由市政府外办、市政府台办负责通报。

5  新闻发布

市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信息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生态恢复等工作;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7  调查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查找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生态恢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8  应急保障

8.1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成都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8.2  装备保障

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部门和单位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施建设,增强自身防护装备、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

8.3  通信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8.4  人力保障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建设。

形成市、区(市)县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体系。

8.5  技术保障

建立专家库,为指挥决策提供智力保障。

建立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应急数据库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援。

8.6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8.7  应急培训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8.8  应急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9  责任与奖惩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

其中对公务员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中医中药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