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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金

 

桂民办发〔2011〕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广西城乡低保金增发申请书等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规范管理,推进城乡低保信息化建设,促进城乡低保政策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低保金增发申请书等低保规范管理文件,现印发给你们,并从2011年11月1日起遵照施行。

附件:

1.广西城市(农村)低保金增发申请书(样式)

2.广西城市(农村)低保金增发申请审批意见通知书(样式)

3.广西城市(农村)低保金减发通知书(样式)

4.广西城市(农村)低保金停发通知书(样式)

5.广西城乡低保金增发审批程序

6.广西城乡低保金减发(停发)审批程序

7.广西城乡低保续保审批程序

8.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续保公示通告(样式)

9.广西城市(农村)低保金增发审批表(样式)

10.广西城市(农村)低保金减发审批表(样式)

11.广西城市(农村)低保金停发审批表(样式)

注:

通知电子文档已上传至社会救助处公共邮箱(gxdb2623353@;密码:

2623353)。

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在公共邮箱中查收下载并保存,将附件打印与通知原件一并存档。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

自治区财政厅,本厅财务规划处、驻厅监察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2011年10月19日印发

(共印130份)

附件1

广西城市(农村)低保金增发申请书

(样式)

县(市、区)民政局:

我是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的城乡(农村)低保对象。

本人家庭以下情况于年

月日起已发生变化,现申请增发城市(农村)低保金。

家庭发生变化情况:

1、家庭成员增加人。

2、家庭月人均净收入减少元。

本人联系电话:

本人身份证号码:

本人家庭领取低保金账户:

开户银行:

开户人姓名: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2

广西城市(农村)低保金增发申请审批意见通知书

(样式)

同志:

经审查,你户因和原因,不符合增发城市(农村)低保金的条件,对你的城市(农村)低保金增发申请不予批准。

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复核申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经办人:

年月日

县(市、区)民政局(盖章)

年月日

----------------------------------------------------------------

广西城市(农村)低保金增发复核申请书

(样式)

县(市、区)民政局:

你局关于本人的城市(农村)低保金增发申请审批意见通知书收悉。

经本人家庭成员认真核实,本人家庭不存在你局不予批准增发低保金的情况,本人现提出复核申请,请派人进一步调查核实。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3

广西城市(农村)低保金减发通知书

(样式)

同志:

经审查,你户存在和情况,决定从年月日起减发你户城市(农村)低保金每人每月元﹝或者减发你户人的城市(农村)低保金﹞。

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复核申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经办人:

年月日

县(市、区)民政局(盖章)

年月日

----------------------------------------------------------------

广西城市(农村)低保金减发复核申请书

(样式)

县(市、区)民政局:

你局关于减发本人家庭的城市(农村)低保金通知书收悉。

经本人家庭成员认真核实,本人家庭不存在你局减发低保金的情况,本人现提出复核申请,请派人进一步调查核实。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4

广西城市(农村)低保金停发通知书

(样式)

同志:

经核查,你户因和原因,已不再符合城市(农村)低保条件,决定从年月日起停发你户城市(农村)低保金。

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复核申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经办人:

年月日

县(市、区)民政局(盖章)

年月日

----------------------------------------------------------------

广西城市(农村)低保金停发复核申请书

(样式)

县(市、区)民政局:

你局关于停发本人家庭城市(农村)低保金的通知书收悉。

经本人家庭成员认真核实,本人家庭不存在你局停发低保金的情况,本人现提出复核申请,请派人进一步调查核实。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5

广西城乡低保金增发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城乡低保对象需要申请增发低保金的,由原申请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申请书填写),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需要增发低保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二、调查核实。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场受理,并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员应在1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提交调查报告。

三、审批。

调查员提交调查报告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申请人家庭符合增发低保金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批准予以其增发低保金,并将低保金增发审批表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存1份;申请人家庭不符合增发低保金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低保金增发申请审批意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当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增发低保金起始时间。

县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的次月起予以发放增发的低保金。

 

附件6

广西城乡低保金减发(停发)审批程序

一、减发(停发)低保金信息登记。

减发(停发)低保金信息来源应是本局工作中发现或群众(包括其他单位,下同)提供的署名材料或署名线索、可查证线索等。

对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报应减发(停发)低保金的低保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进行登记。

二、调查核实。

县级民政部门应自发现问题或收到群众举报材料(线索)之日起5日内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员应在1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提交调查报告。

在调查核实阶段应保持低保对象的低保待遇不变。

三、审批。

调查员提交调查报告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低保对象家庭符合减发(停发)低保金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批准减发(停发)其低保金,并于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低保金减发(停发)通知书送达低保对象,当面向低保对象说明理由,且应将低保金减发(停发)审批表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存1份;低保对象家庭不符合减发(停发)低保金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20日内向举报群众作出解释。

四、减发低保金起始时间。

县级民政部门应从发现问题或收到群众举报材料(线索)的第三个月起予以减发(停发)低保金。

附件7

广西城乡低保续保审批程序

一、城乡低保续保申请。

已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城乡低保对象需要继续享受低保待遇、且继续享受的低保金标准不变的,可不用再次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公示的办法进行核定是否符合条件继续享受低保待遇。

二、核定续保对象。

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掌握的情况核定续保对象,并应于每年的12月、3月、6月、9月底前将城市低保对象续保公示通告、于每年的12月、6月底前将农村低保对象续保公示通告送达村(居)民委员会。

公示通告打印规格应不低于A3纸。

县级民政部门应将公示通告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1份。

三、公示续保对象。

村(居)民委员会接到城市(农村)低保对象续保公示通告后,应于5日内将公示通告在村(居)民委员会办公所在地及低保对象所在自然村屯(居民小区)的公共场所进行张贴,并应告知村屯(小组)负责人(居民小区管理人员),且应在张贴公示通告的次日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公示期为7日。

村(居)民委员会应将公示通告存档1份。

四、记录公示情况。

公示期届满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公示记录员)应将公示情况和公示结果做好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公示期届满前派出工作人员对每个公示点的公示情况进行拍摄存档(每个公示点拍摄材料应至少有1位低保对象或居民作为背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发现公示点无公示通告(或在公示期届满前公示通告被撕毁)的,应责成村(居)民委员会重新张贴公示通告,并按相应要求对公示情况进行拍摄。

五、上报公示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公示期届满后5日内派专人将公示情况拍摄材料(图片或电子文档)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并将拍摄材料(图片)送村(居)民委员会存档。

五、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公示情况拍摄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群众对被公示的低保对象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继续给予低保对象享受原有的低保待遇。

群众对被公示的低保对象有异议的(应为署名材料或署名线索、可查证线索等),县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群众异议材料(线索)之日起5日内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工作应在5日内完成,并提交调查报告。

在调查核实阶段应保持低保对象的低保待遇不变。

调查员提交调查报告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群众提出异议情况属实的,属于减发(停发)低保金的低保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应从收到群众异议材料(线索)的第三个月起减发(停发)其低保金,并于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低保金减发(停发)通知书送达低保对象,当面向低保对象说明理由,且应将低保金减发(停发)审批表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存1份;群众提出异议情况不属实的,县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群众作出解释。

 

附件8

广西城市(农村)低保对象续保公示通告

(样式)

村(居)民委员会:

经审查核定,你村(社区)城市(农村)低保对象户人拟从年月日起继续享受城市(农村)低保待遇。

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将续保对象委托你村(居)民委员会在办公所在地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所在自然村屯(居住小区)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人或群众如有异议的,请在年月日前向村(居)民委员会或本局反映。

公告内容

申请人拟继续享受每人每月低保金

姓名低保家庭人数标准(元)

县(市、区)民政局(章)

年月日

本局纪检监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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