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出版行政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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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出版行政管理
第四章出版行政管理
第四章出版行政管理
(一)
第一节 概 述
一、出版行政管理概念:
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
涉及两方面:
1.实施管理的出版行政部门;2.出版行政管理对象: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制作单位。
二、出版行政管理的依法实施
(一)出版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宪法》《民法》《著作权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广告法》《语言文字法》《计量法》《刑法》。
(二)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三)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规章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图书出版单位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的若干规定》《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节 对出版单位的管理
一、对设立出版单位的管理:
审批制,需经国务院行政部门审批。
二、对出版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和注销的管理
(一)变更: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总署审批同意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可由省局代批并报总署备案;但期刊、广播电视类报纸变更为周刊以上刊期的,仍需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审查统一,向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到原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
(二)注销:
停业、被迫停业、违法被吊销血亏扎,都应当向所在地省局办理注销登记,报总署备案,到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
互联网出版单位还应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三、年检登记制度
对出版单位实行年检登记制度。
总署审核后,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出版单位予以缓期登记,并根据不具备年检登记基本条件的实际情况,分别作出批评、警告、没收利润、停止某编辑室的出版权、全社停业整顿。
6个月内仍达不到年检登记基本条件的,将备取消登记资格。
四、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坚持出版社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出版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出版从业人员(包括出版社负责人、编辑、校对等)资格认定标准和业绩考核办法,定期、分层次、分类别对出版社的业务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业绩考核,考核前先培训,合格者,持证上岗;不合格者,要下岗再培训,经再培训考核仍不合格者,调离业务岗位。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在全国有效,有效期为5年。
持证人要在有效期满后第一年内在参加培训,重新取得合格证书。
列入年检内容,达不到要求的,年检主管机关将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或暂缓登记。
国家对出版单位、省管书刊印刷企业、音像复制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以及新华书店门市部主任等,也有持证上岗的要求。
五、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
(一)要求
1.基本要求:
凡在出版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规定级别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具体要求:
1)凡新进入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或主编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无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者,应当在到任后的两年内取得中级以上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2)凡在出版单位担任责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3)凡新进入出版单位从事技术工作的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应当在进入出版单位后的下一年度内通过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取得
1)初级、中级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2)高级,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
(三)报考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出版工作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中级还有一定条件。
(四)管理:
1.接受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2.定期登记:
1)手续:
持证人员凭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连续三年考核正门和继续教育的证明,到总署指定的机构办理;2)对登记条件的审核及相应处理:
1*按时登记;2*如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一年,有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按要求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证明的,缓登一年;3*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两年以上,有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3.对违规人员的处理
1)取消资格且两年内不准参加考试:
1*伪造学历、工作资历;2*考试期间严重违纪;3*其他。
2)取消资格且五年内不准参加考试:
受到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3)取消资格且不准参加考试:
刑事处罚者。
第四章出版行政管理
(二)
第三节 对出版单位业务活动的管理
一、图书质量管理:
(一)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1.出版管理宏观调控机制:
1)预报,2)引导,3)约束,4)监督,5)奖励,6)责任机制。
2.编辑出版责任机制:
前期:
要求按专业分工出书,加强选题策划工作,坚持选题论证制度;
中期:
三审制、责编制、责任设计编辑制、设计方案三审制、责任校对制、三校一读制。
后期:
样式检查制度、评审制度、广告审核、样本缴送、重印前审读、归档、与作者读者联系制度。
3.社会监督机制:
坚持出版行业协会监督制度、社会团体监督、读者反馈、社会舆论监督。
(二)图书质量标准:
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登记。
四项合格,质量合格,一项不合格,则图书不合格。
检查范围是图书的正文、封面、扉页、前言、后记、目录、插图及说明文字等。
1.内容:
《出版管理条例》26、27条。
2.编校:
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合格。
应至少检查10万字,少于10万检查全部。
3.设计:
整体设计和封面,全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合格。
4.印刷:
符合《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规定为合格。
(三)图书抽样检查
1.有重点、有目的、有针对性的组织有经验、有水平的审读人员,随机抽样审读图书;
2.每年根据图书质量标准对图书机械能质量抽样检查。
方式如下:
1)各出版社每年至少2次自查,于次年1月31日报出版行政部门,在自查基础上,主管单位组织图书质量检查小组,对所辖各出版社图书进行抽查;
2)总署根据读者反映,每年选取部分图书进行抽查。
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
1.年度出版计划也称年度选题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的主管部门负有对所辖、所属出版社选题计划的审批责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主管部门批准的各出版社的选题计划,必须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2.增补选题,须在发稿前一个月将计划报省局审核,特殊急件须随时报批。
3.补报要受到行政处罚。
三、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坚持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对涉及政治、军事、安全、外交、宗教、民族等敏感问题的重大选题和其他需宏观调控的重大选题,必须按照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凡列入备案范围内的重大选题,出版社在出版之前,必须报新闻出版署备案,未申报备案或报来后未得到备案答复的,一律不得出版。
重大选题备案的一般程序是:
先由出版社写出申请报告和对稿件的审读意见(写明没有把握要请示的问题),连同稿件一并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经审读稿件后如认为有出版价值,再正式向新闻出版署申报备案,
申报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的报告;
(二)稿件;(三)出版社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审读意见。
上述备案材料不齐备时,新闻出版署负责备案的部门不予受理。
新闻出版总署受理备案之后,按照有关规定30日内予以答复。
未经备案的,发现一律停止出版,责令补办,待查清后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四、特殊选题专项报批:
人体美术、法规汇编等类型的图书;引进图书选题获批后,还应将出版合同报版权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五、书号、刊号、版号管理
书号:
ISBN,5段,13位阿拉伯数字,用于图书、音像、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刊号:
ISSN,2段,8位阿拉伯数字;CN,2段,6位阿拉伯数字及分类号组成;
版号:
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和类别代码组成。
ISRC,5段,12个字符;后者由载体代码和分类代码两部分组成,其间用中圆点分隔。
主要用于音像制品。
1.书号、刊号版号不能相互替代使用;
2.书号、刊号版号只能用于相应出版物的一个品种;
3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的,行政处罚,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出版物样本缴送制度:
出版社每新出一种图书,应在出书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分别向新闻出版署、中宣部出版局、中国版本图书馆、北京图书馆缴送样书一册(套)备查。
第四节 对出版物印刷复制活动的管理
一、关于书刊委托印刷的规定:
(一)对书刊出版单位的规定:
1.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2.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有关证明,并依法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签订合同。
3.委托印刷的书刊上要刊载出版单位名称、地址、书号或刊号,出版日期或刊期,书刊印刷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二)对印刷企业的规定:
1.印刷企业受委托时,须验收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报省局备案;省以外的,要报那个省省局;
2.印刷复制单位应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3.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1)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2)非法进口的;
3)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4)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5)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6)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二、关于音像制品复制的规定
(一)对音像出版单位的规定:
1.不得委托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订立委托合同,委托单位开具委托书并盖章后,须直接送交复制单位,委托书内容须真实、准确、完整;
2.完成复制之日30日内,向省局交由本单位及复制单位签章的复制委托书第二联和样品;
3.出版单位须确定专人管理复制委托书,建立使用记录并保存两年。
内容包括开具时间、制品具体节目、版号、管理人员签名。
(二)对音像复制单位的规定:
1.音像复制单位凭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复制音像制品。
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单位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包括:
委托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委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以及著作权人的授权书。
2.音像复制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复制委托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复制音像制品。
3.音像复制单位应当保存所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样本和有关证明文件。
(保存2年)
4.音像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
音像复制单位不得自行复制、批发、零售音像制品。
5.蚀刻SID码
三、电子出版物复制的规定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规定:
1.委托有许可证的复制单位并订立合同;2.提交有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由省局核发,开具后直接送交复制单位,委托书内容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