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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农院字〔2010〕3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顺应各级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对科研项目管理方式和要求的变化,进一步加强我院科研项目执行过程及科研项目经费的规范管理,确保科研项目按计划认真实施和项目任务的按期完成,客观评价项目实施效果,在广泛征求科研人员及管理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通知

江苏省农科院办公室2010年5月24日印发

共印60份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全院科研事业持续、稳定、有序地发展,参照国家、省有关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子课题等,以下统称项目)是指由我院各单位通过各种渠道争取,经院科研处确认立项、由科研处归口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也包括自主立项、由科研处管理的自筹经费项目。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经费即为上述各类项目的研究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须进入院财务专设账户,统一管理。

科研处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编设院内项目编号,财务按项目编号实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预算报账制。

项目下达部门对经费使用有具体预算要求的,按下达部门批准的预算编制院经费使用预算申请表(附件1),如预算口径不一致,由财务处和科研处协调解决。

项目下达部门对经费使用无具体预算要求的,根据项目任务书按本办法要求编制院经费使用预算申请表。

第五条科研经费预算的基本程序为:

项目主持人和项目组组长(或研究室主任等其他形式的研究单元负责人,具体由各单位指定,以下同)对照项目合同共同编制经费使用预算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院科研处,由科研处、财务处和审计室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审核批准的经费使用预算申请表一式五份,项目组、项目组所在单位、科研处、财务处和审计室各存一份。

第六条经费预算以项目为单元、以合同签订的实施期限为执行期限。

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组长在项目正式下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编报。

第七条正式下达的项目可按核定财政经费指标和研究期限进行一次性预算,按经费实际到账数执行。

如经费下拨滞后于项目实施进程,并将严重影响项目实施时可由研究所提出提前执行预算申请(附件2),由科研处审核、财务处核准后由院财务确定垫支的经费额度,以保证项目正常实施。

第八条为有利于统筹科研经费的使用、有利于研究项目的衔接和集成、有利于研究体系的充实和完善、集成重大成果,在确保项目合同得到严格执行和不影响项目结题验收的前提下,可以对不同来源但研究内容相关联的项目经费实行单独预算、合并执行。

对拟单独预算、合并执行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组长共同提出申请(附件3),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科研处,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合并使用。

横向委托项目或项目下达部门未作单独建账要求的项目经费,也可以参照上述方式实行单独预算、合并执行。

第九条对于项目下达部门明确要求匹配经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在项目执行之前,提出切实可行的经费匹配方案(包括匹配经费来源、经费额度、实施内容和步骤等),并提交匹配经费支出预算表(参照附件1)。

第十条经费预算经审批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组长负责执行,所有项目经费报销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组长共同签字,院财务按批准的经费使用预算申请表审核各项支出。

购置办公用品、试验材料等要求附详细物品清单,并要求有经手人和验收人签字。

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包括照相机、摄像机和手提电脑等)、劳务费以及使用支出凭证的有关费用、项目组组长经手的支出、单笔报销金额超过3000元的支出,须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国(境)外的费用报销除需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签字核准外,还须经院外事办公室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项目合作经费、外协费等其他需要外拨的经费,在外拨时必须附相应合同书或协议书,并由项目组组长和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签字、报科研处审核后方可拨付。

院财务处、审计室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管,在需要时可对大额外拨经费的使用状况进行跟踪审计。

按项目下达部门要求,由外单位承担研究任务但须在我院报账的经费原则上不得作为外拨经费外拨。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经费使用预算必须严格执行。

由于项目研究目标、技术路线等主要研究内容变更,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原预算难以保证项目研究工作正常开展,并将对该项目研究造成重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程序上报审批。

涉及主要研究内容变更的还须提供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复。

在预算调整得到批准前,仍按原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执行结束后三个月内或项目下达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项目负责人应据实编报经费决算表。

按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项目,需提交由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

审计工作由院审计室、财务处负责协调。

第十四条含建设内容的项目,在工程竣工决算后,要及时结转固定资产。

项目完成后进行财务决算验收时,必须同时进行固定资产验收。

在提供经费决算表的同时,提供由该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的清单,如固定资产为与其他项目经费合作形成的,注明该项目经费在其中所占比例。

在院外实施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经财务处会同科研处或科技服务处等相关部门核查后,凡属无法移动且院无法直接管理的,由项目实施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和管理。

外单位在我院实行预算报账的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由项目实施单位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由研究所代为管理(计划任务书中另有注明的除外)。

特殊情况下院可调配用于其它科研项目。

在院外实施的项目经确认需由实施地相关部门登记和管理的固定资产,项目组须提出处置意见,经财务处会同科研处或科技服务处核查、批准后再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项目结余经费的处置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执行。

项目下达部门无特定要求的,由项目组按第十七条所述使用。

第十七条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可以转入项目组非营利性研究所账户,按院财务管理要求使用。

结余经费转入非营利性研究所账户由各单位自行核准。

结余经费用于科研性的开支,须以自主立项项目或项目配套的形式执行,由各单位核准后向科研处提交申请书,按本办法要求预算、使用。

申请书格式参照附件4。

结余经费用于购买科研用仪器设备,可从申请自主立项项目中预算,也可单独申请购买,单独申请购买时由各单位核准。

第十八条为鼓励科研人员积极申报和高质量地完成各类项目,院同意各单位设置争取项目奖励、项目研究津贴和项目完成奖励。

争取项目奖励以实际到账(扣除外拨)经费为基数,按不超过3%的比例、在项目经费到账后发放,院控经费(含省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经费)、其他指令性专项经费不得发放该奖励。

项目研究津贴在项目实施六个月以上,实施进度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并通过中期检查后,以实际到账(扣除外拨)经费为基数,按不超过4%的比例发放,发放的项目研究津贴必须与项目实施进度相符(必要时参考经费使用比例)。

项目完成奖励在项目规定执行期内通过结题验收,以实际到账(扣除外拨)经费为基数,按不超过3%的比例发放。

延期验收结题的项目(不论其延期得到批准与否),不发放该奖励。

奖励和津贴的提取比例由各单位自行决定、基数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科研处核准。

经核准的奖励和津贴在各单位非营利性研究所账户中支出(附件5)。

专项用于条件建设(平台、基地等)的经费可以实际到账(扣除外拨)经费为基数,按不超过1.5%的比例奖励项目争取人;工程如期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按不超过实际到账经费1.5%的比例奖励项目完成人,奖金由条件建设(平台、基地等)受益单位自行筹措,受益单位自行解决有困难的可在项目实施前向院提出书面申请由院财务拨付。

自筹经费、配套经费不提取上述奖励和津贴。

第十九条为维持院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院对到账项目经费提取管理费。

管理费按如下标准提取:

项目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5%、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3%、超过500万元及以上部分的按1.5%的比例提取。

主管部门明确可以提取管理费的项目,根据到账经费的比例从到账经费中分次提取,其余项目参照以上标准从各单位非营利性研究所账户中收取。

管理费的60%交院、40%留所,留所的管理费首先用于各所科研项目管理所需各项开支。

第二十条经核准存在下列情况时,可以暂时冻结项目经费。

(1)无任何正当理由未按项目合同进度执行研究计划,经多次督促仍未改正的项目;

(2)无任何正当理由、未经申请随意变更研究内容、经多次督促仍未改正的项目;(3)有项目合同规定以外不明支出,或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项目;(4)无任何正当理由未能如期填报有关材料、移交科技档案及其他规定资料,无故不执行本管理办法、经多次督促仍未改正的项目;(5)根据项目下达部门要求必须撤销或暂时冻结的项目,以及其它经分管院领导批准要求暂时冻结经费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院属企业以及院其他部门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如有与国家或项目下达部门法规、规定等相抵触的,以国家或项目下达部门法规、规定等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农院字〔2002〕26号)、《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科研经费预算报账管理办法》(苏农院字〔2003〕115号)、《江苏省农科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苏农院字〔2007〕5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院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预算申请表

院编号:

项目名称:

主持人:

项目来源:

执行期间:

预算期间:

经费总额:

预算金额:

单位:

行次

项目名称

本次预算数

累计预算数

预算说明

1

一、科研业务费(小计)

 

2

协作费

 

3

测试化验加工费

 

4

材料费

 

5

燃料动力费

 

6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7

会议费

 

8

差旅费

 

9

劳务及咨询费

 

10

管理费

 

11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2

三、仪器设备/设施费

 

13

四、其他费用

 

14

合计

 

主持人:

项目组长:

分管领导:

年月日 单位(公章):

科研处(公章):

财务处(公章):

审计室(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2

科研项目经费垫支申请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执行期限

主持人

财政经费(万元)

申请垫支额度(万元)

申请人承诺

本项目已获主管部门立项,因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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