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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公馆承包合同

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建设单位:

湖南鼎坤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

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攸县新市茶硷厂。

1.2工程地点:

攸县新市镇。

1.3勘察单位:

1.4设计单位:

1.5工程用途:

土产茶硷。

1.6结构形式:

砖混。

1.7建筑面积:

约16000㎡。

1.8工地情况: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方式

2.1承包范围:

办公楼、住宅楼、水电道路及其它生活设施的土建和安装工程。

2.2承包方式:

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的承包方式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

2.3质量要求:

合格工程标准。

三、合同价格、计价及结算办法

3.1合同包干价格:

按实结算。

3.1.1计价办法:

3.1.1.1按照“湘建价[2002]578号”文件《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计价,土建套用(1999)《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按2003湖南建筑工程清单计价(全费用综合单价),动态费率按三类工程取费,所有工程总造价下浮

3%;水、电安装工程套用(2002)《湖南省统一安装工程基价表》,按2003湖南安装工程清单计价(全费用综合单价),动态费率按三类工程取费,所有工程总造价下浮3%。

材料价差:

按项目所属地区的信息发布价格同期进行调整。

3.1.1.2工人价差按定额综合日工资按“湘建价计[2007]04号”文规定调整取费。

3.1.1.3劳动保险基金由甲方报建时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标准缴纳,本工程结算不再另计。

3.1.1.4文明施工、安全措施费已包含在包干价中。

3.1.1.5因乙方赶工和因乙方自身施工需要采取的技术措施、外加剂、技术工艺和工序措施等费用不予计算。

3.1.1.6本合同签定后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政策性计价文件均执行。

3.1.1.7计提前竣工奖和工程质量优质奖。

3.1.2结算办法

3.1.2.1按实结算。

3.2结算审计:

自乙方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甲方在乙方完全配合的情况下3个月内办理好结算审计;如甲、乙双方不能就本工程结算达成最终结果,由双方共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

3.3施工用电用水:

3.3.1施工用电费计算:

乙方实际用电量,以电力局规定的施工区域电价计价,由乙方支付。

3.3.2施工用水费计算:

乙方实际用水量,以自来水公司规定的施工区域水价计价,由乙方支付。

上述水电费在承包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四、付款方式

4.1工程款支付:

工程进场7天支付预付款总工程量的5%,完成形象进度到±0.00付至80%;每层楼面付至的80%;主体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总造价的80%;外装修完工,外架全部落地,支付合同总造价的80%;承包范围工程竣工验收,办完结算后付到结算款的97%,剩余3%在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后付清余款(余款不计息)。

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凭正式发票到甲方办理付款手续。

4.2工程款支付程序:

乙方提交质量、进度申请表,经甲方签字确认质量、进度达到验收标准后按程序及时办理支付工程款手续。

如果乙方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隐患和缺陷,需要整改的,工程部有权降低支付工程款的比例,待乙方整顿好后补付工程款。

4.3为保证专款专用,工程进度款乙方必须设立工程项目专用帐户,由乙方法人和工程项目经理双控使用。

4.4乙方在工程承包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各项要求,确保项目施工的民工工资,如果发现有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并造成民工投诉和闹事,甲方有权拒付工资款,并对施工单位予以处罚。

五、工期、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

5.1开工及延期开工:

本工程的总工期为180天(日历日)。

2009年3月

20日开工,2009年9月2日完工。

(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开具的开工通知为准)

5.1.1乙方应当按照5.1条的约定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5.1.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5.1条的约定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工期。

5.2有下列情况者,工期经核实签证后可顺延,但不另补其他任何费用。

(1)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重大的设计变更(如大范围的结构形式的改变或调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但属于施工技术措施失误影响的工期由乙方负责);

    (5)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地震或其他非甲、乙方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特大的风、雨、雪、洪等自然灾害);

    (7)连续下雨并超过72小时工期顺延;连续下雨量大于50mm以上,持续时间超过72小时,工期可以顺延。

(8)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5.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合同工期不能顺延。

5.4下述情况对乙方而言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因素:

5.4.1因乙方的材料供应商受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影响履约延误。

5.4.2因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出现潜在的质量问题或缺陷而造成的工期延误。

5.4.3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见的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

5.5进度计划:

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5.6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本工程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7工期延误

 5.7.1乙方在5.2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5.8工程竣工

   5.8.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5.8.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8.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等内容。

六、工程质量要求

6.1工程质量:

乙方严格按照建筑施工规范、设计图纸以及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记录的全部内容进行项目施工。

要求工程质量等级为湖南省合格工程标准组织施工,最终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6.2为确保工程质量,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严格遵守施工规范外,另对所用的建筑材料,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的规格、型号、品牌进行采集备料,所有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有出厂合格证书、质量检验证书并附加对成品、半成品材料的检验。

钢材、水泥、红砖以及焊条等结构材料要按照规范和要求会通甲方现场代表进行现场取样。

砼采用现场材料。

砼、砂浆要做好配合比实验,严格按照配合比计量配料施工,同时按规定制作试块按期检验。

预制构件的成品、半成品须有出厂合格证,并抽样检验。

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绝不允许使用和停置在工地内。

6.3没有甲方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位均不得覆盖或使之无法查看。

乙方应保证有充分的时间,以便甲方对隐蔽或无法查看的工程任何部位进行检查或测量。

6.4施工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及国家验收标准的乙方应无条件立即返工,且不增加工期和费用索赔。

6.5施工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一切质量检测、观感评分均必须达到优良标准,达不到优良标准由乙方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和因此对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6.6施工安全,乙方保证搞好安全教育工作,做好安全“五防”,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在施工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规则,保证施工绝对安全。

一旦发现安全问题,出现安全事故,其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甲方职责

 7.1甲方在开工前完成以下工作:

(1)按照本合同条款的规定,及时如数拨付工程备料款;

(2)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3)保证本工程施工用电、水。

(4)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提供开工前的现有土质路面的施工场地内的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负责现场三平一通,做到道路通道建筑房屋20m内;

    (5)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2甲方代表的委派和指令

    7.2.1甲方委派为甲方代表,行使甲方规定的甲方代表职权。

7.2.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并加盖工程部公章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现场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现场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2.3如需更换甲方代表,甲方应至少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3在工程进场前7天,甲方提供全部施工图4套。

7.4协调乙方与其他承包商在施工中的一些衔接事项及协调工作。

7.5组织办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决算,按合同条款付款。

7.6甲方负责协调与供水、供电部门的关系,以保证施工期间的正常供水、供电。

7.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经理和现场管理人员。

7.8技术资料因甲方或甲方分包工程不完整造成乙方技术资料备案不能及时通过,由甲方负责。

八、乙方职责

8.1乙方委派为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时需有项目经理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8.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8.3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否则,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6乙方按时完成以下工作:

    

(1)乙方在甲方提供施工图之日起3日内递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报甲方审批。

每周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本合同项目范围内的安全保卫;

    (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5)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6)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办理建筑、安装工程一切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乙方承担自行施工的工程安全事故以及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全部责任。

(8)工程开工前,乙方应熟悉施工现场环境及作好其他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施工界区内施工用房、用电、用水及相关设备管线等的安装、费用等由乙方负责。

开工前与甲方共同核定施工水表电表读数。

(9)乙方在工程开工前,向甲方提供本工程的施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及项目负责人和驻现场其他技术管理人员名单4份。

乙方不得随意抽调变更管理人员,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随意抽调现场管理力量或不按甲方要求和现场工程需要充实力量时,可视同违约处理。

(10)工程施工中若涉及建设、市政、市容、环保、卫生、交通等政策法规规定乙方必须承担的费用:

如污水和建筑垃圾处理、外运等费用以及社会治安和周边协调等费用,乙方认可以上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总价中,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1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工程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和国家和地方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精心施工,强化现场原始记录和检测,确保工程质量。

(12)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提前十天将竣工验收报告送至监理由甲方组织交付验收。

竣工验收后三天内应将人员、场内材料及临时设施撤离现场,否则视乙方违约,按违约情况造成对甲方的实际损失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3)乙方应坚持文明施工,按照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积极采取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

(14)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和文物以及有地质和考古价值的其他物品,产权均属国家所有,乙方应采取积极合理的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甲方,作好这些物品的保护工作。

因此产生的停工、窝工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工期按实际停工工期顺延。

(15)甲方要求有关工程图纸、技术资料等需要保密,乙方必须做好保密工作。

(16)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测量定位的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乙方有义务保护其完好。

若乙方的原因保护不力致其损毁,应负责修复,使得甲方满意,费用乙方自理。

(17)及时收集技术资料,按城建档案及质监站验收标准,在本工程竣工的同时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原件3套,并装订成册。

(18)承担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承担的相关税费以及本工程原材料试验费。

8.7乙方未能履行8.6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8.8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办理本合同第7.1款内容中的相关工作。

负责本工程施工场区及其主入口道路范围内的临时设施、临时道路的硬化、管理和维护。

8.9乙方负责配合本工程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

8.10乙方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因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影响甲方工程进度及社会信誉,由乙方承担甲方的损失。

8.11乙方承诺不向甲方指定的本工程其他专业承包人收取工程配套费,乙方同时保证按照甲方要求做好其他专业承包人的交叉配合施工。

九、质量管理

9.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9.3检查和返工

   9.3.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9.3.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3.3甲方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9.3.4因甲方代表指令失误,由甲方承担。

9.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4.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在甲方代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9.4.2甲方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代表应承认验收记录。

9.4.3经甲方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9.5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否则不予经济签证。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6材料管理:

材料必须先检后用,当日进场当日报验,抽检时必须有甲方代表在场,按照质监站规定的见证取样制度抽样送检,不合格材料不准使用,并要求对不合格的材料清理出场。

9.7施工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一切质量检测、观感评分均必须经甲方确认达到优良标准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十、工程变更

    10.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乙方按照甲方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超过±10%部分;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费用经双方协商后按照3.2条结算办法计算,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代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代表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获得的收益,由甲方享有。

       10.4确定变更价款

   10.4.1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与甲方协商,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10.4.2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0.4.3甲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10.4.4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关于争议的条款处理。

   10.4.5甲方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在工程结算时支付。

    10.4.6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0.5设计单位发出的变更通知须有甲方对应的工作联系函方可实施,工作联系函由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工程部公章后方可生效。

10.6甲方对工程某部位修改(不影响结构受力)所发的工程联系单。

必须有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工程部公章后方可生效实施。

10.7设计变更及通知只作为实施通知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结算依据必须是相对应的实施后的验收签证单。

十一、现场签证管理

11.1乙方提出的现场签证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否则将被退回。

11.2签证项目必须是验收合格,并且要求乙方在验收合格后2天内向甲方提交经济签证单。

11.3现场签证必须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公章,经甲方书面确定的本工程所有责任人核实签字,并由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工程部公章。

11.4乙方同意下列现场签证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工期要求:

(1)没有按照甲方要求签署的现场签证;

(2)有甲方人员签署,但甲方签证人员签署不全的现场签证。

(3)只有监理人员签署,但甲方签证人员签署不全的现场签证。

(4)乙方自己丢失(或遗失)的现场有关签证单;

(5)事件发生后延迟壹个月以上补办的有关签证;

十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2.1.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2.1.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2.2安全防护

 12.2.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代表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12.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代表认可后实施,由乙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2.3事故处理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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