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如何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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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如何处理

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如何处理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于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那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如何处理。

一、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如何处理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没有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涉案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无效。

对此,各方当事人亦无异议。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问题。

关于合同无效的处理,《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无效租赁合同,应如何适用上述.基本情况某A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B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1995年10月1日签订了《协议书》。

协议书内容如下:

甲方(A公司)将河西第二苗圃的土地,租赁给乙方(B公司)三亩计2,000平方米供乙方使用,年租金为24,000元;土地租赁期限为六年;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经甲方同意批准,可自筹资金自建生产用厂房628平方米及部分临时厂房、围墙及生产设施,供乙方生产使用,产权归乙方;如遇拆迁或征用,对方所付拆迁费归乙方;如甲方征用或转租该租赁土地场所须经乙方同意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协议签订后,B公司即投入资金建设厂房,平整建设了宽6.6米、长83米的道路,购置变压器。

2001年10月1日及2002年10月1日,A公司与B公司又续签了《协议书》,除租期(一年)外,其余条款与1995年10月1日《协议书》一致。

1999年6月2日,以A公司为土地出租方(甲方)、B公司为土地承租方(乙方),又签订了《协议书》,约定:

乙方筹集资金,在甲方的2,667平方米土地上修建围墙及房屋设施,建房屋约500平方米;新建设施以租赁方式由乙方先期使用,乙方每年交纳租金36000元;乙方先期使用期限为六年,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9月30日止,到期后如乙方需继续使用,甲方应充分考虑到乙方所做的先期投入,而优先租用给乙方继续使用;如遇拆迁或征用,征用或拆迁费中与土地有关部分归甲方所有,与房屋有关部分归乙方所有;如甲方征用或转租乙方租赁的土地场所,须经乙方同意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该协议签订后,B公司又投入资金建设厂房和其他房屋及围墙。

B公司为履行1995年10月1日《协议书》和1999年6月2日《协议书》,投资建设厂房、道路、围墙以及变压器等生产设施。

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投资建造的建筑物的产权到期后归A公司,涉案房屋仅有期限2年的临时建设手续,没有办理其它建设或产权手续。

2003年12月8日,A公司致函B公司,要求提前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涉案土地为国有划拨地,该土地于2004年8月变更为某集团公司所有,土地性质为出让地。

2006年3月23日,某集团公司向B公司发出通知搬迁,限令B公司于3月31日前搬迁出租赁土地。

B公司不同上述解除或搬迁的通知,并函告A公司与某集团公司。

至二审判决作出时,B公司一直占用上述土地。

2005年5月,B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B公司与A公司于1995年10月1日、2001年10月1日、2002年10月1日以及1999年6月2日签订的协议无效;请求判令A公司与集团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30万元人民币。

B公司为证实其损失主张,提供了其厂房、围墙、道路及管道等设施明细及土地征用补偿计算标准,总计3279677.3元。

两被告均不予认可。

二、一审审理情况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关法律规定,国有划拨土地需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本案B公司与A公司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涉案土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没有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为无效。

B公司所主张的330万元的经济损失,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B公司与A公司于1995年10月1日、2001年10月1日、2002年10月1日以及1999年6月2日签订的协议无效;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二审审理情况1、诉辩意见B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B公司的上诉理由主要有两点:

(1)原审法院查清四个事实,一是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两份主合同,到期日最迟的是2005年9月30日。

因此合同期限应为2005年9月30日。

二是A公司用B公司所建工厂得到了补偿并据为己有的事实。

三是原审判决虽确认了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但回避了A公司对于无效合同应承担主要过错这一要害。

四是B公司为履行无效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没有查清。

B公司基于对土地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的信赖,投入160万元的资金建设了仓库、厂房、道路等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

B公司的建筑投入损失,与协议书无效有着直接因果关系。

(2)两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征地补偿协议,两被上诉人拒绝提供,依据证据规则应作出对两上诉人不利的认定。

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A公司提出三点答辩意见:

(1)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经届满,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完全实现,协议书的效力对B公司并未产生任何影响,B公司没有产生任何损失。

(2)B公司的建房行为是投资而非损失,在租赁期限届满的情况下,B公司的所有投资行为均已通过其经营行为获得满足,没有任何损失可言。

(3)根据协议书约定,土地租赁期满,B公司应当返还土地,涉案房屋产权归A公司。

至于涉案土地是否被征用及有无补偿,均与B公司无关,B公司对此不享有任何权利。

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集团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无效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B公司承担。

B公司建造的建筑物为违法建筑,不应得到任何补偿。

B公司已经实现建造房屋的价值,合同到期后,B公司拒不搬出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判决结果二审法院认为,虽然A公司于2003年12月8日致函B公司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协议,集团公司于2006年3月23日向B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搬迁出租赁土地,但上述两公司并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依据B公司与A公司的协议,2005年9月30日已到租赁届满期限,且B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A公司承诺将土地继续租赁给其使用,B公司至今仍在租赁土地上正常经营。

因此,B公司上诉称生产设施的损失不能成立。

B公司主张的330万元的损失不能成立。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视点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没有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涉案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无效。

对此,各方当事人亦无异议。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问题。

关于合同无效的处理,《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无效租赁合同,应如何适用上述处理原则呢?

1、租赁合同的无效不适用返还原则租赁合同属于继续合同,在租期内,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财产而支付租金,系连续性给付。

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给付特征,决定了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

如果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由于承租人不可能向出租人返还其对租赁物已行使的“使用权”,从而必然排除了合同无效的溯及力的适用。

否则,将导致承租人无代价地获得对租赁物使用的不公平结果。

因此,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所已经产生的效果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予以保留。

即出租人仍应保留其已获得的租金,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而无权就租金请求返还。

本案中,因B公司并未提出返还租金主张,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在本案所涉范围之内。

2、租赁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原则及赔偿范围租赁合同无效的赔偿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过错损害赔偿需满足主观上有过错、因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损害事实、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条件。

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违约方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赔偿范围除积极损失外,仅限于信赖利益,且仅以履行利益为限。

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而履约,当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为订立和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和代价即为当事人的损失。

鉴于前述租赁合同的持续性特征,司法实践中对租赁合同无效的赔偿一般采取只对将来发生效力的理念,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内容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3、本案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承租人B公司没有实际损失。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经届满,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完全实现,合同的效力对B公司并未产生任何影响,B公司并未因此产生任何损失。

其次,B公司的建房行为是投资而非损失,A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因双方在签订协议之时即约定了土地租赁期限,B公司的所有投资行为均是在既定的租赁期限前提下进行的,均是为满足其自身经营需要而为,故在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B公司没有任何损失可言。

另外,土地补偿是土地使用权人因土地被征用受到损失而得到的经济补偿,B公司在租赁土地期间,该土地因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权属发生了变化,但该权属变化对B公司依约使用土地并未造成任何影响,且B公司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仍在租赁土地上继续经营。

此外,B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A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存在土地征用补偿。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无效,但判决驳回B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既合理合法,也符合本案实际。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如何处理”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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