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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排烟的那些规则和要求

机械排烟的那些规则和要求

一、设置场所(排烟系统)

1.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2.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3.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二、防烟分区划分

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规范规定的储烟仓厚度。

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3.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

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

4.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5.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下表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说明: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三、排烟量确定

1. 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

2. 除中庭外,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³/(h·㎡)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3. 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系统负担具有相同净高场所时,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应按排烟量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6m及以下的场所,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2)当系统负担具有不同净高场所时,应采用上述方法对系统中每个场所所需的排烟量进行计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系统排烟量。

四、系统设置

1.一般要求

1)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2)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3)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5)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2.排烟风机

1)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

2)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

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3)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

4)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5)排烟风机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6)排烟风机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现场手动启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入口总管处)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7)应由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和该防烟分区内的任一只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

3.排烟管道

1)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

2)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

3)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4)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5)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6)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7)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8)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排烟防火阀

1)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2)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3)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4)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5)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在关闭后应直接联动控制风机停止,排烟防火阀及风机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5.排烟口

1)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2)除另有规定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3)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

▪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孔洞应均匀布置。

4)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开启,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

5)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6.固定窗

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2)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3)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4)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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