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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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工作规程
广州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大会的筹备………………
(2)
第三章代表………………………(3)
第四章主席团……………………(7)
第五章预备会议…………………(8)
第六章正式会议…………………(8)
第七章决议、决定………………(10)
第八章职权行使………………(12)
第九章提案……………………(14)
第十章专门工作小组…………(1-6)
第十一章附则…………………(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保证教代会职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必须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校长要尊重和保护教代会和工会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四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有重大事项,经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章大会的筹备
第五条教代会新组建或换届,必须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成立筹备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筹备领导小组由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校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组员包括党政工有关人员及教师代表。
筹备领导小组才艮据需要设立秘书、代表资格审查、提案、会务等若干个工作小组(人员)。
第六条筹备领导小组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召开教代会的工作方案,内容包括: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办法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名额分配;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名单;大会日程、议程。
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制定民主评议干部的方案。
二、教代会召开一个月前,学校党政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三、做好大会提案征集工作。
四、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十天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五、做好代表培训工作。
第七条届中召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由工会负责。
第三章代表
第八条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凡享有公民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只要群众拥护和信赖,有参与管理的能力,均可参选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代表名额。
教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代表的名额一般占教职工数的百分之三十左右。
人数不足五十人的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大会),其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教代会相同。
第十一条代表构成。
代表应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
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代表的产生。
学校根据实际,以年级(或科组)、部门设选区,并分配代表名额。
各选区通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由教职工直接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票数超过选区教职工半数才能当选。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选区参加选举,不能设“当然代表”。
第十三条各选区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后,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分配的代表结构比例、条件和民主选举程序,资格审查有效,确定后张榜公布。
第十四条按选区建立教代会代表组,代表人数过少的单位,可联合组成代表组,民主选举正副组长。
第十五条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岗位,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活动。
代表调离本校或退(离)休后,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第十六条代表出现违法乱纪、严重失职、失去群众信任,经原选区的教职工讨论,获选区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由代表组向学校工会提出撤消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经校工会讨论后作出决定。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补选的,经校工会同意,由原选区按选举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七条教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单位党、政、工、团领导(也可扩大到中层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响的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教职工代表。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校工会提名,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批准,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四章主席团
第十八条每次教代会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实行执行主席制。
第十九条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
五十人以下的学校,主席团成员—般设五至七人;五十人以上的学校,主席团成员一般设七至十三人。
第二十条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由筹备领导小组(届中由工会)负责提出后,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主席团主要职责:
主持大会;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小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五章预备会议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预备会议由工会主持,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方式表决。
第二十三条预备会议的主要内容:
听取工会报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代表增补情况说明;通过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和执行主席名单。
民主评议干部时,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第六章正式会议
第二十四条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第二十五条由校长作工作报告或对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作说明。
第二十六条由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议案报告。
第二十七条工会主席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分别向大会汇报上届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以及本届大会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工会主席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第二十九条以代表组为单位,就大会报告、议案进行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酝酿。
各组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第三十条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意见,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大会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需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
第三十三条根据需要,可安排代表在大会发言。
第七章决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和决议,形成文件。
第三十五条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
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组讨论,征求意见;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表决。
第三十六条校长对教代会职权范围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
教代会对校长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
第三十七条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
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和投票两种形式。
意见不集中时,以投票为宜。
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表决方有效。
第三十八条经教代会形成决议、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召开联席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提请下次大会确认。
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表决。
同时,作出新决议、决定。
第八章职权行使
第三十九条行使审议建议权。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校长应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和方案。
二、教代会对决策的实施作出决议,其内容是对校长工作报告和决策方案进行正确评价,号召全校教职工为实现工作报告和决策方案提出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四十条行使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以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
一、将方案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后,校长颁布实施。
二、对群众争议较大的方案,经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
试行修改后,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校长颁布实施。
第四十一条行使审议决定权。
教代会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一、由学校行政或委托专门工作小组制订出方案,交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
二、学校行政根据群众意见,修改完善方案。
三、在各方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提交教代会表决,作出决定,校长颁布实施。
第四十二条行使评议监督权。
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按民主评议的方案评议校级党政领导干部。
一、评议内容:
主要按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评议。
二、评议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评议形式:
召开座谈会或个别听取意见,也可采用投评议票或书面评议等形式。
四、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形成制度,根据需要可以和上级组织部门考察干部结合进行。
评议结果要向校领导班子反馈,并报工委组织部和上级工会。
第九章提案
第四十三条提案内容主要是对学校的教学、教学改革、管理、分配制度、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第四十四条提案应一事一案。
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组名义集体提出。
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提案征集、处理程序:
一、教代会召开一个月前,校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小组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教代会代表。
二、提案组收到提案后,应及时登记、分类、整理。
三、提案小组按立案标准对提案进行审理、立案。
立案标准:
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能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属个人问题提案,不立案。
四、没有立案的提案,提案小组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五、立案的提案由工会送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六、提案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提案办理情况,将提案办理结果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结果记录登记,交工会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提案小组在下届教代会上,对提案的征集以及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报告。
第十章专门工作小组
第四十七条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
根据教代会职权的需要,一般可设提案审理小组、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小组、教育教学改革小组和生活福利(分房)小组等。
第四十八条专门工作小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其成员一般应在正式代表中产生。
如工作需要,也可以由工会聘请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十九条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主要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提交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订;提出与本专门工作小组有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根据各自的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教代会闭会期间,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教代会确认。
联席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
参加人员:
党政领导、教代会代表组组长、各专门工作组组长、工会委员和与议题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十一条教代会与工会代表大会可结合召开,但应按会议议程分段召开。
“两会”的届次不能混淆。
第五十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代会或教大会。
第五十三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
附表1
届次教代会提案表
年月日
附表1
届次教代会提案表
年月日
附表1
届次教代会提案表
年月日
附表1
届次教代会提案表
年月日
提案人
单位
附议人
姓名
姓名
提
案
标题:
内
容
广、
包
括
问
题
、
整
改
建
议
等
提案工
作小组
意见
年月日
注:
①填写提案须一事一案、一案一表。
②提案人和附议人须是正式代表。
工会制
附表2
届次教代会提案处理表
提案摘要:
分管校长意见:
年月日
落实情况:
承办人:
年月日
提案处理结果:
提案工作小组组长:
年月日
注:
“提案处理结果”栏填写提案处理情况及提案人意见。
工会制
附表3
(学校名称)
届次教代会报表
上报单位:
会议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教职工总数
人
教职工
正式代表
人
实到教职工
正式代表
人
实到列席代表
人
实到特邀代表
人
大
l、
会
2、
议
题
3、
本
次
收集提案表
份
提案人
人次
大
提案内容分类
会
提
行政管理
教学科研
生活福利
教职工
队伍建设
案
情
件
件
件
件
况
立案
件
上次大会提案
落实
件
正在办理
件
落实情况
暂未办理
件
不能落实
件
大
会
l、
决
议
2、
、
决
3、
定
未被通过
l、
议案
注:
此表于会后15天内,报上一级教育工会一份。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